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研究

2016-03-06 21:48吕卫华
江西社会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权能所有权产权

■吕卫华

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研究

■吕卫华

本文从运动员人力资本同人力资本的差异、产权同所有权的关系、人力资本所有权能否与载体分离、人力资本能否拥有企业所有权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借助文献资料法,通过对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分析,笔者认为,所有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所有权等于产权,运动员狭义所有权归属运动员所有,高水平运动员可以分享企业所有权。

所有权;人力资本;中国运动员

吕卫华,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江西财经大学体育学院讲师。(江西南昌 330013)

运动员产权分为运动员财产权和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本文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运动员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与载体分离,二是运动员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作为资本,像物质资本一样拥有企业产权并分享企业剩余。

一、运动员人力资本与一般人力资本的差异

人力资本是指凝集在劳动者自身的健康、知识、技能以及表现出来的劳动能力。[1](P9)运动员人力资本,指特定行为主体通过对运动员的运动天赋的投资,从而形成凝聚在运动员身体中,而且可以带来预期收益的健康、知识、技能、声誉、心理等因素的价值存量。[2]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运动员人力资本包含在人力资本之中,都是凝集在活的载体中的健康、知识、技能等的表现。其区别在于运动员人力资本有其特殊性:第一,形成时间不同。运动员一般在5~8岁开始接受相关运动训练,形成运动员资本;人力资本则一般经历不同的学习阶段,如6~12岁小学教育,12~18岁中学教育,18~22岁大学教育。第二,形成方式不同。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形成一般需要天赋加上努力,人力资本的形成则只需要学习。第三,存续时间不同。运动员人力资本存续时间较短,从5~8岁开始训练至30岁左右退役,大概存续20~30年;一般的人力资本在人体中则可以存续60年甚至更长,直到年老或生命的消失时刻,即“收益终生”。第四,投资主体不同。我国运动员成长方式有三种:业余运动员,投资主体是家庭与运动员;专业运动员,投资主体是国家和运动员载体;职业运动员,如足球或篮球等职业运动员,投资主体是俱乐部和运动员载体。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则主要是家庭和国家,但国家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出发点,不会要求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

二、产权同所有权的关系

所有权,在罗马法中指的是在法律限度内使用其财产的权力。国内学者认为,“所有权”作为法权是指法对经济实际上的“所有”承认,也指特定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权利。[3]人力资本所有权有下列含义:一是对人力资本财产的归属与占有关系,排斥别人侵犯自己的所有物,这种侵犯是指在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的侵犯;二是对人力资本财产规定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权利,例如规定人力资本产权权能能否让渡、让渡方式、让渡对象、让渡条件及让渡期限等;三是能获得经济收益。人力资本的归属是由人力资本所有权决定的,所有权在其产权体系中拥有最重要的作用。[4]

关于产权,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解释为:“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指存在于所有客体之上、客体之中的完全权利。她包含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出借权、消费权、用尽权,以及各种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所有权与产权到底是什么关系?通过查阅和分析资料发现,我国学者对于所有权和产权的关系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有权等于产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所有权不等于产权。产权与所有权有区别,所有权比产权范围更窄。“所有权毕竟不能与产权等同。产权包含一组权能,所有权是其中的一项权能,所有权是产权权能集的最主要部分。在产权发生分解之前,所有权尽管也包含着产权所包含的各项权能,但是各项权能毕竟没有相互分离,所有权始终只是一种而不是多种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所有权应该分为广义所有权和狭义所有权。广义所有权就是产权,狭义所有权只是产权的一项权能。黄少安[5](P69)认为,产权等同广义的所有权,况且狭义所有权只是产权组成部分之一,即狭义所有权就是广义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

纵观以上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把所有权看成广义所有权,所以认为广义所有权等同于产权。第二种观点是把所有权看成狭义所有权,狭义所有权是广义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所以认为狭义所有权不等于产权。第三种观点是把所有权分为广义所有权和狭义所有权,即广义所有权就是产权,狭义所有权是产权权能。通过深入分析比较后我们发现第三种观点更加全面,因此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

三、人力资本所有权能否与载体分离

人力资本所有权是否可以与载体分离?国内外学者对此说法不一,但多数学者认为人力资本不能与载体分离,如果与载体分离就是一种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学界观点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人力资本不能与载体分离。张五常认为,“知识与劳动全都是资产。所有人都有头脑,都会做自我选择与决定。”“会做选择的人同这些资产在生理上结合在一起,由身体的同一神经中枢控制,不可分离”。马克思认为,劳动者是自己的人身自由与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劳动者在出让自身劳动力的时候,永不放弃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6](P499)舒尔茨也认为,“任何人都不可以出卖自己的教育资本,同时不可以将自身所拥有的教育资本存量作为礼物转赠给她人”。周其仁[7]教授认为,个人拥有自己的人力资本属于一种“天赋人权”。人力资本所有权自然归人力资本载体拥有,还是“独一无二”的所有权,人力资本与其载体永不分开的性质,就是“天然属性”,不会由于社会制度的变迁而改变。

考虑中国特有的运动员培养机制,张贵敏[8]教授认为,运动员载体拥有自身的竞技能力和运动成绩的所有权,所有权行为主体就是载体,也是非法人法律与规则的行为承担者。国家与地方政府对运动员的投入,绝对不是想要获得运动员的所有权,是从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等方面进行考虑。运动员的全部付出就是创造优秀运动成绩的基本因素,运动员的运动成绩和竞技能力的所有权归属于运动员所有;集体运动项目的成绩是集体项目中各运动员个人成绩的总和,归集体项目运动员共同拥有,在集体项目中运动员个体只能享有自己的一份权益。谢亚龙认为,金牌和运动员无形资产归属运动员载体,基于我国“举国体制”培养运动员的国情,运动员在个人获益的同时要兼顾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在运动员经济收益分配权方面,准许由国家体育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和运动员共同经营、依法分配。

也有学者认为,在人力资本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使用权归属企业,所有权归属载体。柴王军认为,在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中,所有权归载体,非载体投资者不拥有所有权,只能拥有债权。所有权完全依附在载体中,即运动员本人,不能进行转让和分割。国家、俱乐部投资体育,只能获得除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即收益权、使用权、支配权等。林锋认为,不管投资主体是一元还是多元,运动员人力资本载体完全占有其人力资本实际使用权与所有权。其人力资本载体拥有狭义所有权、狭义占有权、实际支配权、实际使用权、收益权,非载体投资者只享有法权支配权与法权使用权。

第二种观点是,人力资本可以与载体分离。黄乾教授认为,特定制度安排下,所有权既可以归载体,也可以归其他投资主体(除载体以外),即人力资本所有权可以与载体相分离。也有学者认为,实际经济中,有某种人力资本可以同其所有者分离的,即“无形人力资本”,无形人力资本可用知名度和美誉度两个维度来衡量。

一些学者强调人力资本和载体的 “部分分离”,认为无论是国家、企业、个人,如果他们参与了人力资本的投资,所有投资者都应该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中的部分所有权。孔宪香提出,人力资本有除载体以外的众多所有者,但是载体总是最主要的所有者,并且载体与其他所有者的关系通常表现为一种类似契约关系。人力资本所有权会部分地与其物质载体相分离。

还有学者关注于人力资本和载体分离的有效性问题。体育学者李红英和刘显都认为,特定的制度安排下,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拥有众多主体(载体主体、其他主体),他们认为所有权可以与运动员载体分离,可是这种分离就是一种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载体同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结合,是一种非常高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在信息不完备与经济人机会主义倾向条件下,可以降低激励成本和监督成本,而且从本质上激励人力资本。即载体是人力资本承载者,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完全所有者不一定就是载体。

纵观以上两种观点我们发现,第一种观点是强调人力资本所有权不能与载体分离,如果分离,就意味着运动员会和奴隶社会中的奴隶一样没有人身自由。况且经济学家巴泽尔曾经分析过,即使在奴隶社会中的奴隶,还是具有一部分人身自由,即部分人力资本。第二种观点强调的是人力资本的其他权能(除所有权)可以与载体分离,人力资本的非载体投资者可以分享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能,主要是收益权。

通过分析内核,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正确,只是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一种是分析所有权不能分离;另一种是分析其他权能可以分离。如果把两种观点进行统一,就会得出以下观点:人力资本所有权和载体不能进行分离,其所有权只能“独一无二”地归属载体,而人力资本的其他权能(即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等)是可以分离给投资者的。

根据上面的分析,本文认为运动员人力资本可以分为运动员普通人力资本和运动员专项人力资本。运动员普通人力资本主要由运动员和家庭投资形成,运动员专项人力资本主要由运动员、国家或企业共同投资形成。运动员在运动生涯中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运动员专项人力资本,但这一人力资本的形成过程中很难完全区分普通人力资本和专项人力资本。运动员普通人力资本能转化为运动员专项人力资本,但是运动员专项人力资本一般不能转化为普通人力资本。运动员专项人力资本必须蕴藏在活的载体中,离开载体或载体死亡,专项人力资本将不复存在。况且国家和企业投资人力资本的目的不是为了人力资本所有权,国家投资运动员人力资本主要是为了社会收益和部分经济效益,企业投资运动员人力资本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收益。因此,笔者有理由认为,运动员人力资本载体不能与所有权分离,如果分离就是无效的制度安排,其人力资本产权理当归运动员载体所有,国家和企业投资者可以拥有除狭义所有权之外的权能 (收益权、支配权、使用权等)。

四、人力资本能否拥有企业所有权?

企业主要是由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共同作用形成的。那人力资本作为一种资本投入企业中,是否和物质资本一样可以拥有企业产权,即享有企业所有权?

学术界的观点主要有:第一种观点是,人力资本可以享有企业所有权。美国新制度学派学者加尔布雷斯认为,与生产要素重要性更迭有关联的因素有权力的转移和制度的演进,人力资本是现在与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核心资源,从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一定要拥有企业权力。魏茨曼指出,企业工作人员投入在企业里的人力资本就是一项投资,物质资本投资者应该与工人一同分享企业产权,特别是剩余索取权。凯尔索指出,资本和劳动两者都是生产要素,劳动者可以通过自身的劳动得到收益,还能够通过资本得到收益,于是设计出了“员工持股”计划。计划的最后结果是,企业工人凭借自身的人力资本投入分享企业股权。日本学者伊丹敬之指出,企业职员应该拥有企业主权,企业应构建“以人为本”的管理体制,企业的产权应该是企业所有职员共同拥有。熊彼特和奈特从不同的视角证明了企业剩余索取权归属于企业家,并提出了“企业家利润理论”,该理论成功地将高级人力资本(即企业家人力资本)引入到分配体系中,从而使企业剩余索取权具有人力资本的参与。[9]周其仁提出,在当代企业中人力资本载体拥有企业所有权是最优的企业安排,同时对“资本雇佣劳动”表示怀疑,分析的结果是,企业所有权最终归属于物力资本与人力资本共同所有。方竹兰[10]教授提出,因物力资本的证券化趋势与社会表现方式多样性,逐渐使物力资本所有者成为风险的规避者,而人力资本具有团队化、专用化的趋势,逐渐使人力资本所有者成为风险的真正承担者,所以,企业剩余索取权理应归人力资本所有。张文贤指出,因人力资本蕴藏于载体中,且与载体不分离的特性,所以载体也应当具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从而使人力资本载体在根本上得到激励。

第二种观点是,人力资本不享有企业所有权。张维迎[11]教授提出,在人力资本非常大的作用下,企业所有权最优安排是股东与企业家之间的“剩余分享制”,提出“资本雇佣劳动”观点。也有学者认为,由于人力资本不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而物力资本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从而认为人力资本不享有企业所有权。

第三种观点是,人力资本享有部分企业所有权。杨瑞龙[12]教授指出,从产权行使的受限性和产权内涵考虑,人的有限理性论证了企业契约主体多元化,企业契约主体应该包含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可能具有企业所有权,但不一定必然具有企业所有权。如果想拥有企业所有权,就必须增强人力资本谈判力。

张建琦提出,人力资本可以参与剩余分配,但是人力资本不可能拥有所有剩余,在人力资本产权归属的多元化状态下,至今企业剩余有可能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享。年志远[13](P36)提出,人力资本所有权同载体不分离的特性,使判断资本的利益受到侵蚀与否的准则发生改变,从而使物力资本独自拥有企业全部所有权的准则遭到打破,新的准则是以“平等契约”为准则,即人力资本产权与物力资本产权在企业中是平等契约。人力资本产权载体理应分享企业部分剩余,即人力资本产权派生出物资资本产权。也有学者认为,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并且共同分享活劳动所新创造的价值。

纵观以上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企业中的所有工人都可以拥有企业所有权。人力资本有普通人力资本和专项人力资本之分,普通人力资本在企业中产生的价值有限,可替代性强,而拥有专项人力资本的人在企业生产中蕴藏巨大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或替代性差。第二种观点认为人力资本承担风险能力差,而物质资本具有很好的承担风险的能力,所以物质资本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人力资本不拥有企业所有权,并且企业家与物质资本投资者才能拥有企业所有权,从而排斥了只有普通人力资本的工人、具有专项人力资本的技术工人、中级人力资本的管理人员。通过比较三种观点后发现,第三种观点更加符合、适应当今的现代化企业。笔者认为,在资本密集型企业中,资本需求量大,相对人力资本而言物资资本更加稀缺,最终能获得企业所有权的有企业家与物质资本所有者,普通人力资本所有者很难获得企业所有权,即使能够获得也比例很小;在当今的知识技能型企业中,专项人力资本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从而使具有稀缺性的专项技术工人将与资本投资者共同分享企业所有权,普通工人依旧很难获得企业所有权。

五、结语

通过对人力资本所有权进行分析,发现在欧美市场的经济发达国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人力资本所有权归载体所有,但其他投资者可以拥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能(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国内学者在这一点上则存在分歧:一种认为,人力资本所有权不能与载体分离,只归载体所有;另一种认为,人力资本所有权可以分离,应该适用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笔者认为,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一般不能脱离整体而自由存在,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完全归载体一人所有。假如运动员人力资本能分离,进行分离之后的所有权归除运动员载体以外的其他投资者,载体不拥有所有权,那么载体激励性会下降,运动员人力资本的监督成本上升,甚至会出现物质资本所有权侵害人力资本所有权正当权益。况且物质资本对人力资本投资的目的主要是获得经济收益,而不是要求获得人力资本所有权。所以笔者认为,所有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所有权等于产权,狭义所有权只是一项权能。运动员狭义所有权归属运动员所有是最有效率和最经济的一种方法,具有高水平、高技能的运动员可以通过专项人力资本参与分享企业所有权。企业所有权最终由物质资本所有者和具有专项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共同分享,分享的比例由运动员与物质资本投资者通过谈判决定,通过不停地博弈,最终通过签订契约来规定权利、义务和分配的比例。

[1](美)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

[2]邱红武,王年武.我国专业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分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2).

[3]刘伟.所有权的经济性质、形式及权能结构[J].经济研究,1991,(1).

[4]黄乾.人力资本产权的概念、结构与特征[J].经济学家,2000,(5).

[5]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6]张五常.卖橘者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7]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

[8]张贵敏.我国运动员成绩的产权界定[J].体育科学,2000,(3).

[9](美)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0.

[10]方竹兰.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一个趋势[J].经济研究,1997,(6).

[11]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经济研究,1996,(9).

[12]杨瑞龙,周业安.论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的企业共同治理机制[J].中国工业经济,1998,(1).

[13]年志远.二元产权经济学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薛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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