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杰(郑州大学 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 郑州 451150)
协同创新视角下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探析
郭 杰
(郑州大学 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 郑州 451150)
摘 要:协同创新理念经过近几年的宣传和实施,目前已经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具体到法学教育领域,由于法学教育本身固有的一些弊端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也必须适时地做出改革。该文首先指出了在协同创新视角下进行人才培养改革符合国家要求和社会需求,然后分析了我国目前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缺乏协同创新的理念和能力,最后提出了协同创新人才引进、师资培养、科学研究、实习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等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协同创新;法学;人才培养
2008年,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中提出了协同创新的理念,高等学校纷纷响应号召,建立协同创新研究机构,加强协同创新的研究和实践。同时,协同创新理念也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协同创新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2011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发表了 《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因此,高等院校必须对现有的法学人才模式进行研究、改革,以适应国家关于在协同创新要求下进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
目前,协同创新已经成了全社会的共识,改革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也迫在眉睫。因此,研究以协同创新为核心,改革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符合国家关于协同创新的要求
在胡锦涛提出协同创新理念和要求之后,教育部对此问题积极研究,并着手实施,2011年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在该计划中,教育部要求高等学校加快体制改革,转变高校创新方式,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在协同创新的分类中,教育部提出要建立“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而文化传承不仅仅是继承,更重要的是在继承的同时要积极地进行创新研究,表现在法学教育领域,就是要求在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上,既要发挥高等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同时还要和社会力量协同,给国家和社会输送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同时,还要积极鼓励学生大胆创新,不能因循守旧,固步自封,要积极开拓进取,敢于挑战未知领域。因此,在国家积极要求,大胆鼓励协同创新的背景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大有裨益。
(二)符合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
2011年中共中央执法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已经作为国家战略进行实施,其主要就是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上所提出的协同创新要求和教育规划纲要,从而深化中国法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我国司法人才培养质量。同时,国家要求各高等学校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必须积极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分析本地区、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因此,以协同创新为核心,积极研究和改革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及培养方案也符合国家有关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
(三)符合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把学生培养成具有一定协同意识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以适应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需求。目前,我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和律师行业所急需的也正是这种人才。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却又缺乏对学生这方面的培养和训练。通过协同创新措施的实施,借助社会力量提升法学教育的水平和质量,改革法学专业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方式,采用新兴教学手段和教学技术,可以加强学生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训练,也正契合了市场的需求,为社会培养和输送急需的人才。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仍然沿用传统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高等学校相对来说还比较封闭,缺少协同精神和创新能力,导致了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解决。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同精神和协同意识欠缺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基本上都是闭门办学,利用自己现有的教学条件和师资队伍组织教学。这种教学模式对部分专业来说可能还比较适用,但是就法学专业来说,这种教学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的学科,应用性是其第一要务,而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来源大都是高校毕业的研究生,这些学生毕业后就直接进入高校就业,做了讲授法律的老师,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实务基本技能和经验,课堂讲授时基本上都是从理论到理论,从书本到书本,这样的师资队伍很难培养学生对案件、对法律的基本分析和基本应用能力,导致学生学用分离,培养出的学生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主要是因为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没有充分发挥协同作用,缺乏协同精神和协同意识。既没有协同社会力量,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培养出社会所急需的优秀人才,同时也没有协同这些社会力量做好本校师资队伍的培养,建设一支应用型、复合型的教师队伍。
(二)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不足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是李克强总理近年对全社会所提出的要求,当然也包括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上也必须切实采取措施,创新教学手段、教学模式以及人才培养方案,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创新是一个国家安身立命之本,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具有生机和发展潜力的标准。但是很多高等学校在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时常常忽视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教师在组织教学的时候也往往是照本宣科,既缺乏教学理念的创新,也缺乏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创新。一本教案讲数年,还常常就教材而讲授,不能脱离教材,知识陈旧而且老化,致使学生创新精神缺乏,创新能力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教学手段单一,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还存在着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学生实践能力缺乏,眼高手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应用能力较差。这同样是由于高等学校在设计人才培养计划的时候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方法比较单一,特别是在教学计划中缺乏实训环节,评价方式落后所致。同时,学生也缺乏社会实践的机会与平台,实践能力不强。在目前的教学计划中,尽管大多数学校都要求学生寒暑假期间要积极进行社会实践,但是这种要求基本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近些年来,随着法学专业的扩招,招收学生数量增加,学生毕业实习学校难以安排。同时,学校也担心学生毕业实习的时候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安全事故,给学校带来一定的麻烦;或者囿于教学经费限制,尽管教学计划基本上都安排有毕业实习的内容,而且还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却要求学生自行安排毕业实习的内容,造成学生毕业实习基本上形同虚设,学生实践匮乏,也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为了解决我国当前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所面临的问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协同创新背景下,高等院校必须开拓办学思路,转变办学观点,响应国家号召,顺应时代发展,大力采取协同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协同创新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协同社会力量,聘任实务部门人员到学校任教,创新人才引进机制
为了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目前在教学计划中也设置了一些实践性和应用性的课程,目前该类课程主要是由学校内部可能参与一些法律实务的教师进行讲授;但是还有一些教师可能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实务工作经验,这就导致在讲授实务课程的时候困难重重。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国家已经鼓励学校开门办学,允许高等院校与其他一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联合培养人才,聘请一些实务经验比较丰富的、学历比较高,并且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教学能力的人员到法学院(系)进行授课,也即是法律实务部门的人员可以到高等学校任教。这样既培养了应用型的法学人才,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律实务部门有关人员的科研能力,也有助于实务部门的人员通过教学这种方式把自己的实务经验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以便以后更好地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二)协同社会力量,让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创新师资培养办法
法学院(系)在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充实学校教师队伍之外,更重要的还是要立足于挖掘内部潜力,把青年教师送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培养,如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等挂职锻炼,学习法律实务技能,以便能够让教师的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起来,也为教师以后的教学提供更多、更生动的素材。[1]通过这种方式也能使法学教师充分认识和了解实务部门所需要的人才类型,学生所欠缺的方面,明白以后教学需要加强对学生能力培养的内容,以适应实务部门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另外,通过对教师实务技能的培养和训练除了可以加强教师自身法律实务经验、更好服务于教学外,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开拓教师的眼界,在教师进行科研活动的时候能够紧扣实务部门的需求,大胆创新,做出一些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的科研成果,发挥高等学校服务社会的职能,而不是纯粹为了研究而研究,为了职称而研究。
另外,法学院(系)为了提高教师的实务操作能力还可以大胆鼓励一些通过司法考试的教师,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充分的便利条件,允许教师到律师事务所做兼职律师,有条件的法学院(系)还可以设立法律诊所,通过这种方式提高教师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提高教师实践教学水平。
(三)协同社会力量,创新科学研究
法学院(系)也可以积极与社会力量开展协同、合作,进行科学研究,以提高教师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法学院校教师所擅长的是理论教学,研究能力较强,但是实践经验欠缺,甚至对哪怕非常简单的问题也不明白实务部门在实践中的处理方法和措施。在进行科学研究的时候往往容易脱离实际,最后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甚至成了笑话。而实务部门的人员优劣势正好和法学院(系)教师相反,实务部门人员实践经验丰富,但是理论知识欠缺,科研能力不足。因此,法学院(系)教师可以和实务部门进行协同创新,优势互补,确定选题和方向,共同进行研究,这样的创新成果才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西南政法大学近年来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合作申请了几项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课题,不但顺利立项,而且结项时还获得了相关奖励,为法学院(系)进行协同创新提供了最好的注脚。
(四)协同社会力量,建立实习基地,加强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法学学科归根结底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也明确要求重点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而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仅仅靠学校内部的培养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高等院校必须协同一些社会力量,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学生实习基地,在学生寒暑假期间和毕业实习的时候,把学生送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当然为了加强实习效果,在实习的时候必须为学生指定指导教师,并给予适当的补助,以提高指导教师指导实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为了加强对指导教师的管理,学校还可以与实习基地沟通协调,把指导实习学生作为对其职工进行考核晋升的一个标准,优秀的给予表彰,不合格的要给予相应的惩罚。而且学校还要指派固定的带队实习教师,带队实习教师要常驻实习基地,和实习基地一同作息,并委托实习基地对其进行管理。带队实习教师主要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并就实习事项与实习基地或者指导教师进行沟通和协调。
(五)协同培养学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法学院(系)可以开拓办学思路,和其他一些高等学校进行协同,优势互补,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很多高等院校都有自己的优势学科,法学院(系)可以与其他高等学校协同,联合培养学生,学分互认。在进行联合培养学生的时候,可以互派学生到对方院校插班学习,通过学生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可以让学生亲身体味不同学校的办学特色,充分了解不同学校的教学模式、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并比较优劣。这种做法既提高了学生认知社会的能力,也有利于学生更深入地接触到优势学校的优势学科,同时还有利于学校通过学生的自我比较找出自己的不足,从而能够更好地改进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高等院校必须根据国家要求和社会需要,协同社会力量,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计划,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大量合格的法学人才,以适应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郭杰.基于司法考试背景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改革[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5,(07).
[2]杨思帆,梅仪新.高等教育协同创新的意蕴与意义[J].教育评论,2014,(02).
[3]李晟,郑毓枫.独立学院法学本科第二课堂教学探索与实践[J].广西教育,2009,(05).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62(2016)02-0100-03
收稿日期:2015-12-22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研究课题“地方高校与社会力量协同培养法学应用创新型人才机制研究(项目编号:GDJY-2014-C-b078)”和2016年河南省教育厅就业创业课题“协同创新背景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郭杰,男,河南郑州人,硕士,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律考试与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学教学与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