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主体探微

2016-03-05 00:17刘爱莲安秋亭河海大学江苏南京211100
桂海论丛 2016年1期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格局

□刘爱莲,安秋亭(河海大学,江苏 南京 21110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主体探微

□刘爱莲,安秋亭
(河海大学,江苏南京211100)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的新要求。社会治理主体是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创新的突破口,需要适应当前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从政府主导转向多元共治。探究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主体的转变及其未来发展的新格局,对推进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念;特征;格局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问题。他强调指出:“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1]116但是,社会“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2]22,社会治理概念的提出并不意味着一套全新规则的出现,而是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与发展。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发展,呼唤社会治理主体产生相应改变,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等社会各方面都要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探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主体的转变及其未来发展的新格局,对推进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呼唤治理主体从单一到多元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当前我国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期,社会管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传统的社会管理到现代社会治理的转变”[1]116,实现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离不开新理念的指导。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促使社会治理在内容、主体、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转变,其中,最重要的转变是社会治理主体从单一到多元的变化。

(一)社会建设诉求社会治理理念更新

随着社会转型进程的推进,我国社会建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群体利益多样化、社会分层复杂化都给社会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建设的新情况,只有促进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才能继续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发展。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治理创新”的新要求,并将其列为建设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积极更新社会治理理念,突破社会治理困境。实现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首先要摆脱传统社会管理观念的束缚,摆脱政府本位主义,在政府本位主义理念下,只有政府才能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人民却很少有机会参与管理社会事务,这不利于当前我国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也就是说,改善民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政府本位主义理念不利于这一根本目的的实现。因此,我们要转变社会治理理念,促进社会治理理念从政府本位主义到多中心治理理念的转变。多中心治理理念是由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分析学派提出,主要是指“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而是存在着包括中央政府单位、地方政府单位、政府派生实体、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在内的许多决策中心,它们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以多种形式共同行使主体性权利。”[3]

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要基于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就要“坚持系统治理…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综合治理…坚持源头治理…”[1]116-117。这“四个坚持”分别强调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法制保障,道德约束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四个方面,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原则和要求。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条件下,要确立多中心治理理念,就必须将共治与自治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所谓共治,是指多个主体共同治理而非政府单一主体;自治是指基层自治组织自己管理自己的自主治理过程。其中共治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指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自治则强调社会治理在形式上加强基层自治。共治与自治相结合的实质就是将新型社会治理主体同社会治理形式相结合,从而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法治作为社会制度运行的基本载体,保证了人民群众权利的行使。在社会治理中,法治必然是合乎理性的,它能够有效地杜绝权力行使中的非理性,但过于强调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容易导致工具理性的膨胀,走向极端。因此,还需要德治相辅助,德治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弥补法治的缺陷,道德作为一种内化精神力量,可以使人自我克制,将内在价值和行为准则外化于行,有利于社会治理的有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就是将法治保障和道德约束相结合,在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下,人可以真正体现人的本质,每个人在自己的行为中彰显法律和道德的光辉,有利于实现有序的社会治理。只有在共治与自治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共同推进下,社会治理才能达到良好状态,实现善治。善治就是要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协调统一,这样有利于使得更多人享受发展成果,激发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

(二)社会治理理念更新诉求治理主体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共治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科学的、高效的社会治理实践离不开先进的社会治理理念。多中心治理理念强调多个决策中心在一定规则下共同行使主体性权利在这种新治理理念的指导下,我们要转变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治理主体局面,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社会组织和民众的自组织能力相对较弱,由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包揽全局,政府包揽全局也适应了当时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单一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的局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社会治理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1]117这就是要求社会治理不但要发挥党委和政府的作用,还要发挥社会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的作用,促进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局面的形成。

多元共治局面的形成,其实也是政府本位主义消退,多中心治理理念逐渐显现的过程。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非政府组织已经大量涌现,理论上多主体共同治理的局面应该很快实现,但由于政府主体处于强势地位,大包大揽,使得其他治理主体只能配合,甚至依附,很难成为有主动性的社会治理主体。在政府本位主义的背景下,非政府组织大部分是“被组织”的,缺乏独立性,无法在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随着政府本位主义的逐渐消退,非政府组织的自组织能力逐步增强,开始独立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已经日益发展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治理力量。除了社会组织的力量在逐步增强以外,包括公众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理力量也在逐步加强,过去单一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局面已经逐步转变,多元共治的局面正在形成。在多元共治局面形成过程中,政府首先要准确定位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转变政府本位理念,积极促进各个社会治理力量的发展,允许其他社会自治力量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其他社会治理力量也要不断增强自组织能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多元共治局面的形成。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主体的本质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是在长期的社会建设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既包含对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又借鉴了西方社会治理理论。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在兼具了西方治理理论特征的同时,也立足于本土化的创新。

(一)社会治理主体是多元的集合体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30年里,我国政府一直扮演着“全能主义”的角色,这种管理体制适应了当时内忧外患的严峻形势,赢得了稳定的社会秩序,但同时也窒息了社会的活力。改革开放以来,这种僵化的管理体制逐步被打破,政府包揽一切的状态逐渐被抛弃,多元化的治理局面逐渐形成。在多元化社会治理中,社会治理的主体由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构成,是一个多元集合体。

在这个多元集合体中,各个社会治理主体的作用大不相同。首先,党委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领导作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并不是自封的,而是在长期的社会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下取得的,是历史和人民的共同选择。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文化的代表,率先更新社会治理理念,发挥其先进性作用,用最新的社会治理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为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做好顶层设计。其次,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主要负责执行党的方针,并制定具体政策,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政府是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者,逐渐适应社会治理外部环境的变化,调整自身的行为,明确以服务社会,提高社会满意度和公民生活质量为目标,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努力发挥好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再次,社会组织协同作用的落实。社会组织是从社会中自主衍生出来的社会治理主体,近年来,社会组织力量逐渐壮大,自组织能力逐步增强,并逐渐减少了对政府的依赖,开始以独立的角色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发挥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最后,公众参与作用的实现。公众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在参与社会治理时,已经逐步具备了主人翁的意识,能够及时反馈自身需要,并监督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行为。但是,公众还需要继续增强责任意识,监督意识与法治意识,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创新。

由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众所组成的社会治理的集合体,在参与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要遵循法治保障和道德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它是保证集合体正常运转的行为准则。法制保障与道德约束相结合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法制体系的逐步健全与成熟,在法治和德治的行为准则下,各种社会治理主体相互督促和制约,促进社会治理实践的发展。

(二)社会治理多元主体间的协同共治

社会治理是一个整体系统,包括主体和客体等要素。作为多元集合体的主体要素,是由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构成。这个多元集合体内部的各个治理主体间并非毫无关联,各自发挥作用,而是相互协调的,在社会治理中形成合力。

长期以来,学界普遍认为政府和社会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强政府对应的就是弱社会,强社会就对应着弱政府,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政府对社会全面控制的状况确实需要改变,这并不意味着要削弱政府的权威,政府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强有力的推手,政府在社会中的主导作用不可取代。在政府主导作用下,如何加强社会力量,打造一个强政府和强社会的模式?一是党委领导作用的发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首先就要“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党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为,党在顶层设计中,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既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又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促进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调发展。二是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政府主导就是强调政府不再是治理体制中单一的主体,而是与其他治理主体并存的。政府在治理实践中承担着凝聚和协调的作用,其他治理主体在政府的凝聚和组织下发挥作用,政府把自己“不该管的”和“管不好的”都放权给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不干涉其他治理主体作用的发挥,让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充分发挥作用,为实现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主体局面创造条件。三是社会组织自身协同作用的实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条件下,我国将社会组织的作用定位为“社会协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主要表现为社会组织居于党委领导下,协同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社会治理活动,既注重社会组织间的交流,又强调与政府之间的协调互动,相互取长补短,形成了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治理达到最高效率和最完美的执行水平,使治理功能获得最大程度的认同。四是公众参与作用的发挥。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崛起,公众的参与意识被逐渐唤醒,参与热情日益高涨。公众参与热情的提高,增强了社会组织的信心,壮大了社会组织力量,促进了社会组织形成与政府相互制约的力量,推动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共治。

(三)社会治理部分主体的主客体统一

在传统文化中,治理通常被理解为治国理政,主要是指统治者治理国家和处理政务。在这一治理实践中,统治者(国君)及统治者之下的主要官员便是社会治理的主体,而广大人民便是社会治理的客体。在这种治理观中,治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等级制度划分,主客体之间有明显的界限,主体就是主体,管理者的群体;客体就是客体,被管理者的群体。近代以来,从契约论思想得到广泛认可到“新市民社会”思想的发展,平等思想逐渐社会中传播开来,并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政府的绝对权威遭到撼动,政府和公民个人之间明显的主客体关系受到挑战,政府开始适应新理论的发展,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化身。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道路的开辟,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逐步深化。与传统社会治理不同,社会治理的主体与客体之间明显的对立消失了,而且部分治理主体还实现了主客体的统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治理主体主要包括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众,其中社会组织和公众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同时也是社会治理的客体。首先,从社会治理的主体角度来看,社会组织以组织形态参与社会治理实践,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协同作用。从社会治理的客体来看,社会组织也是社会治理的客体,是社会治理的服务对象,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其次,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的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理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4]从理论层面上讲,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国家的主人,理所当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主体。从现实层面来看,社会治理的动因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人民的参与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提供强大的动力。人民群众不但是处于主动地位的社会治理参与者,同时还是处于被动地位的社会实践所指向的对象,是社会治理服务的对象,因此,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实现了主客体的统一。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各主体间关系的未来格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主体的特征是社会治理主体具有参与治理的广阔空间,它们将进一步壮大,并实现主体间的多样有效参与,未来社会治理主体将消解主客体的结构差异,实现主客体的统一新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将更有利于实现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任务,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

(一)社会治理主体具有参与治理的广阔空间

政府和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两大主体,它们作用的充分发挥是社会治理实践发展和创新的必要条件。然而,当前我国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各自都还有发展空间。不仅仅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也还有更广阔的成长空间它们的成长会带动社会治理实践的创新和发展。

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空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要明确自身的职能,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做好“该做的”,努力提升自身服务能力二是政府要处理好自身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关系,把“不该做的”和“做不好的”下放给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充分相信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不干涉它们的治理行为,各司其职,最终实现共同发展。大量的事实表明许多社会问题不能仅仅依赖国家或者市场解决,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愈来愈明显,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发展方向。虽然我国的社会组织还没有具备完全的社会治理能力,但这是一个蓬勃发展的领域,他们多样的为创造美好生活的集体活动已经表明社会组织的强大力量。社会组织的发展既可以满足人民多样化需求,又可以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素质逐步提高,社会的自治性和社会责任感也将逐步增强它们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实践创造新的经验。

政府和社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推动公众的成长,促进公众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从而使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公众在社会治理空间中的作用。当然,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需要各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努力,相互信任,并遵循社会治理的规则,这是社会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是社会治理创新之所在。

(二)社会治理多元主体间的多样有效参与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为了应对当下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现实的诉求和利益关系,保证各方利益的实现。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是影响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多元主体间的多样有效参与,可以促进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从而推动社会治理实践的发展。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治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5]这充分说明,协商民主不仅只是一种政协组织的功能,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我们既要肯定政府在公共事务中的作用,又要强调其他参与主体在其中的地位,协商民主能够实现这两者的统一。协商民主以合作与服务为价值理念,能够充分发挥多个社会治理主体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协商民主通过开展民主评议会、民主恳谈会、网络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为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提供广阔的平台,增强各主体间的互动与对话。在这种协商民主形式下,参与主体各方能够深度整合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对各方利益主体的理性分析与协商中,提升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失误。这种民主决策形式能够包容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社会的异质性,从而实现社会互利共赢。

(三)主客体结构差异逐步消解的合作共治

在开放性所带来的社会高度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背景下,社会多种治理力量兴起带来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关系将不仅仅只满足于政府为主导作用,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行为只是作为可以纳入其中的积极因素,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应该以一种更加开放的形态展现,社会主体之间不再存在地位的主导与被主导,而将以平等合作的状态呈现。

俞可平教授指出:“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2]22。这种持续的互动就是指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流与合作。“参与治理决定了治理过程中是由某一方主导的,其他各方则被定位在参与其中的地位上,而合作治理要求治理主体基于在自主、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因而是一种真正的共同治理。”[6]在这种合作共治的状态下,主客体结构被消解了,主要可以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从主客体辩证关系来看,在合作共治的条件下,社会治理的合作者之间不存在主客体的结构关系,他们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除此之外,如果能称得上是客体的只有被处理和解决的事务,但是这些待解决的事务并不总是以实体形式出现,所以这种主客体关系是很勉强的。客体不存在,主体何以为主体,没有客体的主体是不存在的,因此这种主客体结构被消解了。二是从主体的范围来看,主体力量被尽可能的扩大,客体即是主体,主体亦是客体,在这种全民参与的氛围下,主客体结构同样被消解了。合作共治意味着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行动者之间平等关系的确立,这种平等关系可以唤醒各方参与主体的主动性与能动性,凝聚力量共同解决问题。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外部环境的变化必然会引起社会治理内部要素的改变。在社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的逐步加深的背景下,为了适应当前社会建设的任务,社会治理主体也要作出相应调整,逐步实现主体的多元化。从短期目标来看,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可以更好地应对社会环境变化带来的新挑战,解决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从长远目标来看,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带动整个社会治理实践的发展,从而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进程。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

[2]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1).

[3]陈广胜.走向善治[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99.

[4]颜晓峰,李徐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观研究[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5):30.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30.

[6]张康之.合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归宿[J].社会科学研究,2012(3):41.

责任编辑何成学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6)01-0089-05

收稿日期:2015-09-15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结构与理论基础研究》(142D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爱莲,女,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安秋亭,女,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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