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建设之路

2016-03-04 07:27刘焕明
唯实 2016年2期
关键词:江苏协同公众

加快建立社会协同治理机制是优化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现实选择。当前,江苏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建设存在着公众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缺乏、政府本位的思维惯性尚未彻底转变、社会组织自身治理能力薄弱和协同治理的参与平台仍需不断完善等。为加快推进江苏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建设进程,必须不断增强公众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继续践行“服务型政府”行政理念、大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持续完善协同主体间的合作机制。

一、当前江苏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建设

面临的“四种困境”

近年来,江苏各级政府把社会协同治理创新嵌入到“两个率先”总体布局中来谋划,涌现出推行“政社互动”、面向社会组织和机构购买亲民服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多种社会协同治理的创新模式,社会治理效率和水平得到了普遍提升。然而,随着新四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江苏经济社会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级政府应对纷繁复杂的新问题日益显得捉襟见肘和力不从心,整个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建设面临着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公众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社会协同治理强调“权利社会”与“社会本位”,要求“政府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并需要强大独立的民间社会和有主体意识、公共精神的公众群体作为基础。然而,由于受传统体制的惯性影响,长期以来江苏社会治理推行的是“强政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众参与权力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政府在诸多方面都是替代公众行使权力,导致公众普遍对政府有着很强的依附意识,缺乏主动承担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这也在无形中导致整个社会难以形成协同治理的培育土壤和生态环境。

政府尚未彻底转变“一元主体”的社会治理理念。传统体制的影响,不仅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依赖,而且也会使得“一元主体”的权威主义治理理念根深蒂固。在这种理念作用下,各级政府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视为“全能政府”或“无限政府”,在与市场和社会主体的交互过程中容易出现严重的越位、错位和包办现象,导致社会协同主体的功能和地位被弱化和被稀释,难以体现社会治理的协同性,阻碍了社会协同治理的有效实现。

社会组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比较薄弱。目前,江苏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数已达7.2万个,居全国前列。江苏社会组织虽在数量上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社会需求、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就业、承担社会公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当前江苏社会组织的服务领域仍相对狭窄,主要集中在养老、助残帮困、青少年服务、社区服务等方面,其自身所拥有的公共性和独立性也较差,规范化水平和社会认同度不高,而且各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也比较薄弱,尚不能在社会协同治理中发挥其所应有的桥梁纽带作用。

社会协同治理的沟通渠道和参与平台仍需完善。当前江苏社会正处于矛盾多发期,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必须为各利益主体提供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沟通渠道和参与平台。然而,目前社会治理依然主要依靠传统的沟通和参与方式,主要表现在:来自政策执行的内容往往由上而下通过各级政府传递给公众,而来自公众诉求的信息通常是自下而上依次往上传递给政府。这种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不仅会导致政策信息传递的失真,难以有效反映决策主体的真实意愿,而且也容易导致政策信息传递的失效,难以有效反映社会主体的迫切诉求。因而,在建设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在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载体的多元化等方面构建更具优势的互动式沟通渠道和参与平台。

二、推进江苏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建设的四项建议

不断增强公众的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为社会协同治理奠定思想基础。公众的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是社会协同治理机制赖于建立和运作的思想基础,主要包括相互信任与尊重、公共责任感、参与合作精神、互利共赢意识、制度规范意识等。对此,江苏应该着重通过三个“强化”来增强公众的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第一,要强化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等协同主体间利益的同构性,加快形成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共同诉求和方向一致的发展目标以及有效支撑的协同行为。例如,无锡水秀社区将“助人自助”的理念贯穿到社区服务中,大力推行“1+1+2+X”工作模式,实现“社工机构、职业社工、社区工作者、义工”四者利益的联动互补。第二,要强化各类协同主体共同推崇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通过媒体宣扬、标语传播、政策引导等方式,消除各利益主体间的隔膜和分歧,努力形成具有广泛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公共精神。第三,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地位,通过构建以公共和谐文化建设为主要载体,以新型公共伦理精神为重要软驱的价值体系,大力培育主流公共价值观,齐力培养协同治理主体的伦理自觉和道德自律。

继续践行“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理念,为社会协同治理界定权责边界。政府的正确定位,对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此,江苏各级政府应当自觉从公共价值理念出发,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层级优化、社区自治等方式,主动将部分权力让渡给社会组织,以此提升社会组织的责任感和治理能力,加快政府部门由权力管制型向为公共服务型的转变。这方面太仓市的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太仓市通过推行“政社互动”,把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管理服务职能逐步交给基层社会组织承担,从而有效地整合了社会资源,塑造了“市镇村整体推进、党政群有效联动”的格局,增强了基层自治能力。当然,在此过程中,也要在司法和行政框架中明确各类协同主体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和运作规则,以此为规范协同主体行为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和行为规范。

大力推动各类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协同治理培育持续推动力。党的群众路线的主要内容是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和社会协同治理的理念是相契合的,因而要积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协力推动各类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第一,通过改进社会组织管理方式、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为社会组织腾出更多的发展空间。如南京市从2013年起全面推开公益慈善、社会服务、社会福利三类组织的直接登记,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有效提升了南京市区两级当年的社会组织数量登记增长率。第二,通过强化各类社会组织的独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和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例如,现阶段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婚姻赡养等社区纠纷大量出现,对此社会组织可以立足基层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矛盾调处、法律服务、心理干预、帮扶矫正等专项服务。第三,通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经济类、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等社会组织,协同促进社会治理主体的多样化和系统化。

持续完善协同主体间的合作机制,为社会协同治理打造多元参与网络。社会协同主体间的合作机制是社会协同治理有效运作的前提,因此要从多方面打造多元规范的参与机制。第一,要坚持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政府的主导作用,这是实现社会协同治理的政治基础。例如,无锡市北塘区在建立社区服务公益创投项目平台的过程中,把政府资助资金作为引导资金,以此鼓励社会各类资源共同投向基层公共服务。第二,要健全能让各种意见和利益诉求充分表达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以此能让各级党政组织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民众一起围绕社会公共事务展开平等、自由、公开的沟通和协商;同时,还要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现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第三,要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社会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以及质询、问责、公示听证、信访调解等工作制度,强化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以此规范各类协同主体行为,增强社会协同治理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本文系江南大学刘焕明老师承担的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江苏社会管理创新体系研究”成果〕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供稿)

责任编辑:钱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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