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茂
[摘 要]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重要的政治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制度有着特定的程序和组织方式,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举方式,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其中,选举方式是选举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因素,选举方式的构成和方法,直接关系到选举结果是否合法和有效。本文以中国选举方式为例,探讨和研究了选举方式的政治合法性。
[关键词]选举方式;概要;政治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6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2 — 0036 — 02
一、选举方式概要
选举,作为现代国家民主的构成要素,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和法律地位。选举不仅是稳固执政党统治地位的重要基石,而且还是取得公众认同和支持,实现其正当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保证。选举方式作为选举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方式、程序,公众积极参与选举,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决定并选出代表(议员)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合适人选。
选举作为国家特有的政治活动,自古有之,古代雅典城邦国家及古罗马帝国作为民主共和国的高级国家形态,它的选举是在氏族社会内采取公开选举和口头选举的方式举手表决、鼓掌欢呼等,得票率最多或被呼声最高者成为当选者。这种选举方式在西方流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直至工业革命以后才有了质的变化。中国古代,原始社会的选举来自于部落领袖的威望和权威,源于部落领袖或英雄的个人魅力。封建社会,选举则是一种朝廷(国家)事务,无论是铨选还是荐举,都是由官员或皇帝挑选适合的人员担任官职或候补官职。
近代西方国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兴起,英国1689年制定《权利法案》,规定议员选举实行“自由选举”,提出以“人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的理论,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选举方式也由此产生。中国近代的选举在西方资产阶级民权学说和议会政治制度的传播和学习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资政院院章》规定了宗室王公贵爵的“钦定”和资政院议员的“互选”选举方式。
选举方式如今有了更多的实现方式,如差额选举、大(小)选区选举、委托投票选举等。现代国家的建立为选举提供了现代化的选举模式,特别是选举程序和原则、选票取向、选民投票行为等,通过现代政党这种合法性直接作用于公众政治行为和政治取向。现代市民政治参与的意识和主动性强烈,要求在增长的社会资源里获得更多的权益。在一系列民主化运动过程中,公民对选举权利享有的主体范围要求扩大,对选举资格的条件要求降低,选举方式则由间接选举逐渐发展到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它对政治的影响从议会扩大到了政府和司法领域以及组织内部,对社会政治的实际作用也渐趋增强,选举方式的政治合法性地位也随之提高,总体上也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选举方式的政治合法性表现
政治合法性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①简单来讲,就是政府实施统治和管理在多大程度上公民能视为合理的和符合道义的。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政府实施统治是正当的,并且能够认同政府统治的权威,构成了政府合法性。因此,民众对政府的统治会自觉加以服从,对政府制定的规则会自觉遵守。
选举作为政治制度在选举过程中的制度化表现,包括选举的一系列原则、程序、方式等按法定规范进行选举的具体表现,以法律规范的形式选举产生和组成国家政权机关(代议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从而选举产生国家公职人员。它作为政治活动的一个重要变量,关系到政党执政模式,从而影响到政党决策和公民认同,不仅对民主指标的构成有建构作用,而且对政党有效执政与民众互动具有实践意义。
选举方式作为政治制度的具体制度化的表现形式,也有其政治合法性所在之处,选举方式的政治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制度合法性
制度是管理国家和社会政治事务的一套规则,是社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政治制度,是由国家的本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政权机构体系以及为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各个单项政治制度的构成。单项政治制度主要包括立法制度、军事制度、纪检监察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行政和司法制度等。
选举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按政治制度合法性的基础特征来看,选举方式作为选举的重要环节,也有自己本身的制度合法性基础。选举是按法定程序的“选择”与“规则”结合和统一,作为产生和组成国家政权机关的一种程序,涉及的面广,在实施的过程中要经历一系列环节,形成具体的方式、程序和方法,如直接选举、一轮选举、多数选举、分配议席等方式都是按选举制度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部分或某一具体规则而进行选举活动的。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政治权力来自社会契约,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同”,明确指出,“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只有人们在社会契约规则内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社会成员定期选举统治者,谁赢得选举,谁就可以合法地成为“统治者”,其合法性基础来自于人们对正式的合理合法的制度的尊重和认可。
因此说,选举方式通过制度化的落实在选举实践中形成,选举公正合理是否,直接影响到选民或选举人能否真实表达个人的选择意愿,进而影响到社会选择质量的高低和选举结果的公正有效。通过制度合法性来保证选举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用制度来约束和管控选举的非正常化活动和行为,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法理合法性
韦伯认为,法理型权威是现代国家典型的权威形式。总统的权威、总理的权威以及政府机关的权威最终都是由正式的宪法规则所赋予的。①分析韦伯的观点不难得出,法理代表一种理性权威,权力是法定程序产生的。公众认同这种合法性,首先承认和敬仰的是法律神圣的权威,而不是行政执法拥有者的权力,它的合法性建立在程序、规则和制度之上,而不是寄托在个人之上。
有学者认为,“选举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是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选举制度是国家由法律(宪法)来反映和确认,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
国家政权机关和公职人员大都通过由公民选举的方式产生和组成,因此,国家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来规范选举方式、选举原则、选举程序等,以确保国家政权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依法产生,选举方式是其具体的表现形式。现代社会,世界上多数国家是民主国家,选举是民众政治参与和表达意愿的反映和过程,是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和标志,更是整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
世界各国都有自己本国的《选举法》,按选举制度所确立的程序方法、原则、方式以及实现这些原则和方式的原则,必须按照《选举法》公正公平的理念予以规范和制定。一方面,确定谁有权力参加选举和被选举,如何确立候选人和被选人;另一方面,还要确定选民以什么样的选举方式进行选举,选民资格的确认,选民确认,选区划分,选举方式的安排(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票、记票和唱票的采用等),最后是选举结果的确认和公示。以上这些过程都必须体现法律公正、合理、公平的合法性,确保选举方式和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并且要对选举争端事件和违反选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理。整个选举过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落实,确保法理权威和正统。
(三)公民认同合法性
选举在现代国家里是民主的重要元素,且是现代民主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工具。选举构成民主合法性的逻辑是,它一方面让民众知道民主的好处从而要求和争取民主;另一方面能够减少精英对民主(直接民主)的坏处的忧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仅满足了民众维护自身利益、表达群体认同的需求,而且选举方式的规范性诉求和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民主的积极影响。
民主是世界上所有国家致力于加强和巩固执政党的领导,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主要形式,国家现代化和民主现代化是同时并进的。公民政治参与的意识伴随着现代化、信息化、科技化的浪潮,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也随着提高,公众参与程度越强,政治合法性地位则越稳固。政治参与是公民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表达民众意愿和诉求,向政府反馈民意和要求的民主实现形式。选举作为政治参与的一种方式,选举方式的公正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民主的实现。
现代社会的代议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是由选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选民资格条件的确定,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愿,为实现选举民主,必然要降低选民资格的条件,公众参与的范围才能扩大。选举方式的内容和规则要取得公众认同,必然要求统治阶级通过选举资格和选民投票的行为来体现公众参与的意愿和对候选人的认可及支持,最终选举出代表公众意愿的公职人员和领导,为选举方式的政治合法性奠定了基础。
目前,公众参与的形式和途径也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和深度也越来越广泛,选举过程和选举方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是明显的,也是最直接的。通过定期选举,公民还可以选择最理想的代表和公职人员,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对公共政策的实施和政党的执政都会有更好的监督和制约,这也使得执政者不得不考虑选民的认可和支持程度,进而调整和改善公共政策。政党政治活动的有序开展,离不开公众的政治参与,选举方式的公正公平,才能更好的选出治理国家的政权机关和公职人员。公众对选举方式的支持程度,代表了公众对国家政权的认同感,是政权存在的合法性的基础,更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础。从公众认同角度的合法性出发,建立公正公平合理的选举制度,积极有效的推进民主,民主永远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追随的目标,也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确立国家政治制度自身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参 考 文 献〕
〔1〕胡盛仪.中外选举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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