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美玲
(西北师范大学 甘肃兰州 730000)
国外礼貌原则概述
杨美玲
(西北师范大学 甘肃兰州 730000)
早期国外礼貌的研究学者主要以言语行为作为理论依据,在语用学范围内寻找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礼貌原则。对礼貌的相关研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语用等级观、会话契约观、面子维护观、会话准则礼貌观。[1]
:礼貌原则 研究
以斯潘塞·奥蒂( Spencer-Oatey)的研究为代表。1992 年,他指出布朗和列文森和利奇的理论存在文化倾向性,为更合理地解释跨文化交际,他提出了礼貌的语用等级观,第一,体谅的需要:自主还是强加;第二, 评价的需要:赞誉还是批评,关心或者不关心;第三,关系身份的需要:统治还是从属。[2]
以弗雷泽(Fraser)的研究为代表。采用的是社会语言学方法,他认为交际受到会话契约的制约,交际中的礼貌原则取决于双方地位、权势和义务等因素的影响,交际者应当了解交际规则,根据交际事件或特定情景去采纳不同的礼貌等级,有礼貌就说明遵守了会话契约。此外,他还指出,礼貌规则(norms)可根据交际者的直觉或对地位权势、说话人的角色以及环境特征等因素的确认而再次协商。
与布朗和列文森、利奇的研究相比,弗雷泽的礼貌观较粗糙,在实际运用中操作性不强,因此未能产生广泛的影响。
以戈夫曼(E.Goffman)、布朗和列文森(Brown & Levinson)的研究为代表。戈夫曼阐释了面子的概念,“面子是社会交往中人们有效地为自己赢得的正面的社会价值,是一种公众形象”。[3]
布朗和列文森继承并发展了戈夫曼的面子观点,对面子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分别于1978 年发表文章《语用使用的普遍性:礼貌现象》,1987年出版专著《礼貌:语言使用中的一些普遍性》,在这些著作中他们系统阐释了的“面子维护观”。具体而言,面子包括三部分:面子的界定、威胁面子的行为(简称 FTA)和“以礼相待”的弥补策略。每个人都有“面子”,在某种程度上,“面子威胁行为”就是言语交际失误行为,交际者应竭尽全力为自己和对方留面子,以免造成难堪或关系恶化,首要之道就是要学会使用礼貌语言。”[4]
以罗宾·莱可夫和利奇的研究为代表。1973 年,罗宾·莱可夫在《礼貌的逻辑》一文中努力将礼貌与合作原则结合起来,提出了礼貌三原则:“莫强求对方、给对方留有余地和让对方感觉友好。
20 世纪 80 年代,基于格莱斯的合作原则、戈夫曼的面子概念和布朗与列文森面子理论,为了说明人们为什么遵守或者违反、利用合作原则,英国语言学家利奇提出了礼貌原则:(1)得体准则:说的是如何对待他人,适用于请求或命令他人做某事的言语行为。尽量让别人少付出;尽量让别人多受益,减少表达有损他人的观点。(2)慷慨准则: 讲的是如何对待自己,适用于答应帮助他人做某事的言语行为。减少表达利己的观点。尽量让别人多受益;尽量让自己多吃亏。(3)称赞准则: 规定如何看待他人。减少表达对他人的贬损。尽量少贬低别人,尽量多称赞他人。(4)谦虚准则: 讲的是如何看待自己。尽量少表扬自己,尽量多贬低自己。(5)一致准则:讲如何表达与听话人共有的感情。尽量减少双方的分歧;尽量增加双方的相同看法。(6)同情准则: 讲如何表达与听话人共有的感情。尽力缩小对他人的厌恶;尽力扩大对他人的同情。在涉及到跨文化问题时,礼貌原则的普遍性遭到了一定的置疑。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国外对礼貌原则的研究经历了从不完善到日趋成熟的探索过程,这为后续国内礼貌原则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1]Brown, P. & Levinson, S.“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Politeness Phenomena” [A]. In E. N. Goody, Questions and Politeness:
[2]Goffman, E. Interactional Ritual: Essays on Face -to -Face Behavior [J]. New York: Doubleday and Company, 1967.
[3]Leech, G. N. Principles of pragmatics [M]. London: Longman,1983.
[4]Thomas,Jenry.1995.Meaningin Interaction: An Introduction to Pragmatics[M].New York ;Longman Group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