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舒畅
摘 要: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竞争十分激烈,社会矛盾页不断激化,这使得人们的心理压力不断增大而且内心十分脆弱,激情犯罪随之不断发生,病逐渐引起了社会大众对激情犯罪的关注,现阶段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激情犯罪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对激情犯罪的量刑还缺乏一定支持。本文就激情犯罪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国内外关于激情犯罪的研究规定作了简要分析,对我国激情犯罪的量刑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激情犯罪;量刑;建议
一、激情犯罪的概述
(一)激情犯罪的概念
2014年7月12日,河南洛宁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李某与妻子小霞是二婚,婚后一家四口在郑州靠卖羊肉串为生,收入也还不错,倒也其乐融融。那日早上起床后,李某正在准备羊肉,小霞还没起床,喊李某去买早餐,李某说等孩子们起来以后一起去吃早餐吧,小霞便开始生气大骂李某,李某并没有回嘴,待两个孩子起床出去后,小霞洗完脸后又开始骂李某,李某大为恼火,就开始与小霞对骂,后小霞拿刀威胁谩骂李某,李某将刀夺下后,把小夏推到了床上,小霞又拿起烟灰缸扔向了李某,并一直大骂李某,小霞又让孩子去叫亲戚过来,李某害怕亲戚过来闹,又十分生气,就把小霞和孩子杀死了。在法庭上,李某回忆起当时的情形,泣不成声,并连称“对不起”,李某入狱后,懊悔和内疚一直伴随着他,法庭上他还说道从小家里很穷,是妈妈辛辛苦苦把他拉扯大,不容易,可是,妻子动不动就找借口打他妈妈。打一次他能原谅,可打多次了,他就从心里特别恨她。
2015年5月28日,李某因家庭琐事杀人案被判决,经过五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作出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该案件属于激情犯罪,由上可以看出,从犯罪工具上看,没有经过事先准备;从犯罪动机上看,其缺乏预谋性,是临时起意的行为;从作案手法上看,是在受到外界强烈的刺激之下实施的瞬间性、偶发性的犯罪行为;从心理状态上看,其是缺乏正常理性的思考的,具有强烈的无意识性,并丧失了正常的客观判断。
所以我认为,所谓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受到外界严重的刺激的情况下而产生了极大地负面情绪,一时冲动,丧失理智,而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激情犯罪的特点
1.外部诱发性。众多的激情犯罪告诉我们,持久的需要和危险心结并不足以导致激情杀人犯罪的发生,而外部诱因刺激是导致激情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激情犯罪的诱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被害人有严重的过错;双方素有积怨,又产生了重大的外界刺激,这种外界刺激对激情犯罪具有非常大的推动性。激情犯罪是在某种外部诱因的作用下,犯罪人受到强烈的刺激,瞬间情绪体验达到了极限而引发的犯罪。尤其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若不是小霞一味的谩骂以及指示孩子去叫亲戚过来帮忙指责李某,并且平常有打骂李某母亲的行为,李某也许并不会做出这种不能挽回的错误。
2.瞬间性、偶发性。激情犯罪属于否定性情绪犯罪的类型,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冲动性。“犯罪前较少有预谋,犯罪行为的目的与外界的情境因素影响有关。否定性情绪产生往往迅速、猛烈并且难以控制,因而常常失去理智的控制,一发不可收拾。在盲目、冲动的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犯罪行为的攻击目标以外,有时还会伤害无喜。”[1]激情犯罪只是一时的激愤而引发,具有偶发性。
3.事后极度后悔性。由于激情犯罪的瞬间性、偶发性,以及外部诱发性,这就决定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其是在无意识情况下作出的不得已的、无法选择的行为,当其恢复平静以后具有极大的愧疚和悔恨感。所以可知激情犯罪的特点是,激情犯罪个体的犯罪意念产生比较快;犯罪行为迅速,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是当犯罪行为结束、后果业已筑成、暴风雨般的情绪平息下来时,目睹惨状,大多数犯罪个体则由原先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很快转化为追悔莫及。[2]
二、国内外关于激情犯罪的规定
(一)国内关于激情犯罪的规定
我国立法上当前还没有关于激情犯罪的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办法和意见,这些办法和意见里面规定:对于因被害人过错引起的矛盾和犯罪,行为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所引发的具有防卫性质的犯罪,应酌情从轻处罚。其次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项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当酌情从宽处罚。”
(二)国外关于激情犯罪的规定
德国刑法中规定,如果行为人犯谋杀罪,那么就会对其处以终身自由刑,但是如果存在行为人或者行为人的近亲属遭到被害人重大侮辱、虐待后陷入激情状态而实施杀人行为的情况就会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其也仅仅是处以一到十年的刑罚;瑞士刑法典中规定,在一些相对特殊的情境下,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一种特别强烈的情感而实施犯罪并且这种情感是被外界社会所接受的,那么对行为人的处罚就可以较原罪行减轻一等;加拿大在其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杀人行为是应当受到处罚的,但是行为人是受到被害人的挑衅后情绪失控而实施杀人行为的,那么可以将其罪刑减轻为非故意杀人。从国外的立法例不难看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激情犯罪在刑法中进行了明文规定。[3]
三、我国关于激情犯罪的量刑上的误区和建议
(一)我国关于激情犯罪量刑上的误区
我国关于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具有片面性。各国家和地区立法例在对激情犯罪从轻处罚时,都是基于其前提条件,没有涵盖所有激情犯罪情形。从这方面看,我国对激情犯罪的主张具有片面性:即只主张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4]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颁布了一些关于激情犯罪的实施办法和规定,但是只是规定了常见的、具有突出特征的一些情形,并不完善和清晰,不能做到不同情形区别对待,难以实现公平正义。
(二)我国关于激情犯罪量刑上的建议
我国对激情犯罪的立法模式应当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在刑法分则当中规定激情犯罪,这样才能比较不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而且是比较符合国情的,采用在刑法分则中具体规定可以更加全面的规范激情犯罪的概念、特点、司法认定、定罪量刑等等方面,这样会使得人们对激情犯罪的理解更加准确和充分,也避免了造成分歧和混淆。
同时,我国的刑法学界认为——激情犯罪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大致理由有三点:第一,激情犯罪的诱因源于被害人的不当过错,这种过错或不当可以是犯罪、违法行为或者是道德上的重大过错,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社会或者道德的基本价值;第二,激情犯罪是在行为人是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的非理性行为,缺乏意志选择的自由,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激情犯罪行为人是被判刑中唯一最有可能悔改的人,具有可教育、改造的特质,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上述分析可知,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当期平静下来以后具有极大的悔改性,所以应立法明确规定激情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束语
社会的进步促使法律的进步和完善,随着当前激情犯罪案件的增多,我国有必要对激情犯罪进行充实的研究和讨论,来完善关于激情犯罪的框架,弥补我国法律关于激情犯罪规定的不足,希望将来可以更好的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基础。(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参考文献:
[1] [意]恩里科.菲利著:《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2] 杨从杰:《激情犯罪研究》,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3] 李鹤群:《论刑法上的激情犯罪》,河北经贸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4] 孙立伟:《国内外激情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分析》,载《商界论坛》201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