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字补义

2016-03-02 13:10□潘
现代语文 2016年36期
关键词:弃子行刑义项

□潘 越

“弃”字补义

□潘 越

《汉语大字典》收“弃”(古文“棄”)字6个义项:①舍去,抛弃;②除,废除;③遗忘;④古代放逐刑罚名称;⑤抛尸于野;⑥人名。本文从“弃”字的造字理据和文化内涵方面进行探究,认为“弃”字应当增补“杀”这一义项。

弃 杀 补义

《汉语大字典》收“弃”(古文“棄”)字6个义项:①舍去,抛弃;②除,废除;③遗忘;④古代放逐刑罚名称;⑤抛尸于野;⑥人名。但在古籍文献中存在一些由“弃”构成的词或短语,无法用以上各义项进行解释和分析。本文从“弃”字的造字理据和文化内涵方面入手,为“弃”字增补“杀”这一义项。

不论从甲骨文字形还是从《说文》的解释来看,“弃”字所描摹的是一个“双手捧着簸箕一类的器具将一个婴儿丢弃出去”的场景,是“弃子”的形象描摹。汉字是表意文字,它记录着一个民族的思维习惯,描绘着一个民族的生活画面,反映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内涵,况且古人造字有“近取诸身”的原则,以描摹身边的事物和现象为基本准则,因此“弃”字所描绘的“弃子”行为,在古代确已有之而且十分常见,以至于要创制“弃”这个字来记录它。“弃子”之“弃”究竟有没有“杀”的含义,还要从这一习俗本身的文化内涵来进行考究。

对于古人为什么会有“弃子”这一习俗,张靖华在《释“弃”》一文中提出,母系社会时性观念开放,婚前性放纵的遗风在古代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随着社会的发展,由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时期体现出了母系社会和父系社会的双重特征,即婚前青春期的普遍放纵和婚后性行为的相对专有。由于父亲不能确定妻子婚前的孩子是否属于自己,而自己的财产又必须传给有自己血统的孩子,因此父亲要杀死非己之子女,就形成了抛弃、迫害、谋杀长子这样的习俗,可见,“弃子”在古代不仅仅是一种抛弃孩子的行为,还可能是迫害和谋杀长子的行为。因此,“弃子”之“弃”具有“杀”的含义也就不难理解了。

这种说法还被一些学者当作古代“杀首子”习俗的解释,可见“弃子”作“迫害和谋杀”长子时,与“杀首子”这一习俗契合。裘锡圭在《杀首子解》一文中从另一个角度对“杀首子”习俗进行了解释。裘锡圭认为,我国古代南方有杀首子而食的习俗,这种习俗来源于当时世界各地普遍流行的一种“献新习俗”,即要把头生的子女献给鬼神,这么做是为了得到新的孩子并且保佑新的孩子平安健康成长,在祭祀之后还要把孩子吃掉是因为“我国自古以来认为吃献祭过的食物能得福”①。但是不管“弃首子”或“杀首子”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孩子是自己的还是为了“杀新献祭”,都可证明“弃”具有“杀”的含义。

通过查阅古籍,笔者发现还有许多其他例证也可以证明“弃”字具有“杀”的含义。

“弃市”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死刑,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产生,汉代把“弃市”作为一种法定刑罚。关于“弃市”在秦汉时期是斩刑还是绞刑,是头斩还是腰斩,学术界目前并无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弃市”是一种具体的、公开的死刑执行方式,是若干死刑中的一种,与“枭首”“腰斩”并列。若按“弃”字在《汉语大词典》中的义项解释“弃市”一词,只能将其解释为“抛之于市”,义为犯人被执行死刑后,将其尸首抛弃在市场上,笔者认为不妥。

刘熙《释名·释丧制》曰:“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言,与众人共弃之也。”颜师古注曰:“弃市,杀人于市。谓之弃市者,取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也……”不难看出,“弃市”要求公开处决,将犯人带至人群聚集的地方,当着众人的面实施死刑,至于以什么样的形式处死罪犯尚不明确,但其中心意义是在市场中行刑。大多数罪犯也确实是在市场被杀,这样做的目的是对世人起到警示作用,以至于当时俗称普通的死刑为“市死”。当然也有极少数受人民爱戴的官吏被判处“弃市”刑之后,不能在市场中公开处决,统治者怕民众请愿,引发动乱,最后只得将其在狱内杖笞而死。

《后汉纪》载建安十三年(208):“太中大夫孔融下狱诛,妻子皆弃市。”关于孔融儿女被杀的情况,《后汉书·孔融传》记:“及收至,(妹)谓兄曰:‘若死者有知,得见父母,岂非至愿!’乃延颈就刑,颜色不变,莫不伤之。”这里所说的“延颈就刑”就是孔融小女“弃市”之际跪在刑场伸直颈项以接受斩首的情景,并不是行刑之后将尸首“抛之于市”的场景。汉代的“弃市”不论为斩刑还是绞刑、头斩还是腰斩,都没有说在行刑之后要将尸首悬挂示众,这与“枭首”是有区别的。另外,从史料来看,“弃市,杀之于市”,即公开行刑,对他人有警示威吓的作用,但并没有史料显示死后仍要示众,所以“弃市”在行刑之后可能并不悬挂身体部位示众,也就没有将尸首“抛之于市”的说法了。可见“弃市”之“弃”译为“杀”,“弃市”译为“杀之于市”更为妥帖。

古籍文献中还出现了“自弃”一词。《左传·僖公传二十六年》:“楚人让之,对曰:‘我先王熊挚有疾,鬼神弗赦而自窜于夔。……’”唐孔颖达疏:“《郑语》孔晁注云:‘熊绎玄孙曰熊挚,有疾,楚人废之,立其弟熊延。熊挚自弃于燮,子孙有功,王命为夔子。’”这里的“自弃”若译为“自我抛弃、自我废除、自我遗忘”显然都不合适,只有译为“自杀”最为贴切。同样的例证还有《后汉书·朱冯虞郑周列传》:“盖闻知者顺时而谋,愚者逆理而动,常窃悲京城太叔以不知足而无贤辅,卒自弃于郑也。”《新唐书·列传》:“后益惑厌胜,因疾,请降官,七让司空,还为左仆射。饵丹二万丸,不能食,且死,医以彘肪谷漆下之。疾少间,季长曰:‘危得仙,何自弃也?’益服三千丸,卒,年六十二。”此“自弃”都应当译为“自杀”。

《左传·襄公传二十二年》:“子南之臣谓弃疾:‘请徙子尸于朝。’曰:‘君臣有礼,唯二三子。’三日,弃疾请尸,王许之。既葬,其徒曰:‘行乎?’曰:‘吾与杀吾父,行将焉入?’曰:‘然则臣王乎?’曰:‘弃父事讎,吾弗忍也!’遂缢而死。”此一句“弃父事讎”若译为“抛弃父亲侍奉仇人”未免让人有些费解,结合上下文译为“杀掉自己的父亲来侍奉自己的仇人”则更加贴切。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于是乃具选车得千三百乘,选骑得万三千匹,百金之士五万人,彀者十万人,悉勒习战。大纵畜牧,人民满野。匈奴小入,详北不胜,以数千人委之。”唐司马贞《史记索隐》:“委谓弃之,恣其杀略也。”司马贞将“委”解释为“弃”,译为“恣其杀略”,可见“弃”确有“杀”的含义。

《后汉书·孝灵帝纪》:“洛阳女子生儿,两头共身。”晋司马彪《续汉志》曰:“上西门外女子生儿,两头,异肩共胸,以为不祥,堕地弃之。”这里的“弃”若解释为“抛弃”难免有些牵强,因为“弃”之前有“堕地”这样的行为动作,已经不止是抛弃这么简单,仍有“杀”的含义在里面。

《旧唐书·列传》:“如晦弟楚客,少随叔父淹没于王世充。淹素与如晦兄弟不睦,谮如晦兄于王行满,王世充杀之,并囚楚客,几至饿死,楚客竟无怨色。洛阳平,淹当死,楚客泣涕请如晦救之。如晦初不从,楚客曰:‘叔已杀大兄,今兄又结恨弃叔,一门之内,相杀而尽,岂不痛哉!’因欲自刭。如晦感其言,请于太宗,淹遂蒙恩宥。楚客因隐于嵩山。”和《新唐书·列传》:“如晦弟楚客,少尚奇节,与叔父淹皆没于王世充。淹与如晦有隙,谮其兄杀之。并囚楚客濒死。世充平,淹当诛。楚客请于如晦,不许。楚客曰:‘叔残兄,今兄又弃叔,门内几尽,岂不痛哉!’如晦感悟,请之高祖,得释。”所述为同一件事,从文中所述之事来看,“今兄又结恨弃叔”和“今兄又弃叔”中的“弃”译为“杀”更加合理。

综上所述,“弃”字增补“杀”的义项可以解决古籍文献中一些令人费解的问题,至于现代汉语中为什么没有保留这一义项还有待深入的探究。

注释:

①裘锡圭.杀首子解[J].中国文化,1994,(1).

[1]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78.

[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1981.

[3]沈玉成.左传译文[M].1981.北京:中华书局,1983.

[4]王先谦.后汉书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4.

[5]王利器.史记注译[M].西安:三秦出版社,1988.

[6]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3.

[7]裘锡圭.杀首子解[J].中国文化,1994,(1).

[8]张靖华.释“弃”[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3).

[9]宋杰.汉代“弃市”与“殊死”辨析[J].中国史研究,2015,(3).

[10]连宏.两汉魏晋弃市刑考辩[J].兰州学刊,2012,(9).

(潘越 辽宁大连 辽宁师范大学文学院 11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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