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顺 王 莹
(北京邮电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魏则西事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魏则西事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孟庆顺 王 莹
(北京邮电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魏则西事件引发了社会对网络公司竞价排名的广泛关注。本文以研究网络竞价排名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医疗科室外包过程存在的法律问题为主,通过比较国外竞价排名的相关法律和案例,研究竞价排名行为的性质、互联网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及医疗科室外包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魏则西事件中各方主体可能承担的相应责任。
竞价排名;互联网治理;魏则西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系学生魏则西患滑膜肉瘤(恶性肿瘤,治愈率低,致死率高),通过百度对滑膜肉瘤进行关键字搜索,发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以下简称“武警二院”)排名较高,魏则西赴该院生物治疗中心就诊,医生推荐尝试“生物免疫疗法”治疗,并称该技术从国外引进,治愈率高达百分之八九十,可维持生命20年。但历时近一年的4次治疗并花费高昂医药费后,魏则西最终医治无效死亡。
该事件自魏则西在知乎上发帖后持续在网上发酵。事发后,百度发表声明称经审查,武警二院为公立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资质齐全。后又称,正向发证单位及主管部门递交审查申请函,希望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据相关报道,生物治疗中心系武警二院外包科室,其实际控制人是上海柯莱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莱逊公司”,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该公司是武警二院细胞免疫技术的支持者,由上海康新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新公司”,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主要管理人创建,后者是武警二院生物治疗中心的域名管理者,以某种方式间接管理武警二院生物治疗中心。
魏则西事件在国内并不是个例,也不是首例。公立医疗机构,尤其是军队医疗机构外包科室通过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推广宣传、吸引患者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医疗服务运作模式。一方面,随着疾病发病率的提高,公众对于医疗资源的需求十分旺盛,同时相关部门对医疗资源信息的权威发布、更新不及时、不到位,公众通过官方权威渠道获取医疗资源信息不畅通,使用商业搜索引擎寻求医疗资源的信息成为公众的普遍选择,为医疗机构竞价排名宣传推广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公立医疗机构科室外包后,管理体制、机制较原有公办体制灵活,通过商业化运营模式能够大幅提高利润,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创收提供了便利,大大提高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公立医院外包科室以公立医院名义在百度竞价推广,以此吸引患者进行诊疗成为固定链条。
早在2006年,安徽省宿州市市立医院将科室承包给私人公司开展白内障手术,造成9名患者严重感染,眼球摘除的“宿州眼球”事件就引发了对科室外包的巨大争议。2004年起,国家卫计委、总后勤部等部门先后开展过对医疗机构非法外包科室的整治工作,但目前这种情况仍然存在。
该事件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一是关于百度竞价排名相关问题;二是公办医疗机构将部分科室外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问题。
(一)关于竞价排名问题
竞价排名(Pay Per Click)指的是客户为自己的网站页面购买在搜索引擎中的关键字排名,而搜索引擎按点击数量或时间段对它们进行计费的一种服务。它的目的是确保以其选定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时,付费越多的客户网站链接排名越靠前。这种方法最早来源于美国,1998 年,搜索引擎服务公司“GoTo”完善了这种网络营销方式,初步形成了今天的竞价排名模式。到2004年,Google99%的收入和Yahoo84%的收入都来自竞价排名服务。2008年,百度公司的线上营业收入占总营收的99.85%,而线上营业收入超过90%来自竞价排名。
第一,竞价排名行为的性质。百度通过竞价排名将武警二院排在“滑膜肉瘤”关键词搜索结果的靠前位置(第一页第二条)的行为属于广告发布行为还是信息检索服务行为是核心问题,涉及法律的适用以及监管的主体。目前,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较大争议,且对于核心问题观点针锋相对。
我国司法判例一般认为竞价排名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而属于搜索引擎服务,即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检索服务的行为。如在“陈茂蓬诉百度案”((2006)海民初字第18071号)中,海淀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广告的定义,广告应具有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且应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相联系。本案中网站所有者选定的关键词“早泄”,本身未涉及任何商品或服务,亦无法与网站所有者(武汉济民医院男科)联系在一起,无法起到广而告之的作用。网站所有者支付费用的目的是使其网站处于关键词搜索结果显示页面中处于特定位置,前提是网站本身存在资质且技术上能够被搜集、链接,其网站上的信息由所有者自行发布,并不需要百度公司提供支持。其次,竞价排名模式系百度公司在其搜索引擎服务下提供的一种服务模式,其本质仍是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检索服务,而非广告发布服务。如果用户需要了解信息的详细情况,仍需链接到相关网站才能获得。
我国部分学者认为竞价排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理由在于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序有本质区别:前者以价论位,同一个关键词, 谁出的价钱越高,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位就越靠前,主要服务对象是商家,目标是为商家实现广告宣传效果;后者以匹配度论位,纯粹以与用户查询内容的匹配程度高低为标准依次排列搜索结果,主要服务对象是网络使用者,目标是最大程度提供用户想要的查询结果。
第二,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竞价排名行为属于信息检索服务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武警二院发布的医疗宣传信息的真实性无审查责任和义务,由于发布信息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如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等),网络公司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即便发布信息行为本身构成侵权,百度只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也无需承担责任)
(二)公办医疗机构科室外包问题
2004年原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明确,重点开展对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的治理整顿,对出租诊室、外包科室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明确,要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2004年,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对出租科室、外包科室行为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予以处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即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
据此,柯莱逊公司承包武警二院生物治疗中心并以该院名义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武警二院允许柯莱逊公司以其名义从事诊疗行为属于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D920.4
A
1674-8883(2016)15-0077-01
念鹏帆(1991—),男,云南陆良人,云南大学新闻学院2014级传播学硕士研究生。
作者简介:孟庆顺(1988—),男,山东青岛人,硕士研究生,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互联网治理。王莹(198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