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提前离职,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

2016-02-28 03:45刘业林
工会信息 2016年36期
关键词:夏某酒楼押金

◎ 刘业林

为了防止提前离职,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

◎ 刘业林

刘业林 漫画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职工夏某到某酒楼应聘服务员,与酒楼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在正式上岗前,酒楼要求夏某缴纳800元风险抵押金后才能上岗,并在合同上明文约定:提前离职者,风险抵押金一律不退。夏某当时就觉得这个条款很不公平,但为了顺利上岗,还是忍气吞声地把风险抵押金给交了。2012年3月,夏某因家中有急事向酒楼老板提出辞职,同时要求退还800元风险抵押金。该酒店老板一口回绝,说上岗前就和夏某约定在先,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职工随意离职;再者,这是酒楼执行多年的行规,不能因夏某一人坏了规矩。夏某来来回回要了多少次了,酒楼就是不让步。万般无奈,夏某到当地市总工会上访求助。

案例解析

在实际用工中,不少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提前离职,不在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事业留人上下功夫,而是利用单位的强势地位,采取收取风险抵押金等手段约束和强行挽留劳动者。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常见的不正确“留人”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要求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也有的用人单位待正式录用劳动者后,在劳动者工资中扣一至二个月作为押金,或者每月扣留劳动者应发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押金,在劳动关系解除时才发给劳动者。二是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其他能证明劳动者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劳动者不辞而别。三是以定金、保证金、服务费、培训费、电脑费等名义,变相收取求职者的抵押金。甚至极少数企业在收取押金后,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不改善生活条件,令求职者干不下去,赚取劳动者的押金。

关于招用劳动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了多次禁止性规定,经梳理后列举部分条款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强行附加不合理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

原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劳动者来说,不能因为就业难而屈从于用人单位,任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已缴纳了风险抵押金的,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夏某所在的酒楼向夏某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提前离职者,风险抵押金一律不退”的规定,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订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在协调中,当地市总工会明确告知酒楼,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的做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违法的;如果拒不接受市总工会的居中调解,市总工会将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出面干预,那时,酒楼不仅要限期退还夏某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还要面临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在该市总工会的协调下,夏某很快就拿到了800元抵押金,开开心心地踏上了回家的旅程。

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作者系镇江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联系方式:35198139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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