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青
就餐人员开车到酒楼消费,但酒楼停车场已无停车位,司机按照酒楼工作人员的提示,暂时把车停放在马路旁边。岂料,一行人餐后走出酒楼,车子已经不翼而飞。车辆丢失,酒楼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酒楼内部停车场已没停车位,就餐后停在人行道旁边的小汽车已丢失
2017年12月31日下午,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某房产中介公司总经理罗桂华准备与员工到市郊某酒楼聚餐。18时许,他先行到达就餐的那家酒楼。
过了约半小时,公司第一分店主任章欣燕驾驶一台五菱宏光1.2 宝兰色小汽车来到酒楼。由于当时酒楼内部停车场已没有停车位,酒楼保安就引导章欣燕将汽车停在酒楼旁边的人行道旁边,并向章交待,23时后可以把车子开进酒楼停车场。章欣燕按保安的引导停好车,便走上酒楼,到预订的包厢里。
当晚23时后,酒楼保安仍未见人将停在人行道旁边的小汽车开进停车场,便打电话通知了酒楼服务总台。隔了一会儿,一女服务员到章欣燕所在的包厢,提醒有一辆XXXX牌号的车子还停在路边,请派人将小汽车开进停车场。不知是服务员报的车牌号有误,还是包厢内所有人员酒喝多了的缘故,章欣燕等人谁也没在意服务员的提示。正是这一疏忽,导致后来纷争的产生。
翌日零点过后,章欣燕等人结束聚餐后从酒楼出来,当他们走到原来的停车位置时,章欣燕发现自己停放的车辆已不翼而飞。心急如焚的章欣燕立刻找酒楼负责人,并与值班经理张桂芬共同写了一份证明,证实车辆丢失等情况。
章欣燕拿着证明,赶到附近派出所报案。她向值班民警说明,丢失的车辆车主为罗桂华,车牌号为桂B—AXXX。同时,章欣燕将该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一起报给了民警。
向酒楼索赔未果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酒楼和车主各负其责
时间过了几个月,该案一直未破,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罗桂华与章欣燕一起,将当日就餐的酒楼起诉到柳州市柳北区法院。
2018年5月22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中,章欣燕诉称:我们到酒楼就餐,就和酒楼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应享有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所驾驶的车辆是在酒楼保安人员安排下,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酒楼应对就餐人员的车辆负责。依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我驾驶的车辆丢失,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丢失的小汽车,是3年前以45650元购买的。按规定,该车的正常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按还有10年的使用年限计算,该车的经济损失是45650元的70%,价值为31955元。请求法院判决酒楼老板戴柳生按此赔偿。
戴柳生辯称,章欣燕驾驶的车辆被盗,并不是在酒楼内的停车场丢失的,而且当时酒楼保安已作相关提示,当晚23时过后,一位女服务员还专程到罗桂华订的包厢去提醒他们,有一辆车停在人行道旁边,现在可以开进酒楼停车场了。当时,罗桂华、章欣燕等30多人酒兴正酣,没有一个人在意。故酒楼在此件事中已尽到提醒义务,是罗桂华等人心存侥幸,对车辆丢失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对戴柳生的意见,章欣燕进行了反驳。章欣燕说,虽然酒楼女服务员是有所提醒,但她当时进包厢告知的车牌号,并非我开的小汽车的牌号,而是“桂G”牌号。所以,我们都没有在意。该服务员把“桂G”的车牌报给我们,责任应在酒楼。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法官无法组织调解,宣布闭庭,择日判决。
法院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罗桂华、章欣燕等人到戴柳生经营的酒楼消费,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章欣燕按照酒店保安的指示,将车辆停放在酒楼前的人行道旁边,酒楼对该车应承担保管义务。但是,保安在指示章欣燕停放车辆时,已明确告知其应在23时后,将车辆停放在酒楼停车场。也就是说,酒楼已明确了对停放在人行道旁边的车辆保管时间,对在23时后,开进酒楼停车场的车辆继续承担保管义务。可是罗桂华、章欣燕分别作为被盗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未按酒楼保安提示的要求,在23时后将车开进酒楼停车场,致使车辆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因此,两人对车辆被盗均有过错,故对该车丢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保安虽然提示了罗桂华应在23时将车开进酒楼停车场,但在23时后,发现仍有车辆停放在人行道旁边时,应对车主再次进行提醒,并告诫对方:若还不开进停车场,车辆会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发生丢失等问题,将后果自负。遗憾的是,保安并没有这样做。因而,酒楼对车辆的丢失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综上,根据责任大小的划分,合议庭认为酒楼应承担30%的责任,车主罗桂生应承担70%的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对认定车辆被盗时的价值为31955元无异议,故酒楼应赔偿罗桂华经济损失9586.5元;罗桂华自行承担被盗车辆损失的70%,即22368.5元。据此,2018年9月初,柳北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被告双方拿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时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