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众传媒如何促进公正司法
——以“天价过路费案”为例

2016-02-28 22:35解雯超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6期
关键词:过路费公正司法天价

解雯超

(武汉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我国大众传媒如何促进公正司法
——以“天价过路费案”为例

解雯超

(武汉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随着法制社会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极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的公正。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司法程序更加阳光透明地展现在民众的视野下,让司法公正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本文旨在通过“天价过路费案”研究大众传媒如何促进公正司法,研究新闻舆论对司法产生影响的原因,探寻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之间的平衡关系,使大众传媒更好地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关系;制度构建

河南农民偷逃368万元巨额高速过路费引发舆论关注,网民将该案称之为“天价过路费案”。整个事件的过程是农民时建锋在2008年5月~2009年1月期间凭借两套假军车牌照,免费进出高速公路共2361次,成功逃脱了368万余元过路费,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该事件一经大众媒体的曝光,迅速成为新闻媒体的焦点事件,也受到了来自各方舆论的关注。在2011年1月14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在“主审法官被免职”的消息公布后,对于“天价过路费案”的报道量随着时间的发酵呈现上升趋势,1月16日出现舆论高点,并在当天达到峰值,且在各个媒体场域均形成了舆论热点。从一审判决结束到法院决定重新审理阶段,媒体的报道量攀升达到峰值。二审判决结束,公众的关注度下降,当事人表示不再上诉,媒体的报道量随之下降。这种非正常的传播现象典型,反映了大众传媒及网民对司法公正的关注,从而引发了人们对于大众传媒如何促进公正司法的新思考。

一、舆论关注的推动作用

在“天价过路费案”中,舆论对于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促使案件重审。自“天价过路费案”一审判决的消息经媒体报道进入公众视野引发舆论关注后,司法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两点:第一,是否构成诈骗罪;第二,偷逃费用如何计算。国内各大媒体在文章报道中,都引用了各项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报道分析,并援引知名律师的观点进行佐证,总体上保持了客观中立的立场。二审判决结束后,犯罪数额从368万锐减至49万,判决结果从一审无期,处罚金200万元,再审改为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结束。整个案件的发展随着舆论的关注不断推进,司法判决中的漏洞逐渐浮出水面,最终更正了失衡的司法判决。

事实上,媒体的正当监督有利于维护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可以促进公正司法。无论是促进收容遣送制度废除的“孙志刚案”,抑或是推动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的“佘祥林案”,新闻媒体的介入使案件曝光后引发强烈的舆论关注并推动案件重审,从而改变了以往被害者家属需要踏上漫漫上访路才能讨回公道的局面。从这个角度上说,媒体监督对曝光司法程序的缺陷和司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十分有效。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的积极影响

(一)扩大了法院案件审判的公开面和透明度,提高了办案效率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由于不能或者没有时间去旁听审判,公众更多的是从媒体中获取信息。从这个角度出发,公众很难有机会求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因此媒体必须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道案件信息。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必须遵循新闻报道的准则,将事实的主旨原本、清晰地呈现在公众面前,保证事实上的客观性,尽量忠于事件本身的含义,不能利用媒介框架凸显某些事实观点,影响公众的认知倾向,从而引导舆论导向。当媒体报道将案件清晰展现在受众面前时,公众针对案情发表意见,提出看法,既提高了法院办案效率,又给民众普及了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意识。

(二)促使法官严格依法审判案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实现办案公正高效

司法案件一经媒体报道,法官及相关人员便会更加仔细阅卷,对案件进行深入了解,以便在审判时可以正确定性,避免因为量刑失当造成的处罚。在“天价过路费案”中,主审法官娄彦伟被免职,开庭庭长、法院正副院长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理。事实上,在一审判决后,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坚持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数额确定,量刑适当。如果平顶山人民法院的解释能够化解舆论的话,那么主审法官自然不会受到处理。但是,平顶山法院的这一解释非但没有消除舆论,反而激起舆论的进一步升级。时隔4日,主审法官被免职,主管副院长被停职检查。其理由是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时建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媒体的报道引发的舆论监督可以促使法官更加认真地学习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严格依法审判案件。同时,在媒体的监督下,法官开庭审案会更加注意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实现办案公正高效。

三、“天价过路费案”的媒介启示

媒体通过报道使公众了解案情的经过,公众根据从媒体中了解到的案件信息质疑或批评其中存在的问题,引发舆论。在这个过程中,媒体只要遵守新闻自由的一般规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与司法机关立场相反的独立报道和评论。而司法要避免媒体的激情对司法理性的影响,但这不是通过对媒体施加不同于公民个人的特别限制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司法程序本身的自我完善、限制媒体参加庭审时在法庭录音录像等来实现。正当的媒体监督,在某些时候可以弥补司法短板,减少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公正司法,同时避免个人悲剧的发生。“天价过路费案”也表明,媒体与司法部门的职责和目标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公正,用惩罚犯罪、弘扬正气的办法让所有公民安居乐业、幸福美满,让社会温馨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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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6.2

A

1674-8883(2016)16-00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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