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洁 狄 丹
(云南广播电视台 公共频道,云南 昆明 650031)
分析电视法治节目现状及发展对策
姚洁狄丹
(云南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云南昆明650031)
摘要:随着普法教育的盛行,电视法治类节目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推动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但是,新媒体行业的蓬勃发展,给以电视为主的传统媒介带来了挑战,各种电视栏目竞争激烈。此外,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这对法治节目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本文探讨了电视法治节目的发展现状以及几点建设性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电视;法治节目;现状;对策
中国电视法治节目是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正在加速,大众对法治信息的需求日益旺盛。电视法制节目,已撑起社教节目的半壁江山,成为了中国电视传播领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法治新闻时效性、法治思想性和法律服务性的法治新闻专题节目,紧扣中国法治进程脉搏、关注法治领域热点、揭示人与法的复杂关系,体现了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以鲜明的现场感和新闻性凸显了栏目的特色。
(一)法理含量把握失度
1.对于案件报道,过于娱乐化。目前,很多电视法治节目为了提高收视率,增加舆论的轰动效应,刻意拍摄那些违反伦理或者血腥的事件,出现了一些负面的效果。很多逼真的场景,甚至会误导受众、引诱模仿。有的节目,则在报道过程中泄露了警方的跟踪情况,增加了破案的难度。社会不良现象的过分渲染,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长期如此的选题,会造成节目的雷同。由于时效性不是可视性的唯一的前提条件,补拍、剪辑等现象经常出现,这样则将法治节目拍成了电视剧。
2.过于形式化,欠缺法理分析。很多观众会有这种感觉,看法治节目好像在看悬疑剧情片。在节目的最后,主持人仅用几句法律术语讲解一下,便结束了。但是,对于案件的根源、背景材料、犯罪动机等都没有深入的挖掘。法治节目不应该仅仅只传播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在整个社会环境中,将人、法律及社会的关系上升到一定的高度,深入地分析。此外,很多法治节目忽视了道德的作用。社会秩序的维护,不但要靠法规,更重要的是道德,法治节目在弘扬正确道德标准上,也应正确的定位。
(二)自身不规范
1.法治节目的侵权行为。为了增加案件的真实性,很多法治节目都不可避免地暴露了事件主人公的肖像。另外,为了增加收视率,很多节目非常注重渲染案件的感情矛盾与细节,这样便出现了很多侵犯隐私权、荣誉权的行为。有的电视报道,在案件定性之前就播放,而当该节目和最终的司法判断相矛盾时,便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2.法治节目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矛盾。公民可以对国家机关进行批评建议,可以控告失职行为,而法治节目也同样有舆论监督的功能。由于司法的独立性,宣判过程不受应任何的干扰,这样就造成了二者的矛盾。一方面,这对司法的错误审判和腐败现象有着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有时也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声誉。
(三)法治节目选题内容和节目形态同质化问题严重
1.题材选择受到地域限制。大多数法治节目,对刑事案件、民事纠纷等有着较强可视性的事件情有独钟,很少涉及行政法、商法等。不但如此,法治节目对农民、农村问题关注也甚少,基本没有关注到农民的实际利益。其关注的题材大都类似,而社会常见的车祸、财产纠葛等伦理案件,经常出现同质化,缺乏时效性。
2.大多数节目以案说法。如今,非常流行这种以案说法的形式,表现为侦破纪实或者是庭审直播等。使用叙述的手法对案件进行描述,然后邀请相关的法律专家评说。由于受到法治节目严肃性的限制,如今节目的表现形式往往缺乏多样性。
(一)坚持法治导向,注重创新
一方面,电视法治节目应该更多地关注社会上突发的事件,及时地将法治新闻播放给观众;另一方面,还应该对相应的案件有综合的分析,还要提高到法律政策的高度。对于突发的案件的法律性质,应能够及时地作出判断,使用法理含量作为价值取舍标准。在选取报道的案件时,要慎重地考虑,避免和民生化的新闻节目冲突,找到适当的法律挖掘点,以确保节目的深度。在避免法治节目的娱乐化走向的同时,增加幽默的因素。此外,尽量将法治节目的状态改为直播,增加其时效性。
(二)平衡法治节目的可视性和法理性
电视法治节目应该避免简单地针对案件进行故事性的描述,应深入挖掘其中的法理因素,增强法治节目报道方式的创意。在发现案件纠纷、矛盾点的同时,及时地分析其中的法律知识,让法治节目在环环相扣的过程中,展现主人公的悲欢离合。将人、情、法互相交织,用案件承载的法律意义,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力,同时,实现良好的普法效果。
(三)拓展法治节目的选材范围
合适的题材的选择,影响着法治节目的走向、质量及形象。选题的恰当,能够帮助受众树立法律意识。题材选择的标准,应看是否能够迎合大众的需要、是都能够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电视法治节目,承担着新闻和法律的双重责任,应随时关注国家社会的热点、政策或者重大活动,与观众互动,善于吸取观众的建议。民法领域、行政法领域、经济领域等,都可以逐渐深入地挖掘。甚至还可以向国际延伸,报道全球性问题,和国际接轨,普及国内外法律知识。
(四)与新媒体融合,充分利用新媒体
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网络或者手机关注消息,人们对各种媒体的关注度逐渐被重塑。传统的电视媒体若想求生存,必须寻找与新媒体融合的道路,拓展法治节目的传播方式,实现媒介结合。一方面,电视法治节目应该借助省级频道,继续稳固核心的消费市场;另一方面,也应该借助新媒体,增加自身的优势。通过媒介结合,满足传播需要。在与新媒体融合的同时,提升法治节目自身的品牌优势,实现法治内容的网络化、数字化、移动化。
电视法治节目在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应该在更深层次上弘扬人文精神,提高文化品位;在提高可视性的同时,应挖掘各种更丰富的表现形式,正确引导舆论力量。针对目前法治节目中出现的问题,相关媒体和专业人员应把好法治建设的脉搏,不断地学习创新,深入受众的需求,增加法治节目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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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1-0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