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来稿引发的著作权和伦理学思考

2016-02-28 11:11季魏红吴飞盈毛文明
学报编辑论丛 2016年0期
关键词:署名权学位导师

季魏红,吴飞盈,毛文明

(《中华眼视光学与视觉科学杂志》编辑部,浙江 温州325035)

最近我刊有一篇自然来稿(以下称论文1),第一作者是某大学附属医院的医师,第二作者为当地另一医院的医师。按照我刊稿件处理常规流程,新稿进行学术不端检测。万方数据库提供的论文相似性检测工具的检测结果显示,排除参考文献后论文 1与其他论文的相似性结果为53.85%,与其中一篇学位论文(论文2)的相似性竟高达48.72%,但其作者与论文1第一作者不是同一人。下载论文2后,编辑部发现论文1的第一作者为论文2作者的导师,而第二作者为论文2的作者。

再仔细对比两篇文章,发现它们的目的、检测指标、结论几乎如出一辙,可见论文 1是由论文2精简而来。论文2的实验材料是40只大鼠,而论文1的是56只大鼠,仔细核对结果数据后,发现两篇文章在实验对象例数不一致的情况下,得到的实验结果和统计学结果是一样的。显而易见,论文1存在数据造假。一经查明,本刊编辑部直接给予退稿警告。

这篇来稿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博士、硕士的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如何?导师是否有权利直接把学生的作品精简和增加一定例数研究对象后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位论文上网入库后,其精简后的论文再发表是否是重复发表?在学位论文创作全过程中,导师起着指导、修改的作用,精简后的论文导师作为第一作者是否存在伦理学方面的问题。笔者针对这3个问题进行了如下分析。

1 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条款,许多学位授予单位在学生提交论文时都要求其签署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或者使用授权书等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博、硕士学位论文为博、硕士的创造性成果。从此规定看,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能够满足著作权保护意义上的独创性或原创性的要求,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已有许多学者对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了研究,业内有3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认为著作权应该属于学位论文作者;第二种认为应该属于学位授予单位,作者仅享有署名权;第三种则认为著作权由作者和学位授予单位共同拥有。但不管怎么样,博、硕士都应该拥有学位论文的署名权。而导师在学位论文创作中所起的作用主要为定方向、指导和获取资源,这3种观点均不认为著作权应该属于导师。

根据论文1作者提供的基金证明,可以确定论文2中的科研活动是科研项目的一部分。张小勇等[1]分析,当科研项目的承担方(主持方)或资助方与研究生就与学位论文发生重合的研究成果约定著作权归属时,应当为学位论文的作者保留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可以约定归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方(主持方)或资助方。而且根据论文2后提供的《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中所示,该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学位论文作者离校后发表学位论文相关内容,署名单位仍为该校。此声明允许学生发表学位论文相关内容,且只是强调署名单位为该校,言下之意是学生保留有署名权和发表权等人身权利。本刊收到的来稿中实验对象是56只大鼠,而学位论文中是40只大鼠,如果先不考虑来稿中的数据造假,那么对研究结果提供主要贡献的是论文2的作者;而且论文1的方法、结果、讨论也是由论文2精简而来,那么对本文做出主要贡献的也是学位论文作者。

2 学位论文再发表的伦理学问题

随着硕、博士论文的上网入库,学位论文是否可以再发表一直处于伦理学讨论中,但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出台。出版由编辑、复制和发行三要素构成,许多学者从这个角度分析,认为博、硕士论文的再发表不适用“发表权一次用尽”原则。乔艳春[2]认为学位论文的上网入库并没有经过编辑这一重要环节,并不是真正的出版。王小寒等[3]也指出,研究生上交学位论文时签署《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或类似文件,是取得学位的一个前提,学校将学位论文加入数据库并非研究生本人的意愿,其并未主动行使过著作权人身权中的发表权,所以不能认为学位论文的发表权已经“用尽”。

因学位论文的书写要求和格式与期刊论文不同,往往长达数十页甚至上百页,不仅下载收费高,也不利于读者阅读引用。从作者角度,学位论文全文上网并不利于其研究成果的展示和被认知,故更希望能在内业评价较高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而且按照我国现有的一些规定,成果认定、职称评审都需要在有刊号的学术期刊中公开发表。

学位论文展示的虽然是某一领域内独具创新的前沿研究,但由于是博士或硕士独立完成,虽然有导师指导、修改和数位专家的盲审(其审稿流程不如学术性期刊严格),论文书写往往过于累赘,整体来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成品”。学位论文经过修改、精简,投至学术期刊编辑部,在三审过程和同行评议中会提出一些很有建设性的意见,往往能引导作者对研究结果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讨论。编辑的加工整理以及作者的精心修改都能使论文内容更可信、格式更规范,使论文利用率较高,创新的内容也更能够得到及时交流和传播。

基于以上考虑,本刊对于学位论文再发表是持肯定态度的,当来稿作者与学位论文作者相统一,且署名单位不与学位论文后面所附的《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冲突,编辑部将按照一般自然来稿走“三审”流程,评审通过则予以发表。

3 作者署名的伦理学问题

根据GB 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倡议,科技论文、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排名应该按照对论文的贡献大小来,这也是国内主流的排名方式。根据笔者分析,无论从对研究结果的贡献还是对写作的贡献,学位论文的作者都应该是主要贡献者,按照本刊认定的排名方式,应该列为第一作者,但是论文1却是学位论文的指导老师——一位副教授作为第一作者。本刊要求所有来稿投稿后马上提交投稿介绍信,论文1也提交了介绍信,上面有所有作者的签名和单位审查意见。从两个层面来思考,假定来稿第二作者即学位论文的作者的签名是属实的,其可能基于以下原因签署投稿介绍信:一是作者对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即署名权不甚了解,认为其在校期间的工作成果全部归学校和导师所有,导师有权利做任何处理;二是其对该论文发表持无所谓态度;三是其基于对导师的感恩情感而让出第一署名权;四是作者可能内心并不情愿,但是迫于中国自古就有的“尊师重道”思想和其导师可能在业内拥有的学术地位,作者不敢反驳导师的要求。即使第二作者自愿谦让论文的第一作者,笔者也不敢认同。实事求是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搞科学研究如此,论文排名也是如此,应该把对论文的贡献作为论文作者排名的唯一依据,谁的贡献大,谁就排在第一[4]。

现在某些单位在职称评审或其他评比中会要求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多少篇,使得一些作者在投稿前相互协商作者排名,而不是根据对论文的贡献来排名。本刊编辑部曾有数篇来稿作者提出更换第一作者的要求,理由为某某需要这篇文章,为维护学术尊严,均被本刊严词拒绝。也曾遇到过已毕业学生的学位论文被导师拿来做“人情”送给在读硕士投稿至我刊,也被我刊拒绝。这些导师、医生对学术如此不尊重,如何引导学生和低年资医师培养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科研态度,实在让人怀疑。

综上,学位论文的作者应该拥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在学位论文再发表中作者署名顺序应该按照对论文贡献的大小进行。

[1]张小勇,吴用.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0(5):25-30.

[2]乔艳春.从“一次用尽”看博硕士学位论文的再发表[J].编辑学报,2014,26(1):16-18.

[3]王小寒,冷怀明.学位论文被数据库收录后再发表现象及应对策略[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4,25(11):1345-1348.

[4]曹诚志.实际贡献是论文作者排名的唯一依据[J].贵阳日报,2007-06-05(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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