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外国公司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研究

2016-02-27 18:42段卓廷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外国犯罪

段卓廷,柏 枫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公安情报学系,辽宁 沈阳 110035)

在华外国公司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研究

段卓廷,柏枫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学系,辽宁沈阳110035)

近些年,在华外国公司的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其特点为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涉案行业多样化,涉嫌犯罪外国公司主要来自发达国家。这与我国对待在华外国公司犯罪立法宽纵、处罚力度不够,管理外国公司经验不足,在华外国公司社会责任感缺失有关。应借鉴外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优点,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外国公司在华犯罪。

在华外国公司;犯罪特点;原因;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不断推进,中国成为许多外国公司的投资首选,大量外国公司到中国发展,寻求利益最大化。1992年,中国成为发展中国家当中最大的外资吸收国,2002年,首次超越美国成为世界最大外资吸收国。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在华外国公司数量持续激增,不可否认这些外国公司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我国多元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在华外国公司在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问题,由于中国与之相适应的立法、司法不完善,管理外国公司经验不足,加之国内激烈的竞争环境,导致近些年在华外国公司的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05年德普案”“2007年家乐福案”“2009年力拓案”等案例仍让人记忆犹新,大量犯罪案例表明,在华外国公司犯罪已经成为中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本文拟剖析在华外国公司的犯罪特点及发生原因,研究和探讨相应对策。

一、在华外国公司犯罪特点

(一)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外国公司在华犯罪,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对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甚至给国家安全带来威胁。在华外国公司的犯罪类型主要为以下几种:

1.贿赂犯罪

据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在10年内调查的至少50万件腐败案件中,64%与跨国公司有关。外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情况不断滋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体系,同时也影响了中国在世界舞台上的形象,尽快意识到此类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清理贿赂毒瘤,已刻不容缓。

2.逃税犯罪

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的数据显示,跨国公司每年的避税活动给中国造成300亿元的税收损失。2014年中国反逃税第一案——微软补缴1.4亿美元税款,仅仅是外国公司在华逃税的冰山一角,这些公司通过逃税对国家税收收入造成重大损失,此次高额的罚款说明中国政府对跨国公司逃税问题高度重视,应该继续进行重点盯防。

3.环境犯罪

中国自1990年以来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大力吸引外商,降低环境监管标准,一些公司利用监管漏洞和政府的不作为,在中国大量输出污染类产业,中国在获得外资投入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百事可乐超标排放污水”“米其林轮胎环境污染”“苹果公司供应商环境污染”等事件接连发生,严重威胁当地环境和公众健康。2008年环保总局发布数据:2004年至2007年间,共有130家跨国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地域涉及19个省区。这130家跨国公司多数来自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既有世界知名品牌,也有“世界500强”。

4.窃取国家机密犯罪

2009年,“力拓间谍门”事件引起巨大轰动,力拓集团4名中国员工被捕,因涉嫌采取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中国国家机密,使中国损失7000亿元人民币,引起中澳两国贸易的紧张,不仅对中国的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揭示了中国对一些主要产业存在监管漏洞,贿赂腐败盛行等严重问题。窃取国家机密往往涉及国家命脉产业,如钢铁、化工、石油石化、电网电力等,同时窃取国家机密的犯罪行为也会连带偷税漏税,贪污腐败,商业间谍等一连串连锁犯罪。此类案件处理复杂,通常会影响两国间关系,危害国家安全。

(二)案件频发,涉案行业多样化

近些年,外国公司频繁在华爆出犯罪丑闻,媒体持续报道,引起了民众对外国公司犯罪问题的重视,但是往往被报道的公司多为世界知名企业或者世界500强企业,这背后隐藏的是更多小公司、不知名公司的犯罪情况。随着社会的进步,外国公司在华发展也逐渐深入,触伸到各个领域,涉案行业也随之多样化。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在华外国公司主要为服装、塑料制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犯罪主要集中在制造业行业,90年代后期,在华投资集中在高科技产业,金融服务业等高端产业,犯罪无所不在,医疗、金融、卫生、电信、科技、食品、电子、钢铁、石油等都涉及外国公司在华犯罪问题。

(三)涉嫌犯罪外国公司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多为大型跨国集团

统计近些年在华外国公司犯罪案例调查数据表明,外国公司在华涉嫌犯罪主要来自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加拿大、意大利等发达国家。犯罪公司多为世界500强企业或者大型跨国集团,但不能否认的是,有很多外国小型公司企业在华的犯罪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二、在华外国公司犯罪原因

(一)中国对待在华外国公司犯罪立法宽纵、处罚力度不够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为了吸引外商在华投资,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给予在华外国公司“超国民待遇”和“特殊礼遇”,采取双重标准,对其违法犯罪的行为采取“宽松的立场”,刑事司法过度宽纵,打击力度薄弱,甚至不愿深究其法律责任,成为外商违法犯罪的隐性保护机制。遇到外国公司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处理涉外案件的经验不足,对此类涉外案件存在畏难情绪,处理过程中畏首畏尾,以至于许多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在华的外国公司并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一些公司在华违法犯罪,没有受到中国处罚,或者仅仅是象征性的小额罚款,反而在母国因涉嫌贿赂在华官员而受到大额罚款处罚。在华外国公司违法成本低廉,不仅不配合调查,反而态度强硬,有恃无恐。

(二)固有印象

外国公司在华犯罪,会用“入乡随俗”为自己的罪行开脱,辩解受中国市场影响,实现本土化,接受“潜规则”。这些公司弱化自身问题,推脱责任,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但是也从侧面反映出,对外国公司留下如此印象,也说明中国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的事实。

固有印象不仅仅是外国公司对中国经济环境的主观看法,同时也是一些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对外国公司的盲目崇拜。“外国的月亮比较圆”是很多人的普遍意识,认为跨国公司的名头就是品质的保证,廉洁的代名词,服务的完美,但是由于司法体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在华外国公司不能严格自律,甚至在中国市场出现“双标准”现象,对待母国一个标准,对待中国往往降低标准。所以,对外国公司的固有印象,也是我们急需扭转的。

(三)在华外国公司社会责任感缺失

在2015年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境外企业发布在华社会责任报告71份,东亚地区企业表现较好,而欧美地区企业相对表现较差,英国、美国等国家仅为最低水平。评级为没有推动社会发展,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中,超六成均为外资企业。

全球化进程中,国内外环境复杂多变,各个行业竞争激烈,外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在短时间内很难看到利益成效,在资本逐利性的驱动下,就会缺乏道德约束,没有社会责任感,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不惜违反投资国、母国法律法规,实施犯罪行为,对投资的目的国造成巨大不良影响。

三、在华外国公司犯罪对策

(一)应在立法上及时修补,健全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应对外国公司犯罪的刑事治理体系存在司法宽纵、解释不全等问题,如若从根本上治理外国公司在华犯罪的问题,要从事件源头抓起,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掌握司法主权,健全法律法规。可以借鉴外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制度,填补中国单位犯罪制度设计的相关漏洞。比如,1977年美国制定《反海外贿赂法案》(Foreign CorruptPracticesAct)来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通过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等来获求利益,作为一部维护市场正常运营秩序的单行法,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

在打击在华外国公司的犯罪行为时,取消“超国民待遇”,取消一面倒的优惠政策,加强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判处高额罚金,尤其是涉及国家经济命脉产业和国家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纵容,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督力度,切实为中外公司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国家基本利益,做到执法必严,监督合理。

(二)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外国公司在华犯罪

现阶段中国处理在华外国公司犯罪时与国际间各组织合作不顺畅,有效信息不共享,沟通不利,协作效率低下,不能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处理。

为了有效打击外国公司在华犯罪,中国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密切配合,改变以往的消极态度,充分参与国际合作,主动介入到我国有管辖权的各类外国公司犯罪调查中去,提升话语权和打击犯罪的能动性,相互借鉴彼此国家的先进技术经验,共同打击涉外公司在华犯罪。

(三)处理外国公司违法案件公开透明,提高社会关注度

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经济结构升级,比较优势转换,依靠低成本和倾斜优惠政策吸引外商的时代已然过去,现今不能单纯为了吸引外资,而对在华外国公司的犯罪行为纵容甚至无视,不惩罚不披露,要让对外国公司的管理走向公开、透明。

在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也要提升社会关注度,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比如,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国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在华外国公司在华行贿犯罪记录。政府机构可以开辟多条类似渠道,让民众参与其中,了解公司实际情况,不盲目崇洋媚外,理性看待国外品牌,引入媒体、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机制,全员监督,规范在华外国公司行为。

[1]孙丹青.从西门子行贿案看跨国企业在华商业贿赂[J].经济导刊,2011,(3):62.

[2]李俊峰.IBM在华引爆“行贿门”[J].检察风云,2011,(10):30-32.

[3]王颖.同样的商业贿赂不一样的公关策略如何应对商业丑闻[J].英才,2005,(7):71.

[4]蒋姮.跨国公司在华“合规”经营的挑战与应对[J].国际融资,2009,(10):64.

责任编辑:王梅

On Characteristics,Reasons and Counterplans of Foreign Companies'Crime in China

Duan Zhuo-tin,Bai Feng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Intelligence,Chinese Criminal Police university,Liaoning,Shen Yang,110035,China)

Recently,the number of criminal cases of the foreign companies in China continues to rise.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ose criminal types are relative concentrated and the cases involved are diverse.The foreign companies being suspected of committing crimes mainly come from the developed countries.This phenomenon is related to the legislation of China to foreign companies in China is tolerant.Besides,the punishment is not strong enough and we lack of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mpanies management.And it is also associated with foreign companies'lack of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Therefore,the advantages of the foreign criminal law to unit crime punishment system should be considered.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completed,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the countries should be united to fight foreign companies'crimes together.

foreign companies in China;characteristic of crime;reason;counterplan

10.3969/j.issn.1672-1195.2016.01.013

D917;D924

B

1672-1195(2016)01-0058-(03)

2016-05-01

该文系2014年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校级基金项目:“新形势下外国人违法犯罪防控中情报收集及应急处置研究”(D2014065)阶段性研究成果

段卓廷(1988-),女,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学系助教,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涉外警务;柏枫(1973-),女,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学系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涉外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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