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价值链竞争秩序下的农民企业家才能培育

2016-02-27 19:12张凤超陈家昌
学术研究 2016年11期
关键词:价值链企业家农产品

张凤超 陈家昌

农产品价值链竞争秩序下的农民企业家才能培育

张凤超 陈家昌

我国农民始终处于农产品价值链的末端,无法有效组织和主导农产品价值链的构建与运营,其根源在于农民企业家才能的缺失。农民企业家才能培育,关乎农民个人发展、“三农”整体发展,以及本土农产品价值链生存发展战略。企业家才能的多维结构,决定了企业家才能的培育是一个复杂和系统的工程,必须在强化现有培育方式的基础上,引入集体、政府和社会专业化力量,开发一种集组织创新、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为一体的培育方式。

企业家才能 农产品价值链 农民企业家 才能培育

农业绩效不高、农民增收缓慢、农村发展边缘化等“三农”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现阶段最为突出的社会经济结构性矛盾。在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各方力量的推动下,诸多破解“三农”困境的经济发展模式应运而生。事实证明,这些创新试验模式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引发了广泛争议和集体反思。究其原因,这是狭义的发展观和竞争观使然。例如,推进农村工业化,有利于增加农村经济收益,却破坏了农村生态环境,动摇了城乡分工的产业基础,并危及国家农业战略安全;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效应的同时,也有助于部分农民带着财产进城,但由于缺少职业转型的技能基础,市民身份并不能为其改善社会地位与生活质量提供任何保障;培育公司加农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益于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并借助农业订单降低农民风险,但农民转变为非农产业资本的雇工,不仅丧失了生产经营决策的自主权,而且被剥夺了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基础;等等。

从本源意义上讲,“三农”是劳动分工的产物,农民、农业与农村之间彼此关联、互为依托,代表了“人—地—乡”的有机统一。无论是将农村变为城镇或者工业生产基地,还是使农民离土离乡成为市民,无一不是在剥离“三农”构成要素,破坏“三农一体”的结构关系,这种通过消灭“三农”本体解决“三农”问题的发展方式,违背了人类社会历史演进的自然法则。因此,在开放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下,唯有秉持“三农一体”的整体发展原则,将农民主体意识的塑造、农业商品价值的创新与农村生态群落的保护纳入一个战略框架,才能为改变“三农”现状,并提升“三农”的持续竞争能力创造条件。

一、价值链视角下的“三农”问题根源

随着现代运输、通讯、金融业的创新发展和Intеrnеt技术的广泛应用,资本逐渐摆脱了异地市场的约束条件和保护壁垒,开启了全球意义上空间生产系统和资本积累体系。正是在资本全球化空间生产系统深刻变化的影响下,国际劳动分工样态与市场竞争结构关系呈现两种新的特征。一是企业内部分工社会化。出现了核心企业主导和控制的,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密切合作构成的网络化虚拟组织。这种庞大的战略联盟体通过协同管理和集成运作,能够在多个业务环节上向核心产品嵌入更多生产性劳动,赋予产品更多的价值属性,有效延长了核心产品的价值链条,诸多专业化企业的命运与核心产品价值链的兴衰捆绑在一起,使得市场竞争主体从个体性的微观企业转变为群体性的虚拟组织,市场竞争对象则从单一产品的价值转变为核心产品的价值链。二是社会分工内部化。借助资本空间运动的强大渗透力,任何一个企业都有机会突破传统的产业边界开展多元化经营,从而导致原本属于不同产业部门的劳动在集团化企业内部实现融合,传统的产业属性演变为扩展的企业部门职能,某种产品的开发与管理过程往往跨越多个产业领域。由此可见,以核心竞争力为纽带链接而成的产品价值网链体系,为资本逐利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空间运动渠道,使得市场竞争不再局限于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同类产品竞争,而是演变为跨产业、跨企业、跨产品的价值链竞争,任何一个企业都有可能在某个劳动节点上纳入某个产品价值链,甚至同时成为几个产品价值链的节点成员,也不可避免地同时面临多个产品价值链的竞争。

在这样一个资本逻辑主导的竞争格局内,我国农业已经无法回归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而是以各种农产品的市场交易为媒介,与其他经济主体、终端市场发生或强或弱、或直接或间接、或竞争或合作的市场关联,最终各自形成农产品价值链上的生态定位。一般而言,根据市场交易的标的物——农产品的物理样态与功能属性,可以将农产品价值链区分为原态农产品价值链和农产品加工价值链。不同类型的农产品价值链在节点组织结构、劳动分工体系、农民身份角色等方面不一而同,但是在内部权力结构和价值分配准则,及其导致的农民生存境遇等方面却显示出高度的一致性。

就原态农产品价值链而言,初级农产品以商品化的原生态流向消费者市场,顾客购买动机是满足家庭和个人的消费或者用于餐饮等服务业的营利性生产。这种传统价值链的组织构成较为简单,农民、经销商和顾客之间通过自由贸易交割农产品所有权,同时完成农产品从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到消费领域的空间转移,使之进入不同地理区位的目标市场,从而启动价值实现和价值分配的循环再生产流程。作为农业生产主体的农民,集生产决策组织者、生产资源实际投入者、生产风险承担者和生产质量管理者等职能于一身,但是,即便一些农民及其自发集结的经济合作组织也涉足了物流、配送、销售等业务领域,却仍然不足以支撑其成为农产品价值链的建构者与主导者,而是困囿于原态农产品传统价值链的上游,无法有效地接触、抵达、开发和利用终端市场,这是农产品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土地流转制度,以及农产品品种数量多、地域分布广、传统农业生产技术普及度高等特征,决定了农民个体分散式的生产方式必将长期存在。由于农业是一个与自然进行交换的部门,农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整个生产过程易受来自自然、管理、技术等方面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为了有效预防、监控和克服生产环节,以及化肥、饲料、种子、农药、燃料和能源等其他环节肆意转嫁成本的诸多潜在风险,农民倾其全部资源方可保障精耕细作的预期收益。事实证明,在初级农产品生产进入门槛低、农民参与广泛,以及生产要素极为有限的条件下,农产品供给是多源的、同质化的,而非唯一的、排他的,必然导致低端密集市场竞争结构下的价廉伤农问题,尤其是生产那些具有保质时效性的农产品,一旦遭遇生产相对过剩或销售渠道堵塞,难以摆脱血本无归的命运。

另一方面,顾客购买鲜活农产品的需求动机决定了农产品交易周期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从而要求依靠短链式的节点组织配置实现快捷的物流与配送服务。顾客地理分布的广域性及其便利性购买偏好,从市场空间广度的角度提出了密集型销售渠道的覆盖原则。不仅如此,绝大多数初级农产品富有需求价格弹性,顾客对于某种农产品价格波动的敏感性,极易促使其购买行为随时转向其他相关替代的农产品,这种动态的市场行情无疑会逆向影响农民的劳动回报。因此,农产品的供给行为及其绩效很大程度上受到同业竞争的影响和顾客需求的支配,及时准确地洞悉二者的动态变化既是农民制定投资决策的前提基础,也是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的基本保证。谁开发、拥有和控制农产品的销售渠道,谁就能够实时接触、跟踪和监控终端市场行情,从而做出柔性调整生产决策的需求响应。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农民受自身资源要素、能力条件所限,只能依靠历史经验、生产习惯和销售惯例等有限参与农产品的市场化进程,因此,寻找到适合的经销商并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收购协议,乃至被吸纳为某些品牌中间商逆向一体化体系的网络节点,形成新的商业资本路径依赖模式,成为众多农民当下应对市场风险的理性选择。毋庸置疑,市场运作能力的失衡不仅导致农民缺乏主动权,其交易行为受制于市场渠道掌控者,而且造成了初级农产品价值分配格局的紊乱,即上游价值创造者的农业生产收益远远低于下游价值转移者和价值实现者的物流、存储与销售收益。即便是开展有机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其增收部分也是基于有机农产品的稀缺性以及环境维护、技术更新和过程管理等环节的劳动投入回报,而非农民面向市场渠道商的博弈能力提升所带来的分配模式变革。

在农产品加工价值链上,初级农产品作为生产原料流向产业市场,在生产商各种加工生产技术的介入下融入工业化再造流程,与其他资源有机整合成全新意义上的产品。开展农产品加工生产活动的生产商遍及许多行业,既有直接以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的传统行业,也有从初级农产品中提取各种有效物质进而为生产企业提供中间产品的新兴行业。在延长的生产工序和深化的生产工艺共同作用下,农产品的目标市场从消费者市场转换为生产者市场,一种价值链的核心产品也最终成为另一种价值链核心产品的生产原料和辅料。新产品不仅彻底改变了原有农产品的核心效用、载体形式和附加利益,还被赋予了更多的价值属性,从单维的功能性价值构成发展为包含社会性、功能性、情感性等价值的多维结构。显而易见,最终产品的总价值既非一次形成,也不完全取决于农业生产行为,而是以初级农产品生产为基础的农业和工业依序延续生产的不断累积结果。因此,衔接了农业、工业、商业的农产品加工价值链,不仅实现了链条长度的有效延伸和价值总量的大幅提升,而且形成了更能体现市场权力原则的节点主体结构关系,从而导致最终产品的价值分配格局充满了变数。

一是失衡的契约关系压制了农民交易的主导性。一般地,农民涉足的农产品交易契约分为临时契约和长期契约两种。临时契约一般侧重于明确规定交易现场达成的即期农产品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范式简单,签约与履约基本上同步完成。这种当期形成的契约关系大多生成于信息不对称环境,双方缺乏建立成熟信任的理性条件,信息搜寻、信息分析、接触谈判、交货检查等交易环节无一漏缺和免除,自然无法有效降低整个链条的交易成本与机会成本,农民也难以借此获得来自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让渡价值。就这种短期交易关系的形成机理而言,农产品常态价值链与农产品加工价值链没有本质差异,它们的区别在于交易标的物的身份属性发生了变化,前者是农业生产的产成品,而后者则转变为工业生产加工的劳动对象。既然契约关系的缔结要素发生演变,那么,农民不仅不再是整个价值链条上唯一的价值创造者,甚至越来越远离核心产品价值创造的关键环节。

本文选用特征参数主要包括时间参数、幅度参数、面积参数以及人体心率,如图2所示。时间参数有收缩期时间占比t1t、舒张期时间占比t2t;幅度参数有降中峡相对高度h2h1,重搏波相对高度h3h1。面积参数有脉搏波特征值,其中SABCU表示ABCU 4个点围成的面积。面积参数采用微元法进行计算,令一个t时间内的脉搏波ABC段有N1个样本点,CDE段有N2个样本点。时间元Δt=1/fs,则K1和K2的计算分别,如式(5)与(6)所示。由于信号的归一化操作h1=1。

那么,长期契约关系下的农民处境是否有所不同呢?长期契约更多是基于工业企业代表的主旨,传达、确认和履行双方长期合作的意愿与承诺,含蕴了上下游主体之间竞争与合作相糅合的发展理念。工业企业围绕标的物的批量、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水平、包装等期望属性拟定要约,与农民签订长期农产品生产收购协议,农民据此制定农产品生产计划和生产进度计划,并全程接受工业企业的技术指导、生产诊断、信息跟踪、实时监控和协调管理。这种定制生产与定点收购相集成的契约模式,事实上能够最大程度消除农民的生产风险与销售风险,使其预期收益具有可控性,有利于农民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引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回应。但是,价值链由采购订单驱动的原则彻底切割了农民与最终产品生产运营管理的关联,农民参与下游产业链组织管理决策范畴的主体性全然萎缩,退化为工业企业原料的上游外协生产者,甚至固化为工业企业专属的农业雇工,因此丧失了最终产品价值收益再分配的诉求权力。同时,这种依附性的劳动定位也极具脆弱性,尤其当农民投资于生产前置期较长的农产品,一旦遭遇任何缘自工业企业的“不仁义”贸易事件,都难以凭借自身能力摆脱危机。

二是垄断资本权力控制了大宗农产品定价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深化农产品价格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从1985年放开绝大多数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开始,生猪和猪肉、棉花、粮食等农产品也逐步进入了市场定价轨道,而2015年烟叶收购价格的市场化则标志着我国农产品全面实行市场价格机制。政府管制退出农产品定价系统,是否意味着农产品价格可以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秩序,而这种秩序又是平等和有效的呢?事实并非如此,开放秩序框架下的市场过程得以延续的基础是资本逻辑下的权力地位,我国农产品市场边界全然淡化,它已经成为各种资本自由流动与集聚的的空间,以及多元化资本权力交互作用的集合,市场竞争样态与市场竞争行为不过是这些资本权力的一种外化展现和强制规律,因此,农产品价格必然反应了市场权力的占有方式和较量结果,实质上映射了人格化的资本所主导的竞争过程及其经济现象。

就当下而言,影响和支配我国农产品定价的资本权力呈现典型的层级结构特征:首先,各类产业资本权力一应俱全。既有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与供给,与农民发生产业链横向竞争关系的农业资本权力,也有基于农产品的需求,与农民形成产业链纵向竞争关联的工业和商业资本权力。在这样一个网络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作为市场公平的现实可能与对进一步公平渴望的激发,组织化、结构化的农产品市场定价秩序完全取决于各方资本权力的角力结果。其次,内、外部资本权力的市场地位不均等。国外资本以其强大的剥夺性积累能力,不仅通过跨国农业贸易集团直接向我国市场输入农产品,还通过跨国工业集团和商业集团,积极推行其主导的国际劳动分工模式,即由其自身掌控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核心产品的研发设计与品牌运作等战略环节,而将原材料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政府公关、劳资关系、招聘、公共关系和客户服务等外围业务交由我国合作方。在谁占据价值链核心环节谁就拥有商品价格决定和价值分配的话语权和控制权的游戏规则下,普遍存在的垄断倾向不可避免地推动市场向着有利于形成垄断竞争的方向改造。最后,跨国私人资本与其国家强制权力合谋。以美国政府为代表的自由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坚定宣扬者和自我标榜者,在全球推行农产品自由贸易协定的同时,却从未停止强制干预国际贸易的单边主义活动。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代以来,美国政府强制推行《1933年农业调整法案》及其调整与修正措施,持续不断地强化本国农业的保护主旨,并藉由1954年的《农产品贸易发展和援助法》,以及1974年的“301条款”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政策处境的约束和干预,实行对内对外的双重贸易准则,推进农产品的资本化与国际化。正是国家强制权力与私人资本权力之间的联姻,通过对玉米、小麦、大麦、大豆、棉花等传统农作物,以及水果及蔬菜等专业农作物的农业生产进行高额补贴的方式,协助和推动АDM、邦吉、嘉吉和路易达孚等跨国粮商在全世界范围内低价倾销粮食,高度垄断世界粮食交易市场,从而拥有大宗农产品的定价和议价权力。

农村经济以传统农业生产为依托,农业发展依赖于农民个体决策行为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始终处于各种市场价值链的低端层级,在各种相互勾连的农业、工业和商业等垄断资本权力合力倾轧下,被迫应对泛滥的极权意识控制下的市场私有化和自由化浪潮,并接受一揽子行业权威强制确立的经营规则、契约模式和市场道德价值标准等隐蔽的制度性霸权。创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唯有延伸和拓宽农产品价值链条,将单纯的农产品生产转变为以农产品生产为基础、农产品价值创新为核心的工业再造和商业经营。这一切必然以激活农民的主体性市场功能,转变农民在农产品价值链上的角色定位为前提。当然,并非任何农民都有意愿进入竞争性市场过程,或者都有能力实现农产品增值,除了技术和资本两道壁垒,尤为重要的是,吸纳和整合各种核心生产要素的企业家才能为嵌入价值链战略环节注入了某种程度的垄断性质。

二、多维结构框架下的企业家才能

自从坎蒂隆在《商业性质概论》中将“企业家”这一术语引入经济学,[1]其含义就与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冒险行为等紧紧联系在一起,由此规定了企业家事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一国中的所有交换与流通都是以这些业主为中介而进行的”。[2]

萨伊的《政治经济学概论》在阐释劳动分类的基础上,认为企业家是一种有能力应用知识创造有用产品的制造者,国家巨大财富的积累应该归功于企业家“善于把知识应用于有益的途径”,并管理“工人能够敏捷地和巧妙地执行手工部分的工作”,[3]其作用尤甚于科学方面的发展。他还初步揭示了企业家才能匹配的基本原理,认为企业家“必须积累或获得必要的资本”,[4]并“兼有那些往往不可得兼的品质与技能,即判断力、坚毅、常识和专业知识”,[5]这种专业知识具体指向产品项目评估、需求预测、生产方法、生产规划、市场开发、成本控制、利润测算、监督与管理的技术、风险管理等方面。

随着古典主义学派逐渐占据经济学的主流地位,企业家理论研究曾一度销声匿迹。在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中,基于经济人理性、信息完全等理论假设,消费者的需求与生产者的供给能够自动趋向一个平衡点,由此形成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企业家的作用微乎其微。19世纪70年代的“边际革命”改变了这一局面,学者们的关注点从生产、供给、成本转向消费、需求、效用,开始注重考察人的主观行为,与主观经济行为相关的企业家才能问题重新受到关注。回归经济学研究视野的企业家理论研究蓬勃发展,形成了诸多派别和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三派。[6]

其二,以维塞尔、熊彼特、鲍莫尔为代表的创新派,认为企业家才能主要表现为创新,企业家发现和实现“新组合”的创新活动,有利于打破经济市场的原有均衡局面,从而在破坏性创造过程中获取创新利润。维塞尔在《社会经济学》中提出,资本主义企业之所以能够占据优越的市场地位,源于企业家卓越的领导才能,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企业家身兼多重身份,“大胆的技术创新者,敏锐了解人类本性的组织者,有远见的银行家,不计后果的投机者,征服世界的托拉斯领导者”。[15]企业家必备的才能条件包括:“他必须有事业心;他必须在企业发展的同时迅速洞察当前交易中新的契机;他必须掌握按照自己想法控制企业的能力。他还需要接受与每一项投资相关的风险的能力;引发他的进取心、驱使他不断前进的动力是一种令人欣喜的创造力。”[16]熊彼特接受并进一步发扬了维塞尔的“创新理论”,他将市场经济活动视为一种循环流转过程,认为生产者应该主动地将各种生产要素以一种复杂的、非程序化的、全新的方式重新组合起来,打破现有的市场均衡状态,引导消费者需求,帮助企业获取创新利润。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中阐释了新组合的基本含义,即包括开发新产品,采取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控制材料的新来源以及建立新组织,[17]并“把新组合的实现称为‘企业’,把职能是实现新组合的人们称为‘企业家’”。[18]在熊彼特看来,企业家实现创新主旨的才能条件包括:发现和利用新机会的能力,即智慧、意志、权威、个人声望等企业家精神层面的素质;分析预测能力,“在这些习惯的渠道之外,个人没有在渠道以内他常常知道得非常准确的那些供他作决策之用的数据和那些行动规则。自然,他仍旧必须根据他的经验来进行预测和估计”;[19]领导执行能力,“对这一件事,大多数的人或所有的人可能都看到了,但是在他们当中需要有某一个人先讲出来,来加以领导,来进行组织。甚至只用榜样来发生影响的领导,如艺术领导或科学领导,也不仅在于找到或创造新的事物,而在于用它去使社会集团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带动社会集团跟在它后面走”。[20]鲍莫尔从实证的角度支持了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提出企业家才能对于经济增长具有决定性的推动作用,并试图在保留现代经济学的主要成果的同时,将创新和企业家行为纳入到其发展经济学理论的中心地带。

其三,以门格尔、米塞斯、柯兹纳为代表的主观行为派,重视动态过程中的人的行为分析,认为企业家是一个更富创造性的角色,[21]企业家才能主要表现为警觉性,即察觉利润机会并做出最佳决策。门格尔在《国民经济学原理》中把“人”视作创造性的行为者和所有社会过程和事件的主角,提出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企业家才能理论应该得到广泛重视。米塞斯在《人的行为》中把企业家誉为经济发展的“市场的推动力”,“促起不停的革新和改进的因素,是生产促进者自强不息精神及尽可能追求最大利润的那股劲”。[22]他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考察企业家的特质,认为“企业家,像每个行为人一样,经常是一个投机者”,[23]企业家的职责主要是“应付未来的一些不确定情况”。[24]同时,他从企业家利润的来源这一角度指出企业家才能的特殊性在于对未来的预测,也就是企业家的警觉性,“企业家利润的唯一来源,是他对消费者将来的需求预料得比别人更精确些的这个能力”。[25]柯兹纳在《竞争与企业家精神》中将“企业家警觉性才能”进一步发展成为全面的理论,“企业家是建立均衡的力量,其活动对现存的紧张做出反应,并向那些明知未被利用的机会提供纠正(即把机会利用起来)”,[26]柯兹纳认为“人的行动被赋予一种倾向,即对于新目标的警觉以及对迄今未知资源的发现”。[27]他明确指出,“所称之为企业家元素的东西,是可能可以理解的一个经验过程的后果,在这一过程中,决策制定者对相关新信息的警觉已经产生了一个连续变化的决策结果系列”。[28]可见,柯兹纳在米塞斯的企业家警觉理论基础之上,还强调企业家才能的另一特殊性在于决策的行动,这是企业家捕捉利润的机会。需要指出的是,柯兹纳阐述的“决策行动”并不是如古典经济学家所提出的那样,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机械式”地寻找利益最大化,而是在整个动态市场过程中具有警觉性、敏感性的主观决策行为。

由此可见,企业家才能作为一种抽象的、复杂的、动态的能力集成,其内涵和影响力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状态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扩展,同时,企业家才能的构成维度也始终处于深化和发展的过程,从承担风险、冒险精神、技术知识、组织管理、领导控制、开拓市场等传统能力提炼,到创新能力、信息警觉能力、决策能力等新型能力开发,企业家才能的维度结构愈发彰显时代性、系统性和竞争性。

三、创新向度下的农民企业家才能培育

不同于企业家才能定义上的莫衷一是,关于企业家才能的形塑方式,理论界基本上延续了早期学者提出的观点。萨伊认为,一般性的知识可以通过学习获取,而专门技能“只能从他们职业的实践中获得”。[29]马歇尔既强调企业家才能的天赋论,“具有特殊天才的人,在企业家阶级中,常占多数”,[30]也探讨了企业家才能的形塑方式:一是来自家庭潜移默化的教育,“一般能力大都要看幼年和少年时代的环境而定”,这里的一般能力是指“一切高级工业的共同特性的那种才能以及一般知识和智慧”。[31]在企业家家庭中,“商人之子从青年时代起就有获得知识和发展才能的特殊便利”,“而这种知识和才能都是他父亲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上所需要的;他安心地而且差不多是不知不觉地获悉他父亲的行业以及与之有买卖关系的行业中的人物和情况;他获得了关于这个行业的制造方法和机械的专门知识……同时,由于与任何一个行业掌握大计方针的人的接触,所养成的判断力和智谋、进取心和谨慎、毅力和谦虚等一般才能,对于使他适合经营差不多其他任何行业,都会大有用处”。[32]二是学校教育,“教育仅仅当作是一种投资,使大多数人有比他们自己通常能利用大得多的机会,也将是有利的。因为,依靠这个手段,许多原来会默默无闻而死的人就能获得发挥他们的潜在能力所需要的开端”。[33]

自我学习和家庭教育属于自培方式,而学校教育和职业实践属于外培方式。随着人力资源成为企业的战略性资源,企业开发和主导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培训、挑战性工作实践、团队管理实践、决策管理课程培养等外培方式逐渐成为主流。自培方式与外培方式各有优长,主观能动性和终身学习观是企业家才能形塑的内在驱动,系统学习和管理实践是企业家才能培养的核心内容,只有两种培育方式相互补充、彼此契合,才能催化最佳的培育效果。企业家才能的形塑过程充满了诸多挑战,既要有系统性、科学性、发展性和实践性的培育体系作为支撑,又要面对资本投入大、培养周期长、进入门槛高、不确定性强等各种现实问题,尤其在价值链内外竞争环境下,要求企业家才能全面覆盖产品价值链的战略管理与策略管理两大领域,前者包括价值链的构建与重构、战略联盟规划、核心竞争力定位等内容,后者涉及价值链运行过程中的市场分析、产品研发、信息管理、生产规划、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物流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业务活动。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民作为农产品价值链运行之源——农产品的提供者,拥有无以比拟的基础资源优势,却一直桎梏于价值链分配格局的最底层,缺乏市场经济框架下的企业家才能,难以通过搜寻、感知、分析、整合市场竞争信息,实施创造性竞争行为,从而占据农产品价值链组织者和主导者的位置。这是农民企业家集体性缺失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也切实反映了我国农民企业家的形塑之殇。一方面,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缓慢,农民个人和家庭资金匮乏,社会教育和培训资源稀缺,严重限制了农民的自发性成长,继而影响其竞争视野的拓展,以及企业家才能的塑造。另一方面,少数通过高考、参军和劳务输出等途径接受职业教育与管理实践能力训练的农民,返乡后难以获得提升与施展企业家才能、实现企业家抱负的职业依托,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自主创业,由于缺少从事农产品价值链组织运作的政策和资源支持,风险自担能力严重不足,任何决策失误都有可能带来毁灭性打击。不难判断,如果仍旧依靠现有的自培和外培两种方式,必然难以突破农民企业家才能形塑瓶颈。

形塑农民企业家才能,既是农产品价值链内部竞争的要求,即改变“三农”命运,消除城乡差距,实现城乡整体发展,也是农产品价值链外部竞争的需要,即创造和控制本土农产品价值链核心竞争力,抵御全球资本运动下的价值链扩张和剥夺。一言蔽之,这是一个关乎农民个人发展、“三农”整体发展,以及本土农产品价值链生存发展的战略问题。因此,必须在强化现有培育方式的基础上,引入集体、政府和社会专业化力量,开发一种集组织创新、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为一体的培育方式。

第一,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鼓励农民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联合发展,促使农村有限的、分散的资源能够汇聚于农民集体组织,并在组织内部推选维护集体利益的农民管理者的基础上,发挥资源的集聚效应,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管理者的人力资本投入,为其提升企业家才能创造学习、考察、进修条件,也能够为农民管理者提供能力运用、实践管理、决策作为的施展空间,使之能够与集体组织目标一致,相互促进,同步成长。

第二,创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持续改善农村交通、医疗、环境的基础上,将政府面向农民个人和家庭及其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金融、技术、土地等支持政策和帮扶项目,普惠推广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其农产品价值链的构建与运作过程。尤为重要的是,政府应该设立专项计划并投入资金,与高等院校、专业化教育培训机构和信息技术公司合作,主导开发适用于农产品价值链竞争的农民企业家才能培育体系,定期组织面向农村集体组织带头人的系统培育活动,使得偏向“三农”的政府公共服务既能授之以鱼,也能授之以渔。

第三,利用信息技术革命的最新成果,为农民企业家才能培育体系的开发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撑。农民企业家培育系统既要解决课程学习与仿真实践相配套、网络化自主学习和专业机构系统培训相结合、专项才能训练的有效性与整体性相兼容等一系列技术难题,也需具备进行农产品价值链竞争环境、成员选择、市场状态等各方面信息搜集与分析,从而有效开展模拟决策、案例分析、讨论交流等实践训练的功能。可见,这些大数据时代计算资源的处理需求已经超出传统信息系统开发商和平台运营商的业务范畴。因此,政府只有积极利用第四次 IT产业革命——云计算的发展契机,委托云计算产业化运营商设计开发和维护农民企业家“云培育”系统,才能最大程度激发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的社会与经济效应。“云培育”系统不仅仅是实现传播知识、训练技能、模拟实践的电子数据平台,也不局限于生产对象模块化分解、生产流程重组优化、市场需求订单生成与传递的系统工具,而是一种能够将原本企业家的内在心理活动过程外部化,实现人格物化的普惠性智能助手,即能够自动地进行复杂的信息搜集与处理,形成一揽子决策方案,帮助农民确定和实施最优决策。这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参与培育计划的农民管理者都可以利用该系统,识别农产品、农产品加工的需求特征,评价社会生产资源、销售渠道资源和客户关系管理资源,分析竞争对手产品和顾客购买意向,从而形成有效的生产投资、组织分工、营销竞争等决策,进而重塑以农民企业家为核心的农产品价值链。

[1]约翰·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2卷,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62页。

[2]理查德·坎蒂隆:《商业性质概论》,余永定、徐寿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9页。

[3][4][5][29]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陈振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86、85、409、87页。

[6]Rоу Thurik аnd Sаndеr Wеnnеkеrs,“Linking Entrерrеnеurshiр аnd Eсоnоmiс Grоwth”,Small Business Economics,vоl.13,nо.1,1999,рр.27-55.

[7][8][9][10][11][12][30][31][32][33]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70、457、458、457-458、350、350、321、250、352、422页。

[13][14]奈特:《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31、258页。

[15][16]维塞尔:《社会经济学》,张旭昆等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19、421页。

[17][18][19][20]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76、85、97、101页。

[21]赫苏斯·韦尔塔·德索托:《奥地利学派:市场秩序与企业家创造性》,朱海就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页。

[22][23][24][25]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为》(上),夏道平译,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第349、384、384、384页。

[26][27][28]伊斯雷尔·柯兹纳:《竞争与企业家精神》,刘业进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06、28、31页。

责任编辑:张 超

历史学

·近代知识与制度转型·

F325.2

А

1000-7326(2016)11-0112-08

张凤超,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陈家昌,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广东 广州,5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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