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权力监督的理论基石

2016-02-27 15:45吴永生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临沂276000
行政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有罪权力主体

◎吴永生 (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临沂276000)

有罪推定:权力监督的理论基石

◎吴永生 (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临沂276000)

鉴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渐受认同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日益普及的权力监督应当从中获得启示,在明确监督目的的同时秉持有罪推定的理念。虽然这一理念难以超越以无知为据的逻辑困境,却具有无可否认的价值理性,即能够改变对权力的传统认知,强化权力监督的制度创新,提升全民的监督能力。将有罪推定设定为权力监督的理论基石,则能够筑牢其理论基础,丰富其理论内涵,促进其理论繁荣。

无罪推定;有罪推定;权力监督;理论基石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原则,被称为刑事法治领域的一颗王冠明珠”[1]。然而,这一原则在显著改变传统刑事司法原则、创新立法司法理念的同时,其适用范围也被放大至其他领域,以致在权力监督方面缺乏应有的反思与创新,相关的制度建设更有失之过宽乃至方向颠倒的倾向,进而导致权力失范普遍,权力腐败高危。因此,学界应当在视角转换中追问权力监督的逻辑起点,夯实其理论基石,完善其理论体系,以应有担当回应实践需要。

一、有罪或无罪:权力监督理论的逻辑困境

在刑事司法领域,“所谓无罪推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当假定或者推定为无罪之人”[2]。而有罪推定(Presumption of Guilt)则与之相反。相对于无罪推定在曲折前行中逐步显现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有罪推定曾长期强势存在,并严重滞缓司法公正和政治文明的进程,以致当下仍以各种形式变相遗存,顽固延续观念变迁的惰性。立足逻辑学的视角,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虽然不违反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但仍存在自身无法克服或自圆其说的逻辑困境,即以无知为据的谬误,却又常被用来证实相关主张或证伪相反主张。在逻辑学上,这一并不鲜见的逻辑谬误坚称,“一个命题没有证明其为假的证据,就是真的,一个命题没有证明其为真的证据,就是假的。事实上,没有证明其为假的证据不等于它就是真的,没有证明其为真的证据不等于它就是假的。例如,举不出鬼神不存在的证据,不能因此就认为鬼神是存在的”[3]。其实,作为特定时空中的认知结果,无知并不代表确切无疑的结果,而是代表有待发展和证明的阶段性状态,而这一状态仍会在不断发展的认知中呈现出无限空间,绝对无知或永远无知并不符合认识论的基本规律。这样,以无知为据,显然能够指向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即不知某种事实是否存在,并不等于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也不能否认其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一切皆由不断发展的实践加以验证,在此之前只能说明该命题处于假说或可能的悬疑状态。而这种悬疑状态的不确定性显然不能作为证实或证伪相关主张的充分条件。

回到本文主题,聚焦权力监督,显然需要直面权力的基本问题,其中关于权力的认知和定性也无法回避上述的逻辑困境。作为一种具有明确利益关联的社会关系,权力在整合与协调中推动着社会发展,并以其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永恒性体现着自身价值。一方面,人的社会属性要求权力具有化分散为集中的整合功能,以帮助个体克服各种不确定性,获得更多的生存机会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在整合功能的基础上还应生发出协调功能,以便在淡化权力强制性的同时,对人的能动性兴利除弊,在化解矛盾中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由此可见,这两种功能不但不同程度地对应着权力的社会性与公共性,而且反映不同时空中的权力文明程度和社会发展进程[4]。在人类社会之初,生产生活的社会属性和严峻环境催生人们在权力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权力的公共属性更是对应着普遍的权力监督,以至于后世难以明确二者的因果关系,自然也无法从时间上回溯和确定权力的善恶,更何况这样的追问也面临着以无知为据的困境。即使针对该时空的权力现象,人们做出“权力无所谓善恶,关键在于权力主体”这样貌似公允的判断,显然也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因为权力关系始终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混杂,是社会关系在特定领域的特殊表现,权力主体的有罪或无罪也始终与权力密切联系,即使二者之间的语法关系也无法作为判断依据,实践的客观性与主体性更是模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然在历史溯源中无法对权力进行明确定性,那么能否在后世的政治生活中找寻到确切答案?的确,在权力异化的漫长进程中,屡见不鲜的权力腐败导致人们本能地降罪于权力,权力批评更是延续至今,且日渐常态化,但人们也都明白,此举看似明确指向权力,事实上也是指向不确定的权力主体。这样,究竟是确定的权力牵连不确定的权力主体,还是不确定的权力主体拖累确定的权力?显然,二者之间相生相伴的关系决定这一追问仍无法产生确切的答案,即使现实中的普遍腐败也不能作为权力有罪的充分依据,更无法帮助人们走出上述逻辑困境。这样,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我们既不能因为人类社会离不开权力而坚持权力无罪的假定,也无法因为权力失范的消极影响而固守权力有罪的结论,更要避免用其中一种观点否定另一种观点,毕竟双方都缺少驳倒对方的充足理由,更何况“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所蕴涵的论证思路,是以对方缺乏证据为理由来论证己方观点绝对成立,不符合形式逻辑规律”[2]。

就现有的认知潜能而言,人类也许永远无法克服上述诉诸无知的逻辑困境,更难以在权力善恶的争论中达成共识或找寻到确切答案,但这既不意味着这样的追问毫无价值,也不意味着学界可以在存而不论中听任权力运行于矛盾尖锐的现实,加剧权力虚无主义。尤其在权力失范明显侵蚀公共利益、严重阻碍社会进步的当下,权力的善恶定性不但关系到研究者的理论旨趣、学术成就以及人们对待权力的态度,而且关系到制度设计的前瞻性、科学性与权力监督的主动性、广泛性和发展走向,甚至关乎执政的合法性乃至世人对权力文明和政治发展的信心,自然不容学界坐等后世的智慧跃升至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时日,因而需要研究者直面思维的非至上性,不断尝试新的理论视角,对这个在相当长时间内都无法证实或证伪的命题,尽快做出决断,以形成一个能够更好超越困境、解释和变革现实的逻辑起点和话语体系。既然这一问题具有先天的逻辑困境,难以获得充分自洽的解释力与说服力,我们只有另辟蹊径,在不得已暂时承认无知谬误的基础上,首先从实践层面思考无罪推定的价值与影响。这样,我们不妨假定权力本身并无恶性可言。就权力与人类社会的关系而言,这一假定必然对应着权力主体的纯良本性、严格自律的意识和规范用权的能力,唯其如此,权力才能发挥其双重功能,彰显其基本属性。但是,在理论层面上,这一假定仍难以摆脱上述逻辑困境,也无法成为理论共识。而在实践层面上,不但上述规定性没有成为权力主体的现实表现,而且因为权力运行中的普遍异化催生更多截然相反的结论,以致民众对权力普遍抱持质疑乃至全盘否定的态度。尽管在历时角度,当下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已达到政治生活的空前高度,并逐步远离曾经的恣意妄为和极端异化,初步显现出辩证回归的迹象,但与人们不断提升的期待相去甚远,其非理性仍在反复撩拨世人日益敏感的神经,更因日益常态的权力监督而加剧人们对权力的警觉。显然,这一严峻现实使得我们不得不放弃无罪推定的假定,转而思考有罪推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能。

二、有罪推定:权力监督理论的价值理性

权力的无罪推定既无自洽的逻辑依据,也无普遍的现实表现,更难以体现其对权力监督的促进功能,必然要求我们转而思考有罪推定的价值理性,追问这一理念能够在何种程度上满足理论建构、制度设计和实践创新的需要。

(一)有罪推定能够改变对权力的传统认知

尽管权力在起源上并无有罪依据,在逻辑上也无理论支撑,但自其在政治生活中与主体私利密切关联、迅速异化以来,权力批判一直不绝于耳,甚至走到权力污名化、妖魔化乃至虚无主义的境地,以致一部政治思想史就是一部权力批判史,在西方更是形成蔚为壮观的权力批判谱系。在此过程中,早年曾寄希望于哲学王的柏拉图最终也被迫承认,“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5]。而之后的权力批判者,如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孟德斯鸠、休谟、卢梭、汉密尔顿和阿克顿等人的影响也不绝于世,更为西方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奠定理论基础。相比之下,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久已萌发的权力批判在我国最终因戳中专制统治的死穴而备受打压,也因为社会的明显弱势而难有相应的生长空间,以致影响微弱,长期沉寂于末学支离的窘境。与之相反,渐成主流的“贤明政治”以其鲜明的伦理化倾向,最终将世人对权力的期待引导至人性改良的德治措施,以期在培养人之善性的基础上,发掘权力的整合与协调功能,以至于人们对权力主体更多诉诸道德教化而非制度约束,更遑论权力批判的思想谱系及其社会影响。因此,在我国反腐形势尤为严峻的当下,如果及时汲取经验教训,将各种权力批判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基础上,甚至将其视为一种超验理念,并以此为逻辑起点,在凝聚智慧中进行理论建构,必然能够显著改变人们的权力认知。当人们对权力不再是简单信任,更非盲目崇拜,普遍代之以本能怀疑和理性批判,自然能够统领各种理论主张,形成视角各异、目标一致的批评语境,迫使权力主体改变位尊德隆、自以为是的心理优势,不断加强自我反思和自我批判,必然能够产生更大的学术价值、法治力量和社会影响。而当所有权力主体都被贴上警示标签时,他们必将时刻自律,远离制度底线,进而转向制度倡导的发展空间,在律己达人中发挥权力功能。这样,并非事实的有罪推定既没有违反逻辑规律,也没有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却为正确认识权力和普及权力监督提供充足依据,因而体现逻辑规律和价值规律、认识论和价值论的有机统一。

(二)有罪推定能够强化权力监督的制度创新

鉴于人性本善的传统影响,国人通常不以恶念揣测权力,相信权力主体皆有反躬自省的内在需要和现实可能,基于此的严格自律更能不断提高权力的善性,从“内圣外王”到“修齐治平”,也无不诉诸主体的自我规范与自我提升。这样,即使人们反复诟病权力异化,也多诉诸道德谴责而非制度制裁,更遑论为制度创新贡献智慧。虽说当下人们已经不再对权力抱有过多幻想,也在不断制定相关制度,但因传统理念尚未彻底扭转,权力监督的目的依然模糊,制度的针对性与规范性明显差强人意。与此相反,如果立足权力的有罪推定,放弃对权力的传统观念或天真幻想,秉持从坏处入手、向好处努力的底线思维,在善待权利的同时恶猜权力,将更多资源投放于权力监督的制度创新,无疑能够产生另外一种景象。为此,经典作家明确指出,“依靠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的精神品质,这在政治是完全不严肃的”[6]。而学界也主张通过制度设计,“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7]。这样,基于有罪推定的制度设计自然会将权力视为一种必要的恶,进而在避恶趋善中创新制度供给,因为“制度设计关键在于假定,只有从最坏的假定开始,才能设计出最有效的制度”[8]。而这一制度环境又必然进一步催生和维护迫切、强大的监督需求,从而以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想腐的心理机制,不断完善权力监督的制度保障与规范路径。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的监督制度自然能够持续提升其执行力度和规范功能,进而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同时规避过度监督的负面效应。这样,有罪推定就在制度层面颠覆传统权力观,明示权力失范的风险和成本,挤压权力失范的现实空间,进而以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系统规范催生权力监督的新常态,为权力创设一个不断完善的运行环境,持续提升其社会性与公共性。“构建起完整的权力规范、监督体系,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治腐败,促进政府的廉洁、政治的清明和社会的和谐。”[9]

(三)有罪推定能够提升全民的监督能力

鉴于历史传统的影响,西方社会对权力的本能怀疑和“幽暗意识”,持续推动着权力监督的理论创新和制度供给,显著提升了全民的公民意识与监督能力。相比之下,在传统迥异的我国,“人们从来不用狭隘的政治方式去看待中国政府,更多地将其作为道德行为和社会秩序的引导者”[10]。面对这种普世救赎的传统角色,人们更多寄希望于权力主体的反躬自省和道德自律,即使对其心有怨怼,通常只是在谨言慎行中明哲保身,深藏于心的权力批判并没有发展成为权力监督的全民意识,更遑论成为成熟理论和全民行动。在此环境中,少量的监督活动也多为基于个人偏好的偶发行为,更因缺乏道义支持而影响甚微。而在全新的执政环境中,人们仍在延续传统思维,认为“党是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党员具有高度的共产主义觉悟……党的先进性、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似乎已足以取消民主监督”[11]。这样,民众的普遍缺位就使得权力主体抵制或逃避监督成为可能,甚至成为权力腐败的无意帮凶和沉默共犯。其实,权力的重要性与权力主体铸就于“特殊材料”的历史资源和正义形象根本无法保证其永不变质,而普遍的权力失范更是明显掣肘执政党的合法性、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制度的优越性。由此可见,在公有制空前强调权力基本属性、现代科技显著变革交往方式的当下,如果我们仍然固守传统权力观,不但会明显侵蚀制度创新的有效性与制度制约的潜在功能,暴露体制内监督资源的有限性及其对社会利益的挤占,而且也无法培育起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民主环境与政治生态,掣肘全民的监督意识与监督能力,加剧全球化背景下的政治风险。相反,有罪推定的理念必然对应着权力对权利的谦抑和尊重,维护着权利对权力的自信和独立,也呼唤着全民监督的主体责任,显然有利于改变世人敬畏乃至神化权力的传统,实现对其权利的消极维护和积极拓展,扭转当下腐败高发的被动局面,也有助于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稳定提升公民素质,为制度创新贡献不竭智慧,不断彰显政治制度的优势。在此背景下,普遍持续、真实有效的廉洁教育,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制度供给,以及权力与权利明确界分基础上的全民担当,必然能够使公民精神渐增的民众及时摒弃位卑德晦的传统心理,有效改变腹诽心谤的传统做法,依法实施理应常态化的道义性监督,进而在丰富和提升监督主体道义形象的同时,以相应的威慑力加大权力主体腐败冲动的心理压力,在有效治标中为不想腐的治本之策赢得主动权。

三、有罪推定:作为理论基石的功能分析

“所谓理论基石,是比喻某个理论学说赖以建立、对该理论学说的形成和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理论根据,是该理论学说最重要的、基础性的组成部分”[12]。这就意味着,理论基石既能够规定理论体系的主要问题与基本架构,又能够反映该理论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而上述分析表明,权力的有罪推定同样具有这样的建构与规范功能,由此形成的监督理论也能在实践中发挥其批判与引领功能。

(一)有罪推定能够筑牢权力监督的理论基础

1.有罪推定能够丰富反腐倡廉的理论依据。在社会发展中,尤其在政治生活中,权力的规范运行具有关键地位与核心功能,权力文明更具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功效。但在反腐倡廉的实践中,由于缺少权力的精准定性,通常将工作重心更多投放于声势浩大的教育活动,力求提升权力主体的职业境界,而不是依法及时查处不当不法行为,反复明示腐败的风险与成本,结果严重的腐败行为屡屡突破廉政教育的底线,打击世人对反腐倡廉的信心,制约权力文明的进程。相反,坚持有罪推定,不但能夯实反腐倡廉的道义基础与托底保障,而且能明确其长期性以及全民担当,因而能够形成一种可持续的社会共识,进而凝聚全民智慧,加强制度供给,规范权力监督。在此过程中,及时依法的反腐在反复明确权力运行底线的同时,也为权力主体廉洁自律预留充足空间,因而能不断提升反腐的治标底线和不想腐的道德境界,为倡廉治本赢得主动权。

2.有罪推定能够印证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立足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屡遭批判的资本主义权力不但加剧贫富差距和阶级冲突,而且遮蔽人们的眼界,滞缓人类继续前行的意识与进程,经典作家也在权力的多维度批判中找寻到革命的主体、路径和目标。而在市场经济逐步成熟并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当下,惯性之下的传统权力格局对社会主义社会仍有明显的负面影响,人们也难以彻底根除权力失范的诸多诱因,不得不忍受其种种罪恶,但也突显超越现实的紧迫性与可能性,证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性的无限的可塑性的看法是正确的”[13]。这样,在当下的理论场域和社会舆论中坚持权力的有罪推定,非但没有否定权力的现实价值,而且重申权力向善的可能,进而要求全民不断弘扬自我批判和自我规范的担当,努力消除权力失范的综合诱因,充分彰显权力的双重属性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自然也从特定视角验证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

3.有罪推定能够丰富唯物史观的内容。权力的有罪推定搁置前述的逻辑困境及相关争论,转向基于普遍事实的暂时承认,也就包含“假定有罪、追求无罪”的务实和期待,因而并不意味着对权力的悲观与否定。在权力起源之初,并无有罪推定的确切依据,即使在动机上也无法做出这样的假定,但是囿于主体能力,其运行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因而催生相应的权力监督。而在生产力有所发展而不够发达的政治生活中,逻辑上无法确证的有罪推定已成不争事实,并不断催生制度创新,以抑制乃至消除权力异化。这样,尽管当下权力的社会性与公共性仍呈现虚幻面相和欺骗色彩,置身其中的人们并没有放弃理想与担当,仍在努力消除权力失范的种种诱因,在曲折坎坷中坚定追求权力的辩证复归。由此可见,有罪推定在承认权力主体合理诉求的同时,强调对其自然属性及其变异形态的超越,突显其应有的社会属性和政治担当,彰显人之为人的高远意境与发展空间,也就从特定视角丰富了唯物史观的科学主张。

(二)有罪推定能够丰富权力监督的理论内涵

1.有罪推定能够凸现权力监督的双重目的。在监督实践中,利益最大化的预期导致监督主体普遍沿用“经济人”的理念,甚至在私欲膨胀中肆意挥舞监督大棒,导致权力主体一改为所欲为的传统,简单听命于监督诉求和社会舆论,进而掣肘权力的双重功能。相反,如果权力的有罪推定得到普遍认同,权力监督的最低目的就会非常明确,即减少权力失范,消除其负面影响,而不是一味地打压乃至否定权力,或放任权力的恣意妄为。不仅如此,就权力的基本属性而言,权力的无罪或少罪仍是一种消极表现,尚不能完全体现其双重功能,进而要求人们在权力监督中继续发掘其功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和保障。这样,在监督主体的规范行为和勇敢担当、权力主体的道德自律和积极作为中,有罪推定蕴含的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双重目的自然会逐渐转换为稳定的全民共识,外化为规范的全民行动。

2.有罪推定能够完善权力监督的主体结构。在监督实践中,即使体制内主体也往往对权力主体心存顾忌,并不总能规范执行相关制度,甚至与其进行利益结盟。同样,普通民众仍难改变其对权力主体的敬畏和幻想,更难将其法定权利转化为坚定持续的体制外监督。这样,监督主体的缺位、失衡和乏力自然无法应对普遍蓄意的权力失范,也明显制约权力监督的潜能。相反,权力的有罪推定则能有效扭转民众的权力认知,保持对权力的常态批判,进而改变体制内监督封闭化、私利化的传统,以开放、公正的做法及时回应合理民意,逐步形成体制内外良性互动的监督佳境。这样,主体结构的不断完善与相互配合,以及由此形成的全时空监督,必然能营造不敢腐和不能腐的监督环境,有效遏制权力腐败的冲动,进而强化不想腐的意愿,直至权力运行最终回归到制度轨道,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3.有罪推定能够形成权力监督的两种手段。在无罪推定的背景下,人们极少反思权力失范的制度漏洞,更少在依法纠错中持续推动制度的完善。这样,置身其中的体制内主体并无不断完善监督制度的压力和动力,更遑论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制度的保守性也因此顽固延续,并与各种贪腐行为相互制约,恶化社会风气。相比之下,权力的有罪推定自然要求人们放弃对权力主体的幻想,汇聚各种智慧,督促体制内主体不断加强制度创新,进而通过体制内外两种力量的协同,以日益规范的制度刚性有效应对权力失范。当然,依法监督在反复明确制度底线的同时,也为监督双方预留充足的自律空间,因而并不是对以德监督的全盘否定,更没有剥夺他们道德自律的自主空间,自然能够在堵疏结合中动态平衡权力监督的两种手段。

(三)有罪推定能够促进权力监督的理论繁荣

1.有罪推定能够解释权力监督的现实困境。当下,日益普及、力度剧增的权力监督在防范与惩治腐败的同时,似乎也遭遇到腐败越反越多的尴尬,陷入权力尚未规范、权利已然失范的窘境。深究原因,其中除了反腐力度加大的显著成效,也必须承认,监督主体通常只是一味地谴责或查处权力腐败,并没有认识到不确定的主体始终对应着确定的权力,常人很难能够始终抵御权力背后的种种诱惑。因此,所有人都不应简单占据道德高地,一味贬斥权力主体,而忽视自我反思和自我约束,在腐败民俗中随波逐流,甚至为一己蝇利而推波助澜。道德用于律己,胜过一切法律,用于律人,则形同私刑,后患无穷。在腐败民俗尚未扭转的当下,如果全民一味秉持看客心态,甚至奉行自我例外原则,而不诉诸自我批判,着力扭转社会风气,再多的投入、再精致的制度设计也难以消除腐败的诱惑和空间,甚至加剧自我中心主义,侵蚀权力的功能与属性。因此,立足有罪推定的视角,人们在谴责权力腐败的同时,更应反思自身的价值取向和自律能力,以应有的素质和担当,坚决抵制腐败民俗。只有当清纯民风渐成主流与常态,权力才能运行在自律持续、他律规范的环境中,权力监督的现实困境才会因全民的规范参与而得以克服,权力腐败才能得以彻底根除,权力的功能与属性也才能成为人们的坚定信仰和不懈追求。

2.有罪推定能够完善权力监督的理论体系。当下,由于权力的善恶问题缺乏定论,权力监督的元问题仍无共识,有限资源也多投放到应用型研究,明显缺乏与相关学科有机融合、足以引领监督实践的基础研究成果。而权力的有罪推定则在承认和尊重人的自然属性基础上,诉诸体制内外的监督合力,追求权力的社会性与公共性,丰富其主体的社会属性,必将超越浅层、分散的研究现状,着力探究权力恶性的主体因素、社会原因和演进趋势,进而立足历时和共时两个维度,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等视角,形成完整的逻辑结构和系统化的理论体系,为更具针对性的制度供给和更加规范的监督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不仅如此,立足权力的有罪推定,日益规范的权力监督必将在深化权力批判、巩固反腐成果的同时,着眼意境高远的权力文明,进而涉及选举、决策和管理等政治行为,延伸至国家治理与社会自治,关系到公民教育与权力伦理,直至上升到权力哲学的高度。这样,形似孤立的权力监督便能多方位地融入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和哲学等相关学科,必将发展成一片活色生香的学术园地,乃至汇聚成一个生机盎然的学术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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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永良)

D915.3;D630.9

A

1005-460X(2016)05-0070-05

2016-06-10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研究”(13CDJJ03)

吴永生(1968—),男,江苏盱眙人,法学博士,教授,从事权力监督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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