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瑛
从占有性到制度化——个人主义作为现代意识形态的演变*
肖瑛
[摘要]个人主义一定程度上构成现代性的意识形态基础。本文梳理了个人主义在西方的发生和流变史,厘清了个人主义在西方前现代社会中的哲学、政治、宗教和日常生活的基础,分析了个人主义在现代性阶段作为“自然权利”之表征的“占有性个人主义”的不同形态,再现了贝克笔下个体化的构成逻辑及其形塑“制度化个人主义”的具体机制。贯穿于这一复杂历史的,是对个人主义与公共性这一社会学基本论题的艰难回答。
[关键词]个人主义占有性个人主义制度化个人主义个体化
*本文系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14PJC052)的阶段性成果。
关于“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笔者曾做过简要的梳理和界定。[1]本文需要补充指出的是,个人主义除了主张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个人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之间地位平等外,还有一层非常重要的预设,即个人相对于各种群体或者社会而具有的本体性位置。用伯林的话说,“真正的个人主义……认为政治和社会安排必须服从一些个人价值,如快乐、知识、友谊、美德或艺术与生活中的自我表达;为了这些价值他们创造一个支架,一种手段,但不管手段多么不可缺少,也毕竟只是手段。”[2]这种张扬个人高于社会的学说,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都饱受争议。这种争议,既缘起于家庭中心主义和天主教传统对个人主义把个体价值本位化而把社会价值工具化的痛恨,也归因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的滥觞对道德、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冲击。但是,很显然,个人主义在今天已经不能被简单地否定或者无视,而是实实在在地构成现代社会的价值基础,既与市场经济、公民权利、公民责任等现代社会建制相契合,又得为共同体生活的瓦解、消费主义和娱乐主义的泛滥担责。可以说,个人主义坐落在现代人矛盾情感(ambivalence)的核心地带,拥抱它又拒斥它,践行它又渴望超越它。今天的中国也处在这样一种复杂情感的纠缠中。因此,把握个人主义的起源和变动,理解其成为现代文明之基础的机制,是我们既尊重它又不让它走向极端的基本前提。
西方个人主义的变动史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前现代、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二战特别是上世纪60年代末以来。个人主义在这三个时期所呈现的特征及其与社会构成和变动的关系各有差异。
从思想史角度看,西方个人主义有两个传统,一个是古希腊哲学,另一个是犹太—基督教。古希腊哲学中,个人地位的彰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自我意识的萌芽;道德个人或者说自我责任的凸显;私有制的稳定地位。
特尔斐神庙镌刻的“认识你自己”(know yourself)以及苏格拉底的名言“未经检视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生活”是这种自我意识萌芽的表现。自我意识的提出一方面是让人同野蛮人划清界限,另一方面则是让人不无批判地面对传统权威和习惯。当个人对传统权威保持一定的批判性时,“选择”(choice)和“责任”(responsibility)就进入了个人的心智。因为不是完全傍依于传统,所以个人有权依据自己的理性进行生活选择,并对这种选择担负责任,“每个人都通过学习做出正确的选择来对他自己的生活承担责任。”从这两个方面看,“自由人”(freeman)的理念——有尊严的(dignified)、创造性的(creative)和负责任的(responsible)人——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出现。[3]也许是在这个角度上,米尔认为苏格拉底所处的是一个“富有个人伟大性的时代和国度”。[4]
除此之外,“私有财产”的正当性也可以作为古希腊个人主义的一个证据。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没有适当的“私有财产”作为基础,个人就没有充分的闲暇,以及稳定的心性和立场从事智慧的和政治的活动。施特劳斯所想象的古典城邦的统治者包括哲学家、明智者、高尚之士,等等,都是在乡间有地产但居住在城市的土地贵族。由此可见,私有制构成追求自我意识和承担自我责任的前提条件。
但是,古希腊时期的个人主义思想是以城邦共同体为根基的。具体言之,(1)城邦政治在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代表着“公共(共同)的善”(public/common good),是一个整全的(encompassing)和囊括一切的(all-absorbing)概念,是所有宗教、智慧等等各类活动的最终归属地,[5]个人理性与城邦及其所体现的“至善”在本质上一致的,都通往普世的并因此而是公共的真理,即城邦生活和“公共(共同)的善”,个人意识、个人对传统权威和习惯的反思和批判,最终都是为了这一终极目标。
(2)谁能代表这个唯一的善和理性也是一个问题。苏格拉底之死可以被视为这个问题成为难题的标志。显然,通过投票判处苏格拉底死刑的公民们认为他们的举手表决是城邦意志的最终体现,但对于柏拉图等哲学家而言,苏格拉底之死恰恰是城邦精神之死的象征,真正有理性追随城邦精神的只有少数哲学家,有能力践行这种精神的是少数政治家,其他的公民实际上都是群氓,民主换来的是“多数人的暴政”。换言之,个人主义或者说自由主义只能是少数贵族所能享受的奢侈品,大多数的平民是与之无缘的,更妄论连自由人身份都缺失的奴隶阶层了。“柏拉图唯一或主要感兴趣的是创造某些条件,在其中有足够天赋能发现真理的少数人,能够拥有他们从事自己研究的条件。”[6]这种对立是一面多棱镜,折射出多重对立:一是民主和自由之间的对立;二是“right”的唯一性与多样性之间的对立;三是贡斯当所谓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对立。
基于此,伯林断然否定在古希腊主流思想中有个人主义的影子。换言之,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代表的古希腊思想有“积极自由”而绝无“消极自由”,但只有后者才是个人主义真正的落脚点。惟当亚里士多德去世近20年后,智者学派的伊壁鸠鲁和稍后斯多葛学派的芝诺鲜明地坚持“人的命运完全属于个人事务”,“国家是手段而非目的”,“个人的获救才是至关重要的”,[7]“惟一真实的生活是内在生活”,[8]等等,才真正宣告个人主义的诞生。但这种个人主义同启蒙运动以来的个人主义有着天壤之别,它没有“自然权利”的观念,因此也没有对把私生活神圣化的想法。[9]
与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传统努力建立个人主义与公共生活之间的内在关联不同,犹太—基督教传统所鼓吹的个人主义起源于上帝崇拜,一是把信徒从尘世的复杂关系与等级制度中解救出来,全部放在上帝面前,所有信徒不论尘世中是父子关系或者母女关系,都共同拥有一个父亲即上帝,从而彰显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只对上帝的荣耀负责而不担负其他尘世责任或者尘世责任被高度虚化的精神;①譬如,在《圣经》中,虽然孝敬父母是摩西律法的内容,但其律法同时宣传信徒应该视其父母以及其他尘世中的关联对象为仇敌,唯有走出他们才能皈依上帝。二是把政治事务和精神事务区分,“凯撒管凯撒的事情,上帝管上帝的事情”,到奥古斯丁处则区分为天上之城与地上之城;三是对地上之城的贬抑,地上之城是自私的、专制的、罪恶的和偶像崇拜的,只有天上之城是永恒的、充满真爱的,强调精神世界具有更高的价值,把人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抽离出来,追求内向的精神生活,即使对尘世事务的判断亦要根据上帝的意志和规律。
这两种个人主义虽然在某些观点上相互冲突甚至不可调和,但在一些基本的抽象教条上确有殊途同归的效果,如对精神与尘世的二分,信服真理比尘世生活更为重要和根本,克服欲望服从上帝,因此,二者都构成了当代西方个人主义的重要维度,是西方个人主义的直接来源。[10]
与许多社会学家、历史学家认为现代个人主义起源于加尔文的基督教改革或者工业革命和启蒙运动不同,麦克法兰试图打破这些基于历史演化论、传统与现代的机械区分模式,通过大量的历史资料来证明一个新的观点:英国历史上就不存在农民社会或者农民阶级,农民这个概念在英国史研究话语中的植入完全是一种错误。麦克法兰基于对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的继承和流动的研究指出,早在13世纪,英格兰就是一个高度个人主义的社会:(1)女性拥有财产权,父亲在财产支配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度,[11]“社会和法律全部承认所有权最终属于个人,而不属于更大的集群”;[12]不动产所有权的个人化不仅(2)带来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家庭关系的松散化,[13]而且(3)造成土地的自由流动和贫富分化的凸显,并推动个人而非家庭的整体流动加剧,自由劳动力规模增加,[14]“至少从13世纪开始,英格兰的大多数平民百姓就已经是无拘无束的个人主义者了,他们在地里和社会方面是高度流动的,在经济上是‘理性的’、市场导向的和贪婪攫取的,在亲属关系和社交生活中是以自我为中心的”,[15]为工业革命创造了各种必要条件:“在13世纪,家庭小工业和各类副业星罗棋布,官僚制度、宗教等级和国家机器也高度发展,同时,如我们将要论述的,超过半数的苏格兰男性居民不拥有土地,而充任佣工或劳工。”[16]“上溯到13世纪,英格兰既非建立在一个‘共同体’之上,亦非建立在一些‘共同体’之上。相反,英格兰看起来是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市场导向的、高度中央化的国家”。[17]麦克法兰的研究表明,“占有性个人主义”(possessing individualism)不是圈地运动、工业革命以及后来的民主革命的结果,而是其原因。
麦克法兰的观点得到相当多学者的支持,他们发现了农民家庭关系中的工具化和理性化的趋势,也发现了人们在对待核心家庭与扩展亲属关系上不一样的态度;有的学者认为,欧洲大陆与英国在这些方面具有某种相似性,即亲属关系不是滕尼斯意义上的自然意志,而伴随着大量的个人之间的协商与亲属内部的争吵;威尔登发现,在那些家庭规模小、核心家庭化、亲属关系最为松弛的社会中,扩展家庭诸成员之间的关系看起来是最为和谐的,相反,在不同家庭之间存在强大的、正式的亲属纽带的社会,扩展亲属之间的冲突很有可能爆发。[18]这些研究与麦克法兰的研究都表明“占有性个人主义”在英国和西欧社会的广泛存在,但也有一个共同缺点,即历史性的缺失,没有交代这类现象是一直存在还是特定时期的产物,譬如,麦克法兰没有呈现英国个人主义的来源问题,或者说没有呈现其与基督教之间的内在关联。
林奇的研究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他把西欧个人、家庭与共同体的关系变化放置在不同社会背景下来检视,认为西欧社会既不存在滕尼斯所书写的那种缺失个人的有机的共同体,后者完全是一种反历史的(ahistorical)想象,[19]亦不是走向原子化的,而是有着两个方面相互支持但又依时势而变动的特点:共同体是由有意识的个人构成的网络,其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援用这些共同体,从而使共同体更加弹性化和易变。[20]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流动,家庭结构也发生相应的变迁,城市互助共同体涌现,女性开始参与公共领域,教会起到了在城市重建非血缘家庭即互助共同体的替代性功用,天主教及其改革以及新教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女性的独立地位,但也推动着市民社会重建的兴趣,法国大革命把博爱观念和国家作为想象共同体的观念输入社会,开启了现代性的大门。因此,可以说,“尽管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彻底世俗化形式直到17和18世纪才出现,但其道德和智识的基础,如自主个人的理念,却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尽管把个人公民(individual citizen)作为政治权利之基石的各类自由主义理论赋予男性以特权而把女性排除在外,但自主个人的理念在自然权利理论出现之前很久就发生了。”[21]值得注意的是,林奇是把个人主义的萌芽放置在家庭和共同体变迁以及市民社会之生产的语境下来言说的,这也就在强调个人自主权之同时,也把个人主义从道德和去社会的边缘上拉了回来,彰显了个人主义在西欧历史上就被嵌入的契约精神[22]以及公共道德和志愿精神取向,[23]正是这些因素推动了市民社会和共同体的不断重建,推动者个人主义与共同体之间看似悖论实则互促的关系。[24]而这种个人主义一方面与麦克法兰的“占有性个人主义”密切关联,另一方面又呈现了早期个人主义的公共性面相。
个人主义虽然饱受天主教、共和主义以及社群主义的批评,但在文艺复兴、基督教新教改革、资本主义萌芽、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启蒙运动等16世纪以来一系列思想和物质运动的催生下,已然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理念,并反过来构成现代化最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基础。[25]
个人主义的现代彰显以“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彰显为基础。“自然”在古希腊传统中与城邦生活一致,但到17世纪已经被指社会构成之前人的生存状态。虽然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具体内容在当时争讼纷纭,但思想家们都假定在进入社会之前,人是原子式的“生物个体”,是单个独存的;这些独立的生物个体的日常行为的最为基本的动力首先是“自我保存”,因此,“自我保存”构成自然法的第一条。这种关于“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下人存续方式的想象,是现代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即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新起点。贝拉认为洛克是这一起点的始作俑者。[26]这使得以城邦为唯一依据的“自然正当”(natural right)转变为基于抽象个人的欲望和需求的多元化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即“古代人的自由”向“现代人的自由”的转变,强调个人至高无上的位置是与生俱来的,是个人的存在性特质(being-individual)。[27]
以自然状态和现代自然法为基础的个人主义衍生出三种基本的个人主义类型:(1)个人是本体性的、人生而平等,要求保护包括个人的私有财产权、人身自由等排他性的基本民事权利。米尔说,“个人是其自身,包括其身体与心智的主权者”,[28]经验主义地彰显了康德的“人是目的”这一个人主义的根本原则。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落脚点是“个性”(individuality)形塑。个性之形塑的关键是避免各种习俗以及其他社会压力,个人根据自己的理性进行选择并对选择的后果负责。在这里,私有财产权构成所有个人主义主张的基础,因为“‘property’绝非无根的动产(movable property),而是人在此世的新的道德存在形式。”[29](2)政治上的个人主义,即既强调个人权利又凸显个人政治参与责任的“公民个人主义”(civic individualism)。(3)与古典政治经济学宣扬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理念相适应的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或称经济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以个人成功为第一要务,虽然反对任何形式的非理性的成功方式。所以,米尔说,个人受欲望和冲动的引导不值得大惊小怪,关键要看其理性能力和自我控制力。富兰克林,无论是在韦伯笔下还是在贝拉笔下,都是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的原型,其对各种欲望的理性化克制,只是为了满足更大的成功欲望。
与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以及公民个人主义同根同源但现实观点截然反对的是表达型个人主义(expressive individualism)。表达型的个人主义,作为浪漫主义的分支,“假定在每个个人的核心,存在一种不仅使其与他人相联而且与整个宇宙相联的本质的精神和谐。这种传统对外部权威、文化传统和社会机构也闭口不谈,从而使质朴纯真的自我得以保存。但是这个自我一旦被发现,便莫名其妙地同宇宙合为一体。”[30]换言之,表达型个人主义者不满于现代化过程中肆虐的功利主义、消费主义、资本主义、物质主义,反对物质成功,以投入自然之怀抱,摆脱传统之羁绊,要么回归内心世界要么纵情感官为鹄的,以此摆脱技术和金钱对人的约束和玷污。贝拉认为,在美国,表达型个人主义是在19世纪中期兴起的,爱默生、梭罗是其典型。
一般人都会把米尔当作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的代言人,但伯林却说,“很难相信他心目中最重要的东西不是自由与公正,而是功利”。[31]事实亦如此,米尔主张个人主义的真正理由是他对现代性阶段个人主义发展环境的判断。他以为,自由与权威的关系构成一个古老的主题,但这个主题在现代民主制度下似乎有被消解的倾向,因为民主制度喻示着全民政府的出现,意味着政府对人民的统治其实是人民的“自我管治”(self-government);[32]但是,作为统治者的“人民”与作为被统治者的“人民”不是同一个概念,后者可能在“人民”名义下被奴役,即“多数人的暴政”的可能性始终潜藏。[33]米尔似乎受托克维尔的影响,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平庸者占据优势权力的社会,他对现代性的判断始终处在从托克维尔、韦伯、列奥-施特劳斯以来的怀旧线索的某些环节中,对民主的矛盾心态构成这一线索的共同特征。[34]但是,与托克维尔因此而反个人主义、后来的列奥-施特劳斯因此而试图回归占希腊和自然神学传统不同,米尔更像韦伯,认为调解个人与社会之间矛盾的希望在于继续顺应历史的潮流,落实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在权利和自由的彰显中申张个性、自主性,承认人的选择能力和多样性:“我们不是要通过把个人内在的因素都千遍一律化而是要通过培育和张扬个人内在的要素,从而使人类变成高尚和美丽的关注对象。”[35]
若再套用伯林的“两种自由”的说法,米尔对个人自主性的承认和保护,具有“消极自由”的味道,而把个人的理性化提升视作个人的责任,又具有“积极自由”的味道,但前者的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后者不可能成为“多数人的暴政”的动因。
有学者认为,米尔的个人主义观点是混杂的,远不止上述两种,还包括文艺复兴所张扬的人的自信、新教改革所强调的意志和良知、商业精神所推动的个人竞争、科学研究背后的批判精神、启蒙运动对理性的信念、梭罗等人的浪漫主义所预设的古怪的和创造性的个人、社会达尔文主义所主张的通过斗争实现进步的演化论。这种混合一直体现在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思想的流变中,并形成了不仅为自由主义的先锋,也为马克思这样的资本主义的批判者所普遍接受的个人主义的两个重要起点:理性讨论与对个人福祉的终极关怀。[36]
正是在米尔等人的推动以及这种推动同启蒙运动以来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浪潮的合拍,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主义在西方特别是在美国已经成为最为基础性的意识形态:作为政府形式的民主制度的基础,作为经济系统的私人企业的基础,作为生活态度的自由主义的基础,尊严、机会和实现都以“个人的”为定语。[37]但也是在这个时候,一种“世纪末忧郁”[38]开始泛滥,西方社会所关注的焦点,不再是如何进一步激进化个人主义,而是在保留个人主义的同时致力于回答个人主义对公共性的遮蔽这一不足所造成的原子主义、利己主义的肆虐及其所引起的各种社会解体和失范问题。社会学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涌现的。涂尔干关于“道德个人主义”的建构,就是试图把康德和卢梭关于个人主义的哲学论述通过社会学的方法实在化,一方面保留个人主义在公民生活领域的地盘,另一方面驱除其在经济领域的发展对社会团结的消极影响。[39]涂尔干的这种努力,构成了整个20世纪西方尤其是美国社会学界讨论个人主义的主旨。
总之,个人主义一方面是各种制度性努力不经意的后果,如从古希腊哲学和犹太—基督文明再到加尔文的宗教改革,另一方面当它出现在人们的意识之中的时候又变成了人们自觉的价值追求。现代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保护人们的这种权利和利益追求而建立起来的。这跟下面要讨论的个人主义的个体化阶段形成鲜明的对比。
1930年,正值世界经济危机,杜威在新出版的《新旧个人主义》中指出,稳定的个人主义需要一个可以坚定地拥护的对象,“让人确信的与整合的个性是各种确定的社会关系及众所周知的功能的产物”。[40]杜威表达了个人主义或者说个性发展对稳定的社会基础的要求。用贝克的话说,这体现了早期现代性阶段的一种矛盾状态,一方面是个人独立和自主的张扬,另一方面需要一种反个人主义的制度安排来成就个人主义。
可是,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杜威的这种诉求似乎已经不能表达个人主义变革的全部特点。西方社会开始了一个急剧而深刻的社会转型,流动性和不稳定不再是一个偶发的现象,而成为制度性结果。这一迹象被社会学家敏锐地把握住,不仅有早年的《工业社会的来临》、《第三次浪潮》等经典作品的问世,还有《流动的现代性》、《风险社会》、《失控的世界》等讨论后现代社会的结构性特征的著作,并出版了大量后现代性条件下个人生存境地与未来的著作,如鲍曼的《个体化社会》,贝克的《个体化》,吉登斯的《现代性与自我认同》、《亲密关系的转型》,等等。后面这类著作的关键词就是“个体化”(individualization),标志着个人主义已经脱离了半个世纪之前杜威的想象范围,而开始了自身的重大变革。
“个体化”对于贝克而言并非个人主义,而是表征晚期现代性阶段社会的结构性特点,以及在这种背景下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根本变化。[41]个体化是“一种不是凭各个个人的一个决定就能抵达的社会境况”,而是一种悖论性的强制推动力,“一方面强制个人去创造并管理自己的生身(biography)以及围绕生身的各种纽带和网络,所有这些创造和管理都是在不断变动的各种偏向之间做出的,而且终其一生,另一方面则要不断地去适应劳动力市场、教育系统和福利国家等各种各样的境况。”[42]这段文字所表达的是一种相较于启蒙运动以来我们关于个人主义的理解完全不同的新的个人主义即“制度化个人主义”(institutionalized individualism)的存续条件。关于“个体化”,笔者已有论述,[43]本文主要从简单现代性阶段的个人主义的内在悖论角度重建“个体化”这一社会情境的构成逻辑。
简单现代性阶段,有几个重要的因素值得注意,首先是“自然权利”意识的彰显,现代民主国家在政治建制和社会制度安排上都围绕这一主题而展开,并且跟随着“自然权利”内涵的丰富化步伐而推展,如政治民主制就是围绕自然权利中的“民事权利”(civil rights)和“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的实现和保护而建构的,福利国家制度则是在个人权利从这两种权利进步到“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的结果。通过对个人主义理念的意识强化和制度强化,形成了一种简单现代性阶段的个人主义悖论:个人一方面作为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又有权参与公共事务并必须承担公共责任;个人一方面对自己的行动和公共参与负责,另一方面其生身建构需要国家力量来承担;一方面个人还是家庭的存在,另一方面大多数国家保护自然权利的建制是依据个人而非家庭需要来设置。
其次,个人主义与自由劳动力市场之间的悖论性关联的推展。个人主义既是资本主义自由劳动力市场的条件,但又需要其他非个人主义的制度如家庭来维持,而个人主义和自由劳动力市场反过来会消解各种非个人主义制度的存在基础。具体言之,自由劳动力市场上的商品主要是男性劳动力,而男主外女主内的半传统的家庭结构是男性劳动力不断再生产的必要条件,这种家庭结构本质上是反个人主义的。但是,自由劳动力市场的本质是竞争,为此必须吸引更多的成年人进入其中以强化竞争关系;而且,“自然权利”观念的传播也吸引着女性对自身权利的追求,要求走出家庭、走入劳动力市场以获得经济独立;受教育作为一种基本“自然权利”使得女性不仅接受男女平等的观念而且获得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技能;女性走进劳动力市场显然既部分地符合自由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又是个人主义价值的一个重要成果,推进了男女平等,但男女平等弱化了传统家庭的凝聚力,强化了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不仅推动着家庭结构的转型,也迫使劳动力市场走向彻底的自由化。自由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把经济危机的风险转嫁给个人和家庭,为此国家开始从“社会权利”角度出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但社会保障体系同自由劳动力市场的个人主义原则相呼应,基本上是按照个人而非家庭需求建构的,因此强化了个人主义而进一步推动家庭的解体。
第三,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化同全球化以及全球风险社会的形成也是相互关联一脉相承的。如前所述,个人主义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技术的发展与广泛使用制造出吉登斯所谓的“时空脱域”之后果,推动着资本流动超越地域包括民族国家边界的限制,过去以民族工业、重工业为标志的现代性被鲍曼所说的“液体的现代性”(liquid modernity)所取代,资本和人员的高度流动、失业与就业、上班与下班等原先泾渭分明的现代性特质消隐了,取而代之的是边界的模糊性。这样,建立在民族国家以及时间和空间的清晰的工具性分割基础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失效了。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反身性化,全球化的进程也是风险社会的全球形成过程,风险成为晚期现代社会的构成性特点,任何行动包括规避风险的行动都成为风险再生产的来源,任何以具体的可以辨别和预测的风险类型作为依据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风险社会中都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个体化就在生发于简单现代性的上述各种力量之间的悖论性关系的不断纠缠和演进中,到晚期现代性阶段蔚为大观为一种强迫性的力量,拆散了各种保护个人并防止个人主义极端化的机制和体制,如福利制度、家庭以及诸多特权,把个人从传统中抛出来,放入到完全流动且不同要素之间悖论性勾结的制度环境之中。如果说启蒙运动以来的“个人主义”就是在强调人生来就是独立、尊严的个体(being-individual)的基础上寻求制度的确认以及保护的话,那么,在个体化的阶段,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必须被推动着去学习应对各种风险环境,学会在没有保护层只有层出不穷的各种机会之间做选择和做决定,并对这些选择和决定的成败负全责。一言以蔽之,人们总是走在“成为个人”(becoming individual)的路上。这种个体化背景下的个人主义,被贝克命名为“制度化个人主义”。
“制度化个人主义”并不意味着原子化或者去社会化,只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彻底摆脱了各种先在性,而是基于平等的协商与合作进行推展。譬如,家庭不再是一个基于或者服从于某种恒久的情感或者其他纽带而锻造的理所当然的稳定组织,一切家庭事务不再是由丈夫或者妻子为主做出,而是夫妻之间就事论事的协商和妥协,协商和妥协构成一个家庭维续的纽带。在这个意义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制度化个人主义”那里表现为“合作的或者利他的个人主义”(co-operative or altruistic individualism)[44]而非传统的集体主义。
“个体化”作为个人主义发展的新阶段的观点在日常生活领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证实,也引发了一些争论。爱博尔特认为,更应该从“过度分化”的逻辑来理解个体化社会;再组织而非制度才是晚期现代社会整合的基础,“组织化的个人主义”(organizational individualism)才是个体化的核心;“规范性的个体化”(normative individualization)发挥着在个体化背景下的协商、协调以重建社会整合的能动作用。[45]爱博尔特的观点同贝克的理论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把哈贝马斯及鲁曼以及更早的经典社会学家的社会分化理论引入到个体化构成逻辑的诠释中,从而有效地改变了贝克理论的抽象性,如对过度分化与个体化之间关系的诠释,使个体化何以构成的问题变得更加具体;“规范性的个体化”的引入则使贝克所鼓吹的亚政治的动源有了保证,“组织化的个人主义”强调了“亚政治”的落脚点。
关于个体化与个人主义,贝克强调了二者的区分,一些学者也认为贝克的个体化同个人主义无涉,个体化内在地是一种非文化的(non-cultural)的过程,而个人主义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的和文化的存在,个人自由与文化宽容是其文化重点。[46]针对贝克个体化理论的文化缺失的弊病,霍特曼等人认为,个体化与个人主义是不可分割的,在韦伯的文化社会学中就有了个体化的线索,个人主义处在个体化的核心位置,后者是对个人主义的社会意义的提升,只是到20世纪60年代末期,个体化作为一种“反文化的”(counter culture)力量才开始凸显。这个时期,马克思的“异化”概念与韦伯关于工具理性的批判视角重新进入西方思想的核心,成为社会和思想界大规模反思和批判西方理性化的现代制度对人的压制和去个性化的武器。以此为武器,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们批评现代资本主义的理性化制度中精致的劳动分工、等级化的权力结构只要求人们服从狭隘的和技术化的角色,国家官僚制、资本主义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都把人当作理性化机器上的功能单一的齿轮。针对这种严重的压制和异化,逃离系统(escaping the system),渗透和改变社会而非服从社会,追求自由的、有创造力的和自主的个人成为当时最响亮的回音。两种“自我”(self)概念因此而得以生长:一种是“日常的”(mundane)、“保守的”(conventional)和“社会化”(socialized)的自我,是社会及其各种制度的虚假的(false)或非真实的(unreal)产物;一种是未被社会及其诸制度所污染的“崇高的”(higher)、“深层的”(deeper)、“真实的”(true)或者“本真的”(authentic)自我,是“自然的”自我。新时代的精神就是回归这种“精神性的自我”(spiritual self)。[47]颇有意思的是,这种在当时看来是离经叛道的反文化运动仅仅在半个世纪之后就成了现代人类社会的支配性文化,个人主义之前的批判对象现在被个人主义所支配,极力迎合个人主义的各种主张:科学管理主义被一种“新的资本主义精神”所取代,弹性、自主、创造、革新、卓越、积极、随时准备改变、顾客至上变成其关键词;从教会宗教转向个人精神信仰;消费文化也从“大众消费主义”(mass consumerism)转向迎合个人主义;关于个人自由的政治冲突标志着文化政治时代的到来,在其中,老式的的阶级主题被扩张个人自由、克服异化和深化民主参与的文化渴望所遮蔽;社会价值观从物质主义的经济社会主义左派向强调人性解放、个人自由和自我表达的后物质主义的文化社会主义左派转变。[48]
显然,霍特曼等人对“个体化”的理解与贝克原初意义上的“个体化”的侧重点并不完全一致,后者强调了个体化的断代史,看到了个体化的反抗,但忽视了个体化反抗的前史,即忽略了以个人主义为目标的现代性过程恰恰生产出压制个人的系统力量的机制。从这个角度看,霍特曼等人彰显了个人主义的连续性和文化性,对贝克的理论具有补充作用,但也忽略了晚期现代性中的个体化的独特性。当然,霍特曼等人并不满足于对个体化的上述阐述,而把研究重点放到了个体化的现实悖论问题上:一方面是个体化必定要承担一种新的但尚不可知的社会控制形式;另一方面是道德个人主义产生了对其对立面的排斥。[49]在这个方面,霍特曼等人的观点实际上是给贝克的“制度化个人主义”补充了一个脚注,表达了人不甘愿被“个体化”这一晚期现代性的制度特点裹挟,而努力超越之,以重建人之精神存在的渴望。这种个人主义不是功利主义,也不是制度化个人主义,同样不是政治个人主义,而是美学和表达型的,但其又不退缩到个人的心灵世界内部,而是外向的,以通过改造个人来反抗技术支配的世界为目的。
就个体化和阶级、民族、家庭等群体性视角之间的关系,贝克认为“个体化”对后者提出了挑战,但仍有学者相信阶级分析方法在晚期现代性阶段的有效性,认为虽然个体化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但其表现形式和命运却有很大的变动,不同文化和阶级对个体化的实践各有差异,[50]不同时期的结构性力量的差异会生产出不同的个体化而非贝克意义上的统一的个体化。[51]
关于个体化的历史变化,拉什认为,应该区分简单现代化阶段的反思性个体化即线性的个体化和晚期现代性阶段的反身性的、非线性的个体化,前者从笛卡尔到康德再到晚近的哈贝马斯所讨论的个体化都属于这个范畴;关于后者的讨论起始于鲁曼,在贝克手中得到彰显。[52]爱博尔特进一步指出,前一阶段个体化的核心是“个性化”(individuation),以追求“自我认同”(self-identity)为核心;后一阶段的个体化既包括个性化,但在制度与个人的关系上要远比第一个阶段复杂。[53]
综上所述,我们在理解个人主义以及个人在现代社会的位置时,需要注意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个人主义作为现代性的意识形态基础在西方并非横空出世,而有其自身在社会生活、政治以及宗教领域的民情根源。没有这个基础,或许就难以想象现代性在西方的最早发生。但一当个人主义与现代性的这种内生性关系得以构成、延续并向人类世界扩展,后发的民族和国家就难以规避这一趋势,并不得不应对个人主义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说,个人主义不仅在西方是一个困境,在其他民族和国家更会成为一个困境。
这个困境,根本上说是个人与公共性(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用桑德尔的话说即权利和善孰先孰后的问题。个人主义者认为权利优先是毋庸置疑的。但在权利优先性与社会团结的关系上,个人主义内部又存在各种分歧,边沁的功利主义个人主义者相信个人欲望的自主最大化会自然而然地带来善即社会的团结;洛克、米尔、伯林、罗尔斯、诺奇克等学者而言,个人主义并非摒弃社会团结,但首先是保证自然权利的实现空间,在这个空间中,个人通过自我修养和个体理性的运用能够带来善,或者用罗尔斯的话说,正义之实现本身即是首要的善。而在个人主义的批评者中,列奥-施特劳斯等保守主义者把希望寄托在重塑“古代人的自由”,即重回古希腊的城邦生活高于一切的传统之中,要区分贵族和群氓,把历史交给前者来营造;一些社群主义者认为实现个人自身价值的根基还是共同体,其看似是在强调社会高于个人但实际上只是洛克的国家工具说的翻版,因此遭遇桑德尔等人的反对;泰勒、贝拉和桑德尔等人并不反对个人主义,但坚持人的本真性(authenticity)存在于社群生活之中,离开此人就不可能成为人;在关于本真性的实现机制上,贝拉和桑德尔都渴望重塑共和主义传统,并以此再造现代社会的公共精神。贝拉认为,相比于现代个人主义,美国社会曾经有两种古典个人主义,即宗教个人主义和公民个人主义,二者把个人自主放置在道德和宗教义务的框架之中,同时提倡自由和服从,共同建构出公民积极造福公益,个人自愿参与国家治理的古典共和主义传统。[54]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纷争,并非抽象的教条,而是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社会情境的思考。洛克是在面对教会与国家对个人的双重挤压下发出的个人主义的声音,伯林则是在面对苏联经验、一战和二战及之后的国际形势反对一切以集体理性和完美为借口而对个人的压制乃至消灭;贝拉和桑德尔看到的是美国在功利主义个人主义肆虐下公共精神的衰退。因此,当我们检视中国当代的个人主义及其与公共性的关系问题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境展开。
占有性个人主义与制度化个人主义并非简单的时间序列关系。如前所述,现代性之甫现即传统之衰微。从这个角度看,个体化在文艺复兴时期就涌现了,因此,鲍曼说个体化与现代性同起点,“‘个体化’存在于人的‘身份’从作为一个‘给予’向作为一个‘任务’转型的过程中”,现代性一开始就“用强制性的和义务性的自我决定取代社会决定”。[55]而且,占有性个人主义并非在进入晚期现代性阶段后就成了过去完成时态,而是继续涌现各种新的具体诉求,“新社会运动”应该是这两种个人主义在晚期现代性阶段的结合平台。具体言之,在晚期现代性阶段,一方面是全球风险社会和液体现代性形塑出越来越个体化的社会情境,另一方面则是个体在日益无助的时候以个人权利为凭依要求国家建构更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也希冀以此来规避自身合法性不断下滑的趋势,虽然在贝克看来这类制度诉求及其建构具有刻舟求剑的味道。当然这主要是发生在发达国家的事情。而在发展中国家,如中国,一方面是各种特权性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流失,如砸碎铁饭碗、大学生就业保障的解散、住房的商品化,等等,俨然是在市场化逻辑下建构一个个体化的世界,但另一方面,市场化逻辑也带来个人权利意识的提升,包括私有财产权、国家对个人社会权利的责任、重建社会保障体系诉求,等等;在家庭领域,一方面是扩展家庭的解体和核心家庭中父权的式微,另一方面则是计划生育政策和城市化进程对个体生活的不断加压反过来提升了核心家庭在支持个体的日常生活如求学、就业、置办固定资产等方面的重要性。因此,两类个人主义在当前中国场景下如何纠缠并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需要细致的经验研究方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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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雨磊
作者简介肖瑛,上海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444)。
〔中图分类号〕C91-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6)01-00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