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 庄(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镇江市妇幼保健院,江苏212001)
·案例分析·
妇幼专科医院中医科的特色发展思考
尹庄(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镇江市妇幼保健院,江苏212001)
【提要】中医历经千年的实践与积淀,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的健康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近年来,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中医的传统地位受到严峻挑战,中医科室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尤其是妇幼专科医院中医科室匮乏,即使设有中医科室,生存发展也举步维艰。作为妇幼专科医院,更多的承担了妇幼保健职能,传统中医的“治未病思维和整体观、平衡观”也契合妇幼保健服务理念,当前,探讨如何加快中医科室发展,更好的发挥中医特色,对妇幼专科医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妇幼保健中心;医院,专科;中医管理;医院科室;医院管理;中医儿科学;中医妇科学
中医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是最具有中国文化特质的传统医学。早在第一次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国家就将“团结中西医”确立为卫生工作的三大原则之一,新时期我国仍将“中西医并重”作为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来指导中医发展。近几年,国务院相继出台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新医疗改革方针政策,再次强调“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显现出中医在我国卫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但现实中普遍存在“重西医、轻中医”的现象,妇幼专科医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使得中医的地位受到挑战,同时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与现代科技深入融合的西医为广大群众认可,更加剧了中医弱化[1],中医的保健优势和治未病理念未得到发挥和应有的认可,无形中也影响了妇幼专科医院的多维发展。现对妇幼专科医院中医科室的建设发展思考如下。
中医科室是医院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别是妇幼专科医院,医疗保健与医疗服务职能兼具,加强中医科室发展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健康提供更加优质、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是医院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
1.1中医具有“简、便、验、廉”的特点,利于更好的服务患者。“简、便、验、廉”即中医可因时、因地制宜地进行治疗,用药方便,疗效确切,费用低廉,这是中医服务的独特优势。有效地加强妇幼专科医院中医科室建设,在患者接受现代医学诊疗技术服务的同时,为患者提供了及时、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有利于提高医院的综合服务能力和运行绩效,是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途径。
1.2中医的“治未病”理念在预防保健服务中具有特色优势。“治未病”根据传统中医“望、闻、问、切”的原理,对生理健康进行有效干预[2],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中国传统文化理念在中医学中的具体应用,是关于中医保健、预防、养生、医疗、康复全过程的预防哲学思想[3]。妇幼专科医院可通过中医的“治未病”理念,积极开展适宜妇女、儿童的预防保健服务技术,不断提高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的能力,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需求。
1.3中医特色理论更契合当代健康服务需求。中医理论上“天人合一”的整体观、阴阳平衡观等是中医认识人体及其疾病的理论基础,强调人与外界、人体内部各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动态平衡,这有利于科学、客观的看待和了解患者的状况,全面评估和把握患者的病情。从治疗方法上看,中医强调“辨证论治”,主张调和、平衡、和谐而非对抗;从药物来看,中药采用的是纯天然药物,绿色环保[4],这些与人们追求健康,养生保健的理念也是不谋而合,利于人们更好的接纳中医。
1.4中医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具有重要作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与西医不同的是,中医关注人体本身,这就使得在发病原因和传播途径均不可知的情况下,中医从人体“平衡”的角度入手,依然可以采取救治措施,这在疫情爆发初期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和安抚民众情绪有着重要作用[5]。
1.5中医科室是妇幼保健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在妇幼专科医院中,中医科室并不是医院发展的重点科室,但可结合妇幼专科医院特点,在妇女、儿童诊疗、妇幼保健、孕妇产前、产时、产后一体化服务等方面,可充分发挥中医优势,建立起以中医为基础的特色专科专病,积极协助西医科室为患者解除痛苦,形成特色中医疗法,与西医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2.1中医科室发展定位模糊。妇幼专科医院在发展定位上更多的将重心放在专科、专病上,未给予中医科室应有的重视、扶持与发展,中医科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科室规模小,资金投入少,设备更新慢,服务范围小等问题,有的医院甚至根本未设置中医科室,服务内容也相对单一,难以形成差异化服务。
2.2中医科室人才严重不足。在对中医人才的培养上,有的医院只注重中医人才的有,而不注重中医人才的育,造成中医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缺失,人员严重不足,难以形成具有本院特色的中医诊疗技术,带动和树立起本院的中医服务品牌。
2.3政策扶持机制不到位。政府在引导中医发展过程中,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在基层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如财政投入不足,中医科室发展专项补助缺如,严重影响了医院发展壮大中医科室的积极性。同时,在中医医疗服务收费方面,医保政策未充分考虑中医服务的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等现实状况,造成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的亏损,难以体现中医的技术服务价值。
3.1积极培育和宣传好中医文化。加强中医科室发展,应高度重视中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中医文化的导向和带动作用,结合医院发展定位可适时开展妇女儿童保健推拿、针灸、拔罐、刮痧及孕产妇食疗药膳等简单有效,易被接受的服务。科室间相互衔接配合,积极开展中医科普知识宣传,通过开展中医服务演示、发放中医保健手册,进行健康宣教等增进患者对中医的了解,让中医真正走进患者的治疗当中,增强中医发展活力。
3.2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探索。随着科室之间的紧密程度日益加强,中医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或缺的优越性,尤其是在慢性病、功能性疾病、疑难杂症的治疗等方面,中医科室发挥的作用更趋明显。作为妇幼专科医院,依托妇幼信息平台,可建立中医与西医相结合的一体化健康管理模式,将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有机结合,做到未病先防、欲病先防、既病防变、愈后防复[6],以满足妇女、儿童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医疗保健质量,维护人们健康。
3.3全面加强中医科室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加强中医科室建设,首先要培养和造就中医科室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可通过自我学习、外出培训、专科进修或师承名医等方法,促进学科带头人及骨干的个性化、特色化成长。同时,要建立科学的中医科室人才培养制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中医科医生在职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科内人员的传、帮、带,强化中医文化传承,促进中医科室发展。
3.4加大对中医科室发展的扶持力度。近来政府部门也在加大对中医科室发展的政策扶持,但短时间内难以快速见效。对此,医院要充分认识和了解中医,熟悉中医发展特点,看到发展中医科室的长远优势,并为促进中医科发展制定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中医特色的管理办法。不仅要从政策上支持中医科室的发展,更要打破经费、人员、设备、床位等制约瓶颈,根据中医服务的需要,在人才引进、中医特色诊疗设备购置、科室建设等方面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有效提升中医科在医院发展中的地位。
3.5积极开展中医特色专病建设。中医要生存、要发展,根本出路在于保持自己固有的特色[7],中医科室要加强中医特色专病建设,突出中医在优势病种上的作用,做到“科有专病、人有专长、病有专术专药”[8],从而具有医院特色。妇幼专科医院可根据妇幼特点,突出中医特色,开展妇女儿童专科专病建设,如开设小儿推拿中心、小儿咳喘中心、不孕不育中心、中医妇科特色门诊,中医更年期保健门诊等,积极开展针灸、贴敷、药熏、药膳及中药离子导入治疗妇科病等特色疗法。同时,医院可在妇幼保健各环节全方位引入中医服务,从而形成从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到养生的全“链条式”服务新格局,满足患者的需求。
3.6协调好中医科室与西医科室关系。发展中医科室并不是要中医科室在医疗服务上单打独斗,特别是在医院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发展中医科室要善于将中医与现代医学相结合,更要善于协调好中医与西医科室发展关系,要扬长避短,相互配合,既突出中医特色,又与西医优势互补,并借助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方法促进中医科室发展,杜绝中医科室被边缘化。
总之,作为妇幼专科医院,发展好中医科室,要结合医院发展战略对中医科室的长远发展设定明确目标,持之以恒的予以扶持。作为中医科室,中医特色是立科之本,要充分发挥中医特色,积极融入到医院医疗服务流程的各关键环节,因势利导,继承创新,努力为患者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这样,中医科室才能在发展中赢得先机,在激烈的科室竞争中绽放异彩。
[1]张斌,马忠诚.从模因论视角探讨中医发展[J].时珍国医国药,2012,23(9):2304-2305.
[2]范建云.中医“治未病”在医疗保健工作中的应用[J].光明中医,2011,26(10):10-11.
[3]于晓彦,汤少梁,王高玲.“治未病”理念下的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及政策研究[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5,8(2):71-75.
[4]何晓明.后现代视野下的中医[J].中外医学研究,2010,8(16):91-92.
[5]陈勇.中医发展现状与思考[J].医院院长论坛,2012,9(2):16-18.
[6]赵登科.中医治未病基本原则及方法探究[J].中医临床研究,2015,19(7):48-49.
[7]张训浩.浅议中医文化与中医发展[J].中国民间疗法,2013,21(11):5-6.
[8]张志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后中医学科发展的思考和探索[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4(2):8-9.
10.3969/j.issn.1009-5519.2016.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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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519(2016)03-0471-02
(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