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责任的虚置及其克服

2016-02-27 01:57周文翠刘经纬
学术交流 2016年1期
关键词:落实

周文翠,刘经纬

(东北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40)



政治学研究

生态责任的虚置及其克服

周文翠,刘经纬

(东北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40)

[摘要]生态责任是主体所担负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职责,包括法律规定层面的消极责任和道德追求层面的积极责任,以及因破坏生态环境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具有性质上的公共性、主体上的差异性和内容上的层次性。当前生态责任虚置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层面上利益追求的极化,观念层面上生态权利与生态责任的失衡,以及制度层面上的生态制度缺陷与缺场。只有强化对生态责任的客观认知与主观认同,解决生态责任“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进行“生态化”的生产、生活实践,并完善制度约束,明确“怎么办”和“必须办”的关键,生态责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良好的生态基础。

[关键词]生态责任;虚置;落实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1]良好的生态资源环境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都要以优良的生态环境为基础。只有各类主体都积极承担起各自的生态责任,踊跃投身于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行动中,才能有效应对因社会快速转型发展而导致的生态矛盾和生态危机,奠定中国梦实现的生态基础。

一、 生态责任及其特征

生态即“存在于生物和环境之间的各种因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关系”[2]。责任在现代汉语中有三重含义:一是使人担当起某种职责和使命;二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三是指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时应该承担的后果。生态责任是指相关主体在与生态系统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所承担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职责,包括法律规定层面的消极责任和道德追求层面的积极责任,以及因破坏生态环境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法律上的惩罚及道德上的谴责)。生态责任主体、客体、内容以及评价等是生态责任的组成要素。生态责任是一个关系概念,凸显了人的主体性以及人与自然的整体性,强调人对生态系统的积极治理,不只是要求反对污染,更要求人们主动选择一种符合自然规律的生产、生活方式。区别于政治责任、学术责任等其他责任,生态责任在责任的性质、主体以及内容方面都具有突出特点。

首先是生态责任性质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首先体现为生态责任承担的共同性。自然生态系统与人类具有“共在性”,人类虽然在自然中居于主体地位,但人与自然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统一整体,共生于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之中。地球是人类共有的家园,生态恶化也是整个人类社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共同问题,每个国家、民族、地区和个人都不能置身其外,需要共同承担治理生态危机的责任。同时,生态责任性质的公共性还体现在责任本身的“为他性”,这种责任更多地强调对他人、对社会、对人类的责任。由于生态资源环境本身的公共性特点,使得责任主体在积极履行生态责任,努力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时候,不仅维护了自身的生态权益,更重要的,同时维护了其他主体的生态权益,为同空间的其他主体、同时代的其他主体、未来的其他主体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这种责任行为的影响超越了现实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具有突出的为他性。

其次,生态责任的主体具有差异性。任何责任都是具体的、一定主体的责任,不存在抽象的、无主体的责任。但生态责任的公共性,决定了其主体不是如职业责任一般,单指向某一个体或群体,而是一个由公民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政府等构成的主体的集合。这些主体依据其特点分为两大类型:一是群体主体,一是个体主体。群体主体中,经济组织以“效益”为主要目标追求,政治组织和文化组织分别以“平等”与“自我实现”为核心原则。在高度组织化的现代社会,群体主体拥有更多的资源,其能量远大于个体主体,他们对生态责任的认知程度及相应的履责行为,较个体主体对生态建设会产生更大的影响。不同主体在生态问题的认知能力、价值取向和行动能力方面所存在的这些差异,决定了不同主体的生态责任内容应该不同,这样才能使生态责任有落实的现实可能。鉴于政府在当今社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其必然成为生态责任最重要的主体,其责任履行的情况直接影响着其他主体生态责任的落实。

第三,生态责任的内容具有层次性。伦理学有一个原理叫“应该蕴含着能够”,所以,如前所述,不同主体的能力差异决定了其生态责任的内容不同。不仅如此,即使是同一主体,其所担负的生态责任也存在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两个层面的内容。消极责任也就是客观责任,是指主体应保证自身的生产、生活行为符合相关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要求;而积极责任也就是主观责任,则要求主体应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投身于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等活动之中。在这个意义上,生态责任是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的统一,是刚性的法律责任和柔性的道德义务的统一,具有更大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度。

二、 生态责任的虚置及其原因

生态责任的虚置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生态责任有名无实,无法贯彻落实的状况。生态责任关乎整个世界和子孙后代的发展,关乎整个人类的前途和命运。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生态责任虚置的情况普遍存在,具体表现为:在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推卸、规避生态责任。按照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消耗了全球80%资源的发达国家,理应履行更多的生态责任。然而,发达国家为了本国的发展利益,不惜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来获取更多的物质财富,而同时,却想方设法逃脱基本的生态义务,如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日本拒绝停止对鲸鱼的捕捞等就是明证。更有甚者,个别国家还把本国的垃圾转运到别国,把污染转嫁给别的国家。在国内,一些企业把一己私利置于人类的长远利益之上,只追求眼前的、短期的经济利益,无限制地向自然索取,任意破坏生态环境,广受关注的“腾格里沙漠污染”就是一例。这些企业利欲熏心,只要有利可图,哪怕“沙漠地下水污染后不可能修复”,也不能阻止其为了眼前利益而将污水直接排入沙漠,丝毫不顾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这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也凸显了一些地方政府的生态责任缺失,没有履行好其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罚的责任。就公民个人而言,随意丢弃垃圾,浪费水、电、纸等,攀比购买奢侈品,滥砍滥伐滥捕等等,都是罔顾自身生态责任的表现。

现代化早期,人们抛却责任而陶醉于对自然的征服,今天自然的报复已经显现。“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完了,但是他们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而成为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就失去了水分的积聚中心和储存库。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当他们在山南坡把在山北坡得到精心保护的那同一种枞树林砍光用尽时,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把本地区的高山畜牧业的根基毁掉了;他们更没有预料到,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枯竭了,同时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3]近一百多年以来,温室气体浓度已经突破了维持稳定机制的上限,导致极端天气大幅增加,海平面上升已经威胁到沿海地区人们的生存。“人类,这个大地母亲的孩子,如果继续他的弒母之罪的话,他将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他所面临的惩罚将是人类的自我毁灭。”[4]

生态责任虚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经济层面,利益追求的极化使主体罔顾生态责任。正如恩格斯曾分析过的,“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生产方式,都仅仅以取得劳动的最近的、最直接的效益为目的。那些只是在晚些时候才显现出来的、通过逐渐的重复和积累才产生效应的较远的结果,则完全被忽视了。”[3]385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5],但其利益至上的物化逻辑,使责任关系呈现出“为我性”的特点,一切均以服务于自我利益为价值准则。各类主体越来越关注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不愿承担具有公共性特质的生态责任。在市场经济社会里,政府也把主要精力都投入到了经济与效率目标的实现上,生态行为监管、生态责任的合理分配、生态产品提供等生态责任遭到弱化甚至背弃。而企业面对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遵循的是成本-收益原则,追求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且,中国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公共财产,其浪费与破坏带来的外部性问题并没有在价格中得到充分反映,以至于自然资源成了一块“公地”,给企业“搭便车”等逃避生态责任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空间。加之,政府在中国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其他组织的经济政治地位相对不高,因此他们也不愿承担生态责任。还有一少部分赤贫人口,为了维持基本的生存,不得不向自然索取。对于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今天的温饱”,而不是“明天的世界”,这种生存困境也让他们难以承担生态责任。

其次,在观念层面,权利与责任的失衡使主体忽视生态责任。管理学家法约尔指出:“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有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6]然而,近代以来,人的主体性意识被唤醒和彰显,人的权利被肯定并理想化,而与权利相对应的责任则被大大淡化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迅速提高,让人产生了“自然尽在掌握”的错觉,人类不再敬畏自然,代之而来的是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膨胀。自然成了没有内在价值,只有使用价值和工具价值,可以完全按照人的目的加以利用、改造的对象,生态责任因而也被排除在主体的视野之外。同时,由于认识能力的有限性、行为的集体性及其后果的累积性,人无法预知和把握其所参与的集体行为的长期效应。这使生态责任陷入社会、空间、时间维度的不可预测性之中,一定的行为后果很难归咎到具体的行为者,导致“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而且,生态责任主体的差异性特征,容易导致“旁观者效应”,各类主体的共存又导致责任的分散,人人有责意味着谁也不担责。中国传统的社会心理还惯于把一切责任归于政府,这都加剧了其他主体的留权卸责。

第三,在制度层面,制度的缺陷与缺场使主体漠视生态责任。一方面,现代组织制度的非人格化特征、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虽然使管理更加理性而有效率,但也使组织中的人变成机器上冰冷的“齿轮”,没有激情,没有理想,以服从上司为美德,责任异化成了对纪律的服从和对具体角色的忠诚。工具理性化的制度设计,肢解了生态责任的整体性,破坏了主体的责任意识,导致责任的冷漠化。另一方面,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制度的空场与制度执行力不足,也使生态责任被主体所轻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制度设计上没有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公民对自然生态资源的权利与责任,也没规定具体的自然资源产权主体,导致主体生态责任的缺失。同时,因为缺少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污染事故大多以经济处罚而告终,很少有官员被问责、责任人被执法,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很多企业甚至从违法中受益,加剧了企业对生态责任的漠视。而且,制度约束不足,还让生态责任日益退化为一种基于自我意识的个人责任,履行生态责任成为基于生态道德良知的个人行为选择。私人性的凸显,割裂了生态责任自律性与他律性、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生态责任的担当仅仅靠个体道德来维系,结果必然是责任的虚置。此外,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难以实现生态责任的合理分担,也是造成责任虚置、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气候谈判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就是有力佐证。

三、 落实生态责任 夯实中国梦的生态基础

积极承担生态责任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只有通过强化对生态责任的客观认知与主观认同,解决生态责任“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通过进行“生态化”的生产、生活实践,以及制度约束的完善,明确“怎么办”和“必须办”的关键所在,创造出主体承担生态责任的主、客观条件,才能让生态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才能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良好的生态基础。

(一)明确不同主体的差别生态责任,提高客观责任认知

生态责任认知能力表现为生态主体对其应担当的生态责任“是什么”有明确认知、理解和判断,具有最基本的生态知识,能够运用这些知识去引导自己的行动,对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具有预见能力和控制能力。通过对生态知识的不断吸收和完善,主体处理生态责任冲突、承担生态责任的思维与能力不断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说,生态责任的生成与生态知识的建构是同一个过程,“缺乏知识就自动地意味着缺乏责任感”[7]。生态责任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同地域、不同主体是有差别的,实行差别待遇才能体现责任担负的合理性。这种差别责任确定的依据是主体的能力、与生态系统的关系,以及不同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能力。进行责任配置时,应注意发挥各类主体的功能优势,相互补充、有机结合、协同合作,真正将生态责任落到实处。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责任主体,政府的生态责任内容包括生态制度供给、生态行为管理、生态产品提供、生态意识培育、生态建设协作、生态建设主体的培育,以及生态责任追究、生态损害补偿等。企业的生态责任包括严格遵守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走高效能、低污染、低能耗的生产之路,生产绿色、健康的产品,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社会组织的生态责任主要是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保政策法规宣传、生态科学知识普及、全民节约环保意识培育,倡导公民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建设生态文化等。公民个人的生态责任主要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勤俭节约的低碳生活,主动参加环保公益活动等。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等各类组织作为集体主体,其生态责任还要在组织内部实行分工负责,使组织的生态责任公正、合理、有效地分解和落实到相应的个人,才能真正避免生态责任的虚置。

(二)校正生态责任与权利观念,增强主观责任感

明确了生态责任的客观内容,还应对生态责任具有主观情感上的认同,充分认识履行生态责任的价值和意义,解决“为什么”问题,才能增强主体践履生态责任的内在动力。这种主观认同即生态责任感,反映的是生态责任意识的主观价值维度,表现为责任主体对自身行为的主动控制和对行为结果的自觉承担。马克思主义的生态观认为,人类在自然中居于主体地位,但自然对于人类具有先在性,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统一整体。应摒弃工业文明时代形成的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克服对自然的工具性态度,以及对资本、科技、生产、消费盲目崇拜的思维定式,平衡好人类的生态责任与权利,尊重自然的生态价值,承认各种自然物在生态系统中的“生态位”,建立起生态文明时代的有机生态观。生态文明的最高旨趣是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履行生态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人类整体的发展和幸福。应正视自然的有限性和公共性,以生态理性处理发展问题,“以尽可能好的方式,尽可能少的、有高度使用价值和耐用性的物品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并因此以最少化的劳动、资本和自然资源来实现这一点”[8]。柯布教授曾说,中国是当今世界最有可能实现生态文明的地方,因为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生态理念,是解决当代生态危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思想资源。儒家“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的思想,道家“见素抱朴、知足适情”并最终实现“天人和乐”的理想,佛家崇尚精神修养和俭朴节约的生活方式等,都是克服工具理性、贬抑物质主义的有力思想武器,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应努力发掘这些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思想资源,涵养各类主体的生态责任感,实现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实现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践行“生态化”生产、生活,养成责任行为能力

此岸性是生态责任的一个突出特点,只有落脚于现实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明确“怎么办”的问题,生态责任的意义才能真正显现出来。生态主体的生产、生活实践,以及经由实践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养成主体生态责任能力的现实源泉。“生态化”的生产方式即绿色生产,要求维持自然资源的循环和再生产,以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为资源使用界限,杜绝对自然资源的掠夺甚至破坏性使用。放弃以GDP为旨归的经济发展模式,坚持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循环发展的理念,支持节能环保技术的创新研究,使用清洁能源进行生产,对产品进行绿色认证、绿色营销,构建绿色产品生产、销售等信息网络,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化”的生活方式以节俭、环保为取向,鼓励对健康的、寻求生存意义的生活的追求,在满足人合理的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摒弃“剩余需要”,崇尚“取之有节,用之有度”的节俭生活方式;摒弃感性消费、炫耀性消费等异化消费现象,推崇循环、适度、合理的生态消费理念,把自己的需求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尽力减少对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践行“生态化”的生活应从小事做起,珍惜资源,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闭电源,不用或少用一次性木筷、纸杯、纸巾等,推广无纸化办公,优选绿色出行,优先选购绿色产品。回收可再生资源,推广废旧物品利用,减少生活垃圾。推行垃圾分类,创造生态宜居环境。积极参与树木、绿地、湿地等认护、认养等公益活动,从点滴小事做起,逐渐养成生态责任行为能力。

(四)完善制度约束,保障生态责任的落实

权利明确,责任清晰,责有所归,让逃避责任的行为受到法律、制度的惩罚,让主体明确承担生态责任是“必须办”的事,生态责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9]鉴于中国现行的有关生态责任的法律法规还欠缺操作性细节,不能实现对主体生态责任实践的针对性指导。应当通过完善生态责任相关的制度体系,包括生态责任立法、监督、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发挥制度的导向作用和约束作用,保障基本生态责任的落实。应当进一步细化有关生态责任的制度法规,以法律条目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类主体的基本生态责任,加大对违规背责行为的惩罚力度,使生态责任的履行有法可依,使违法追责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强化生态责任监督制度,建立传媒、公众、第三方等多主体参加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加大对责任履行状态的信息公开。通过舆论宣传,树立正反面榜样,让积极承担生态责任的主体名声远扬,让失责主体受到法律惩罚和舆论谴责,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承担生态责任的舆论氛围,引导、激励更多的主体履行生态责任。发挥制度体系的利益分配和塑造主体行为的功能,通过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环境收益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以经济上的利益损益引导主体主动承担生态责任。应该承认,公民、企业及社会组织能否更好地承担生态责任,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状况。因而,应建立对政府生态治理的质询与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的任区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引咎辞职制度,提高生态治理政策的完善性和执行效率,造就负责任的政府。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就目前的生态制度状况来说,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尤为重要。

社会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美丽中国”建设离不开主体生态素质的提升,离不开各类主体对其担负的生态责任的认同与承担。只要每一个主体都成为积极参与生态治理的行动者,承担起对他人和社会的生态责任,中国梦的实现就有了坚实的生态基础,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与人民幸福就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的贺信[N].人民日报,2013-07-21.

[2]钱俊生,余谋昌.生态哲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83.

[4][英]汤因比.人类与大地母亲:一部叙事体世界历史[M].徐波,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633.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4.

[6][法]法约尔.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M].曹永先,译.北京:团结出版社,1999:25.

[7][英]贝尔纳.历史上的科学[M].伍况甫,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722.

[8]Andre Gorz. Capitalism, Socialism, Ecology[M].London:Verso,1994:32.

[9]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责任编辑:冯胜利〕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1-0078-05

[作者简介]周文翠(1972-),女,黑龙江牡丹江人,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佳木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从事行政伦理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第56批面上项目“风险社会境遇下地方政府履行生态责任的困境及其破解”(M56024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政府生态责任的落实与我省资源型城市环境竞争力的提升研究”(14B031)

[收稿日期]20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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