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和审查程序比较

2016-02-27 05:21徐正兴
专利代理 2016年4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权实质

徐正兴

中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和审查程序比较

徐正兴*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俄罗斯的专利申请量逐渐加大。以外观设计为例,2013~2015年中国申请人向俄罗斯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外观设计数量均处于外国申请人申请排名前15位①2013年排名第11位、2014年排名第12位、2015年排名第13位。参见俄罗斯知识产权局2013~2015年年报[EB/OL].[2016-06-01].http://www.rupto.ru/about/reports.。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有必要深入了解俄罗斯的相关专利制度,以便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文通过比较中俄两国具体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和审查程序,为中国企业在俄罗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提供参考。

俄罗斯 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文件 审查

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中俄两国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上,种类近似,均含有专门的请求书、图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外观设计描述,但在具体的格式和要求上存在差异。

(一)申请要件种类

中国《专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提交或邮寄及电子申请的方式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的时间为申请日。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77条第2款中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①指明外观设计的作者和以其名义获取专利权的申请人,以及每个人居住地或者所在地的请求书;②能够完整呈现确定产品外观美学特点的外观设计实质特征的成套产品图片;③产品全貌图纸、成型图,如果这些图对于揭示外观设计实质是必须的;④外观设计描述。②第35号联邦法修订的第1377条第2款内容,旧法中关于提交外观设计实质特征清单的条款已失效。申请人可以通过直接递交、邮局邮寄纸件、传真提交以及电子申请的方式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日为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提交完整请求书和完整呈现确定产品外观美学特点的外观设计实质特征的产品图片的进入日,如果上述文件未同时提交,则以最后文件的进入日期视为申请日。③第35号联邦法修订的第1377条第3款内容,旧法中对提交实质特征清单的要求已删除。申请文件的电子版样式,在俄罗斯知识产权局以及联邦工业产权学院的官方网站中④下载地址为http://www1.fips.ru/wps/wcm/connect/content_ru/ru/file_library/obr_zaya#3。提供下载。

(二)对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

1.请求书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外观设计的名称、申请人信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代理机构信息(如果委托了代理机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如果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文件清单、附加文件清单、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等。

俄罗斯第695号法令⑤俄联邦经济发展部2015年9月30日第695号法令《完善外观设计国家注册法律效力文件的组成、提交和审查规程;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文件的要求;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形式组成内容;联邦知识产权局官方公报公告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组成》,自2016年1月27日开始生效。规定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签名/签章及日期,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申请须有专门的电子签章;②申请人和作者完整的姓名/名称及其国别(作者有权不公布姓名),以及其所在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及收件人;③外观设计名称;④对于要求优先权的申请,需指明在先申请号和在先申请日,如果是公约优先权,需指明在先申请提交的国别;⑤有委托人的,需填写委托人信息、地址、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如果委托人是专利代理机构,需补充其在俄罗斯知识产权局的登记号。

2.对产品名称的要求

中国外观设计产品名称有说明产品类别的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要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含有人名、地名等、概括不当、过于抽象、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词语等不允许作为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俄罗斯规定外观设计名称应简短、准确并能反映产品的用途;如果外观设计属于产品不可拆卸部分的外观,在外观设计名称中应指明产品部分的名称及指明作为产品部分外观方案申请外观设计的整个产品的名称;如果外观设计是供组件产品组装的组件,在外观设计名称中,则不一定要指明组件产品的名称;名称一般按下述顺序说明:指明属性(例如,机床),接着是种类(例如,车削的),然后指明专业用途或专业名称(例如,为制造光学仪器的);属于一组(成套)外观设计的名称,应以“一组”“成套”开始;属于完整产品(一组、成套)及其部分(一组产品、成套产品的独立部分)的一组外观设计的名称,应包含在括号内指明“整体产品”完整产品名称和在括号内指明“产品的独立部分”其部分的名称;外观设计名称不推荐使用不能成为公认的产品名称的部分和不能用于其描述识别目的的个人姓名、缩略语和其他口头标记;外观设计名称不允许使用在产品使用时根据申请人(专利权人)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个人姓名、缩略语或其他口头语。

3.图片

(1)图片形式

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交绘制视图、照片视图、计算机辅助制图。⑥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2节图片的绘制。

俄罗斯第695号法令规定:产品外观的视图应包含肉眼可识别的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特征的信息,其能够确定申请人要求的外观设计保护客体,视图可以照片,包括以电脑绘制、复制的产品制图方式或其他方式提交;如果色彩(艺术配色)是外观设计实质特征之一,所有的图片应以彩色形式提交。产品图片应该是在中立背景中清晰、清楚、有代表性的,没有为解释细长产品断裂处的标记、箭头、符号等多余物,且不带补充解释能够确定产品明面及阴影面的外观美学特性的实质特征。

(2)图片数量

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规定,对于平面产品,要求必须提交设计要点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对于立体产品,要求必须提交设计要点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如果需要,也可以提交剖视图、展开图、局部放大图、使用状态参考图等。⑦《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及第4.2.2节“图片的绘制”。

俄罗斯第695号法令规定,列入一项外观设计的成套的产品视图,应该包含能够给出完整呈现外观设计实质特征总和的图片数量,其能够确定申请人请求权利保护的范围,但不多于7幅,如从正面透视3/4范围内产品全貌图,还有其他面的视图,包含正面、后面、左面、右面、上面、下面,上述视图根据申请人的选择提交,如果它们对于完整呈现能够确定申请人要求的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外观设计实质特征总和是必须的;如果申请为部分外观设计,视图可以包含从正面透视3/4范围内的产品全貌图,其他面的视图,包含正面、后面、左面、右面、上面、下面,同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提交;对于缝纫工业制品可以提交产品正面和后面的视图,包含人体模型;对于平面外观设计可以仅提交一个面的视图;对于涉及带有单元花纹的纺织品的外观设计,应提交带有重复花纹的视图;一组外观设计,包含组件产品,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应各自提交正面透视3/4范围内的全貌图和按照申请人选择的其他面图;当一组(成套)产品的全貌不能在一幅视图中完整呈现,允许提交单独的局部视图;在提交带有从属部件的先进机构类复杂形式的产品或大型产品的视图时,在相互联系的部件缺少完整反映或产品的实质特征呈现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提交放大的局部视图;对于能够关闭、折叠、变化的产品,如果对于产品的上述变形状态申请人均主张权利保护,可以根据申请人的选择提交产品的闭合和打开状态视图。

如果外观设计属于轻工业或纺织工业制品,需提交成型图(纺织品、针织材料、皮革、配件、装饰式样及为制作产品的其它推荐式样)。在每一幅图的单元范围内提交带有重复图案的材料式样(装饰用材料、地毯覆面、布料);图纸中的视图可以提交矩形投影(正投影)(不同面、剖面和截面)。为了清楚直观允许其提交轴测投影;图纸中每一个部件与其他部件呈正比绘制,除为清晰显示部件必须提交不同比例的情况。

4.外观设计描述

俄罗斯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的外观设计描述类似于中国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但其实际内容要丰富的多。

中国的简要说明必须写明的内容包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设计要点、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视图。对于设计要点的描述,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设计要素如形状、图案或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设计要点所在部位,而并非对设计本身具体形状、结构等的描述,对其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俄罗斯专利申请文件中对于外观设计描述应包含下述各项:指明申请的外观设计(一组外观设计)列入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⑧申请人指明的外观设计分类号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可变更。;外观设计名称;外观设计用途、产品使用范围及指明主要应用领域;相似外观设计信息;产品外观视图清单,如果提交产品全貌图、成型图,还包括上述图片的清单;视图中呈现的产品外观的文字描述,按照申请人意愿,选出能够确定产品外观的美学特性并对外观设计产生视觉上的影响的实质特征:包含构形、形状、图案装饰及色彩、线条、轮廓线、装饰、纹理或产品材质表面特征的组合;对于特征描述应采用书面语言,其能够清楚地断定描述的特征与肉眼领会视图中的特征相一致。例如,对于以立体空间结构为基础的复杂结构产品(如,机床、农业机械、摩托车),描述应包含下述特征:构成产品整体形状的结构要素的组成、产品整体形状特点的评述、考虑构成产品形状的要素的比例、从属关系及协调性的产品要素之间的布局、产品整体及其独立部分的造型、图示、色彩及表面特征的设计方案;对于拥有平面结构的产品(比如,布料、围巾、手帕)的外观设计方案特点使用下述特征:构图的绘制、协调的结构,设计要素和图案装饰主题的图示关系、图案装饰的主题的分析、配色设计方案、考虑线或纤维交织的表面特征而获取的产品表面肉眼可见的特点(例如,光滑、粗糙、起绒的表面);对于印刷制品(比如,封面、铭牌、标签、货签、标牌)外观设计方案特点使用下述特征:构图的绘制、图示要素、造型主题、图案装饰的分析、字体图形的布局和呈现(不含对文字元素的词义和语义的描述,上述内容不是外观设计的特征)、配色设计方案;拥有两项基本状态闭合(叠起)状态和打开状态(比如,橱柜、冰箱、关闭外壳的仪器、电话亭、首饰箱)的产品外观设计方案的特点,可以采用能够描述比如闭合状态的外表及在打开状态下能够观察到部分的内部特征。

(三)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中国和俄罗斯均允许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修改时机和修改原则的规定大致相同,但是也存在细微的差别。

在中国,允许在申请被授权之前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含主动修改和应审查员要求的修改。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是根据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是否已经表示,或者根据产品所属领域设计常识是否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78条规定根据联邦知识产权权力执行机构的要求在对外观设计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或者拒绝授予专利权或者申请视为撤回之前,申请人有权以提交补充材料的方式对外观设计申请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前提是上述补充、说明和修改不改变外观设计申请的实质内容。⑨第1378条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第35号联邦法重新定义了该条款。如果补充材料包含的产品视图含有下述内容则改变了外观设计申请的实质:提交了与在接受审查时视图中揭示的一项或一组外观设计的单一性要求不符的另一项外观设计;提交的外观设计实质特征在申请日提交的视图中不存在,或者提交的产品视图与申请日提交的视图中含有的外观设计实质特征分离。

二、外观设计的审查

(一)审查制度

中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制。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则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实行有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而俄罗斯的外观设计审查与中国存在最大的差异表现在其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实质审查制。

(二)审查流程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后,先进行分类,获得分类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按序进入初步审查程序。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在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进行登记和公告;若初步审查发现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进行修改,若修改未克服缺陷,则审查员可以驳回专利申请。对于被驳回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对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任何人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俄罗斯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采用实质审查制,即经检索,对外观设计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等内容的审查。如果申请满足所有的专利性条件,将予以国家注册、授予专利权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能够证明自然人或法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权。批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准备申请文件和向专利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进行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权证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在申请人缴纳相应专利费用后,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将其载入俄罗斯联邦外观设计登记簿,颁发外观设计专利证书⑩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扉页中包含的信息有:①外观设计专利号;②外观设计名称;③专利权人的信息:姓、名、法人名称、国别及居住地、所在地;如果专利属于俄联邦、俄联邦主体或市政机构,需补充指出以俄联邦、俄联邦主体名义的国家或者市政订购人名称;④外观设计作者信息:姓、名、国别及居住地;⑤外观设计申请号;⑥外观设计优先权号;⑦俄罗斯联邦外观设计国家登记簿外观设计国家注册日期;⑧外观设计独占权及证明该专利权有效期的终止日期。及其副本。在官方公报中公布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关信息⑪联邦知识产权局官方公报中允许公布的外观设计专利信息包含:①包含外观设计实质特征总和的产品外观视图②外观设计独占权及证明该专利权有效期的起算日期③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④优先权的信息⑤关于颁布外观设计证书的信息公布日期和联邦知识产权局官方公报号⑥便于联系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地址。,包括创造人姓名(如果创造人未拒绝作为创造人而署名)或者专利权人名称,外观设计名称和完整呈现所有外观设计实质特征的产品图片⑫第35号联邦法修订的第1394条第1款内容,删除了旧法中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实质特征清单的要求。。

对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作出视为撤回的决定、拒绝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存在争议的,申请人可以向指定联邦执行权力机构⑬主要是指俄罗斯知识产权局直属国家机关联邦工业产权学院下设的专利纠纷院部。提出异议⑭第35号联邦法修订的第1387条第3款内容。在第35号联邦法修订的第1391条第3款中规定,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适用于法典第1387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依据上述条款,当审查过程结束后可以对外观设计的决定提出异议。。同时申请人有权对俄罗斯知识产权局和(或)联邦国家服务公职人员作出的决定和工作(不作为)可以提出申诉。⑮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第696号法令第199~200条。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任何人认为其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98条⑯第1398条为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宣告无效,第35号联邦法重新定义了该条款。规定的,任何人可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或通过司法程序提出异议。图1为俄罗斯外观设计申请审查简化流程图。

图1

(三)审查内容

1.形式审查

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注重对视图的形式审查,例如,审查员会对视图的比例不一致、视图投影关系不对应等缺陷发出补正通知书;中国的初步审查还包括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例如,审查提出专利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明显属于现有设计。

俄罗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内容主要是核实缴纳的费用及针对递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备,申请中要求的优先权是否成立等。⑰第35号联邦法修订的第1391条第1款第1段内容,旧法中关于审查提交缴纳专利费用凭证,或陈述专利费用减免或延期缴纳理由的文件的条款已失效(1374条第5款)。如符合要求,申请人自形式审查开始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收到带有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规定的分类号及申请提交日期的形式审查肯定结果的通知书。

2.实质审查

俄罗斯的外观设计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即进行实质审查,包括:①是否符合外观设计单一性要求;②是否包含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享有法律保护的官方标志、名称及识别符号;③是否违背公共利益、人文道德原则;④是否属于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⑤为核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52条第2~4款规定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和独创性),定义公知信息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信息检索,包括对官方标志、名称、识别标记或者其被认出的部分,包括再造或仿制的外观设计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3条第4~10款规定客体的检索,但对于违背公共利益、人文道德原则的申请上述信息检索不再进行;⑥核查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52条第2~4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新颖性和独创性,新颖性和独创性的核查考虑到在提交的产品外观视图中所有外观设计实质特征的总和。⑱第35号联邦法修订的第1391条第1款第2~6段内容,旧法中关于实质审查只包括审查外观设计是否符合第1352条规定的专利性条件。

在实施对于为核查外观设计新颖性和独创性目的检索范围的信息检索时,需在确定外观设计优先权成立之后,并根据申请日提交产品外观视图呈现的外观设计实质特征总和进行,检索领域使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信息检索范围应包含所有至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的与申请的外观设计相似用途的产品外观视图中的公知信息,在最早优先权的情况下,考虑所有在俄罗斯联邦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及商标、服务标志的国家注册申请,除了撤回或视为撤回申请,任何人有权了解上述文件,并在俄罗斯联邦受到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

进行检索时可根据专利主管部门的数据库、互联网、包含有相似用途产品信息的定期出版物的网站、生产者网站及其他网站。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检索的结果应考虑早于外观设计申请优先权日公布的信息。如果在互联网网站中找到的信息不包含公开日期,并且在电子媒质中不具备确定其配置的日期,上述信息在确定专利能力时不作考虑。

在实质审查作出决定前应参考信息检索结果组成信息检索报告,报告中包括信息文献资料,文献内容包括涉及与该申请外观设计用途和外观相似产品的实质特征总和最接近的公知信息,以及在外观设计申请优先权日之前成为公知的信息。信息检索报告中应指明:进行信息检索的申请号、申请日、优先权日、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外观设计名称、体现检索范围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专利文件清单及其他文献、涉及检索对象的文件索引数据的引用,如果申请要求更早的优先权时,对于公布早于申请日但晚于优先权日的文件需登记注册,最后注明检索完成日期。

信息检索之后,需查明外观设计申请实质特征,依据进行信息检索的结果揭示最接近的相似设计,对外观设计申请实质特征与最接近的相似设计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法典第1352条第2款规定的专利性条件,即新颖性。

将外观设计申请与最接近的相似设计产生共同影响进行比较,揭示外观设计申请区别于最接近相似设计的实质特征,比较分析区别实质特征,核查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法典第1352条第3款规定的专利性条件,即独创性。

上述新颖性和独创性的判断过程,通过两个例子说明。

图2

外观设计申请和最接近的相似设计如图2所示: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均具有下述特征:①由桌面和桌腿结构组成;②桌面为四边形;③桌腿成四棱柱型,垂直与桌面平面向下延伸。但本外观设计申请的桌面的两个宽边下方设置三个桌腿,且桌腿之间间隔排列,上述特征在最接近的相似设计中没有体现,因此该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

在核实外观设计具备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新颖性后,进行独创性的审查。一般与具有相同用途的相近似设计的产品外观的特征总和进行比较分析。

图3

以图3为例,外观设计名称为“瓶子”的申请,判断其是否具备独创性。表1为实质特征比较分析结果。

表1 实质特征对比表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判断,上述外观设计在实质特征上相似,即主体部分均具有短瓶颈、不常规的瓶身形状,且两者具有相同的视觉效果。不同之处在于根据瓶盖不同固定形式决定的瓶口形状、瓶子的材质,而上述特征对形状外观影响只产生细微差异,属于非本质特征,不能确定为产品的独创点。因此该申请不具备可以授予专利权资格的独创性条件。

三、其他值得注意的区别

俄罗斯具体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与中国有相同之处,如外观设计单一性要求、禁止重复授权,但也存在差异,如一些在中国不予保护的客体在俄罗斯给予保护,例如部分外观设计。以下介绍俄罗斯其他具体的外观设计制度。

①俄罗斯保护部分外观设计。允许在产品及其部分(部件)外观的视图中使用虚线表示,但上述内容申请人不能主张法律保护。申请的外观设计属于部分产品外观的,应使用实线绘制。

②俄罗斯规定的外观设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是12个月⑲第35号联邦法修订的第1352条第4款内容,旧法中该期限为6个月。,并且实行的是广义的宽限期制度。

③俄罗斯除了公约优先权(6个月)⑳第35号联邦法修订的第1382条第2款内容,对外观设计公约优先权的声明、副本单独提出要求,且新增对于逾期未提交副本仍可承认优先权的内容。,还规定有本国优先权。

④禁止重复授权。如果审查过程中发现由不同申请人提交了相同外观设计申请,且这些申请具有同一个优先权日,则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只能就其中一件申请授予一个人,该人由申请人之间协商确定。

⑤外观设计单一性要求。要求颁发外观设计证书的申请(外观设计申请)应当涉及一项外观设计或者相互之间仅由一个统一创造构思构成的一组外观设计。㉑《俄罗斯民联邦法典》第1377条第1款内容。由统一创造构思构成的一组外观设计是指,在所有一组外观设计列入《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以下简称《洛加诺协定》)㉒俄罗斯为《洛加诺协定》的成员国,对其外观设计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现在使用第10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同一类别㉓本文中指的“同一类别”原文为“о д н о й к л а с с”,应为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条件下,整体上列入一组(成套)产品和由列入出自一组产品的一个或几个外观设计构成,或者是由区别在于非实质特征和(或)由色彩组合确定特征的产品外观方案的变形的外观设计构成。

⑥俄罗斯允许申请人在符合一定的转换时机条件㉔第35号联邦法修订的第1379条内容,旧法中只允许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之间相互转换。下,将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申请、外观设计申请进行相互转换,并保留优先权日和申请日㉕对于转换条件,例如将发明申请、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外观设计申请时,原申请中说明书以及附图是否需详细记载相关信息,以便确认转换新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观设计、转换后新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人是否应与原申请人一致、转换后外观设计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必须与原申请说明书以及附图记载的内容一致等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及俄罗斯经济发展部第695号法令中无相关解释,待查。。

⑦对于保护期限,《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为5年,上述期限可以按照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不止一次的延长5年,但总体期限不超过25年。㉖第35号联邦法修订的第1363条第1款内容,旧法中外观设计的有效期为15年。

四、结 语

通过分析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专利申请文件方面,首先,两国均有专门的请求书,在相关的内容的填写上,除了申请人、设计人、代理人、相关信息、产品名称等基本信息,也存在一些差异;对于图片的要求,俄罗斯有对视图的最高数量要求,且该视图必须能够完整呈现确定产品外观美学特点的外观设计实质特征,在该数量要求内,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提交;针对不同情况对图片有不同的形式要求,例如,对于仅根据上述视图无法完整反映产品实质特征,允许提交局部视图、对于涉及带有单元花纹的纺织品的外观设计,应提交带有重复花纹的视图等;对于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外观设计描述,中国对简要说明填写内容有具体的说明,虽然,简要说明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必要条件,但简要说明仅可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于俄罗斯,外观设计描述也是申请要件之一,其中需写明视图中呈现的产品外观的文字描述,即选出能够确定产品外观的美学特性并对外观设计产生视觉上的影响的实质特征。虽然第35号联邦法修订的第1354条第3款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反映在产品外观图片中外观设计实质特征的总和确定,㉗第35号联邦法中删除了旧法中关于限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实质特征清单的要求。但在分析外观设计是否具备专利性条件及使用侵权判定时,仍需考虑其实质特征。在外观设计申请审查程序方面,中俄两国的本质区别在于中国为初步审查制,俄罗斯实行实质审查制,即在专利授权之前需要进行检索,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俄罗斯的授权速度要低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5年其实质审查周期平均为6~7个月㉘参见俄罗斯知识产权局2015年年报,资料来源http://www.rupto.ru/rupto/portal/。。此外,在专利费用方面,俄罗斯除了缴纳申请费外,还需要缴纳实审费,对于多项外观设计,每增加一项需要缴纳加项费。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建议在向俄罗斯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前可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分析。此外,对于符合单一性的多项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以及避免自身利益收到损害需要转换申请类型,中国企业在进行专利申请及保护时可加以选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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