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代孕引出全国首例监护权纠纷案

2016-02-26 10:37侯劲松
民主与法制 2016年1期
关键词:陈艳龙凤胎监护权

侯劲松

父亲突发疾病离世,留下了一对年仅3岁的龙凤胎和一笔巨额遗产。令人惊讶的是,本该沉浸在巨大悲伤中的一家人,却为了争夺龙凤胎的抚养监护权,一场接一场的官司,孩子祖父母和母亲对簿公堂,谁能料到又牵扯出一段离奇的龙风胎代孕生产的身世。这对龙凤胎竟有三个母亲,一个是卵子的提供者,一个是提供子宫的代孕者,还有一个是与他们毫无血缘关系却又是养育他们的母亲。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由非法代孕引起的监护权、抚养关系纠纷案。

离奇的身世

罗康和陈艳是一对夫妻,2011年二人喜得龙凤胎,一家四口生活美满。

2014年2月5日,正值春节假期,年初五早上,罗康起床后感到肚子痛,就到附近的医院看病。罗康到医院后,病情迅速恶化,被医生诊断为急性重症胰腺炎,虽经全力抢救,2月7日早上,年仅46岁的罗康去世了。

对一家人来说,这无疑是晴天霹雳。一家人此时本该共渡难关,不料之后却发生一系列出入意料的事情——

而婆婆解女士指责说:儿子刚刚咽气,儿媳就去银行从儿子的账户分10次划走了150万元,而且她急着办理儿子的死亡证明,去注销儿子的户口。

解女士告诉记者,这个举动让老两口有种小祥的感觉,儿子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拥有公司80%的股份,公司的资产有3000万元左右。还有两处房产,市价大约700万元。儿媳注销儿子的户口后,拿着儿子的身份证就可以处置儿子的财产了。

而陈艳感到十分委屈,她对记者说,平时家中的钱都存在丈夫账户中,家中开支和办理丧事都需要钱,而且在转账后马上告诉了罗康的姐姐和公公婆婆。

解女士对记者说,更令她意想不到的是,没过几天陈艳拿出了一份罗康与一对龙凤胎亲子鉴定报告,这份亲子鉴定是武汉一家鉴定机构出具的。

“这是在孩子出生后第二天作的亲子鉴定,我一下子看出了问题,这份鉴定书上怎么没有儿媳的名字?”解女士情绪激动地说道,“我让她拿出她与孩子有血缘关系的鉴定报告,而她怎么也拿不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的孙子孙女是从什么地方来的?”

又过了几天,陈艳突然提出把一对龙凤胎儿女的户口从公公婆婆家迁出,理由是为了孩子要上幼儿园。公公婆婆认为她动机不纯,意在孩子的监护权,就自然不肯答应。解女士对记者说,她退休前曾是三甲医院副主任医生,陈艳的种种举动和职业的敏感使她认为围绕在龙凤胎孙子和孙女身上的疑问也越来越多。

罗康的父母拿出罗康的头发和龙凤胎孙子和孙女-的头发,在上海作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与武汉的一致,龙风胎与儿子罗康有着血缘关系。

解女士说,她向儿媳妇提出,让她和孩子作亲子鉴定,却遭到拒绝。

解女士趁其不备,伸手揪了陈艳后脑的几根头发。鉴定的结论印证了老两口的猜测,儿媳竟然与龙风胎儿女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2014年3月31日及同年6月10日,解女上和陈艳先后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在庭审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解女士夫妇与龙凤胎之间是否存在祖孙亲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提取解女士夫妇和龙凤胎的血液样本,并于2014年10月3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不排除解女士夫妇与龙凤胎之间存在祖孙亲缘关系。之后,解女士及儿媳陈艳均因故撤回起诉。

这份鉴定依然没有能够解答,这对龙风胎孩子的母亲究竟是谁?

孩子究竟该由谁来抚养?而且这意味着谁拥有了孩子的监护权,也就拥有附属在这对孩子身上巨额的遗产。据了解,陈艳按法定继承罗康在公司里的股份,便拥有了33%的股份,如果拥有了龙凤胎的监护权,也就是说,她可以控制公司51%的股份。

解女士告诉记者,儿子罗康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创办公司,当时需要资金,老两口拿出积蓄了多年的100多万元。“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发展的很好,资产达到3000万元左右,罗康拥有公司80%的股份。这些股份是罗康再婚前的财产。”

因此,陈艳与公公婆婆之间的矛盾已经不只是为了各自的遗产份额,围绕着这对龙凤胎的抚养监护权,这两个年幼的孩子到底应该由谁来抚养监护呢?双方争执不下。

揭开层层谜团

罗康的父母决定再次将陈艳告上法庭,闵行区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陈艳与龙凤胎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4月9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陈艳为龙凤胎的生物学母亲。

事已至此,谁是这对龙凤胎真正的母亲,这是知晓全部真相的陈艳无法回避而且也是必须回答的问题。她不得不道出了实情。

陈艳与罗康结婚之前各有过一次婚姻,罗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2007年4月28日,罗和陈登记结婚,婚后陈向丈夫坦诚自己患有不育不孕症,但自己又非常喜欢孩子,为了要孩子,陈艳曾两次做手术,还尝试做过试管婴儿,但都失败了。两人决定通过体外授精及代孕方式生育子女。于是,两人找到了武汉的一家中介机构,对卵子提供者的学历和相貌提出了要求,签订了代孕合同,选好了合适者,购买了她的卵子,再将罗某的精子及购买的卵子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体外授精并形成受精卵,然后非法委托他人代孕,前后共支出约80万元。

2011年2月13日,一对异卵双胞胎出生。陈艳通过非法手段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生父母分别为罗康和陈艳,并据此申报了户口。

陈艳告诉记者,其实罗康的父母和自己父母事先都知道找人代孕这件事,却都不知道卵子另有提供者。但为什么没说?是他们夫妇商议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这个秘密只能被他俩带入棺材里。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艳非卵子提供者,因而不能形成生物学上的母亲,又非分娩的孕母,亦无法将两个小孩视为其婚生子女,同时,陈艳与两个小孩也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在生父罗康死亡而生母不明的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两个小孩的祖父母要求担任监护人等要求于法有据。

法院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公布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该复函明确规定:“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复函所指向的受孕方式为合法的人工授精,孕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妻子本人。

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等。

本案中,罗康与被告陈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买卖卵子,委托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方代孕的方式孕生龙凤胎,不符合上述规定盼情形,故不适用上述规定。

陈艳与龙凤胎之间因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而不能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拟制血亲关系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加以认定。对于代孕过程中产生的提供卵子的“基因母亲”“孕生母亲”“养育母亲”各异的情况下,“养育母亲”是否构成拟制血亲并无法律规定,亦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条件,依法判决龙凤胎由原告孩子的祖父母监护。

面对一审判决,陈艳声泪俱下:“我和孩子生活了四年多,他们就意味着我的生命,我爱他们,在我看来,他们就是我的亲生子女。两个孩子出生方式较为特殊,并不能因为这个就让他们没有妈妈呀。”

陈艳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对于此案,法律界人士也有着不同的看法。一位李姓律师表示,代孕是非法的,如果通过代孕产生事实上的对孩子的抚养关系,法院因此认定陈艳有监护权,这个社会效果是非常不好的。而另一位谈姓律师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代孕,父母子女关系必须是由民法通则、婚姻法确定,非法代孕是原卫生部的一个部门规章来规定的,而部门规章不能约束父母和子女的亲属关系。

为了两个孩子健康成长

2015年11月16日上午,这起备受全国关注的案件二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陈艳认为与两个孩子通过四年多的生活已经存在了继母与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如果这一点不成立,孩子的祖父母也没有权利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依据我国法律,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有权利主张孩子的抚养权,而并没有证据证明孩子的亲生母亲(卵子的提供者或者代孕母亲)已经死亡。同时从孩子的利益最大化考虑,由陈艳来照顾、抚养孩子是最有利于两个孩子成长的。

孩子的祖父母则认为,1.陈艳基于拟制血亲提出抚养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条文,是不能适用类推亲子关系。最高院复函规定孩子的母亲需要提供卵子、分娩、抚养孩子,才能认定为孩子的母亲。在非法代孕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上诉人陈艳是孩子的母亲。此外,继母是要求孩子在婚前出生,现在这种情况明显不是。即使以非婚生子女看待,陈艳没有私生子母亲的身份。2.基因母亲和孕育母亲是否生存,陈艳有能力证明,而她拒不证明,应当推定不利于陈艳。而且孩子的基因母亲和孕育母亲出于金钱关系才生育的孩子,她们没有意愿抚养孩子,我们应当认定两个母亲没有抚养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祖父母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享有孩子的抚养权。3.孩子的祖父母没有监护权并不导致陈艳就有监护卡义,陈艳获得监护权没有任何法律规定。

法庭上,陈艳还对两个孩子祖父母的抚养能力提出了异议,爷爷已82岁,奶奶也78岁了,认为他们的年龄和身体条件都不适合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而且,他们在一审时提出,要把孩子送到美国的姑姑处抚养,姑姑与孩子没有很深的感情,这样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她在幼儿园上班,每月有固定的l万元收入,加上丈夫留下的遗产以及自己父母市中心的一套房产,完全有能力抚养两个小孩。

对此,陈艳的代理律师认为,陈艳可以以继母的身份来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在孩子生母不明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把孩子看作罗康的私生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陈艳作为罗康的妻子,可以看作孩子的继母”。

法官表示,由于此案涉及人身关系的认定,因此不进行调解,将择日宣判。

二审庭审虽然结束了,但两家老人和陈艳说起罗康时,眼圈儿仍然发红,时不时地拭去眼角的泪水。说起这对龙风胎时,脸上充满了爱意,龙凤胎的健康成长是他们的共同愿望。正如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的<法官后语》那样,两名孩子是无辜的,他们无从选择地来到这个世上,本应享有幸福的权利,却因为父母的不当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纠纷,为原本幸福的人生蒙上一层阴影。一纸判决可以裁判权利,仉不能裁断情感。陈艳毕竟对孩子有养育之恩,其所付出的真情也应得到理解和尊重。法官希望,本案双方当事人能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互相体谅、相互理解,最大限度地保障两个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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