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世功再论“法律共同体”

2016-02-26 10:27王健
民主与法制 2016年1期
关键词:律师共同体法治

王健

15年前,一篇名为《法律共同体宣言》的文章被广为传播,迅速在法律圈子内外走红。

“这些出没在公司、饭店、宴会、酒席上的律师,这些活跃在课堂、讲坛、媒体上的法学家以及那些深居简出的法官,这些人正在不断地聚集起来,形成一个独特的共同体,那就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共同体——法律共同体(legal co minunity),这些人我们概括地称之为‘法律人(lawyers)。”

这是国内学者首次提出“法律共同体”的概念,文中号召“所有的法律人,团结起来”,成长为一个统一的法律共同体,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正义,最终走向法治与民丰的文明之路。如今,15年过去了,这位学者主张的法律共同体是否“统一”?《法律共同体宣言》一文的作者、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强世功教授接受了本社记者的采访。

《法律共同体宣言》出炉前后

15年前,强世功还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名讲师。

年轻而才华横溢的他在学术研究中发现,在上世纪90年代,lawVer这个词通常被译成“律师”,偶尔会翻译成“法律家”。可在美国,由于法律职业内部有很强的流动性,因此lawyer往往是指受法律教育并从事法律职业的群体。为此,强世功提出“法律人”这个概念。

“写《法律共同体宣言》一文,是受到当时很著名的刘燕文案的启发。”强世功说。

1999年7月,北京大学博士生刘燕文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大学拒绝给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将母校告上法庭。

“当时,北大法学院组织了这个案件的讨沦会,包括双方律师甚至法官。在这个案子中,双方律师尽管立场不同,但是他们所使用的语言、推理以及背后的理念往往是一致的,反而当事人刘燕文很尴尬,他不理解别人在讲些什么,甚至他与自己的律师都没有办法沟通。作为一名理工科博士生,他在这套法言法语面前是失声的,在整个事件中原本的当事人反而成了旁观者。”强世功回忆道。

这个案件给强世功的感触特别深。让他意识到,“法律人”这个职业群体甚至社会阶层的兴起,这个群体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拥有了一套和大众完全不一样的话语体系,甚至思考问题的方式。

在强世功看来,“无论是最高法院的_人法官还是乡村的司法调解员,无论是满世界飞来飞去的大律师还是小小的地方检察官,无论是学富五车的知名教授还是啃着馒头咸菜在租来的民房里复习考研的法律自考生,我们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法律共同体。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风格、共同的气质,使得我们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一个相互认同的意义共同体”。

由于当时中国处在司法改革、建立法治国家的探寻阶段,提出法律人的概念的同时,强世功还希望探究一下法律人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扮演什么角色。那个时候,许多人对法律人群体的兴起抱有很大的期待,希望通过法律人一套完全新的话语体系、知识体系和法律规则体系来塑造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就是法治。

强世功意识到,这样一个正在形成的共同体,“政治家想驯服他们,道德家想压制他们,资本家想贿赂他们,普通百姓想躲开他们”。“正是处在这样一个关节点上,法官、律师和法学家究竟是成长为一个统一的法律共同体,还是在被权力勾引、利用的同时,彼此走向敌对和分裂?”

这些对法律共同体精彩绝伦的阐述后来都出现在了他的文章《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发表在2001年《中外法学》杂志上。

15年后统一的法律共同t仍未出现

然而,15年过去了,“统一”的法律共同体并未出现。相反,共同体内部“分裂”的态势日趋明显。

有媒体这样描述共同体内部的“分裂”态势:律师为检察官所指责,甚至招来牢狱之灾;法官被律师“死磕”;律师互相攻讦;某些法学教授在金钱驱使下,违背法律良心提供“法律意见”。更不必说,同一个共同体不同的两重天:体制内的司法官员嫉妒体制外的律师日进斗金,体制外的律师羡慕体制内的司法官员大权在握。他们互相指责或相互勾结。无论是“拉人下水”抑或“逼良为娼”。

强世功认为,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分裂有多方面原因,这种分裂既有角色定位分歧,也有知识传统的分歧。

强世功说,角色定位的不同导致律师与检察官和法官之间的分歧。而知识传统的分歧是因为我们的法律及其背后的法学具有很强的移植品格,西方不同的法学传统对我们的法律知识产生不同的影响,导致我们部门法的知识谱系因为来自不同的传统而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知识和思想背景。

“比如说在刑法、民法领域,采用德国的民法传统,由此形成了言必称德国法和日本法的状况。概念法学和法律教义学盛行,刑法学家和民法学家普遍忙于建构法律语言的概念大厦,但却甚少研究中国普通人的社会生活状况,很少关注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以及中国人的所思所想。德国民法典乃是德国人的圣经,是德国人生活方式的提升。德国法被看作和德语一样,乃是德国民族精神的体现。而今天,我们的民法学家和刑法学家谁敢自豪地说,我们的刑法和民法是中国人的道德情感、民族精神和生活方式的体现呢?”强世功说。

“在经济法领域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强世功举例说,“比如公司法、金融法、证券法、国际经济法等领域,我们基本上全面移植美国的法律。在这个领域中,法律经济学很流行,因为美国入主张实用主义,流行法律现实主义,对概念法学持很强的批判立场。我们的诉讼制度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建构起来的,但诉讼理念却是美国诉讼法的理念,司法改革中引入美国模式的对抗制,必然出现法律人的知识、理念和主张与现实制度之间的冲突问题。”

法律人与主权者的关系是核心问题

法律职业内部的严重分化,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教授之间的隔阂,让强世功注意到,在强调法律人共同体的时候,特别是“法律人治国”时,许多人可能会有一种错觉,似乎这个政治共同体就是由法律人决定的,法律人似乎应当天然地成为这个政治共同体的主人。这种错觉对法律人而言,往往会变成一种致命的诱惑。

2003年,河南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宣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规条款因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抵触而无效,引发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严厉的回应。在强世功看来,如果所有的地方法院都这么做,宣布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条款因为违背宪法而无效,那么想想看,中国必然陷入司法割据状态。法律人希望自己在政治共同体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可以否定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通过的法律,但这样带来的后果可能也不是大家所希望的。

为此,2003年,强世功出版了《法律人的城邦》,意在提醒法律人必须意识到自己是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的一部分,需要考虑如何处理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关系。政治共同体属于全体人民,法律人仅仅是其中的一分子,而人民或者说主权者才是这个共同体的塑造者或主人。法律人始终需要考虑与人民的关系,或者说与主权者的关系。

然而,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的司法改革,到后来的“三个至上”,再到近年来整体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在过去的15年,在法律共同体内部仍然引发很多的争论。

“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法律共同体和人民大众的关系,从学理上就是处理法律人和主权者的关系,在实践中就是处理法律人和执政党的关系。”强世功说。

在他看来,在法治社会下,法律是最高的准则,法律人无疑要服从法律。但是,如果法律本身包含了政治的内容或者说法律就是为了实现政治目的,那么如果要准确地理解这种法律的意涵,就必须首先理解政治或其政治目的,否则就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意涵。

最典型的就是近年来在司法过程中,要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许多法律人对司法的“社会效果”怀抵触情绪,认为这是执政党的政治要求,不是法治社会的要求。这种看法显然是对法治的误读。

“法治不是真空中的法律关系,而是特定政治共同体、特定历史文化传统中的法律关系,法治的原则可能是普遍的,而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必然是特定政治、历史文化的产物。由此,同样的法律规则,在西方国家中的理解和落实也是不同的,这恰恰是考虑社会效果的结果。”强世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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