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兆琨
随着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律师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介入在时间上提前、在范围上扩大、在程度上更深,将有更大的作为和影响力,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新形势下,检察官和律师如何在履行好各向职责使命种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当前,制约检律关系健康发展的瓶颈是理念陈旧,而广东检察机关对于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一直因为“理念先行”走在伞国前列,推陈出新的速度和与时俱进的举措都让人应接不暇。
“大数据”助力新型检律关系
“回复速度很快,阅卷非常便捷,真是没想到。”2015年12月lO日,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成之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接受采访时表示。
2015年12月8日凌晨一点左右,赵成之向该院案管中心邮箱发送了预约阅卷的电予邮件后,当天上午十点多,她的邮箱弹出了“您有一封新邮件”的提示。打开一看,原来是该院案管中心的回复邮件,告知预约阅卷成功,并详细列明了需要携带的材料。“这就是海检速度。在这里,我深切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对律师的体谅和尊重,这种尊重是有温度的。”赵成之感慨道。
早在2010年11月,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就开创了律师阅卷“数字化”模式,利用高速扫描机和隐私信息技术处理等,率先实现纸质卷宗百分之百数字化,建立面向公众的案件查询机制,及时将公诉案件的受理、退查、延期、上调、管辖请示、移送法院等流程信息在院门户网站上更新。根据查询到的案件信息,律师可通过电话和现场预约阅卷,也可以随时进行电子邮件预约、微博或微信预约。
“数字化阅卷人大减少了律师阅卷的时间和费用。”案管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案件资料数字化占用的存储容量很小,一张CD光盘可以存储两万页纸质案件资料的内容。而过去律师阅卷时,一个普通案件需复印近100页案卷,遇到大案、经济案就更多了。
“数字化律师阅卷是适应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未来发展方向的全新模式,也是检察机关适应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必然结果,进一步增强了公诉人质量为先、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对我院公诉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对培养专家型公诉人,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海珠区检察院检察长蔡世葵说。
除了数字化间卷,律师还可以在海珠区检察院案管中心一站式办理查询、阅卷、会见申请、调取证据、提出辩护意见等相关业务。采访中,对于这种“一站式服务”,许多律师反映,阅卷成本高、费时久的时代已经过去。由于各级检察院都采取卷宗扫描的方式,律师要阅卷,带一个U盘,花一分钟拷贝即可带走。
理念先行是关键
“由于国家对司法机关政策的倾斜,从技术和财力上来说,广东省检察机关的先进做法在全国推广几乎不存在障碍,但是,现在的问题主要还是在理念方面。”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看来,大数据化使得律师有更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但是,这些措施方便了律师行使辩护职能,必然会制约控方行使控诉职能,在某些检察官看来,这可能是利他损己的举措。因此,能否超越这种错误的认识,可能就成为海珠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一种制约因素。
“对此,我不是很乐观。因为,很多地方司法机关的领导和检察官可能在观念深处并没有确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即检律双方都规范执业,在法律所设定的游戏规则内,良性互动,理性对话,追求司法公正。如果没有这种信念和价值观的共识,海珠模式的推广将存在一定的困难。”梁根林补充道。
不可否认,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扩展对职侦工作带来诸多积极影响,除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外,对于督促职侦部门转变执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同样处于侦查部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渎局侦查员李栋从两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建议:首先,转变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检律双方的法律职业认同感。在法治的框架内,检察官和律师分工虽然不同,但双方捍卫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目标一致。新时期检律关系,只有双方凝聚法律职业共同体共识,才能增进检律关系向良性发展。其次,设立交流平台,推动检律双方的良性互动。在同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前提下,检律双方应加强互动交流,比如加强检察官协会和律师协会之间的沟通,多召开研讨会,对一些疑难案例和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做到“个人之间少往来,组织之间多沟通”,使检律双方的协作和互动更加密切和多样。
重在畅通检律沟通渠道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听取律师意见成了刑事诉讼中必经的程序之一。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检察官及律师之间存在着程序不明、场地不清、沟通不畅等问题以及办案纪律方面的考虑,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直接见面听取意见的凤毛麟角。
对此,广州市检察机关在2015年7月颁布了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规定,大力推动了听取意见的工作,听取意见的次数也直线卜-升。截至目的,广州市大约为1000次。此外,广州市两级检察院均建成了统一规范的集律师接待、律师阅卷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律师接待室,包括26间听取律师意见室。
在听取律师意见的同时,海珠区检察院还将动态督查落实到了“纸面”上。律师递交申请阅卷资料的时候都会附上一份“辩护律师法律意见书”,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收取,最后归总到对应的承办人手上。另外,律师阅卷完毕后也要再签署一个阅卷情况反映表,这份表格最终也会到达相关的公诉人手中。重大案件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同样是通过案管中心这个渠道去连接。律师可以通过邮件的形式提出会见申请,检察院由专人进行回复。
听取律师意见的渠道畅通了,一出现律师意见不合理的情况时,义应当如何应对?海珠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复军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案件承办人都必须保持理性客观的态度,关注的重心要始终放在案件的事实证据问题上,加强分辨能力,清晰判断合理或者不合理的行为,对于有意为之的不合理的行为也要保持理性。 “毕竟是法律监督监管,不能因为律师的不理性而针锋相对。律师提出的合理调查取证意见也要支持,现在我院案件承办人都达成了把律师意见作为提升办案质量可以依靠的力量这一共识,并且正在积极履行当中。”
对于广州检察机关的举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欧永良说:“新型检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创新,这种创新着眼于新型、着眼于相互尊重和相互监督,这样一种新型关系的构建,既需要沟通和磨合,也需要完善和改进。从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角度来看,律师和检察官共同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应该对这样一个共同体的建设和新型关系的构建,有责任、有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