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林波
嗣诸法要:赵宜真的道教仪法思想诠论
蔡林波
[摘要]道教仪式及法术的伦理、哲学基础及其实践方法的正当性如何,是道教历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理论问题。对此,元末明初道教思想家赵宜真作出了关键的理论贡献。首先,面对儒、佛的批评,赵宜真从历史和伦理思想方面论证了道教仪法的道德合法性根据;其次,赵宜真从哲学原理层面,提出“心性本体之理”和“感应通神之理”,从而确立了道教仪法的形上义理基石;最后,针对道教仪法“体用胥失”的实践状况,赵宜真提出了“体用相须”“道法一致”的理性化方法原则。历史来看,赵宜真的仪法思想对道教科仪、法术的合理化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赵宜真;道教;仪法思想;诠论
在道教史上,赵宜真(?-1382,号原阳子,江西安福人)是一位极具仪法实践性和思想深度性的思想家①如盖建民、陈龙认为,赵宜真“道脉传承与思想颇为丰富多元,集儒、释、道于一身,兼通道教内炼南北二宗之学,集全真、清微、净明诸派之传,尤被清微、净明两派尊为嗣师”。有关赵宜真的生平、师承等情况参见盖建民、陈龙:《赵宜真道脉与著述文献新考》,《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目前,学界关于赵宜真的相关研究,已取得诸多方面成果。然而,对于他在道教科仪、法术思想理论建设方面的贡献,却未见深入分析和总结。考其史实,赵宜真对于道教仪法体制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理论思考,其思想内容对于道教科仪、法术的合理化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推动作用。
历史上,道教传统的科仪及法术活动经常遭致儒家、佛教知识分子的批评,其历史传承与伦理合法性不断受到质疑。自幼精习儒学、博通经史的赵宜真,自然深晓道教科仪、法术所受之攻讦。故,他在删订道门诸科教经典的过程中,尤其重视对道教仪法之历史与伦理正当性的辩护。
(一)道教仪法的历史根据
历代贬谪道教科仪法术者,多指其无正统文化传承史据。如,唐房玄龄论:“道书之流有三十七家,大旨皆去健羡,处冲虚而已,无上天官符箓之事”[1](P1093);道教上章斋醮符箓法术之事,乃“经史无闻焉”[1](P1093)。元谢应芳亦指出:道教仪制“殊无义理”[2](P46);且“道家以老子为师书,亦未尝有設醮之論也”[2](P190)等等。在此背景下,赵宜真撰《玉宸登斋内旨》一文,则简要阐明了道教仪法的历史渊源及其根据。
约古者祷祠祭祀之法,为道家吁天事帝之科,盖始自玄中大法师,而阐于汉代张天师。其后,诸宗
匠继出,则著以科文,设为朝范,其法渐备,而其教大行矣。[3](P745)
赵宜真认为,道教仪法源自于先秦道家“古法”,并提出:道教仪法的发明,正是渊源于老子(在道教中,“玄中大法师”即指“老子”)施设的“道家吁天事帝之科”[3](P745)。其目的无非是欲表明:道教仪法体系的发明和传承,乃具有文化正统性的历史渊源。按,老子被道教尊为“玄中大法师”,其说出处似为甚早。宋谢守灏《混元圣记》卷一引三国吴徐整《三五历纪》云:“元炁肇始,有神人号天皇。时老君降世,号通玄大法师,一号玄中大法师。”[4](P780)后世道门中人把老子尊称为“玄中大法师”,实即奉老子为道教仪法体系的最早创立者和传播者。如,唐《一切道经音义妙门由起》引《老子经》云:“号老子者,道之应形也。形见名出,号遂生焉。而才德周备,兼该济度,功业无双,诲诱无倦,总曰无上老子玄中大法师。”[5](P725)又,唐杜光庭《道德真经广圣义》云:“老君于上三皇时,人尚淳朴,以龙汉元年,号玄中法师,以《上清圣教》一十二部大乘之道开度天人也。”[6](P319)自此以后,道教立“斋坛三宝”牌位,皆以“太上无极大道(中)、三十六部尊经(左)、玄中大法师(右)”[7](P477)为基本形式。南宋金允中认为,此“三宝所出牌位,出广成先生斋科,诸方奉行”[7](P477);“至于斋坛书三宝牌位,诸家所传杜仪,皆曰太上无极大道、三十六部尊经、玄中大法师,如此三位而已”[7](P478)。由此可见,自唐代杜光庭删订道教科仪制度之后,道教诸派举行斋醮仪式时,皆统一礼奉老子为“玄中大法师”,也就是把老子视为道教仪法的开创者和传播者。
因此,赵宜真强调道教仪法根源于老子且传承有绪,乃符合道教传统一贯的说法。尽管这是一种具有神学意义的历史建构,但亦非全无所据:一者,道教仪法之内容,确为根源于上古中华仪式及巫术文化传统。此一点,正如马端临所言,“(道教仪法)乃古者祝史巫觋荐信鬼神之遗意,盖理之所有,而亦人情之所不能免也”[8](P1811)也。二者,道教仪法在思想方法、价值取向上,确为一直以融贯、遵循老子之“道”理念为宗旨。虽然马端临认为,“特不当指太清为老子”[8](P1811)。但是,道教仪法体制奉老子为“玄中大法师”,实有其思想、精神意义上的历史与文化传承性。
(二)道教仪法的伦理性质
道教仪法及其实践,是否符合正统伦理原则?这是赵宜真更须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历史上佛、儒大多批评者认为,道教仪法不仅违背儒家正统礼仪规范,且不合老庄道家清静无为之旨。他们往往指道教“醮事章符”为“消灾淫术、厌胜奸方”[9](P500),其“从天地、山川、星辰、岳渎,及安宅、谢墓、呼召魂神,所营醮法……先奏章,请呼将军、吏兵,道士等皆执手版,向神称臣,叩头再拜,求恩乞福,与俗并同”;“依《尚书》《周礼》,国家自有祭法,皆天子亲所敬事”,“本非道家之神,亦非道士所行之法,云何今日乃用道士醮祭,大乖礼教?”[9](P500)
针对佛、儒之严厉攻讦,赵宜真直截了当地提出:“或议其(道教)以士庶而吁天事帝,类乎淫祀,学者疑之,愚谓不然!”[3](P745)我们知道,在儒家礼仪思想视界中,“祭天”或“祀上帝”应属天子帝王权力范围之事;如若他人僭越,即当属“淫祀”。可是,道教科仪制度传统恰恰认为,所有人不分等级(士庶)都可以“吁天事帝”。这一看法,当然会招致儒家的严厉指摘。为此,赵宜真认为,道教“以士庶而吁天事帝”[3](P745),有着充分的经典与伦理合法性依据:
其一,具有古代经典依据。赵宜真指出,古代儒家经典表明,上古时期的“桑林之祷、金滕之书”[3](P745),并非君王及大臣们的专属职权,普通人亦有向天地神灵祈祷的权利。例如,按《论语·述而》记载,一次孔子生病,子路请求为老师病愈而向上天祈祷,并引《诔》“祷尔于上下神祗”之言为依据,而孔子的回答是:丘之祷久矣!据此,赵宜真认为,子路为孔子请祷于天,就是出于父子师友之情;且《诔》《书》皆言民人“斋戒沐浴可以事上帝”,则知“古之士庶,未尝不有事天请祷告之事矣”[3](P745)。赵宜真此论,实为承续、发挥了马端临之于道教仪法的同情观点。马端临亦曾引“子路祷神”以及孟子“斋戒沐浴则可事上帝”之言,来为道教祈祷天神地祗的伦理合法性辩护,认为道教仪法虽“不当僭有所祈”,但“古今异宜,礼亦因时而以义起”,故“先儒讲论及此,固未尝病其僭渎,而必欲复古之礼制也”[8](P1811)。可见,即便是儒家中人,亦有开明如马端临者,对于道教仪法体制的伦理正当性予以充分肯定。
其二,体现道家生命平等观念。赵宜真认为,向天地神祗请祷,应被视为每一个作为生命主体的人所拥有的平等权利,而并非天子诸侯的专属特权。其论曰:
而况人物之生,初无贵贱之异,虽各由父生母育,然皆负阴抱阳,戴天履地,立乎两间,列为三才,呼吸二气,无有一息之间,如在父母胞胎之中,则是乾坤又为一大父母。而大君为父母之宗子,百姓犹父母之庶子耳。子之有事于祷祠,诚岂不格于父母?以此观之,吁天事帝之理,上下通行,岂专为天子诸侯设耶?礼曰:天子祭天地,诸侯祭山川,如祀圆丘,祠后土,封泰山,禅梁甫,此又国家岁时常祀之典,固有等差,而非有事于请祷者比也。[3](P745)
此论乃以道家生命观作为道教仪法的伦理基石,提出人类所有个体成员作为平等的生命主体,其与天地之间构成一种普遍的“父母—子女”关系。如此,每一个人与天地之间都构成一种天然的、本质性的生命伦理关联。任何人祷祠于天地,皆符合于父母的伦理原则。所以,每一个人皆可以成为祭祀天地神祗的仪式主体。可以说,正是在这一点上,道教显示出了与儒家礼仪伦理上的区别:与儒家基于社会等差秩序的礼仪原则不同,道教更多的是基于生命平等原则来建构其仪法体制,因而体现出了一种平等性和普适性的生命伦理精神。
其三,契合儒家修身伦理原则。自宋以降,道教仪法也一直有适应、契合儒家理学修身伦理的努力①关于赵宜真对宋元儒家理学思想的整体融摄,可参见:胡锐、赵宜真的《理气论及其思想史意义》,《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如,宋清微派创立者黄舜申论:“道家之行持,即儒家格物之学也。”[10](P286)赵宜真进一步提出“心与理融、天人合德”的修道方式,强调把儒家理学格物穷理、日常反省的修身方法融汇于道教仪法修持的过程中:“观达于理、久而渐通”,“倘平居能加修德辩惑之功”,即可“至行坛之际,发号施令,倒取横拈,莫非妙用”[3](P715)。赵宜真此举,实际上是以儒家“格物穷理”来阐释道教仪法的实践伦理。赵宜真还尤为强调,道教法师当学习、遵循儒家“克己复礼,成己成物”的道德实践原则,应具有爱人恤民之心:“法师行持,当哀怜民庶,为忏罪尤,斋肃身心”[3](P715);应持守“为国为民,兴利除害”,“常行符水救病,祭炼鬼魂八十万众”[5](P88)的仁爱恤民精神。
综上所述,赵宜真一方面创造性地弘发了道教强调生命本体性、生命价值平等的传统伦理精神,申明了道教仪法的历史与道德正当性;另一方面,他也通过汲取儒家伦理思想成分,赋予了道教仪法新的实践伦理内涵。
宋代以后,道教新出教派纷呈,教义思想和实践方法亦多有创新。然在此背景下,道教仪法不论是在义理规范还是操作程序上,都出现了紊乱情况:仪法“阅世既久,流弊滋多,万户千门,纷然并起”[3](P772),或有人“学无所就,正唯甘心冥行而已;甚而敷扬浮泛,巧好声容,驰逞文辞,致饰于外,务以悦人以沽名利”[3](P772),从而造成“水火之先后既殊,诀目之详略弗一。或非此而是彼,或是此而非彼”[3](P772)的状况。
赵宜真认为,造成道教仪法紊乱的根本原因,乃在于当时道门中人未能真正理解或把握道教“仪法之理”。如,有科书诀目甚详,“本为下士体未洞真,使遵而行之,庶几心念有所持执,不致他想。奈何后学未能悉究其理,徒为繁琐所惑,念想专驰于外,神气不得凝聚”[3](P772)。有科书诀目简略者,“本为下士多务外事,乃削其繁琐,使知用工于内,庶几神凝气聚,体立用行。奈何后学竟不能操修于内,徒为简略所误,适以资其疏慢卤莽之谋”;有人“欲求其理”,也是“一齐人和之,众楚人咻之。若此者,不可枚数”[3](P772)。因此,参求、发明道教“仪法之理”,乃为赵宜真自觉担负的重大历史使命。那么,赵宜真所要阐发的“仪法之理”,究竟是什么呢?
(一)心性本体之理
在道教仪法实践中,究竟如何实施“内丹外法”或“内道外法”原则?对此,之前许多道教思想家已作过探索,并确立了“道体法用”的理论原则②自宋以来,“道法体用”或“道法一致”之说甚为勃兴。如,北宋雷法创始者王文卿率先提出“道乃法之体,法乃道之用”(参见《道藏》,第29册,文物出版社,上海书店,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343页)的理念。李少微《道法枢纽》更提出“法法皆心法,心通法亦通”(参见《道藏》第4册,文物出版社,上海书店,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75页)的思想。宋元之际,“道法体用”说已成为道教思想主潮,当时道教思想界代表人物如黄舜申、李道纯、杜道坚等,无不以弘阐“道法体用”思想为务。。然而,赵宜真认为,要真正解悟和实践“道体法用”原则,必须“发其两端,而会于一理”[3](P773)。也就是说,必须参求会通“道”“法”两端的“理”,才能真正贯彻“道体法用”原则。那么,赵宜真所言之“一理”,究竟何谓?这个“一理”,实质上就是“心性本体之理”。赵宜真认为,修“道”和施“法”,本质上皆为仪法主体参悟“心性本体之理”的过程,同时亦为融摄体、用的仪法修持过程。何为“心性本体”呢?对此,赵宜真作了精辟概括:
天地至大,人生其间,一身至微,而能与天地相参,而曰三才者,唯此心耳。此心之体,在乎天地之先,而量包乎天地之外,主宰一身,该具众理,本来至善。[3](P772)
在赵宜真看来,“心体”即“道体”,“心”不仅是人作为一种主体性存在(能与天地相参)的绝对根据,而且是一种先天性的宇宙、生命本体存在。归结到人之道德实践领域,则此“心之体”是“本来至善”的道德本体根据。据此,赵宜真认为,道教法师最根本的修持,实质上就是“习善修心”:
若习于善,则此心广大光明,与天合德,是名曰白业。若习于恶,则昏昧傪塞,同地卑污,是名黑业……我心广大光明,则幽冥亦成天宫净界;我能修持正道,则鬼神感悟亦返邪归正矣。[3](P772)
如此,赵宜真相当圆融地建构起一种基于心性本体论的修持方法。这种方法论,乃以“心”为本体,融摄修道与施法的效应机理,同时对其道德价值属性加以肯认,从而在理论上疏通了“道体”与“法用”的逻辑一致性及其伦理合法性。赵宜真最后总结:“且夫道乃法体,法乃道用,体用一致,不外此心。所谓道外无心,心外无道,法皆心法,心通法通者,此也。”[3](P707)
其二,感应通神之理。众所周知,道教尤为重视“感应”作为仪法的效应机制作用,以为“若欲劾召百神,皆须积斋成功,感应自然,乃可召之”[11](P560),甚而认为“天下之道,感应而已”[12](P46)。然而,赵宜真发现,当时很多道教法师往往拘泥于仪法的外在烦琐程序,并不真正明了其中蕴含的“感应通神之理”:
如诸派奏章法中,有用一符,出一官,仍呼某官某服饰,存自某处某窍而出,前后礼念存思咒诀,不胜其繁。原其立法初意,只为下学道眼未明,放心不检,故设此以拘其形骸,系其念想,或可感格。奈何后学不究感通之理,竟尔自划,但以宣科念咒、掐诀烧符、令色华音、驰心外想为务,徒以乱其神思,困其肢体。至朝奏之际,精神已昏散矣,尚何望其有所感格哉?岂知朝奏之法,其文在是,其实不在是也。今考玉宸斋法奏章内旨,独为简捷。因记师授进止节次,与夫吉凶眹兆,著为定式,以备遗忘。然求其要领,只在存思一项而已。[3](P745)
在此,赵宜真以章法为例,特指出其修持本质在于以“存思”来达致“感格”。所谓“设此以拘其形骸,系其念想,或可感格”[3](P745),就是说,道教仪法中所规定的诸多行法种类、形式和次第等,都是为了促使法师能够通过“存思”而感应通神所设的辅助手段。赵宜真反复指出,实施仪法的关键在于法师本人是否具备了“天人合德”的感应能力,这是“不变之理”;至于“祝存、服色、器杖”以及“书符、咒水”等,则皆为引导法师集中心力,感应通神的辅助手段,并不曾有机械不变的“定形”[3](P746)。
为此,赵宜真正式提出了“至诚感神之理”[3](P745)的概念。他特别强调,道教仪法行持的“感应”原理,应以“心诚相感”为根本通则:“矧鬼神之于人,非可以声色相通,惟可以心诚相感。”[3](P772)在仪法境域中,那些外在的次第程序、手段、器物及场所等要素,并没有直接感应通神的功能属性;而是“心体之我”(非“身体之我”)作为仪法主体的人自身,因其悟明自我心体,成为“纯一”的天性存在,才是真正的感应主体。感应主体不仅指斋肃身心、收敛精神的法师和学道之士,亦包括那些“尽敬尽诚、躬亲柢奉”的斋主及“投坛善士”[3](P772)等。
按,把“心诚”或“诚”作为交通人、神的内在机制,系宋元道教仪法思想一贯之理路。宋萨守坚提出,“道家之行持,即吾儒格物之学也,以正心诚意为主”[13](P215)。元李道纯亦论:“诚能为之于未有,感之于未动,见之于未萌。三者相须而进,无所感而不通,无所事而不应也,无所往而非利也。”[10](P486)在此基础上,赵宜真更提出:“至诚感神之理,天且弗违,况出神官之在我乎。我之一关牢锁,则百关俱牢,一窍开则九窍俱开,一神动则万神俱动矣,又何必逐一思想而出之耶。”[3](P745-746)此所谓“至诚感神之理”,指仪法主体一方面需彻悟心性本体,修“身中造化明了静里之工夫”;另一方面,又须“察天地之气候”,“得天地气候相符”。二相统合,以“存养之功,求感通之实”,则可“发挥其感通之理可必矣”;相反,如果“惟以登坛祝咒叱咤为务,其于祖师之心法既违,天人之机缄胥失。如是而求感应,万无此理”[3](P715-716)。
总之,在赵宜真看来,参悟“心性本体之理”与“至诚感神之理”,是一种既融合亦超越了儒家“格物穷理”及“正心诚意”工夫,而通达于“天人合德、此感彼应”之境界的修道仪法轨则。
赵宜真在致力于建构仪法伦理、哲学基础的同时,亦尤为重视实践操持的方法原则:“宜真猥以菲材,叨承正派,暇日讨论道法体用之旨,辄将师传四派归一宗谱”;“宜真自幼慕道从师,盖掌窃窥于此矣。幸蒙师授,佩服不忘,第金火返还之方,栖神导气之旨,未能自明,于是博参旁求,始得要领,乃知体用相须,道法一致,唯操存施用之不同耳”[3](P773)。可见,体用相须、道法一致,是赵宜真得出的仪法实践方法原则。其具体做法如下:
(一)“知行并进”“成己成物”
所谓“知行并进”,是指法师一方面需努力修习道教仪法理论、具体程序及方法“知识”,“尤当平居暇日,博访真师,讨诠妙义,究返阴成阳之理,明拘魂摄鬼之方”[3](P772),此谓之“知”;但另一方面,更需通过修炼真正领悟和践行这些“知识”,以促使自我身心归于“心之体”,“万一世缘牵纽,酬应所拘,亦当暂停俗务,斋肃身心,收敛精神。书拂符箓行坛之际,直须人我两忘,声色俱泯,忘情绝念,然后从容详缓,次第奉行”[3](P772),此谓之“行”。赵宜真“知行并进”的思想,显系受到了儒家知行观的影响,强调的是必须落实于日常生活的心性修炼工夫。
所谓“成己成物”,是指法师通过“知行并进”的修持,在先成就自我——回归心体、与道合一的前提下,而后才能去成就他人——救度他人和众生。赵宜真强调,道教法师作为救度众生的仪法主体,“必先成己而后成物,所谓先觉后觉,自度度他者也”[3](P772);“夫炼师者,本为幽冥鬼神之模范。若模不模,范不范,于济度之功何有哉……我心广大光明,则幽冥亦成天宫净界。我能修持正道,则鬼神感悟,亦返邪归正矣。倘自己身心邪妄,而口说正法,徒为鬼神窥笑,愈增障蔽,又安能承水火炼度之功哉?”[3](P772-773)总之,在赵宜真看来,法师必须修悟“心性本体之理”,以至于“我心广大光明”[3](P773),才能成为真正合格的法师,才可真正发挥仪法的功能。
(二)“法皆心法”“出乎自然”
赵宜真认为,在具体的仪法操持过程中,法师必须以“心法”为主导,把“心诚感应”作为仪法行持的效应机制。其实施方法是:在行持仪法过程中,仪法主体应使自己回归并保持“凝神静虑”“物我两忘”的心性本体存在状态,“先澄心如镜,存金光,从念起,便觉虚空之炁升入无形之内……为造化之主,便呼召雷神,从天下降,自地涌出”[3](P692),如此,即可达致“出入有无、自然合道,行住坐卧,皆可为之”[3](P691)的效果。
为此,赵宜真对于道教仪法诸环节的“心法”操持要领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说明。例如,凡书符篆,必“先凝神定虑,物我两忘,倏忽间便见天真,即举笔书符”[3](P689);然后在书写过程中,“皆须闭气,一笔扫成”[3](P689)。凡祈雨告讫符章经道之类,若“心不顾矣,即入静室静坐,或澄默、或守道、或持经皆可,切不可念念欲其报应”[3](P690)。又,凡诸炼度之法,世间往往“其说不一、各有主张,不明身中水火之源,但取外象而求之,噫妄矣!予之所见不然”[3](P689),“夫炼度者,以我之阳炼彼之阴;以我之贤,炼彼之愚……凝神静虑,平炁定息,瞑目端坐,意居中宫,俟其大定”[3](P690),如此等等,皆可谓“道法出乎自然而然,所以神妙故也”[3](P691)。由此,赵宜真把主体心性工夫与仪法行持过程,加以了高度的有机统一,并总结出“道法出乎自然”的方法论原则。
(三)“不拘形骸”“简易积诚”
既然“法皆心法”,那么,外在的仪法程序、技术及法物等,也就不再成其为仪法的本质要素。对此,《雷奥秘论》指出:“万法以心为正,其法简易,不若有为,不落无作,不贡存想,无泥虚文,无祭祀,无祷祝,若此比诬谄也。”[10](P135)在此基础上,赵宜真更强调提出,仪法行持必须坚持“不拘形骸”“简易积诚”[3](P745)的原则。
在赵宜真看来,作为心性本体的自我才是仪法主体,是仪法真正的“灵魂”及内在本质要素;而仪法之“形骸”,只不过是为实现或促成“心体”发挥效用的外在辅助手段而已。他经常提及,“清微祈祷,本无登坛,出入自然,安有法用?”[3](P690)“清微祈祷,本无登坛,何也?”——“所谓天地大天地,人身小天地。我之心正,则天地之心亦正;我之气顺,则天地之气亦顺矣。故清微祈祷之妙,造化在吾身中,而不在乎登壇作用之繁瑣也。”[3](P715)因此,法师行持仪法,应以“简易积诚”为则,力求扫除烦琐程序:“前后礼念、存思、咒诀,不胜其繁。原其立法初意,只为下学道眼未明,放心不检,故设此以拘其形骸,系其念想。奈何后学不究感通之理,竟尔自划;但以宣科、念咒、掐诀、烧符,令色华音,驰心外想为务,徒以乱其神思,困其肢体,至朝奏之际,精神已昏散矣!”[3](P745)当然,赵宜真并非全然否定仪法之“形骸”要素的辅助性功能;而是强调应更重视“求其要领”——明悟内在心性本体、参究天人感通之理,才是实施仪法的本质环节。
秉持“悟明心性本体”的施法原则,赵宜真对执着于“外”的“术数”及其方法作了严厉批判。他指出,许多后学忽略了对于“道体”或“心体”的内在修持,而专务于“法用”技术及其目的实现。此非“道法”,而是“术数”。道教清微派认为,真正的道法有三个层次类型:一为“道中之道者”,乃“一念不生,万物俱寂”;二为“道中之法者”,“静则交媾龙虎,动则叱咤雷霆”;三为“法中之法者”,“步罡、掐诀、念呪、书符”;外此“则皆术数”[3](P674)。赵宜真进一步判明“术数”与“道法”的本质区别,乃在于“术数”非以“道”为本,而是以“术”为宗。换言之,“术数”执行的是“操修于外”的方法与途径,它力图通过外在的仪式技术及手段,而不是基于主体自身的心性本体之力量,来达求目的。例如,“附体、开光、降将、折指、照水、封臂、摄亡坠旛,其鬼不神,其事不应,皆术数也,非道法也”[3](P675)。事实上,赵宜真认为,如果脱离以觉悟道体或心性本体为根基,那么,所有的外在仪法技术及其要素,皆可谓为“术数”,而非“心法”或“道法”——画符、掐诀、念呪、炼度等等,无不亦然。
综上可见,赵宜真不仅从理论上明确了道教仪法的心性化原理机制,而且从实践上贯彻了其所追求的“体用相须”“道法一致”[3](P773)的方法理念。
历史来看,随着宋代道教心性论思潮兴起,道教的科仪、法术体系同时也面临着重大的时代转型,此即道教传统以“外求”为突出特征的仪法技术体系,开始转向以“修内”为核心的仪法实践路径。元末明初的高道赵宜真,兼习各宗道脉精粹,发明其理、会通万法,对于道教仪法的这一次转型,可谓作出极为重要的理论贡献:首先,赵宜真对道教仪法的历史、伦理合法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他不仅梳理了道教仪法的历史文化渊源,而且通过汲取、融合儒家理学思想成分,建构起了道教仪法的伦理支持理论。其次,赵宜真对道教仪法的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根据进行了缜密论证。他顺应当时心性论思想潮流,把仪法的发生本质机制,归结为主体参悟“心性本体之理”的过程,从而为道教仪法奠定了新的理论基础,并提升了道教仪法的理论思维层次。最后,赵宜真对道教仪法的实践方法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和概括。他创造性地提出了“体用相须”“道法一致”的心性化实践方法及路径。此一观点的提出,实质上意味着道教仪法从传统“外求诸物”彻底转向了“内明心体”的实践路径,从而实现了其方法论意义上的真正转型。
总体而论,赵宜真所建构的仪法理论,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心性本体论的道教仪法体系整合。他通过对道教仪法的伦理合法性、哲学本体论依据,以及实践方法的思想理论建构,从而为道教仪法的合理化发展作出了贡献。对此,后世学者有高度评价道:宜真“通全真还丹之旨”,“又通正一天心之奥”;“宜真故兼习之,然自是而北宗、南宗及正一教,遂多通而为一矣”[14](P128)。
[参考文献]
[1]房玄龄.隋书:卷35[M].北京:中华书局,1973.
[2]谢应芳.辨惑编:卷1[M].济南:山东友谊书社,1992.
[3]道藏:第28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
[4]道藏:第17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
[5]道藏:第24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
[6]道藏:第14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
[7]道藏:第31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
[8]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25[M].北京:中华书局,1986.
[9]法琳.辩正论:卷2[A].大正新修大藏经:52册[C].台北: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
[10]道藏:第4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
[11]道藏:第18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
[12]道藏:第36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
[13]道藏:第29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
[14]藏外道书:第31册[M].成都:巴蜀书社,1990.
[责任编辑:戴庆瑄]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文化的认知基础与结构”(10&ZD064)
[中图分类号]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16)03- 0025 -06
[作者简介]蔡林波,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上海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