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杆子”法官枉法裁判

2016-02-25 11:10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16年19期
关键词:笔杆子唐河杜某

郭红敏

因城乡户口不同,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就相差巨大。2013年至2015年,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大河屯法庭庭长杨某在审理三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接受律师韩某的宴请或请求,明知原告系农村户口,而对其伪造城镇务工证明等材料予以采信,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判。2016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

法官违法认定原告为城镇户口

2013年12月13日17时,唐河路达公路工程公司司机杜某驾驶单位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唐河县龙潭镇王谢庄路段时,将张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杜某驾车将张某送至黑龙镇骨科医院后报警,张某后转院至唐河县人民医院,住院25天。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的法定监护人负次要责任。因杜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险唐河支公司”)投保,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甲将杜某、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公司、人险唐河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3756元。

2014年4月10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大河屯法庭庭长杨某担任审判长。此前,因为官司,张某的代理人——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某与杨某交集颇深。在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如果是城镇户口,伤残金赔偿标准就高很多。开庭前,韩某向法庭提交了唐河县恒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出具的张某父母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居住证明等虚假城镇务工材料,并在审理期间宴请杨某,并许诺给其好处。杨某发现韩某提供的工资表没有印章、用工合同有改动痕迹,不但不进行核实,而是书写了一份调查笔录,让韩某通知王某带恒昌公司公章到某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

被告杜某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称,自己是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事发时是受公司安排送货,是职务行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杜某和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均称,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其父母在恒昌公司务工的劳动合同、工资表,恒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原告父母在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原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在质证中,三被告认为,原告父母务工的公司无年检证明、劳动合同有改动、工资表不真实,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持有异议。尽管如此,杨某仍颠倒黑白,一意孤行。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劳动合同虽有改动、工资表未加盖印章,但经本院调查,劳动合同、工资表均属实,原告的父母确在恒昌公司务工一年以上,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法院由此认定,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按照河南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数额为22398.03元/年×20年×10%=44796.06元。2014年8月4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险唐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杜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54112.06元,被告唐河路达公路工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100元,由唐河路达公路工程公司负担。

曾经“被受贿”

1973年4月出生的杨某,是唐河县人民法院的“笔杆子”,以前在报刊上发表了很多新闻稿件。2011年4月,杨某调辖大河屯镇、少拜寺镇的唐河县人民法院任大河屯法庭庭長。杨某到大河屯法庭时间不长,便带领法庭干警接受革命传统教育。2011年7月1日这天,杨某带领法庭干警们来到居住在少拜寺镇的83岁的解放军老战士宋聚有家里,聆听这位曾参加解放大西南战役的老前辈讲述那段峥嵘岁月。

2013年8月1日,杨某在《法庭生活的苦辣酸甜》一文中写道,“2011年4月我从院机关到法庭,不知不觉已两年有余。到法庭两年来,经历了许多人许多事,也尝到种种酸甜苦辣。现略述一二,作为人生道路上的点滴印记,也可算是在基层法庭里辛勤工作的生活缩影。”杨某在文章中写道,很多时候,旁人很少能了解和理解法官,再加上确实有个别不廉洁的法官的负能量,人民群众对法官产生了不少误解,认为法官手中有权,可以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其实,做一个法官,并不像别人想象得那么容易,既要守着做人、做法官的底线,还得经受种种诽谤和误解。

“我办理过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一个工人在工地上被钢管砸伤,构成二级伤残,其中一个包工头知道自己责任难逃,在开庭前给我送礼,我拒收。庭后,案件代理人打电话告诉包工头,说其跟我很熟,由其给我送礼肯定没问题,并能让他赢官司,需抓紧拿钱过来。包工头冒雨从几十里外的乡里把钱送到县城代理人处。第二天,那个代理人对他说,钱已经给我了。包工头给我打电话,说钱不多,你多关照,并说了昨天送钱的情况。我一听就懵了,知道‘被受贿’了。就告诉包工头,他送钱我没要,代理人送我仍不会要,我会按法律的规定来办。后来,案件依法判决包工头承担责任,当事人也知道是那个代理人把钱‘黑’了,就追着他讨要,那个代理人就挑唆包工头到法院找院长、找纪检监察室,到处说我收了对方的好处,胡乱判案。好在案件二审维持,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在大河屯法庭期间,杨某也收获了快乐。他写道:“那天,正走在街上,突然,路边一个卖桃子的,拉着我不放,说找我好久了……原来他是一年前我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因为两亩土地的使用权与本村的邻居发生纠纷,对方将他爱人打伤……最后依法判决打人者赔偿。临分手时,他非要把一兜桃子硬塞给我,说是自家树上长的。很多时候,我们付出一点,甚至这一点也不过是我们应该做的,但人民群众就会从心里惦记着。想到这些,心里总是甜甜的。”

被判民事枉法裁判罪

杨某真的如他所写,是一个清正廉洁,一心为民的好法官吗?2012年9月2日9时,王某驾驶南阳某公司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312国道上与张某乘坐的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受伤。肇事车辆在人寿财险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唐河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南阳某公司、人寿财险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1612.6元。

2013年3月28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杨某担任审判长。张某代理律师韩某提供了城区某厂出具的张某劳动合同、工资表、居住证明等虚假城镇务工材料,并在审理期间宴请杨某。杨某明知韩某提供的张某城镇务工材料虚假,且在对方当事人对该务工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作出对张某以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一审判决。

这是杨某和律师韩某之间的第一次“合作”,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2014年2月8日15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唐河县龙潭街至吊桥村公路行驶时,与相向行驶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该车在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为了让陈某能多获赔偿,其代理律师韩某如法炮制。他向法院提交了恒昌公司出具的陈某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居住证明等虚假城镇务工材料,证明自2012年以来,陈某在恒昌公司工作,其伤残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韩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向审判长杨某打招呼,许诺给其好处。最终,法院认定陈某以城镇户口的身份获得赔偿。

杨某最终东窗事发。杨某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受贿犯罪一案,由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理,杨某于2015年5月26日被唐河縣公安局刑拘,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后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8日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2013年至2015年期间,时任唐河县人民法院大河屯法庭庭长的杨某,在审理韩某代理的三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接受韩某的宴请或请求,对韩某所代理的案件予以照顾,杨某明知案件当事人城镇务工证明等材料是伪造的而予以采信,作出有利于原告的枉法裁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杨某辩称,这三起案件确实有问题,在确认证据是否真假时,自己不够细心,没有去调查,存在失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同时该犯罪行为对个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较小,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2016年2月3日,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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