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伟
工匠是制造和修理行业的从业者。工匠精神是指对工作一丝不苟,对产品质量精益求精的态度和情怀。工匠精神的核心在于:高度的担当意识,即不仅把工作当做谋生的工具和赚钱的手段,而是树立对工作执着、对手艺珍视、对名誉尊重的责任担当意识。从德国的精密机床,到瑞士的机械手表,再到我国的大飞机,我们不难看到工匠精神带给一国制造业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强大的生存发展能力。
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职业的技术性,决定了需要弘扬工匠精神。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职业的使命,需要将工匠精神落实在法治共同体成员的每一件具体工作中。只有用工匠精神铸就的每一张判决书、每一张法律意见书、每一条法律条文、每一堂法律课、每一篇法学论文,才能逐渐汇聚公平正义的汪洋大海,才能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才能促进形成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
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职业的技术性,决定了需要弘扬工匠精神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基于法律职业的特定要求而形成的职业群体,这一群体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工作者、法学工作者等法律职业人员。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通过审判、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工作方式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立法工作者通过起草规范性文件,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学工作者,通过对法和法律的教学和研究,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传播先进法治理念,从而推进法治理念的进步和发展。因此,无论是直接从事法律制定、实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立法工作者,还是从事培养法律人才、研究法律的法学工作者,其从事的工作都是法律技术工作。这一法律技术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需要弘扬工匠精神,需要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律和法学工作精益求精,并具有高度的责任担当意识。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不仅在于法治理念的确立和行为方式的转变,而且必须注重法律技术能力的提高。所谓法律技术能力,第一是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法律规范的能力;第二是理解社会关系、分析社会关系和解决社会关系问题的能力;第三是运用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当代高科技的能力;第四是恰当表达自己思想的口头和文字能力。没有上述法律技术,或者上述法律技术能力不强,就很难想象能成为一个称职的或比较称职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
邹碧华之所以作为司法界的楷模,不仅在于他对工作高度的忠诚和无私的奉献,而且在于他弘扬时代的工匠精神:拥有对法律技术精益求精的情怀,和高度的责任担当意识。邹碧华提出:“法官专业化、职业化需要科学的思维方式武装头脑,也需要现代化的办案手段和智能化辅助工具。”
为补文科毕业生的短板,邹碧华平时如饥似渴抓紧点滴时间学习信息技术。上下班途中,邹碧华的公文包里常常放着沉甸甸的书籍;休假的时候,他更是集中时间钻研平时积累下来的“信息化难题”,前前后后仅大数据专题,他就啃完了近50本书籍。如此的刻苦好学,由他主持研发的“上海司法系统信息化平台”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这种依靠信息化手段对审判业务管理精细化程度,让许多人信服。
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的职业使命,需要将工匠精神落实在每一件工作中
如果说,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职业的技术性,决定了需要弘扬工匠精神,那么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的职业使命,就需要将工匠精神落实在具体的每一件工作中:每一张判决书、每一张法律意见书、每一条法律条文、每一堂法律课、每一篇法学论文中……
这是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工作特点和使命使然。因为法律和法学工作者,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工作者、法学教师,其对象都是人,是渴望生活在公平正义环境、并适时得到法律救济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希望获得法律知识的莘莘学子;对法律和法学工作者来说,也许自己正着手的工作是全部工作的千分之一、百分之一;但对自己的工作对象来说,则是全部,是百分之一百;涉及他(她)的利益、关系到他(她)的生活、联系到他(她)的将来,甚至关联到他(她)的生命和发展;因此,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和惰怠。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工作中,任何“失之毫厘”的差错,都会导致工作对象“差之千里”的后果,经验教训,尤其是惨痛的教训,值得我们记取。因此,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工作必须慎重、必须执着、必须全身心投入,并对工作精益求精,有高度的责任担当。
我们每一位法律和法学工作者都要弘扬工匠精神: 对工作精益求精和高度的责任担当意识,并以此精神来铸就每一张判决书、每一张法律意见书、每一条法律条文、每一堂法律课、每一篇法学论文,这样才能逐渐汇聚公平正义的汪洋大海,才能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才能促进形成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
多途径、多方式培育和塑造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工匠精神
工匠精神是对技术精益求精的情怀,和高度的责任担当意识。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职业的技术性,决定了需要弘扬工匠精神。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的职业使命,需要将工匠精神落实在每一件工作中。那么,怎样使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自觉树立工匠精神,努力践行工匠精神呢?
首先,应当在法治共同体成员中树立自觉弘扬工匠精神的理念。既然工匠精神是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职业的技术性和职业的使命所决定的,那么工匠精神就应当是法治职业共同体的生命,背离了工匠精神就会使法治共同体成员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很好履行自己的职责,就会使法治共同体成员的工作失信于民,就会使法治共同体成员的价值大打折扣,或者不复存在。因此,每一个法治共同体成员都应该充分认识到弘扬工匠精神的重要性、必要性,把弘扬工匠精神看作法治职业共同体的生命,从而树立自觉弘揚工匠精神的理念,并自觉践行工匠精神。
其次,应当构建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自觉弘扬工匠精神的制度。既然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自觉弘扬工匠精神是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职业的技术性和职业的使命所决定的,那么就需要构建相关的制度来保证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自觉弘扬工匠精神。因此,我们在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职业准入制度中、在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职业考评制度中、在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职业培训等相关制度中,都应当融入弘扬工匠精神的内容。这些融入弘扬工匠精神内容的制度得到贯彻实施,就会促使弘扬工匠精神成为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基本素质,成为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日常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再次,应当塑造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自觉弘扬工匠精神的社会环境。法治职业共同体要弘扬工匠精神,光有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的个人努力是不行的,必须有自觉弘扬工匠精神的社会环境作为依托,使法治共同体成员生活在自觉弘扬工匠精神的社会环境之中。因此,我们需要在社会各行各业中逐步塑造自觉弘扬工匠精神的氛围和环境。当然,其中重要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率先垂范地自觉弘扬工匠精神,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包括法治共同体成员自觉弘扬工匠精神环境的形成。法治职业共同体弘扬工匠精神,会促进整个社会工匠精神的发展。整个社会工匠精神的形成,也会推进法治职业共同体进一步弘扬工匠精神。
最后,弘扬工匠精神应当贯穿在整个国民法治教育体系之中。所有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都经过国民法治教育,是国民法治教育培养出来的。要使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自觉弘扬工匠精神,一个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途径,就是在国民法治教育中增加“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自觉弘扬工匠精神”的相关教学内容。
“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自觉弘扬工匠精神”的教学内容,应当主要包括: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为什么要自觉弘扬工匠精神?法治职业共同体成员怎样自觉践行工匠精神?这一教学内容不仅要有深刻的基础理论,而且要有生动活泼的实践案例,做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法治共同体成员自觉弘扬工匠精神”的相关教学内容,在国民法治教育体系中,应当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使每一位法学学生懂得“法治共同体成员自觉弘扬工匠精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自觉践行工匠精神的规范性要求。
编辑:刘雨濛 lymjcfy@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