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纪鹏
近期,安邦保险、前海人寿等保险公司频频在二级市场举牌。险资有钱“任性”,让市场惊叹不已。但惊叹之余,人们更多的是担忧,因为保险公司举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财险和杠杆融资,这无疑会产生较大的市场风险。
一是“短钱长配”会带来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险企资产负债匹配压力不断增加。部分保险公司盲目追求发展速度,聚集资金的冲动过于强烈,尤其是一些寿险公司,大力发展短期限、高回报理财型保险产品,然后用于投资,高杠杆、高风险运作。这些资金成本在6%以上,有的甚至超过8%,而这些资金又投资于股权、不动产等长期资产,导致“短钱长配”。这就会带来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
二是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A股市场疯牛疯熊交替,大幅度的市场波动时有发生,继2015年6月A股异常波动后,今年1月份,A股4天4次触发熔断机制,几天内股市下跌近15%,高杠杆的资金在此情形下面临爆仓的风险。这些资金的平仓反过来又会助推整个股市的下跌,产生正反馈的效应,甚至诱发系统性风险。
因此,建立健全现代化多层次的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应牢牢守住风险底线。
一是强化举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首先有必要对举牌的目的予以披露。险资举牌意味着该保险公司至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甚至个别高达20%以上,进而成为上市公司举足轻重的大股东。有的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不满足于做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者,而是希望控股上市公司成为战略投资者。如果保险公司并购的目的是控股,那么应当告知中小投资者其长期战略规划,包括调整管理层、转变公司经营方针、投资重大项目等情况。其次,举牌的保险公司有必要披露资金来源等情况。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3个渠道: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保险公司有必要对举牌的资金来源分别予以说明,以便为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最后,举牌的保险公司对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应当予以披露。如果举牌过程中不披露一致行动人的情况,保险公司很容易通过关联公司共同举牌来规避法律的规定。
二是厘清创新和监管的边界,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举牌行为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管得过死。考虑到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市场体制转轨的特殊情况,保监会目前既不是简单地“松绑”,也不是一味地“收紧”。对于险资杠杆收购等行为,只要不威胁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就不应该介入其中。
但有的保险公司风险意识薄弱,特别是有的民营保险公司,大股东把公司当成提款机,保险公司成为了高杠杆的融资平台,过多地暴露在风险之下。对此,保险部门依法监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监管的权威。
如此,举牌才不会成为“野蛮人”的危险举动,而是守法者的商业行为,这样的行为才能经得起质疑,经受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