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燕
(沧州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沧州 061000)
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制度的负面影响及其改良路径研究
凌燕
(沧州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沧州 061000)
保密性被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个关键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制定的条款与世界各国的仲裁法均无一例外的对仲裁保密性进行重要说明。但因为每个国家对保密性的理解和要求不尽一致,而且某些例外条款也使得保密性呈现出不确定性,为公众、当事人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蒙上一层阴影。所以,采用仲裁规则、法律与合约等形式对保密性制度予以改善便显得尤为关键。
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负面影响;改良路径
一般认为,商事仲裁的保密性是仲裁的一个关键优势。在全球商事交往中,商人们用来处理国际商业纷争的办法有很多,最为关键的办法有有两种,即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法院诉讼。国际商事仲裁被人们用来处理国际商事纠纷,因其赋予了纠纷当事人较好的灵活性、权威性与自治性等特色,备受全球商人的喜爱,逐渐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关键选择。正因为商业交往的保密需求和商业行为的特性,使商事仲裁具有很好的保密性和不公开性,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商事仲裁的产生与发展。
1.1 保密性不利于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因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很好的保密性,这使得初期国际商事产生了某些惯例。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世界性的商业活动日趋频繁,如今的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不仅强调仲裁时的信息与材料不对外披露,而且还强调了裁决结果不对外公开。假如裁决结果不对外发布,新商事惯例很难产生,并且当前商事惯例也落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那么仲裁决议将无法获得纠纷当事人的认同与接受,长此以往,商人们便不可能采用仲裁来处理纷争,国际商事仲裁也就不可能获得较好的发展形势与成效。
1.2 保密性可能对仲裁的公正和效率产生不利影响。仲裁的保密性要求不允许知情人对外透露仲裁内容有关的信息。最形象的例子是,甲顾客在乙商场购买了某个商品,因商品存在某种质量缺陷,造成了买卖纠纷,涉案当事人采用商事仲裁的方式克服了这一矛盾,依据仲裁保密性要求,禁止甲向案件以外的人员透露仲裁的相应内容,若还有其他购买此种产品的顾客,则该顾客便无法获悉仲裁裁决的赔款金额,也就很难得到仲裁赔偿,即便在同一仲裁机构,由委员会做出了针对该产品质量问题的裁决,利益受损当事人也很难获得同样的赔偿,从而出现了同机构同案件的不同裁决结果,失去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1.3 保密性造成双方当事人的保护不平等。当事人认同仲裁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其目的是通过这些约束条款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不被侵害,然而在签订合同时的疏漏,以及实际环境中当事双方讨价还价水平的高低,经常会使得协议中缺乏保密要求或者偏颇性保密保护。部分条款貌似是公正的,但其协议结果时常会向那些有着丰富仲裁经验的公司或组织倾斜。由于这类当事人经常通过仲裁解决商事纠纷,所以有能力和经验去拟定一些格式化的保护条款,进而维护自身利益,因为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利益具有对抗性,这些经验丰富的公司或组织会极力让对方获取更少的权益,从而极易暴露个人的敏感资料。第一次经历冲裁的当事人无法保持足够的精力与资源,进而和对方展开更好的谈判,也就不可能签订更有效的保密条约,也就难以保护自身权益。
2.1 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国际商事仲裁跟诉讼相比有更多显而易见的优势,当事人完全能够根据自己的想法来确定在哪个地方进行仲裁裁决,也能由自己的意愿来确定仲裁庭的成员组建情况,也能合理要求用哪一国家的法规为背景来进行裁决,包括需不需要在裁决里公开裁决理由也是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个人意愿所决定的,既然这样,当事人也完全能够利用合同来约定仲裁的保密性规定。
2.2 通过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加以规定。借助仲裁机构所制定的一些相关规定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予以严格规范是相对行之有效的。首先,绝大多数仲裁机构里有较多相关专家,这些专家们都或多或少有较多的裁决经验,处理过大大小小的仲裁案例,他们很清楚采用怎样的方法能更好的维护仲裁的保密性,同时又不伤害到公共利益,更有能力很好的平衡当事人与公共利益间的关系。其次,所有的仲裁机构于当事人来讲是绝对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其所规定的保密性规范不会刻意偏袒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对于双方间的保密性利益能公允的掌握好平衡度,这样可以很好的规避不平等保护的情况出现。再次,以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则为基础对仲裁保密性予以把控从技术角度出发更具可行性,国际仲裁组织所制定的相关仲裁规定大多经自己拟定,无需多方参与。
2.3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应公开仲裁报告。立案、裁决、结案等仲裁程序原则上应在保密状态下进行。所有的仲裁相关情况都不能对未被允许告知的第三方透露,一切裁决相关信息不对外开放,这是基于绝大多数当事人私人性的愿望。这种愿望属性通常能加快仲裁效率,且一般不影响仲裁裁决的公允性。与此同时还能辅助修复双方当事人间的关系,而若是采用诉讼等手段来处理两方之间的矛盾,那么双方当事人以后再也难以回到以前的合作关系了。
2.4 保护个人和私有信息的保密性。正如多数人所想,未曾有更多相关仲裁实践以及相关资源的当事人没办法更好的维护其自身的保密利益。而且,虽然有些企业能够利用合同来维护其商业保密信息,但是其他企业却未在他们的仲裁合同里明确到这一点。在这种环境下,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的规则要求维护商业信息的保密性就变得意义重大了。企业以及个人保密性维护在很早前就有案例可依,国际机构以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慢慢重视企业以及个人的保密意愿,认为他们有权维护其不想被曝光的商业信息以及个人信息,还因此拟定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
[1] 艾伦·蕾德芬,马丁·亨特等著,林一飞,宋连斌等译.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8.
[2]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514.
[3] 马占军,杨玲.仲裁保密性研究[J].仲裁研究,2006,(01).
凌燕(1982-),女,汉族,河北沧州人,助教,法学学士,沧州广播电视大学,研究方向: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制度的负面影响及其改良路径研究。
D997.4
A
1671-1602(2016)20-028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