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帮华 李欣
摘要:狭义的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实际需要,为师生教学应用而编选的材料。教材的编写凝聚了编写者的劳动成果和智力成果,理应享有教材的著作权。同步教辅编写者如未经教材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编写同步教辅,就会构成对教材著作权的侵权。
关键词:教材编写;教辅;著作权
一、从教材编写的理论层面看教材的独创性
从教材编写的层面来看,编写人员编写教材的过程是充分发挥自身聪明才智的过程。教材的编写者在系统论和学习论的指导下编写教材,教材具备独创性。
整体观念是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整体性、关联性、结构性、均衡性是系统论的基本特征。中小学教材的编写是一个整体,教材的各个分册,各分册的每个章节、单元都是这个整体的一部分,编写者需要考虑如何将每一部分的内容进行最优的排列组合,在适应课程标准要求的同时发挥教材的最大价值。每一部教材的编写都会考虑教材的整体性,而不同的编写者因各种原因在以系统论为指导原则的前提下编写出的教材有诸多不同。
学习论是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领域,著名的“刺激反应”学习理论学者桑代克通过实验得出结论:所有的学习都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通过一系列的、细小的步骤按顺序逐渐达到的。这一理论引申到教育领域,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需要教师、教材等安排一系列的情境,学生对这些情境产生反应,就会学习到新的知识。将这一理论应用到教材编写过程中,为了让学生更好地学习,编写者必须为教材创设一系列的情境。要让这些环境对学生形成更有效的刺激,编写者在创设情境时,必须考虑诸多因素,如情境是否能够吸引学生,是否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是否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等。不同的编写者,所考虑的因素不同,个人经验和积累不同,所创设的情境就各不相同,最后编写的教材自然不同。
二、从教材编写的依据标准看教材的版权归属
教材的编写,一般是由出版社主导,通过物色主编,邀请高校教育专家、教学研究人员和一线骨干教师组成教材编写组编写完成。
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的重要依据,编写者需要对课程标准进行分析解读,运用心理学、教育学等理论,将其内化为自己的思想、观念,再渗透到教材内容中。在具体的编写实践中,编写者必须先逐条分析课程标准的内容,再选择材料,并对所选取的材料进行组织加工编排。编著者在对所选取的材料进行编排加工时,要考虑不同学段学生的心理素质、认知水平、生活经验等因素,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在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下,编写者将自己的思想渗透其中,最终呈现在教材的篇章结构和具体内容中。
如《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对学生语言知识、语言技能、情感态度、学习策略和文化意识等五个方面的能力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在目前通过教育部审定的7套教材中,因对以上五个方面能力的培养的考虑不同,各套教材的内容千差万别。这说明编写者在教材编写时,发挥了极大的主观能动性以保证作品的独创性,与其构成委托关系的出版社拥有教材的著作权。
三、从教材编写的具体形式看同步教辅著作权侵权
1.体例的模仿是侵犯教材著作权的行为
对同步教辅作品在编写体例方面的侵权行为界定中,司法实践判定两种情况为合理使用:一是认为同步教辅作为教材的配套用书,在整体的编排结构上必然要对教材进行借鉴,内容上少量引用教材内容属于合理引用的范畴,不构成侵权;二是认为同步教辅虽然整体框架、编排体例与教材一致,但在具体的编排上,其又有自己的特色,则不构成侵权。
如前所述,编写者在教材编写的过程中,要对教材需要涉及的知识点等进行合理安排,这一过程是编写者的智力成果。在安排教材的篇章结构时,编写者要考虑教材的整体框架和版式设计,不同的编写者编写的教材在这些方面是完全不同的。因此,编写体例的模仿是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A出版社诉B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英语七年级(上)》是A出版社组织人员编写的教材,全书由4个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包括3个主题,每个主题下面包含1~3个知识点,分别包括课文、单词、语法、练习等内容。《教材完全解读》是B出版社在未经A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下编写的同步教辅,这本书在整体结构上也分为4个单元,这4个单元的内容完全对应《英语七年级(上)》的4个单元,4个单元之下又分别包括3个主题,每个主题内又分为“知识能力聚焦”“方法技巧平台”等6个栏目。法院在这一案例的判决中认为,同步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教材完全解读》在每个主题下包含的6个栏目体现了其独立构思。因此,《教材完全解读》仍属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用,不构成对A出版社英语教材编排方式的侵害。
笔者认为,《教材完全解读》对教材编排体例的模仿已经侵犯了教材的著作权。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教辅出版社在抗辩时陈述道,其教辅是在研读课程标准后编写者智力创造的成果。笔者不否认教辅有一定的原创成分,但是课程标准对教材的编写只能起到宏观的指导作用,只是指出了相当长的阶段内学生应当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但并未指明哪个学习阶段要掌握哪些知识和技能。同步教辅是按照教材的编排体例及知识点进行编写的,如果没有经过教材出版社的授权,这种行为就是侵犯了教材的著作权。
2.内容的引用是侵犯教材著作权的行为
在教辅图书对教材内容的引用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的问题中,法院认为,判断教辅对教材的引用是否构成实质性使用,一看引用内容的数量,二看所引用的内容在整本书中的作用。
教材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素材,二是根据素材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设计的各种练习和活动。教材素材的选择是一项繁重的工作,编写者在选择素材时,要考虑是否符合课程标准的相关要求,能否引起学生兴趣等因素。学生感兴趣的内容非常复杂,巨大的可选择性使得不同编写者会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素材,再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编排练习和设计活动,这些都需要编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从学习论的角度出发,编写者在编写教材时,尤其要注意的是情境的创设。情境的创设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材整体结构的情境的创设,二是每个知识点所属内容的情境的创设,这些都与素材的选择和练习、活动的设计密不可分。所以编写者只有根据学生的兴趣编写教材,才能对学生形成刺激。
根据教材编写的同步教辅,必将根据教材内容包括教材的各个知识点和重难点进行编写,也必将引用教材中的内容,无论内容引用多少,教材的内容在教辅中都起到实质性作用,否则编写的教辅对学生起不到同步辅导的作用,教辅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市场价值。笔者认为,同步教辅就对教材内容的引用而言,无论数量多少,都是对教材著作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