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朝+王常柱
摘要:整体而言,我国社会多年来严重缺失法治精神,其主要表现为:喜好权力至上;崇尚人有差等;忽略民主民意;轻视法治思维;推崇特权意识。从根源上看,我国社会缺失法治精神,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即认识理解的差异,法制历史的惯性,传统文化的影响,工具主义的盛行,法治实践的缺位。在依法治国方略下,法治精神缺失问题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应对之策是:进一步广泛宣传法治精神;积极培育法治精神;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执政;努力构建法治文化。
关键词:法治精神;依法治国;法律至上;依法执政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2-0090-04
如果说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那么,法治精神就是现代社会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实施法治的根本指导思想。因此,法治精神建设历来是法治实践的基本前提。从这个意义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建设坚实而深厚的法治精神就成为我国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实事求是地讲,我国社会的法治精神状况却是不容乐观的,总体上呈现出一种缺失状态,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极为不利的。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早已关注和研究,并取得丰富成果,但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为此,本文从法治精神的本质入手,系统考察我国社会法治精神的缺失状况及其产生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探寻应对之策。
一、我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基本状况
所谓法治精神,实质上“是意识领域内对法治的一种自觉认同并产生信仰的状态,是一个融人权、民主、公正、理性、和谐等诸多精神内涵的统一体,它是现代法治的内在驱动力”。[1]自20世纪末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社会治理走上了法治之路,其法治精神的培养也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因此,法治精神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社会意识,也成为国内学界的重要研究对象。
众所周知,作为社会意识,法治精神的基本状况不是借助于直观的数量标准而是通过相应的社会现象来衡量的。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人是有意识的动物,人的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意识指导下实现的,因此可通过详细考察一个社会的法治实践活动来反证该社会之法治精神的存在状况,从而对法治精神缺失与否作出一个基本判断。此外,对于中国而言,法治精神概念还是一个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因此判定我国社会是否缺乏法治精神,还可以有一个西方标准,也就是依据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事实上,许多学者也都是从上述两条路径考察中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问题的。比如,李玉福认为,中国社会法治精神的贫乏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从法学理论层面上看,法学理论研究十分贫困。第二,在社会法治精神的养成上,整个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启蒙,但法治精神却未能生根发芽。第三,法律职业人员缺乏忠诚于法律、公正执法、维护法律尊严的职业精神,缺乏抵御权势、金钱和人情干扰的意志品质。[2]再如,付子堂、赵树坤则认为,法治精神缺失具体表现为,首先,“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其次,“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再次,“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后,“走关系”而非“走程序”。[3]
上述两条路径的考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是严重缺乏的。面对这样的结论,利用“西方”标准反思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缺失问题无疑是有益的,但从应对法治精神缺失的角度看,归纳反映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的社会现象则显得更为重要。概括而论,反映中国社会法治精神严重缺失的社会现象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喜好权力至上。一个社会中,如果一切都以权力为核心和标准,则必然导致奉行权力至上的权力主义,而这一点是与法治精神所崇尚的“法律至上”相违背的。坦率地讲,长期以来,尽管党和政府始终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但现实中的人们仍然强调权力、喜好权力至上。在喜好权力至上的社会里,一方面必然要盛行“官本位”思想,把做“官”看作是最高的、唯一的目的,而其他都是手段,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必然崇拜权力、信仰权力,直至臣服屈膝于权力。喜好权力至上,必然消解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从而造成了整个社会缺失法治精神的严重局面。
二是崇尚人有差等。中国共产党在其执政实践中,始终重视平等,始终强调“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4]此外,我国的法律制度也重视平等。然而,价值信念以及法律制度与现实状况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依然崇尚人有差等的传统思想,以至于平等观念遭到漠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难以得到彻底地贯彻执行。这一现象的存在和蔓延,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法律的尊严,而且也足以证明中国社会缺失法治精神这一重要事实。
三是忽略民主民意。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种视人民为无物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这一方面保证了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能够获得充分的民意支持,保证了立法的民主化。这一点无疑体现了法治精神的人民主权内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创造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但是,制度层面的高歌猛进并未能促成法治社会真正的实现。” [5]大范围、快速度的立法,虽然主观上是为了促进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实践,但却在客观上造成了与法治精神相左的忽略民主民意的思想倾向。
四是轻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指“一种遵循多样心理逻辑,包括具体价值判断,追求更高规则理性,洋溢着实质主义法治精神的思维习惯”,[6]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确定依法治国方略之后,中国社会始终重视法治思维。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7]然而,不容否认的是,目前整个社会还没有养成重视法治思维的习惯,依据法治思维进行社会实践的风气还没有养成。比如,守法机会主义的盛行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轻视法治思维、重视守法机会主义,无疑是法治精神缺失的重要表现。
五是推崇特权意识。特权意识原本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然而,令人遗憾的,尽管中国社会很早之前就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特权意识依然存在于许多人心中,成为影响中国社会法治实践的重要力量。因此,今天,“法治作为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基本功能,集中反映在法治与特权的尖锐对立上,而反对特权意识,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8]既然反对特权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那么,特权意识就是今天社会要坚决反对的客观对象。这一客观对象,与法治精神相对立,其存在与盛行鲜明地表征了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缺失。
二、法治精神缺失的主要根源
如上所述,中国社会严重缺失法治精神。那么,其根源在哪里呢?
事实上,对于这个问题,许多学者早有研究,并形成了一些颇有见地的研究成果。比如,张晶认为,中国社会缺失法治精神,其原因有三:一是传统文化的消极因素,二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三是法治宣传教育存在误区。[9]再如,邓琪认为,中国社会缺失法治精神,一是传统文化消极因素对法治精神的极大消解,二是欠发达的市场经济对市民社会发展的制约,三是单一社会结构对社会主体意识形态的约束,四是利益表达机制上的不健全对社会主体利益诉求的制约。[10]再如,粘凌燕从历史和现实两个层面分析了中国社会缺失法治精神的原因,她认为,历史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刑不分、重刑轻民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二是两千年封建专制统治下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现实的原因也有两个:一是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集权体制下形成的强势政府,二是在社会发展的路径上,我国走的是“建构论”路径,即自上而下的破旧立新。[11]整体而论,对于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现有的研究成果强调了历史传统的影响、经济体制的因素、政治实践等方面的原因。
毫无疑问,上述研究成果是十分成功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学者们对于法治精神缺失原因的归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然而,由于研究目的不同,对于法治精神缺失原因的考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理论。为此,从研究目的出发,本文在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中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社会历史根源归纳为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认识理解的差异。在汉语语境中,“法治”的意思原本是“以法为准则,统治人民,处理国事”。[12]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才有所改变,汉语中的“法治”具有了“法的统治”的意义向度。从“法的统治”意义看,“法治”所表述的主要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待法律的态度以及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和方法”,[13]而其结果只能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它是以权利和自由为宗旨,以法律至上为原则,以权利制约权力合理划分为运行模式的政权结构”。 [13]因此,如果把“法治精神”看作对“以法为准则,统治人民,处理国事”事实的反映,那么,自然是不缺乏法治精神的;而依据“法的统治”的标准,缺乏法治精神则是显然无疑的。
二是法制历史的惯性。在中国法制历史的推演进程中,“夏、商、西周的法理思想以‘神权法为主线,贯穿‘天命和‘宗法观念,经历了从‘天命‘天罚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德主刑辅的转化,确定了‘为国以礼‘以刑弼教的礼治思想,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的法理之源。”[14]从这一源头出发,形成了脱胎于道德义礼的中国法治传统。这一法治传统传承两千多年,影响深远,直到辛亥革命才走到尽头。然而,尽管这一法制传统断裂了,但其历史惯性还在,仍然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法治实践,一方面,中国社会的法治传统无法诞生出以民主、自由、平等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法治精神,另一方面,倡导等级意识,又成为挤压法治精神的重要力量。
三是传统文化的影响。从历史的整体脉络看,中国传统文化“通过人类天然的道德情感维系社会,而人类天然的道德情感与理性计较相比,道德情感从来都不是自私的冷冰冰的,而是无私的温和的”,[15]这种道德情感深刻而细腻地表达着伦理型文化的基本特征。在伦理性文化的熏陶下,这里的公序良俗不仅在家庭、亲属等身份关系中有详尽周密的反映,而且被扩展和浓缩于各种社会关系中,成为维护社会秩序、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伦理规范。此外,历史也表明,经过伦理型文化熏陶所成长起来的伦理规范在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中曾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楚,这样的伦理型文化,仅与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传统社会相适应,难以成为现代法治精神所生发、成长、扩张的文化根源。
四是工具主义的盛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通过引进、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或者以西方的相应法律制度为蓝本积极实施立法,已然出现了“法制化”的局面。然而,“法制化”局面的形成,一方面体现了对法治的强调,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法治工具主义”倾向。本质而言,法律制度是一个社会实现社会秩序所需要的基本手段,具有工具的意义。然而,由上述“法制化”局面所形成的“法治工具主义”倾向不仅将法律制度看成工具,而且还“只看到法治的外在表现,却没有看到其内在道德精神引导的性质”,[14]迫使人民群众将法律体系看作是一种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机制而不是一种权利的保护机制,从而敬而远之。工具主义所导致的上述两个事实,无疑成为中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重要根源。
五是法治实践的缺位。法治实践的缺位,是指现实社会中所形成的仅具有法治之名而无法治之实的社会现象。概括而言,中国社会法治实践缺位现象包括如下方面:一是立法的利己主义,即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总是将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二是执法的功利主义,即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选择功利主义的立场,实施于己有利的选择性执法。三是守法的机会主义,即一定的社会成员选择机会主义的态度和立场对待法律,于己有利时即守法,于己无利乃至有害则违法。四是违法的冒险主义,即一定的社会成员采用冒险主义的态度和立场对待法律,幻想违法而能得以侥幸不受处罚。上述法治实践缺位现象,无一不以其自身事实影响着社会的法治实践,无一不对本就严重缺失的法治精神形成冲击和挑战。
三、法治精神缺失的治理对策
法治精神严重缺失,必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成重大挑战,需要我们全力应对。从逻辑的视角看,应对法治精神缺失的对策就是要消除上述原因的存在基础。因此,应对法治精神缺失难题,须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广泛宣传法治精神。宣传法治精神所以成为破解法治精神缺失难题的一个重要对策,首先是因为法治精神的产生背景。从发生学意义看,现代意义的法治是近代以来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逐步形成的,而作为法治核心的法治精神也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形成的,因而法治精神本质上是西方的产物。其次是因为法治精神对于中国社会是陌生的。法治精神坚持“以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作为价值目标,追求个人权利与社会福祉的协调发展”,[16]而中国传统社会缺少产生这种精神的土壤,现实社会也没有根本上形成产生法治精神的机制。第三是因为认识接受法治精神需要时间。法治精神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智慧成果,充分认识和接受法治精神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上述三点表明,通过大力宣传法治精神,就能够从根本上消除中国社会对于法治、法治精神等概念的认识、理解差异,从而为破解法治精神缺失难题提供最广泛的社会基础。
二是积极培育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精神之所以成为破解法治精神缺失难题的一项重要对策,首先是因为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精神自我生成的文化传统。依法治国方略整体上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借鉴其他先进国家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实行的顶层设计。其次法治精神具有思想意识的本质属性。众所周知,“法治精神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 也是人们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系列的基本观念。它内蕴于社会思想、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中, 是现代法治文化的核心。” [17]这一事实表明,法治精神具有思想意识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意识的重要内容。上述两个事实告诉我们,既然中国传统文化由于自身的局限没有产生出法治精神,既然法治精神具有思想意识的本质属性,是可以通过大力培育而养成的,则大力培育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自然就成为破解法治精神缺失难题的有效之策。
三是大力弘扬法治精神。随着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逐步成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应该进入到“弘扬法治精神”的阶段。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把作为普世价值的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既要坚持法治的一般原则和观念,又要根据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坚持和有效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18]弘扬法治精神之所以是破解法治精神缺失的重要对策,根本之处在于思想意识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原理。具体而言,法治精神作为思想意识,无疑来源于依法治国政治实践,并反作用于依法治国,而且法治精神与依法治国的交互作用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一原理表明,弘扬法治精神对于破解法治精神缺失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全面落实依法执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大力践行法治精神应集中体现在一切治国理政的法治实践之中,而最能体现法治精神要求的法治实践,则应当是依法执政。因此,全面落实依法执政,以鲜明的法治实践应对法治精神缺失难题无疑是正确之举。首先,全面落实依法执政,能够有效缓解乃至消除喜好权力至上、崇尚人有差等、忽视民主民意、轻视法治思维、推崇特权意识等有悖于法治精神的社会现象。其次,全面落实依法执政,有助于整个社会更好地认识法治理念,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化整个社会对于依法治国的信心。其三,全面落实依法执政,能够有效促进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从而为从根本上宣传、培育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树立起可供学习的良好榜样。上述事实表明,全面落实依法执政对于破解法治精神缺失难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努力构建法治文化。破解法治精神缺失难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宣传、培育、弘扬法治精神,不仅需要全面落实依法执政,而且还应当建设、提供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文化。这首先是因为法治文化的本质。法治文化是指“一定国家的人们在参与各种法律活动时采取的行为模式和内心遵循的行为准则,反映了人们对法治性质、功能等相关问题的理解与评价,体现了人们对法治的认同与尊崇”。[19]其次是因为法治文化具有强大的内在约束力。与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力不同,法治文化能够深入影响价值信念、政治见解等精神内容,以促使人们发自内心地真诚信仰法律,从而以其强大的内在约束力要求行为主体自觉地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其三是因为文化作为生活方式的重要事实。文化其实就是“有秩序而系统的生活方式,其中包括知识结构、世界观、思维方式、伦理秩序以及宗教生活等。这样秩序、系统的生活方式,是个体的人安身立命之所”。[20]当然,中国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其法治文化建设,应当也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四、结语
毋庸置疑,在中国社会中,法治精神作为一个融人权、民主、公正、理性、和谐等诸多精神内涵的统一体无疑是缺失的。更有甚者,法治精神的严重缺失不只存在于普通群众之中,而且还普遍存在于某些党员干部,尤其是某些高级领导干部之中,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严重挑战。这种局面必然严重影响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必然严重影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中国梦的早日实现。因此,应对并战胜这种挑战成为中国共产党必须面对的重要任务。20多年前,当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价值理念的时候,法治精神的重要性就已初步显现;今天,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发展目标的时候,法治精神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因此,构建法治精神、弥补法治精神缺失,成为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实施社会治理的首要任务。且因依法治国尽管在某些思想要素方面与中国传统相承接,但整体而言却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借鉴世界先进文化要素在治国理念上的顶层设计,与之相关的法治精神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艰辛的历史过程,因此弥补法治精神缺失不仅需要时间、精力、投入,更需要决心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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