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视节目原创问题及其发展路径分析

2016-02-20 22:52李朝珍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原创电视节目

■ 李朝珍



我国电视节目原创问题及其发展路径分析

■ 李朝珍

2012年,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文化”)以200万人民币的版权价格从荷兰TALPA公司引进《the Voice of …》原版节目,到了第五季,TALPA公司要价达到亿元级别。天价版权费导致灿星文化与TALPA公司第五季续约进程受阻。由于谈判长期未果,TALPA公司单方面终止谈判,于2016年1月29日与新的中方合作公司唐德影视签订版权引进合同,同时起诉灿星文化侵权。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诉前保全方面作出裁定,责令灿星文化在节目制作、宣传、播放等各类活动中禁止使用“中国好声音”中英文名称及商标。为此,灿星文化将《中国好声音》更名为《中国新歌声》。本文从《中国好声音》版权纷争入手,分析我国电视节目原创问题及出路。

一、版权争夺引发的反思

1.版权使用费畸高,中方不具备议价权。《中国好声音》版权费用五年间年均增幅高达251.52%。灿星文化在原有模式的基础上融入了极具感染力的中国元素,为品牌的铸造注入了大量心血,但由于版权为外方所有,节目越成功,外方要价也便水涨船高。中方公司不具备节目所有权,而且,以节目原有模式衍生的创新改善做法均归属外方所有,导致中方在价格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

2.大量海外模式引进后生搬硬套,导致水土不服。《中国好声音》作为引进和制作的成功典范,极大激发了国内各大电视台的购买需求,但除个别节目外,大量的引进类节目不符合中国观众的喜好,生搬硬套原有模式,未能有效实施本土化改造,鲜有特色,导致收视不佳。比如,辽宁卫视以英国《X Factor》为原型的《激情唱响》、广东卫视以荷兰《Dating in the dark》为原型的《完美暗恋》等。

3.盲目引进滋生原创懒惰。由于版权引进模式方便快捷,按照原有模式固有流程、配上声光电等硬件设备、签约若干艺人便可制作播放,容易让电视制作方滋生懒惰倾向,削弱了原创动力。

4.鼓励自主创新政策的市场影响仍待观察。2013年7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歌唱类选拔节目的通知》,旨在改变各大电视台对引进模式的严重依赖,优先备案国内原创节目,严控境外引进模式节目数量,随后又陆续颁布了3项重要政策,不断细化监管要求。目前看来管控成效欠佳,综艺节目引进热度不减、明星化程度走高,且过度集中于英、韩等地。

二、制约“自主创新”的原因剖析

1.缺乏工业化生产流程,难以形成原创的“制作手册”。“制作手册”对导演、摄影、导播、灯光、舞美等各环节的职责和工作都有细致的描述和阐明,执行步骤精确到分秒,按章办事,高效运转。目前我国电视节目制作的结构完整性和流程系统性不足,尚未建立一套包括研发、制作、播放、推广、评估等在内的成熟、完整的生产流程。对此有人指出:“制作手册显示了国外电视工业化生产的严谨性,而我们的制作流程大多是散漫、拍脑瓜,只有严格遵照圣经手册的流程步骤去制作,学习其理念和精髓,我们才有资本谈创新。”①这也反映了国内制作公司和电视台的作坊式生产与国外工业化生产存在较大的差距。

2.版权保护不到位,市场机制竞争不完善。我国电视行业市场化改革程度不足、制播分离不彻底、法律机制不完善,衍生出诸多不利于原创节目繁荣发展的因素。比如,电视台聘请独立制作公司制作的节目所占比例仍然较低,而英国BBC电视台却规定“独立制作”的电视节目比例不得低于25%;过低的比例意味着市场竞争不足,制作与播放未实现充分的优胜劣汰,从而弱化了原创的孕育环境。再比如,电视台事业单位的运营性质形成了一定桎梏,买版权没有物质激励,不算台内功绩,卖原创版权也没有销售渠道,台内鼓励创新激励力度低、额度小;原创激励机制陈旧导致电视台创新动力不足。此外,行业缺乏自律机制,原创者对于抄袭模仿的维权存在较大困难,而且目前电视节目模式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专业性团队稀缺,内容编剧和视觉制作能力欠佳。工业化生产和市场化运作离不开专业的制作团队,国外几十年成熟的制播分离经验和市场竞争机制沉淀了大量的人才,产业链的明细分工使得人才精细化程度高。《中国好声音》原策划人杜昉认为:“我国不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人才得不到有效的培养、流动和激励,以至于专业性团队难以成长。”②具体说来,一是缺乏内容编剧型人才,即将一个好的创意编写成一个具有吸引力的节目剧本,这主要是怎样“讲‘好’一个故事”。国外成熟的真人秀电视节目都有整套完整的剧本、台词和情节设计,与电视剧拍摄无异,我国内容编剧型人才的缺失导致节目故事性和连贯性不足。二是缺乏视觉制作型团队,即将一个节目拍摄得好看有趣,富有启发性和娱乐性,这主要是怎样“‘拍’好一个故事”。视觉制作型团队能够将剧情冲突的编排、人物情绪的捕捉、竞技任务的设计、游戏环节的互动等各方面综合起来,呈现出抓住观众眼球的视觉效果,视觉制作型人才的缺失使得节目的可看性有限,电视台只能通过拼资源、请明星来博取收视,造成资源浪费和审美疲劳。

4.“受众研究”未得到重视,创意来源受限。国外电视业非常重视对观众的研究,大型电视台都设立观众调查部,该部门处于核心地位,是节目研发制作的根本指南。通过大量的观众样本调查,运用专业的分析工具和研究方法,对观众的观影需求、喜好、习惯、评价、建议等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分析,体现了对观众的深度尊重和理解,在此基础上不断满足和发现观众的观影需求,创作出优秀的电视节目。相比之下,我国电视行业对“受众研究”重视不足,电视机构在“受众研究”方面的专业性明显滞后,大部分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的调研部门,个别大型电视台虽然成立了受众测评中心,但是,样本数量仅有几十人,调查方式以现场观看和讨论为主,深度和广度亟待加强。

三、我国电视原创发展的路径与对策

1.探索构建工业化节目制作机制,打造全产业链模式。制作公司和电视可以引入“工业化生产线”概念,构建完整规范的节目制作流程,形成系统性的“制作手册”,进而完成从模式研发(引进)、模式制作,到营销管理、衍生品开发、品牌授权等的全产业链布局。在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的专业细分,细分部门各司其职,给予各团队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制作团队的成果取得市场认可则团队受益,节目失败则解散重组,不断激发团队创造力,促进“制作手册”的内容向优质化、创意化、细分化发展。同时在自主创作的基础上,以优质IP为核心产品,通过品牌授权播放、广告营销、衍生品开发、新媒体平台合作等方式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获取可持续收益。

2.加快法律法规修订,强化版权法制保护。一是修订《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建议在《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增加“电视类作品”作为保护对象,电视节目的制作与播放有很多地方与电影类似,如若能形成具有独创性的影视作品,理应受到保护。二是细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有形形式”的保护范围。电视节目原创模式若能通过一系列电视元素组成有序的、特定的、独创的统一作品,并且保存为具有较强程序性、细节性或者故事性的文字、影像,具备可复制性,应当归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受到法律保护。三是加大侵权者赔偿条款的处罚力度,促使违法成本高于剽窃、抄袭收益,震慑侵权行为。

3.监管部门成立原创电视模式认证机构,促进形成尊重版权行业风气。通过各种方式对原创电视模式加强保护。比如,成立原创电视模式认证部门,或成立具有较强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原创电视模式认证机构,鼓励国内电视制作商将无形的创新节目模式变成有形的流程文本和详细的说明材料,并在认证机构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和认证;对于涉嫌抄袭或者剽窃的其他电视节目,经过合理和严格论证后,搭建版权双方谈判机制,协商解决各类纠纷;对于恶意侵权且不做整改的侵权方,可考虑在平台上适当公开相关信息和证据,对侵权方形成舆论压力。同时,加强观众调查研究,为节目多样化寻找创意来源。此外,还需要培养和吸纳专业性人才,打造优秀团队汇聚平台。

注释:

① 许璐:《无“圣经”不成模式——对话世熙传媒董事长兼CEO刘熙晨》,《广告大观(综合版)》,2014年第3期。

② 刘阳:《电视节目创新 走市场才是正道》,《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8日,第17版。

(作者系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潘可武】

猜你喜欢
原创电视节目
“拒绝盗版 坚持原创”倡议书
2021年本刊原创题(二)
原创设计是根本
从题海中来,到原创中去
——记我的原创感悟
完形填空原创专练
周四广播电视
周六广播电视
周日广播电视
周五广播电视
周三广播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