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媒语境下公民传播的责任伦理建构*

2016-02-20 22:52金文恺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伦理语境公民

■ 金文恺 陆 地



泛媒语境下公民传播的责任伦理建构*

■ 金文恺 陆 地

语境(Context),本指言语环境或使用语言的环境;在社会文化研究中,语境被广义地指代所要考察的事件的环境。泛媒者,即媒体泛化;人类新的媒体和传播环境正在生成;社交媒体身影无处不在,媒体与人的联系无时不在,正在广泛而普遍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心理与社会实践各方面。泛媒语境下,媒体弥漫传播,声音杂多不一,媒体纷嚷不绝于缕的媒体现象。泛媒语境的视角,为设身处地地考察公民传播及其伦理现象提供了另一种思路和方法。

一、泛媒语境下公民传播伦理问题的提出

1.泛媒语境下公民传播存在的问题

泛媒语境下的公民传播存在着三大问题。一是传播角色的不专业。获得传播权与能否公正地行使自己的传播权、客观地传播事实信息和有效地讨论公众事务,是两回事。为新闻传播职业在人类存在了数百年的教育,在传输着专业技能的同时,还传递着职业价值观、社会责任感和传播伦理观。在这方面,公民传播显然缺乏这一必要因素,而且相当一段时期是很难弥补的。二是公民身份的不健全。即使我们讨论的是“公民传播”,但显然,在现时代,公民身份是不健全的,“公民”对应于国家宪法的权利与义务,点击、围观、娱乐和购买不是网络新媒体给予公民的核心权利。三是公民意识的不成熟。公民传播的价值不在于获得自身的娱乐利益,而在于能够围绕公共利益来讨论、交流和批评①;而在网络空间中公民讨论,“用独白代替对话,附和代替质疑,恭维代替疑问,情绪宣泄代替理性辩论,以势压人代替平等包容,断章取义制造谣言代替尊重对手公平竞争等日常生活中的交往现象”。

2.公民传播伦理问题的原因

一是立法滞后。网络世界一度被认为是一个蛮荒地带,由于新媒体技术不断翻新,立法的顶层设计难以适应公民使用新媒体的法律问题。王玉华认为微博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及无奈成为微博伦理失范的外部根源之一。②二是理论滞后。虽然有学者早就提出将网络道德建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的范畴③,但理论研究一般以职业传播者的道德研究为主,如何针对网络时代的公民道德心理特征,提出符合时代特点的伦理资源,还比较缺乏。三是启蒙教育滞后。网络道德具有全民原则,应“为所有成员所拥有并服务于社会全体成员”④,但是,互联网早期在全民中开展网络道德与精神启蒙运动被技术化和市场化的声浪驱逐,启蒙错失时代,导致如今泛媒体下道德问题和法律纠纷不断。四是公民传播主体性处在演变之中。

3.公民传播伦理问题的现实悖论

在“人人皆传者”的泛媒语境下,传者的权利无比扩张,传者的义务弃置一旁,传者的伦理责任隐匿淡化、语言暴力泛滥、隐私侵权行为不断增多、谣言滋生和传播不断加速、群体极化等非理性行为时常出现。微博实名制、微信群主因放任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而被同罪处置及虚假信息传播入罪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在加大对公民传播行为的制约,公民传播问题的法制治理先于公民传播伦理重建,形塑公民传播伦理、强化公民传播责任伦理的命题更加突出。

二、责任伦理的哲学追溯

“责任”概念在康德伦理学里占有中心地位。康德把责任概念与规律概念紧密地联系起来,提出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⑤;“人们正是通过责任观念,才找到道德规律”。⑥康德立足于道德至上的自由规律,以责任为核心的伦理学说,把人从自然中分离出来,超越于动物界。

康德之后,责任伦理被高扬。马克斯·韦伯(1864-1920)把伦理分为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一切伦理性的行动都可以归于两种根本不同的、不可调和的对峙的原则: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⑦当事人对其行动的(近期)后果负责,应按责任伦理原则行事。

英国哲学家哈耶克(1899-1992)把责任作为自由的一个属性,自由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与责任相联系,责任是自由的基本属性和必然结果,责任也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⑧

三、泛媒语境下公民传播伦理的建构路径

1.以职业传播伦理为基,展开公民传播伦理建设

新闻传播伦理建设呈现出这样的路径特征,即从“新闻伦理与道德”到“新闻伦理与法规”,到“传媒伦理与法规”的过程。过去传媒伦理研究与教学注重职业伦理、知识伦理,加强职业规范与行业准则,以支持在职业场域发挥作用。在职业传播工作者、机构传播工作者、公民个人传播者并存的今天,传播伦理的规制对象从规制职业传播主体行为到公民传播行为的转变。由于传播的公共性和公共领域的扩大,原本规范媒介精英的伦理道德规制,同样要覆盖到具有表达权的普通公民的传播责任伦理领域。公民传播伦理的研究与教育相对匮缺,新闻传播伦理建设的路径向着“公民传播伦理与责任”方向延伸,是由规范新闻职业传播机构对社会守望行为与责任的调节向自然人公民的传播权及伦理责任界定与规制的时代必然。

2.形塑公民传播责任伦理,确证理想传播学术治理

在泛媒时代,在加强立法的同时,更需要道德的跟进和伦理的重建。理想传播的境界是不应依赖法律的刚性规范的;依靠法律在后的收容整肃,社会传播与治理成本之大将无法想象。现实中,各种新型社交媒体与自传播的浮躁、任性、“娱乐”至死、人肉搜索、恶搞等传播乱象,需要学术思想治理以界定其信息自由传播的边界与底线。根据哈耶克的二元社会秩序观,社会秩序可类分为自发的和建构的,自发秩序由内部规则调整,建构的秩序则由外部规则调整⑨。形塑公民传播的责任伦理,可以避免媒体与传者、传播与责任、公民享有信息获取自由与传播责任的“二元割裂”,避免哈耶克所说的“非意图结果”的“自发演进秩序”,是现代公民与社会-国家体系化形态重塑与调整的需要。

3.汲取与借鉴中外伦理思想资源

如前所说,康德的“责任”概念、韦伯和哈耶克等西方哲学家关于责任伦理的思想,给予了公民传播责任伦理建构从外在道德他律和内在良知自律并重的伦理观念和思想源远。注重人伦物理是中国文化的传统,儒家传统中的“仁爱”、“诚信”、“慎独”等伦理思想,“子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推己及人的伦理观,表征的是人类生活的共同秩序以及秩序关系,含有“应予”如此的准则与规范意涵,对于建构泛媒语境下的公民传播责任伦理,具有更直接的现实针对性。

4.培养公民精神,克服公民传播“无精神的伦理”

有学者指出,当代中国伦理道德存在“精神缺场”的弊端,表现为理性对精神的僭越,“无精神的伦理”造就伪善的现代形态⑩。这提示我们需要从“精神战略”的角度思考公民传播伦理困境的解决方案,实现理性向精神的辩证回归。从精神哲学角度讲,关键是培养公民精神,又叫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于自身享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自觉意识”,它包括主体意识、自由意识、民主意识、人权意识、法治、诚信、宽容、公德、科学精神等内容。泛媒语境下公民传播伦理的实现,需要形塑公民意识,从公共伦理、法治和精神三个层面加以规制。公共伦理即强调尊重自身、尊重社会,遵循普遍的伦理法则。

注释:

① 吴靖:《精英控制互联网议程的机理分析——资本裹挟下的网络公共领域“单极化”》,《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年第12期。

② 王玉华:《网络公共事件传播中微博伦理失范与规制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

③④ 黄瑚、邹军、徐剑:《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229页。

⑤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载《康德全集》(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00页。

⑥ [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8页。

⑦ [德]马克斯·韦伯:《伦理之业:马克斯·韦伯的两篇哲学演讲》,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页。

⑧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3、84页。

⑨ 朱娟:《作为自发秩序的“人肉搜索”——哈耶克二元社会秩序观的进路》,《法律科学》,2009年第1期。

⑩ 樊浩:《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状况及其精神哲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作者金文恺系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陆地系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张毓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工程建设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传播理论的构建”(项目编号:2015MZD018)子课题“新闻传播制度与控制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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