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雄柏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关于我国防治腐败制度执行问题的思考*
杜雄柏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在我国,防治腐败之制度的执行还存在自觉性不高、随意性较大、监督乏力和惩处不严等问题。导致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有:价值迷失、潜规则作祟和对制度的理解存在偏误等。提高反腐败制度之执行力应从提升对党的忠诚度、加强制度的宣传与教育、责令领导干部身体力行、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管以及加大对失职责任的追究等方面作出努力。
防治腐败制度;制度意识;制度执行
孟子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1]47在我国,近些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顺应党心民意,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不少新的重大成效,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是防治腐败之制度的制订,还是这些制度的贯彻与落实较之以往都有巨大的进步和明显的改观。不过,正如习近平同志2015年6月26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所指出的:“我们也要看到,这些成效是阶段性的,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并提醒和告诫全党:“开弓没有回头箭,反腐没有休止符。我们必须保持政治定力,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思感、顽强的意志品质,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持续抓下去。”[2]这里所说的“抓”,不言而喻,既包括“抓”反腐败之制度的制订,也包括“抓”已有制度的执行。就反腐败之制度的执行情况而言,我们认为在我国所存在的问题较之制度的制订更为“严峻复杂”,解决问题的难度更大,而这些问题若一旦获得解决,那么其实际意义也将更大。①这是因为,第一,经过长期的努力,防治腐败之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我国已搭建形成,许多重要的法律规章制度瑧于完善;第二,制度的制订只是手段,其目的还在于起到规制官员职务行为的实际作用。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我国在防治腐败制度之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解决这类问题等作一探讨。
根据近期中央巡视组对一些单位和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防治腐败之制度落实情况调查后所反映的情况以及我们对一些相关情况的观察与分析,我们认为,我国反腐败制度的执行状况从总体上看,较以往的确有很大的改观,并呈现出一种越来越好的发展势头。尽管如此,但仍然不能满足社会民众的心理期待,存在的问题依然比较严重。
1、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不强,存在“推推动动、不推不动”的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对防治腐败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抓制度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强。时至今日,仍有人认为贯彻落实制度规定是“虚”的,抓出经济效益才是“实”的;不少人,尤其是一些从事行政、业务工作的领导干部片面认为落实防治腐败制度是党委、纪委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甚至无关;更有人认为制订出制度就大功告成,万事大吉了。观念认识上的糊涂、片面,心态上的慵懒、消极,从而导致制度的制订与执行二者之间严重的分离和脱节。假若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那么制度在这些人所在的单位或部门不仅起不了任何作用,而且还很有可能被束之高阁,甚至是被彻底遗忘。
2、执行制度的随意性大,存在“领导一句话、制度算个啥”的现象
有民谚云:“制度千万条,不如领导的批条;制度原则的话,不如领导的半句话”,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制度被某些领导干部任意摆布、嘲弄、践踏的事实。有些领导干部,尤其是“第一把手”受思维定势或行为习惯的影响和支配,时至今天,仍然不识时务,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包天,我行我素。不但不是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和执行制度,往往还是制度的违反者,破坏者。如对人事、资金等重要事项以各种理由回避集体决策,搞个人说了算。有的视制度为儿戏,搞权力至上,制度规定不能办的事,只要他的一句话,制度就会变成废纸,一切可以特事特办。有的动辄搞变通执行,钻漏洞空子、打擦边球,对己有利的执行,不利的不执行;有难度的则设法规避执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还有的以“潜规则”代替显规则,譬如,为规避用车标准的规定,便低价购车后再进行豪华装潢;为规避高档吃喝接待,便变高级楼堂为私人会所、变少数人为多数人、一餐为多餐开票报销;还有的将礼品费开成办公费,将公费旅游变为公务考察、业务学习,甚至党团活动等。挖空心思,变花样,耍手段,与监督部门捉迷藏,巧周旋。
3、对制度执行的监督乏力,存在“单打独斗、空谈作秀”的现象
首先是监督力量薄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基层单位普遍存在经费不足和人员配备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不少部门(如乡镇纪委和县直单位派驻纪检组)几乎是“光杆司令”。仅有的力量时常还存在“兼职”,或“被借用”。人员过少,加之经费有限,致使不少部门的监督徒有其名,成为摆设。其次是监督不到位。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阻挠以及一些监督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使得一些上级监督和外部监督机构对一些单位和部门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流于形式,很难具体深入,即存在不少监管“空白区”;由于“好人主义”作祟,单位内部相互之间对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行为不能正确地批评指正,加之内部监督措施单一、乏力,监督往往是纸上谈兵——走过场。再次是监督渠道不畅。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监督平台和渠道,导致普通民众,包括一些党员干部对一些重大情况的知之甚少,从而形成了想监督却又无法监督的局面。
4、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处理追究不严,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
一些领导干部严重地存在狭隘地方(或单位)保护主义观念和极不负责任的“老好人”思想,办事不讲党性,不讲原则。对本单位一些违法乱纪行为采取宽容、隐瞒,甚至遮掩、包庇的态度,搞人情化执行——该作纪律处分的不作纪律处分,该移交司法部门的案件不移交。如有的领导干部不敢担担子,怕得罪人,对违反制度的人和事不愿管、不敢管;有的对违规违纪现象处理不及时、不严格,雷声大雨点小,好搞“下不为例”、“手下留情”,从而导致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由此使得一些人思想麻痹,好坏不分,见样学样,即产生一种“破窗效应”——他违反我也违反,即使被发现、被查处也不过如此尔尔。这样一来,不仅宽恕和放纵了现有的违法乱纪者,同时由此也有可能孕育和催生出更多更为严重的腐败现象。
上述现象必须改变,因为它的存在,不仅会导致社会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仰危机,更为严重的是,它会加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所以说,增强防治腐败制度的执行力,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十分紧迫的。
防治腐败,从其基本思路策略和具体操作方式两个维度来看,也类似于医务工作者医治人的身体疾病,需要对症下药,亦即针对导致某种疾病产生的原因来进行。那么影响或阻碍我国防治腐败之制度执行的原因又有哪些呢?
根据对影响制度之执行相关因素的系统分析,我们认为,其中较为直接的因素有如下几种:
1、价值迷失,利益至上
一些人受利益的驱使,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推三阻四,在制度执行上搞实用主义。众所周知,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一个约束范围,对处于这个范围之内的人都具有同等而普遍的约束力,通俗地说,也就是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超越制度规定的任何特殊人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尤其是一些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或作官动机原本就肮脏污浊,抱着“做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的谋利获利思想动机,或为官之后,拒绝学习,不思进取,蜕化变质,全然忘记了自己的权力是民众给的,民众赋予他权力是希望他用来为民众服务的,而是把权力当作捞取个人好处的工具,唯利是图,藐视规章制度,追求享乐,疯狂敛财或捞取其他好处。因此,面对诱人的各种利益,他们心旌摇曳,无法自制。在这种思想观念支配下,什么制度规定,什么职责义务,什么颜面名声,统统都被他们抛至九霄云外。也就是说,这些人由于权力观、价值观,或曰得失观、享乐观与社会制订这类制度所追求目的的严重错位,从而使得制度不但起不到规范其行为的实际效用,相反,往往还成为他们大搞腐败,捞取不正当利益的便利工具——领导者、管理者显赫而合法的身份、地位障人耳目,成为掩蔽其肮脏丑恶嘴脸的外衣。
2、歪风肆虐,正气受辱
一些上不得台面的“潜规则”①“潜规则”一词最初来自吴思先生的《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在该书中,吴先生并没有给出确切定义。在《潜规则》之后的第二本《血酬定律》中,吴先生对潜规则作了如下描述性定义:一是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二是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三是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四是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五是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参见吴思.潜规则[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135.倒行逆施,大行其道,使得违反制度者得利受益,遵循制度者蒙怨遭损,由此,不仅造成制度的空转、虚置,更为严重的是因其是非混淆、黑白颠倒,从而造成社会民众对制度的信任危机。也不知从何时起,在我国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没有实物形态但人人都能感知其存在且与显规则(即制度)完全相左或相悖离的规则,俗称“潜规则”。由于潜规则本身就是以对抗制度为目的而产生形成的,因而它的肆虐、猖獗和横行,严重阻碍着相关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对正常的社会生活造成直接干扰和破坏。譬如,一些人,在思想政治上信奉“马列主义对人,自由主义对己”,“两个嘴巴说话,两张面孔做人”;在组织生活中信奉“你不批我,我不批你;你若批我,我必批你”;在执行政策时信奉“遇到黄灯跑过去,遇到红灯绕过去”,“不求百姓拍手,只求领导点头”;在人际交往里信奉“章子不如条子,条子不如面子”……这些潜规则践踏组织纪律,严重阻碍制度规定的贯彻与落实,成为腐蚀党员和干部、败坏党风政风和民风的沉疴、毒瘤。
3、观念错位,行为失常
不少人对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重制度条文设计而轻贯彻落实,从而使所制订出的制度犹如墙壁上的画虎,看似张牙舞爪,威风凛凛,实则产生不了多大实际效果。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只要有人提出要加强防治腐败的制度建设,那么不少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把现有的制度加以完善,比如,把制度条文设计得更细密、更明确,更具体,却很少去考虑如何将已有的制度贯彻好,落实好,执行好。于是乎,许多内容重复,或差别不大的制度一而再、再而三地被“颁布”,或三番五次地被“重申”。制度种类数量之繁多,内容规定之庞杂,以至于且不说与之关联性不强的普通民众摸不着头脑,即便是专业人士在许多情况下也是一头雾水,难于真正了解与掌握。其实,制度建设,或者说一个完整的制度本身就应涵括对其执行力的详细规定,包括执行队伍的组建,人员的匹配,上下级、各部门间关系,所需物资设备、所需经费以及权力、责任、操作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有言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我国,由于观念认识上偏差,从而导致反腐制度执行所需要的条件严重缺乏,使得你想执行也难于执行,甚至是无法执行。比如,人员、经费的不足就是困扰许多基层单位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样,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不重视、不支持,也成为不少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严格执行制度、履行职责义务的一个不可否认的干扰因素。
4、说易做难,差别甚大
在分析探讨防治腐败制度执行难的原因时,我们认为,除了应当看到上述诸种人为因素的作用之外,似乎也应该承认制度的制订(简称为“说”)与制度的执行(简称为“做”)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客观差别。这种差别毫无疑问也大大增加了制度在执行方面的难度。一是制订制度与执行制度所花费的气力存在大小不同的差异:制订制度尽管也需要付出劳动,但更多的是脑力而非伤筋动骨的体力付出。更为重要的是,假如制订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的话,那么不必花太多的气力,拍拍脑袋也可“制订”出一个在外人看来象模象样的制度来;而制度的贯彻、执行就不同了,它是实打实、硬碰硬的功夫,来不得半点三心二意、投机取巧或偷工减料,而必须是小心谨慎、兢兢业业和稳打稳扎,否则,既有可能容忍甚至是放纵腐败分子,也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而难辞其咎。二是所涉及的对象二者之间存在抽象与具体的不同:制订制度无须针对特定的人,因而无所顾及,即便是“随心所欲”,率性而行,往往似乎也无关紧要;而制度的贯彻、执行则必须面对具体的人,因而在执行中执行人员即使想铁面无私,秉公执法,但时常也会遭遇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阻挠、干扰甚至是威胁而举步维艰。由前两个“差别”而导致第三个方面的不同就是,二者所花费的时间有多少的不同:制度的制订所需时间较少,而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所需要的时间较多。哲学家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3]76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时常听闻到不少指责甚至抱怨防治腐败的某些制度规定作用效果不明显的声音,这种痛恨腐败,力求斩尽杀绝、置之死地而后快的心情不难理解,但也应当懂得,制度的落实的确不可能与制度的制订在时间上具有同步性,其原因就在于,除了必须是先有制度的制订而然后才可能有制度的执行之外,更主要的是,一项制度规定的贯彻与落实即便说不是世界上“最艰难的事物”,但相对于制度的制订而言,恐怕也不得不承认是个非常“艰难的事物”。其缘由无非也就是说易做难,即做好一件事难远比谋划(或曰议论)一件事要难。
面对我国防治腐败严峻复杂的形势,全社会各单位各部门,尤其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千万不要被已取得的成绩冲昏了头脑,要充分认识到执行防治腐败之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不辱使命,顽强拼搏,既要为打造出一套完整、严密的防治腐败的制度体系而努力,更要为已有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出硬招,使实劲。在目前条件下,我们认为,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设法提升广大党员干部对党的忠诚度,以增强其自觉执行制度的原动力
事实表明,一个对党的事业无限忠诚、理想信念十分坚定的人,一个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乐于奉献的人,他往往不仅仅是制度的模范执行者,而且也是制度的自觉维护者。因此,为了提高防治腐败的实际效果,应当认真探讨和解决新形势下党员干部在政治信仰、政治立场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引导他们进一步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信心、对党的领导的信赖,以切实增强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制度自觉性。为此,要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广大党员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使之自觉把人生理想和价值追求同党和人民的事业紧密联系起来,自觉摆脱个人和小团体狭隘利益的束缚,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2、加强有关制度的宣传与教育,以增强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①制度意识,又可称为规则意识,或规矩意识,是一种尊重、敬畏制度的思想观念。制度意识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管理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之一。一个社会在有了基本的制度体系后,要成为社会成员的共同认识,才能使社会成员产生对制度的认可和遵守制度的自觉自愿,最后才能使制度成为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内在需求。因此,一个社会假如没有制度意识,或制度意识淡薄,制度就会成为高阁之物,成为一纸空文,而社会也会变得无序而可怕;当社会成员没有制度意识时,制度对其就是束缚,就是限制,就是自由的对立面。故而,把制度的强制性内化为社会成员共同的心理追求而主动遵守,就在于通过培养社会成员的制度意识,使所形成的制度规矩内化于心,成为人们的素质和基本习惯,甚至是内在需求。对党员干部而言,制度意识是必备的素质要求。如果缺乏制度意识,即使懂得再多的制度内容,对制度的遵守也是被动的、暂时的、不彻底的,因为规矩没有内化于心,没有成为党员干部为人处事的行为习惯。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制度意识淡薄,漠视制度、践踏制度的情况不容忽视。如一些领导干部不把制度规矩当回事,存在信口定制度、任意改制度、动辄废规矩的现象。因此,我们要把培育制度意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廉政文化建设中,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自觉遵守制度规矩、讲究的良好氛围。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有言道,只有心中有规矩,其行为才能有方圆。防治腐败的历史经验表明,尽管明知故犯者在贪腐犯罪总量中占据绝对多数的比重,但这并不排斥或否定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不知而犯”这一事实。社会生活实践也证明,任何一种制度只有当被限制或约束者明了、知晓时,其贯彻执行才有最深厚而牢靠的根基,这可说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基本条件之一。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指出:“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让大家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4]因此,各级党、政组织应切实抓好各种制度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并把制度转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为此,一方面要把制度宣传纳入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之中,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另一方面要采取经常性教育和特色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学习制度活动,促进党员干部学懂学透——既能全面了解制度的具体要求,又能深刻领会制度的精神。需要指出的是,在宣传教育中务必强调执行制度的强制性,让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明白:对他们来说,贯彻执行制度既是政治纪律,也是组织纪律,而不是想不想执行的问题。从而重视党纪法规学习,要求他们不仅能把制度之内容要求了然于胸,而且能把制度转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3、责令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和执行制度,以充分发挥他们的引导、表率作用
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社会民众的领头雁,引路人,其言行能否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和执行制度,既是检验制度执行力的“试金石”,也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动力源,关节点。因此,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执行制度当作其一项基本职责要求。责令和敦促他们:要带头学习制度,切实领会制度精神、熟知制度内容,自觉做制度的“明白人”;要带头执行制度,其行动先于群众、标准高于群众、要求严于群众,切实做到感情面前不突破、利益面前不变通、干扰面前不迂回、难题面前不退缩,带动和促进制度的有效落实:要提高依法决策和指导的能力,自觉把法规制度作为想问题、做决策、抓工作的依据;要提高创造性贯彻落实的能力,不墨守成规,不固守经验,不生搬硬套,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抓落实;要提高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尤其要提高解决复杂棘手问题的能力,确保各方力量协调一致贯彻落实好制度规定。要带头改进作风,坚持真抓实干,扑下身子抓具体、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扎实的作风推动制度的有效落实。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制度执行力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带头守纪律、守规矩和执行制度的政治意识,牢固确立在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制度贯彻没有变通的思想,不能因为级别高、权力大就可以漠视制度、肆意违反和践踏制度。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鉴于我国防治腐败所面对的严峻形势及各种相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该说已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认真真、规规矩矩“从我做起”的时候了,抛弃投机、幻想和侥幸,戒除犹豫、观望和徘徊。这既是自身之职责、民众之期待,也是社会之必须。
4、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以防止制度在贯彻落实中的变形走样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务必充分依靠监督检查这个重要手段,强力推动制度贯彻和落实。在实际工作中,要突出督查重点。紧紧围绕“权、钱、人”三个方面,对主要对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对单位“第一把手”在“三重一大”事项、公务消费方面执行制度情况,对职能部门的股、科、处级干部和重要岗位的重要人员执行制度情况,对干部任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要尽快完善上级、同级、下级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机制,把日常督查、专项检查和年终督查结合起来,采用党内、人大、政协、群众和舆论①在现代信息社会,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作用空前增大。因而研究如何恰当地发挥新闻舆论工具防治腐败的功能作用值得重视和关注。对现实生活的调查,我们发现,不少意欲违反制度者表露心迹:他们最为担忧和害怕的就是媒体记者“跟踪”、盯梢和曝光。事实上,不少腐败案件也是由媒体披露后而受到查处的。联合监督的方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既要注重督查结果,更要注重督查过程;既要注重集中检查,更要注重经常督查;既要注重静态督查,更要注重动态督查。既要注重综合督查,又要注重专项督查。要通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各项制度执行到位。要创新督查办法,强化科技手段监督,运用“制度+科技”的办法,把科技手段融入到制度设计中、运用到制度执行上,借助“无情”的电脑代替“有情”的人脑,确保执行过程公平、公开、公正。要积极推广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和办事程序进行全程监控。要发挥网络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广泛搭建监督平台,使制度执行得到多渠道的监督。此外,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决不容许文过饰非,包庇掩盖之类的现象出现。
5、紧紧抓住责任追究这个“杀手锏”,并加大对违反制度行为的处罚力度
事实一再表明,对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使领导干部内心深处形成和保持一种对制度的遵从敬畏感,是形成良好执行环境最为关键的一环。因此要把严肃法纪、加强责任追究作为制度执行的重要手段,切切实实抓紧抓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的职责,拿出铁的心肠,使出铁的手腕,用出铁的纪律,真正做到有纪有法必依、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为此,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制和制度执行考评体系,将防治腐败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之中,明确落实制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做到奖罚分明。要严肃追究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干扰破坏制度的行为。对于违反制度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特别是“第一把手”带头破坏制度、有意干扰制度的行为严厉追究责任,坚决依规依法从快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至司法机关。真正形成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社会氛围。要严肃追究变通执行制度、打擦边球的行为。对于不敢明目张胆地“闯红灯”、“触高压线”,但却存在变通执行、选择执行以及打擦边球的行为,不能因为事小就不予以追究。要把责任追究与领导干部问责紧密结合起来,问责既要对事,更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对那些不正确执行相关制度、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的领导干部,要根据有关法纪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方式(如谈话教育、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罚等)进行问责,从而促使人人敬畏制度、个个严守制度。
6、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督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孔子说过:“政者。正也。”[5]39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作为反腐败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专门机构和人员,一定要从严要求自己,狠抓自身素质的提高。为此,要加强队伍力量建设,结合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做好人员力量的匹配,充实督查力量,特别是要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力量,明确专职监督职责,强化制度执行效果;要加强能力素质建设,通过教育、管理、监督等措施,进一步强化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整个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使其中的每一个人都能认真履职、公正执法,从而达到政治立场坚定、纪律严明、作风正派、业务精湛、廉洁奉公的基本要求;要加强对督查队伍的考核管理,对不怕“得罪”人、敢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大力表彰和启用,并切实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对畏畏缩缩,害怕得罪人的人,要及时调离纪检监察岗位;对于违纪违法的害群之马,要根据相关法纪严加惩处。总之,要通过强化督查队伍自身建设,切实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力争以奋发进取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努力把防治腐败制度之执行力的建设提高到一个全新的水平。
[1]刘亦发主编.四书五经(孟子·离娄章句上)[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9.
[2]习近平.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者,防止破窗户效应[EB/OL].新华网http://finance.ifeng.com/a/20150627/13802692_0.shtml,2015-09-16.
[3]转引自[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
[4]习近平十八后八论“规矩”[EB/OL].新华网.http://news.ifeng.com/a/20141025/42296526_0.shtml.2015-01-05.
[5]刘亦发主编.四书五经(论语·颜渊篇)第十二[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饶娣清
Thoughts Concerning the Problems of Implementation of Anti-corruption Institution
DU Xiong-bai
(Faculty of Law,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 411105,China)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ti-corruption system has lots of problems:low self-consciousness,arbitrariness,powerless supervision,etc.Value lost,potential rules,and misunderstanding about the system are the direct causes.We should make great efforts in promoting the loyalty to the party,strengthening the propaganda and education,asking leading cadres to behave properly,enhancing the supervision of implementation and increasing the effectiveness accountability intensity for misconduct.
anti-corruption system; systematic consciousness; system implementation
DF61
A
1001-5981(2016)02-0037-06
2015-10-17
杜雄柏(1958-),男,湖南临湘市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