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却不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必须照样支付工资
我们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后,公司在至今2个月的时间里,既不安排工作,也不解除劳动合同,更不发放工资。其原因是原定银行贷款不能如期到位,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的计划受阻,不得不停工。可面对我们索要工资的请求,公司却以《合同法》第10条规定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没有对我们用工,说明双方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自然无须向我们支付工资。更何况我国实行的是按劳付酬制度,我们没有付出劳动。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廖某
廖某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向你们支付工资。
从停工原因上看,公司必须担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指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你们没能正常上班,是由于公司基于原定银行贷款不能如期到位,扩大生产规模的计划受阻所致,当属“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公司自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视情况承担责任。●
廖春梅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编辑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