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后期新疆移民落籍方式的嬗变

2016-02-19 21:26褚宏霞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移民

褚宏霞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005)

清后期新疆移民落籍方式的嬗变

褚宏霞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005)

摘要:自乾隆中期,清朝统一新疆后,内地移民在政府积极的移民政策下陆续以不同方式落籍迁居地,逐渐构建起新的移民社会。但同治、光绪年间,新疆的动乱将前期的移民成果毁之殆尽。为重新恢复新疆人口,清廷调整了移民实边政策,以便于内地移民陆续迁居,构筑新的移民社会。在新的移民环境下,不同的移民群体陆续进入新疆,其落籍方式在政府移民政策的调整下出现了不同于前期的变化,如内地普通户民升科入籍年限相比乾嘉时期有所缩短,商民多以贸易转为当地坐商,而原军籍兵勇留疆者多以承垦地亩方式留居、入籍等。

关键词:光绪时期;落籍方式;移民

新疆自乾隆中期内地移民迁居后,始有户籍。内地的民户、商户、兵户、安插户、遣户*纪昀曾云:“乌鲁木齐之民凡五种:由内地募往耕种,及自塞外认垦者,谓之民户;因行贾而认垦者,谓之商户;由军士子弟认垦者,谓之兵户;原拟边外为民者,谓之安插户;发往种地为奴者当差,年满为民者,谓之遣户。各以户头乡约统之,官衙有事,亦多问之户头乡约,故充是役者,事权颇重。又有所谓园户者,租官地以种瓜菜,每亩纳银一钱,时来时去,不在户籍之数也。”详见《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分属于不同的移民群体,在迁入新疆后,渐以直接安插、升科纳粮、经营地产、服刑役期满为民等方式转换了移民身份[1],落籍新疆,成为新建构的移民社会的成员。然而,同治朝新疆动乱,移民环境发生改变,所以光宣时期内地移民在新疆的落籍方式也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发生了嬗变。学界对清代新疆的移民活动关注度比较高,研究成果丰富*关于新疆地区的移民研究成果颇多,如方英楷的《新疆屯垦史》(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89年),王希隆的《清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赵予征的《丝绸之路屯垦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赵俪生的《古代西北屯田开发史》(甘肃文化出版社,1997年),华立的《清代新疆农业开发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马汝珩和成崇德主编的《清代边疆开发》(山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成崇德的《清代西部开发》(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蔡家艺的《清代新疆社会经济史纲》(人民出版社,2006年)等;学术论文如阚耀平的《乾隆年间天山北麓东段人口迁移研究》(《干旱区地理》2003年第4期),吴轶群的《清代伊犁人口变迁与人口结构特征探析》(《西域研究》2010年第3期),赖洪波的《论清代伊犁多民族移民开发及其历史意义》(《伊犁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等。,但对移民落籍方式的研究相对缺乏,尤其是对清代后期的移民落籍情况关注极少。因此,本文主要从移民落籍方式的角度探讨清代后期新疆的移民活动。

一、同光时期新疆移民环境的变化

新疆地区在清代的移民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乾嘉时期、道光咸同时期和光宣时期,每个阶段的移民活动所涉及的地域范围不同,移民人数不同,移民效果亦不同。乾嘉、道咸时期,新疆的移民活动总体来说比较顺利,内地的不同移民群体在清廷积极的落籍政策下,以不同方式落户新疆。但同治之后,新疆的动乱中断了移民活动,并将前期的移民成果毁之殆尽。

早在道咸时期,英俄就极力在新疆扩张势力。中亚浩罕汗国在英国殖民者的支持下,在南疆不断挑起事端,并妄图通过拉拢南疆贵族以分裂新疆。咸丰年间,由于新疆吏治废弛,剥削严重,激起人民的起义反抗。但这些起义农民被一些新疆贵族及宗教头目利用,以“圣战”为口号煽动各族人民互相仇杀,由此新疆出现了混乱的分裂局面。浩罕军官阿古柏趁机侵入南疆,攻占了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和阗等城池,大肆屠杀,在南疆实行殖民统治,并进而向吐鲁番及乌鲁木齐侵犯。与此同时,沙俄趁机侵占了伊犁,整个新疆动乱不堪,各族人民陷入了水深火热之中。在战乱中,“全疆一月数千里同时立燼,满汉官兵商民数百万生灵荡为邱墟”*详见罗迪楚著《新疆政见》,原载于《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21册)》,线装书局2003年版,第319页。,“关外数千里内所余户民不及五千户,合计不抵内地一县,郡县根株已绝”*详见李云麟著《西陲事略》,原载于《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22册)》,线装书局2003年版,第 50~58页。。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地区,寄居的满营、绿营、索伦、锡伯、厄鲁特下五旗、察哈尔两翼共丁口6万零*详见李云麟著《西陲事略》,原载于《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22册)》,线装书局2003年版,第 50~58页。。南疆“沦胥日久,叠遭安夷搜括席捲,杼柚罄空”*详见《刘襄勤公奏稿(卷6)》,原载于《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同治、光绪、宣统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0页。。从哈密“西经吐鲁番直抵南八城皆缠头无汉民,其北路自巴里坤之镇西起经奇古济木萨、阜康、迪化、昌吉至绥来止,东西二千余里,实有商民不及三千户,迤西则皆蒙古各旗地界,两路合计五千余户”*详见李云麟著《西陲事略》,原载于《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22册)》,线装书局2003年版,第 50~58页。。可见,经此乱,新疆人口损耗十分严重,“满汉孑遗之民则两路均寥寥无几”*详见《刘襄勤公奏稿(卷2)》,原载于《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同治、光绪、宣统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8页。。据统计,北疆地区阵亡和被沙俄胁迫迁移的人口不下20万,南疆维吾尔族人口约计减损20万余[2],前期的移民成果几乎尽毁。

光绪三年(1877年)新疆动乱平定后,清朝重兴新疆屯政,谕令地方官员大力招抚流亡,“俾无业穷民各安生计,不致流而为匪”*详见《清德宗实录(卷59)》,原载于《清实录(第52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09页。;同时逐渐取消限制人口迁徙的壁垒,以广招内地户民承垦、裁汰营勇就地归农就业、遣犯携眷实边等方式增加新疆人口。新疆建省后,随着移民政策的变化,迁入人口数量快速增长,到宣统元年(1909年)新疆总人口已达200万余,其中有不少是光宣时期在政府宽松的入籍政策下落籍新疆的。而在这一时期,由于清朝移民政策的调整,迁入新疆的内地普通户民、商民、遣犯、勇丁等,他们在新疆的落籍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二、各移民群体落籍方式的调整与变化

(一)内地普通户民落籍方式的调整

在乾嘉道咸时期,从内地迁往新疆落户的移民最主要的落籍方式是升科纳粮,即以承垦土地升科的方式而落籍新疆。光绪初年,随着新疆动乱的逐渐平定,清廷重新对新疆实行移民实边政策,并作了适当调整,由此内地普通户民在新的移民环境下,其落籍方式虽然也是升科纳粮,但却与前期移民有所不同。

清廷为尽快恢复新疆战乱后的户籍人口数,对内地户民以升科方式入籍的规定又作了新的调整。清廷在新疆局势稳定后,先是派官员“分赴各城次第设立总分各局,开办善后保甲清丈征粮各事宜,招徕安集,散发农器牛籽”*详见《刘襄勤公奏稿(卷5)》,原载于《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同治、光绪、宣统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77页。。为招徕新的户民前来新疆落居,新疆各地方官都积极采取措施,以吸引内地户民。由于南疆维吾尔族人口基数较大,招抚流亡后,民愈繁庶,所以清朝将北疆作为移民主要地区,新疆地方官员招徕户民安插的地区也以北疆地区为主。光绪三年(1877年),陕甘总督左宗棠提议以变通参加科考年分的方式吸引甘肃垦荒户民,对镇迪道属各厅州县所招徕的垦荒之户,以及外省商贾流寓之民,奏请以变通科考年分而吸引内地户民进入:“招徕新户就所领之地,扣算承粮在一石以上者,即以领照之日作为入籍之年,按册照内注明之兄弟子侄,准其一体应试,领地承粮在四五斗以上者,按册照内注明之本户及子侄,即于下次科试准其报考,领地承粮在二三斗者,按册照内注明之本户及子孙,俟下次岁试准其报考,均行丈原籍扣考”*详见左宗棠著《奏请改垦荒民应试年分折》,原载于《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1辑)》, 第526~527页。。

此种措施,是以科考为落居条件吸引内地户民承垦、升科入籍。

1884年新疆设省后,巡抚刘锦棠鉴于北路镇迪道属荒地甚多而少有户民垦种的情况,于光绪十三年(1887年)拟定了新疆新的招户屯垦章程,以吸引内地户民到新疆承垦、入籍。章程内容如下:“新来户民,每户给地六十亩,由公中借给籽种粮三石,制办农具银六两、修盖房屋银八两,耕牛两头合价银二十四两。或父子共作,或兄弟同居,或雇伙结伴,均按以二人为一户。并月给盐菜银一两八银(钱),口粮面九十斤,自春耕起,按八个月计算……定限初年还半,次年全缴……缴本之后按亩每升科啟征额粮,自第三年始征半,次年全征。仍仿营田之制,十户派一屯长,如营中什长之制,五十户派一屯正,如营中百长之制,每屯正五名派一委员管理。凡请领成本,督察农工一切事宜,地方官责之委员,委员责之屯正,屯正责之屯长,仍十户出具连环保结,互相纠察。”*详见甘肃新疆巡抚刘锦棠《奏为兴办屯垦酌拟章程并查明镇迪各属去年安插户口发过经费及南北路查报隐粮各数目事》。

从这个安户章程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新疆在招民的具体措施上对户民屯垦给予了极大优惠。第一,屯垦户民每户不是拨地30亩,而是60亩,同时政府还给予籽种、农具、建房屋银等资助。第二,在土地升科年限上,要求第3年征半,次年全征。升科之年虽短于乾隆年间的6年,但比嘉道咸时期的3年、1年要宽松得多。第三,为增加户籍人口,此章程对“户”作了规定。以前一户多为父子兄弟,甚至党族亲友同居,所以人数达到一定限度后便要分户;还有就是多家庭(户)同住,作为一户,即正户和附户*清民政部《调查户口章程折》第四章《调查户数》十一条规定:“每户编门牌一号,其有二户以上同住者,应以一户为正户,余为附户。凡二户以上同住者,以先住者为正户,后住者为附户。若同时移住则以人口最多之户为正户。”详见《大清法规大全(卷6)》,政学社印本, 1910年版。。而章程规定“或父子共作,或兄弟同居,或雇伙结伴,均按以二人为一户”,以人数界定户,如此就避免了户类的混乱,也增加了垦地户民的人数。不仅如此,户民将来升科纳粮,俱入民籍,又直接增加了在籍人数。

由此可见,清朝为迅速恢复新疆的户籍人口,不仅采取多种措施吸引移民,还对移民的待遇进行了调整,而对承垦移民“户”的规定,既有利于移民承垦,又增加了户籍人口数量。

(二)商民迁居新疆的变化

在清代新疆的移民群体中,商民是一个重要的移民群体。在新疆落籍的商民,主要是通过经营地产落籍,即在新疆通过承垦地亩的方式,由商转农加入地方民籍。乾隆朝一直到同治新疆动乱之前,商民的落籍方式主要是经营地产,但光绪后,商民在新疆的落籍方式随着政府移民政策的调整也发生了变化。

同治年间新疆的动乱,不仅阻碍了移民的继续迁入,还致使大量汉族商民罹难。在战乱中,新疆尤其是南疆的商民,非死即逃。在叶尔羌等地,商民及其眷属被抢掠、杀戮十分严重,其住宅、店铺均被抢掠[3]。动乱平定过程中,虽然内地与新疆的商贸被切断,但这一时期,有不少内地商民随平乱军队进入新疆,并依靠随军贸易而发家。“军中资粮充积,俘获所得,恣为汰奢,不屑较锱铢,故津人之行贾者,微贱居贵,多以之起家,其乡之人,一时振动,闻风靡从,谓之赶大营”*详见吴绍麟著《新疆概观》,原载于《中国边疆史志集成·新疆史志(第3部第7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3年版,第204页。。早在乾隆时期,就已有允许商人随营,为军队提供战备物资和声色娱乐的例子。因此,在平定动乱时,左宗棠等人也招商随行,以满足军需供应。这就为商民在定疆后入疆谋业奠定了基础。

在新疆肃清后,清朝再度移民实边,内地商民也开始入疆。不过这一时期进入新疆的商民多是前期以“赶大营”方式而起家致富者。这些商民利用“赶大营”所积累的财富,在新疆局势稳定后,纷纷在新疆开铺生理,由行商转而成为定居的坐商。在伊犁所属各城,原来的行商在各城开有京货铺等各样铺户,转而成为当地的坐商*详见《伊犁乡土志·商业》,原载于《新疆乡土志稿》,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342页。。新疆建省后,为恢复新疆的经济,清朝政府与地方官员积极调整政策,扶植商业发展,之后“关内汉、回携眷来新就食、承垦、佣工、经商者,络绎不绝”[4]。在迪化地区,诸多山西、天津等地的商民相率而居,将其作为商贸大本营,由此迪化府也成为内地商民聚集区。奇台县所属古城,由于道路的修筑,秦、陇、湘、鄂、豫、蜀等地商人多进出贸易,使得古城市肆繁盛。虽然光绪时期,内地商民重新向新疆聚集,并形成“八大商帮”的格局,但他们多以商业为主,如前期商民以屯垦转入地方民籍的已不多。

可见,晚清时期,内地富裕商贾或一般商民进入新疆的方式不同于前期,不仅如此,商民进入新疆后,多在新疆从事贸易活动,即便转为当地坐商,但经营地产以承垦土地方式,由商转农,加入民籍的却不多。

(三)遣犯落籍政策的调适

遣犯作为特殊的移民群体,在新疆动乱时曾停止发遣。新疆平定后,清廷继续将遣犯作为移民的一种发往新疆。为了迅速增加新疆人口,清廷对遣犯的落籍政策作了应时的调整,以利于遣犯能以快而易的方式加入新疆户籍。

新疆平定后,为帮助移民尽快恢复生产,刘锦棠奏请将“改发充军人犯仍复旧例发往种地当差”,安置地点“北路以镇迪道辖境为限,南路除阿克苏道辖境应听酌发外,其喀什噶尔道所属惟和阗直隶州尚有荒地,且距外夷甚远,尽可安置”*详见《刘襄勤公奏稿(卷8)》,原载于《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同治、光绪、宣统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8~249页。。遣犯到配安插时,不再分种地、当差、为奴,而是“先尽兵屯,察其年力精壮者照章发给牛籽口粮,按屯均匀拨派种地当差,交屯官兵目自行管束,即以屯官为专管官;其不能种地者,由配所衙门于舆轿伞扇水火巡更等夫,量为役使,即给以额设夫役,应得口分,其余小贸技艺各随其长,后有年老力衰者,酌量应当差使,责令承充,俾资养赡,均责成巡典官依限点验。”*详见《刘襄勤公奏稿(卷8)》,原载于《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同治、光绪、宣统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8~249页。

对于遣犯的入籍年限,刘锦棠建议应根据时势变化予以变通,曰:“如原犯为奴罪名,定限五年,原犯当差罪名,定限三年,果能安分出力,即编入本地民册,给地耕种纳粮。如有能将该处脱逃遣犯拏获者,无论当差为奴,仍照例不拘年限,准其为民入籍。犯属除照例佥配不计外,其有情愿携带妻室子女者应请量为资送,藉以羁縻。”*详见《刘襄勤公奏稿(卷8)》,原载于《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同治、光绪、宣统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8~249页。

不过,在光绪十一年(1885年)发遣七省的遣犯时,刘锦棠又对遣犯的待遇、为民条例作了调整。光绪十一年(1885年),陕甘、山西、四川、直隶、山东、河南七省秋后免死人犯2700余名,首次以“助垦”名义发往新疆*详见《刘襄勤公奏稿(卷12)》,原载于《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同治、光绪、宣统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85、388、386~387页。。刘锦棠认为这些遣犯“其实助垦之犯,与实犯外遣不同,非照民屯难收成效”,所以遣犯到配所后,被分别按户民例安插在了迪化县、奇台县、昌吉县、阜康县、绥来县、济木萨县丞、呼图壁巡检、哈密通判、精河巡检*详见《刘襄勤公奏稿(卷12)》,原载于《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同治、光绪、宣统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85、388、386~387页。,由乡约领保分拨荒地,并与平民栉户错处*详见《刘襄勤公奏稿(卷9)》,原载于《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同治、光绪、宣统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88页。。这些遣犯,“每二人为一户,拨上地六十亩,给农具银六两,修屋银八两,耕牛二支,银二十四两,籽种粮三石,月给口粮面九十斤,盐菜银一两八钱……由公借发,限初年缴还一半,次年全缴还,遇歉酌缓,额粮则自第三年始初年征半,次年全征”。只要遣犯将钱粮交完,“即准入籍为民”*详见《刘襄勤公奏稿(卷12)》,原载于《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同治、光绪、宣统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85、388、386~387页。。可见,此时发遣新疆的遣犯已经如内地普通移民一样,升科之后即准入当地民籍,唯一的区别是遣犯在入民籍前是罪犯身份。

光绪十五年(1889年)时,这批七省遣犯,已到配安置3年,甘新巡抚魏光焘奏报遣犯内“有已满年限者,有未满年限者,亦有年限虽满因所垦荒地工本较费,加之收成丰歉不一,还本力有未逮,尚须量展升科者”,所以他奏请“无论该犯是否已年满升科年限,钱粮全征与否,凡到配在本年三月十五日以前者,即准一律免罪入籍为民”,遇事一切照民例办理,各地方官妥为抚驭*详见甘新巡抚魏光焘著《奏发新助屯人犯恳施恩折》,原载于《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4辑) 》。。清廷允准按其所奏办理。自此遣犯在身份、待遇上已与内地移民没有差别。不过这些遣犯虽然已照民例办理,但没有回籍机会,只能成为“永实边荒”的卫土之民。

(四)兵丁转入民籍的变化

新疆在移民前期,由军籍转入民籍的多为绿营官兵眷属及其子弟。绿营军在驻防新疆后,从最初的换防,到改为携眷永驻,最后成为新疆正式的入住军民。但在光绪之前,新疆驻军就地从军籍脱离而转入地方民籍,并携眷屯垦落居的多为绿营官兵眷属及一部分绿营子弟,且人数远少于落籍的内地普通户民、商民。新疆动乱之后,清廷为恢复新疆地方社会经济,调整了移民政策,以期吸引更多的内地人口到新疆入籍。在移民形势的变化下,有官员提议改革新疆军制,以适应新疆发展需要。由此,原在行伍的官兵在新疆转入地方民籍、成为垦民的越来越多。

新疆在同治年间的动乱局势,使得移民屯垦颇受影响,也直接影响了新疆的财政收入。清廷为减少新疆每年驻兵的经费,遂采纳一些官员节约军饷的建议,改革新疆军制,即裁撤营伍,招募土勇。左宗棠曾在同治十三年(1874年)奏言屯兵“挂名伍籍,又令其从事耕耘,譬犹左手画圆,右手画方,两者相兼,必致一无所就”,所以他认为应兵民分开,精选兵丁,将屯兵中精壮者拣选入营伍,其余拨地归农*详见《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47)》,原载于沈云龙主编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5辑)》,文海出版社1979年版,第1866~1867页。。在平定动乱的过程中,左宗棠曾调湘军、陕甘军等入疆。新疆局势渐趋稳定后,清廷开始采纳朝臣奏议,裁撤兵勇。这些入疆的兵勇,“有籍隶陕、甘,去新疆较近,风土相似者;有虽籍隶东南各省,幼被贼掠,辗转投营,里居氏族不能自知者;有原籍遭兵,田庐已空,亲属已尽,不可复归者;有寇乱之日,树怨于乡,以异地为乐土,故里为畏途者”*详见奕欣等著《平定陕甘新疆回匪方略(卷315)》,原载于《清代方略全书(第193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373页。,因此除部分回籍外,愿意留在新疆屯田的兵勇为数不少。清廷谕旨对这些愿意留疆屯垦的兵勇按照户民认垦例妥善安置,使其落户安居。在新疆,愿留新疆的裁撤兵勇,都被按民屯例安置。光绪元年(1875年),清廷裁并了哈密、塔勒纳沁威仪军余丁800名,在两地分10屯,按丁授地耕种,并设管理屯田官役33名[5]。光绪二年(1876年),清廷又裁汰了金顺的北路军,军中“娶有妻室,愿留口外者,准其酌借牛力籽种,拨荒绝无主地亩,令其承垦”。当时巴里坤、古城客军归农的不少,垦地所获“比薪粮倍蓰”[5]。 新疆平定后,刘锦棠裁汰了卓胜军步勇4营、马勇2营,并于湘楚各军酌裁马队4营、步队2营。此次左宗棠带的亲兵1500余名,刘锦棠带的马步弁勇6300余名,还有从缓裁撤的驻防精河卓胜军马步2000人[5],约9800人俱经裁撤后从军籍脱离而转入地方民籍。其中左宗棠所带军队“多系三湘七泽之子弟,虽有一部分于事平后,遣回原籍,惟大部分以关山迢远,客路维艰,则多自愿留居焉”*详见江永泽著《新疆风物》,原载于《中国边疆史志集成·新疆史志(第1部第12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3年版,第200页。。正是由于有大量两湖子弟留居新疆、屯垦入籍,所以新疆“一时传有小湖南之称”*详见吴蔼宸著《新疆纪游(第16章)》,原载于《边疆史地文献初编·西北边疆(第2辑第12册)》,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341页。。

新疆建省后,清廷继续裁汰兵勇,对裁撤的兵勇,按年发银作为补偿,如果“其情愿寄居落户者,照回籍弁勇约减四分之一”,令地方官按照屯垦章程,妥为安插。在伊犁,刘锦棠于光绪十二年(1886年)奏旗员弁勇共10500余,开除新勇2000多,实际存7000名,其余裁撤的勇丁情愿在伊犁落业屯垦的,都拨地安插*详见《刘襄勤公奏稿(卷10) 》,原载于《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同治、光绪、宣统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40页。,后统计发给落户勇丁的银两约11618两*详见《刘襄勤公奏稿(卷11) 》,原载于《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同治、光绪、宣统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57页。,虽然具体人数没有记载,但从发银数目看人数应该不少。

总体来看,在新疆由军籍改落民籍者,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新疆绿营军实行携眷制后,眷兵分户子弟的承垦入籍,这在乾嘉时期较显著;二是光绪初年,参加新疆平乱的营勇,以承垦地亩的方式留居并转入民籍;三是新疆建省后,在裁勇改土过程中,有勇丁认垦地亩,落户当地。这三种情况虽具体过程不一,带有时代差异,但无疑都是由军籍转入了新疆民籍。

三、清末移民落籍之影响

清末内地移民的再次聚居,重集了新疆因战乱而损失的户籍人口。同治年间新疆的动乱,使得新疆户籍人口严重凋零。据估算,新疆乌鲁木齐、伊犁、塔尔巴噶(塔尔巴哈台)、哈密、吐鲁番共损失人口34万[6]。如迪化州各属等地原有户民约2.7万,到光绪六年(1880年)左右还有户民约7400户*迪化州原民户4200余,复业者3600余户;昌吉县原民户3900余,复业者400余户;阜康县原民户3090余,复业210余户;绥来县原民户3700余,复业850余户;奇台原民户4360余,复业570余户;济木萨县丞原民户2800余,复业350余户;呼图壁巡检原民户1730余,复业280余户;库尔卡拉乌苏民户80余,复业数十户;精河原民户40余,现招100余户;镇西厅户口无考,原垦地民户60000余,现一半余。详见徐立华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集成(第72册)》,四川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528页。。可见,光绪初年新疆户籍人口降到最低谷。不过新疆动乱平定后,清廷改变了治理策略,“关内汉、回携眷来新就食、承垦、佣工、经商者,络绎不绝,土地开辟,户口日繁”[4]。阜康县迁居的汉族移民“十八行省之游手皆有,而北五省人为较多”*详见《阜康县乡土志·人类》,原载于《新疆乡土志稿》,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30页。;绥来县承平后移民“关内迁居者有之,关外各处迁居者亦有之”*详见《绥来县乡土志·氏族》,原载于《新疆乡土志稿》,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138页。。

移民以多种形式在新疆的再次聚集,使得新疆的户籍人口开始逐渐增加。据载,光绪十三年(1887年),镇迪、阿克苏、喀什噶尔三道有汉族66441人,回族33114人,维吾尔族1132251人,各类人口总计约124万人[7]。加上伊犁地区所余6万,总计约130万人。到宣统元年(1909年),新疆人口总数已增长到202.7万余人[4]。有学者认为算上隐漏的人口,新疆人口数在1910年约为216.9万[6]。不过,汉族人口在新疆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大大减小,再加上维吾尔族人口的增长,使得“新疆全省人民二百万余,汉民仅二十之一,缠民居十之七”*详见谢彬著《新疆游记》,原载于《中国西北文献丛书·西北民俗文献(第15卷第131册)》,兰州古籍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113页。。这已然改变了乾隆至咸丰时期新疆的人口比例,汉族移民的落籍规模已大大不如乾嘉时期。

清末移民政策的调整,使得新疆人口再次聚集,天山南北的城镇也重新得以恢复建设,并得以发展。伊犁曾是西域一大都会,经同光战祸成为灰烬,光绪时期,随着商民的不断聚集,城镇经济得以恢复,九城内商贾麋集,店铺林立,如文丰泰等,商业日趋繁荣;巴里坤在兵乱时商贾孑遗,光绪初经济渐恢复,商贾往来贸易日渐频繁;哈密在光绪时期,镇内店铺数百,多由陕甘等地商人经营;喀什噶尔原为南疆重要的商业区,中经战火而荒凉,但光绪时期经济也逐渐恢复;疏勒、疏附两城晋、津商人来此贸易的较多;莎车的汉城也在光绪年间市街店铺栉比,陕甘等地商人云集于此贸易。

清末,清廷对新疆移民实边政策的调整,使得内地移民又陆续迁往新疆落籍。这些落籍移民虽然人数不及前期,但却增加了新疆户籍人口,重建了移民社会。移民社会的重新建构,推动了新疆省制的建立。光绪十年(1884年)清廷正式在新疆设立行省,以迪化府(今乌鲁木齐市)为省会。建省后,为调查户口,新疆在基层社会的管理制度中引进了西方的警察制,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设立巡警*详见《新疆巡警章程折稿》,原载于《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23册)》,线装书局2003年版,第120页。。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新疆巡抚将省城保甲改为巡警,但保甲还未汰去。总而言之,新疆设省后的行政体制改革,使新疆形成了四道(镇迪道、伊塔道、阿克苏道、喀什噶尔道)六府、十厅、二直隶州、一州、二十一县、二分县的行政格局[4]。由此,新疆的地方管理体制由军府制转为了道府州县制,完成了行政制度上的内地化。

清代新疆的移民活动在官方积极的移民政策主导下,从乾隆时期一直延续到清末,时间跨度达一个半世纪,迁移的人口规模和地域分布都是空前的。虽然不同时期,各移民群体以不同的方式进入新疆,但他们多通过相应的方式落户迁居地,成为新疆的户籍成员,为新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祁美琴,褚宏霞.清代嘉道时期新疆移民落籍方式初探[J].西域研究,2013(2):29-40.

[2]黄达远,吴轶群.多重视角下的边疆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126.

[3]A·H·库罗帕特金.喀什噶尔[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42.

[4]王树枏,等.新疆图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1003,1003,407-419,10.

[5]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奏稿[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9:1893-1894,1975,2373.

[6]葛剑雄.中国人口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646,646.

[7]大清五朝会典·光绪会典 [M].北京:线装书局,2006:141.

【责任编辑:甘海燕】

The Change in Ways of Becoming a Xinjiang Resident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CHU Hongxia

(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Beijing100005,China)

Abstract:During the reign of Emperor Qianglong (1735—1795) in Qing Dynasty (1644—1911),with the unification of Xinjiang,migrants settled in Xinjiang one after another in differently ways under the government's active migration policy, and then gradually constructed a new migrant society.However,during the reign of Emperor Tongzhi (1861—1875) and Guangxu (1875—1908),the turmoil in Xinjiang destroyed the work done in the earlier stage of migration. To restore the population of Xinjiang, the Qing government adjusted the migration policy, in order to facilitate migrants’gradual settlement to build the new migrant society. In the new migration environment, different migrant groups entered into Xinjiang, their ways of settlement changed in the way different from the early migrants with the government’s adjustment of the migration policy.

Key words:the reign of Guangxu (1875—1908); ways of settlement;migrant

收稿日期:2015-03-08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交办课题项目“黑龙江屯垦史”之子项目“当代黑龙江与新疆屯垦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褚宏霞(1983—),女,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清代边疆民族史。

中图分类号:C92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840(2016)02-0067-07

DOI:10.16713/j.cnki.65-1269/c.2016.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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