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中央政府治藏宗教政策述论

2016-02-19 03:42周燕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清王朝政教西藏地方

周燕

(西藏大学文学院 西藏拉萨 850000)

清朝中央政府治藏宗教政策述论

周燕

(西藏大学文学院 西藏拉萨 850000)

西藏是一个宗教氛围十分浓厚的地方,历代中央政府都高度重视治藏宗教政策。清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治藏宗教政策方面尤为成功。文章对清王朝治藏宗教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核心及金瓶掣签等改革措施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清王朝出于联合、柔顺蒙古的需要及对格鲁派在西藏宗教优势地位的考虑,采取从俗从宜、分而治之等治藏宗教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清朝;西藏;宗教;治理

清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治理边疆少数民族和加强中央与边疆地区关系方面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建立了一个疆域广阔的统一的多民族帝国。西藏为西南之“钥匙”,所处地位系“国家之根本”[1],因此,清王朝对西藏尤为重视,对西藏地方的治理也达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治藏宗教政策方面尤为成功。学界关于清朝治藏宗教政策研究成果也较为丰硕。专著如邓锐龄著《清前朝治藏政策探赜》、张云著《西藏历史问题研究》、曾国庆著《清代藏族历史》、张羽新著《清代治藏要论》、苏发祥著《清代治藏政策研究》、车明怀等著《天朝筹藏录》、黄玉生著《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史》、顾祖成著《明清治藏史略》、谢铁群著《历代中央政府的治藏方略》、马大正等著《清代的边疆政策》、陈建华、范鹏主编《历代中央政府治藏方略研究》、陈庆英著《活佛转世——缘起·发展·历史定制》等等。论文如:邓锐龄《1750年珠尔默特那木札勒事件的再思考》,冯智《略论五世班禅在康雍治藏中的历史作用》,陈崇凯《康熙时期治藏体制的调整和推进——清代治藏政策研究系列》,秦施展《西藏地方与清王朝早期关系的历史演进》,马啸《17至18世纪清朝与格鲁派上层的互动研究》,梁斌《从五世达赖朝清看西藏地方与清政权关系的历史演进》,李然《六世班禅朝觐与廓尔喀入侵》,冯智《八世达赖喇嘛及其在清朝治藏中的政教业绩》,张云《乾隆皇帝处理廓尔喀侵藏善后事务的一些基本思想》,骆威《清代抗击廓尔喀侵略战争背景及意义新探》,陈庆英《清代金瓶掣签制度的制定及在西藏的实施》等等。这些论著或多或少都涉及清王朝的治藏宗教政策,不论是材料的发掘与整理,还是理论的构建与拓展,都为我们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参考。但是,这些研究多数是个案研究或针对清代治藏政策的整体研究,较少对清王朝治藏宗教政策做总体论述与评价。对清王朝治藏宗教政策最重要的专著当属张羽新著《清政府与喇嘛教》,该书资料详实,是了解清朝治藏宗教政策的重要参考资料。本文则从一个较宏观和概括的角度,从以下五个面论述清王朝治藏宗教政策,以便于人们对清朝治藏宗教政策的总体认识和评价。

一、从俗从宜:清朝治藏宗教政策的指导思想

从俗从宜是清朝治理边疆地区的总体指导思想。这既是对边疆地区原有历史文化的一种认同,同时也是现实政治的需要。对此,清朝历代统治者都有着清醒和一贯的认识,虽然表述不同,但实质一样。如顺治皇帝称“一切政治,悉因其俗”;康熙皇帝认为:“要治之得其道”“惟令各行其道”,雍正皇帝主张对蒙藏民族的统治要“因俗利导”。[2]从俗从宜指导思想体现在清朝治藏宗教政策的方方面面,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藏传佛教流传时间久远,影响巨大。从历史文化层面而言,佛教自从公元7世纪传入青藏高原,经过兴盛、衰败、复兴这样的三部曲,历经一千多年的冲突与融合,在充分本土化之后,形成了具有鲜明特点的藏传佛教。作为西藏乃至广大藏区传播最广、信众最多,影响最大,具有鲜明族际、地域性特点的宗教,藏传佛教对西藏及广大藏区具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乾隆皇帝坦言:“卫藏安,而西北之边境安;黄教服,而准、蒙之番民皆服。”[3]基于这样的历史传统及现实需要,清王朝非常重视藏传佛教,既尊重其传统影响,又依据现实不断调整和完善藏传佛教(主要是格鲁派)在西藏社会的权力结构,甚至宗教仪轨,其目的就是通过对藏传佛教的规范和控制,实现清王朝对西藏地方的有效治理。

第二,历史上大多数统治者利用佛教维护其统治。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历代统治者就把儒学所提倡的忠孝节义作为社会治理的一般准则。而佛教宣扬忍耐、顺从、扬善、惩恶等戒律与儒家一样有助于维护封建纲常礼教和社会秩序,所以,在中国历史上,除了少数像“三武一宗”那样的统治者强力排斥、打击佛教外,更多的统治者则是支持和利用佛教来麻痹信众,维护其统治。清朝统治者深谙此道。顺治皇帝曾经谕礼部,称“朕惟治天下必先正人心,正人心必先黜邪术。儒、释、道三教并垂,皆使人为善去恶,反邪归正,遵王法而免祸患”。[4]康熙皇帝从经世立政的角度出发,对佛教给予相当的尊重和褒扬,认为“佛教之兴,其来已久,使人迁善去恶,阴翊德化,不可忽也”。[5]作为清帝有深厚佛学修养的帝王,雍正皇帝也非常清楚佛教的教化功能,称“夫佛之为道,寂而能仁,劝导善行,降集吉祥,故历代崇而奉之”。[6]乾隆皇帝同样看重佛教的教化作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曾言:“彼为僧为道,亦不过营生之一术耳……其劝善戒恶,化导愚顽,亦不无小补。”[7]

二、尊崇格鲁派:清朝治藏宗教政策基本方针

(一)清王朝联合和柔顺蒙古的需要

自元朝尊崇藏传佛教(萨迦派),蒙古人开始信奉藏传佛教。明末之际,因格鲁派首领索南嘉措(三世达赖喇嘛)受邀到蒙古宣教,格鲁派始受蒙古王公崇信;而后,四世达赖喇嘛云丹嘉措转世于蒙古王公之家,使得格鲁派在蒙古地区的影响增强。特别是1640年《卫拉特法典》的颁布,进一步确立了格鲁派在蒙古社会的地位。家家户户都供奉神像,对大喇嘛“尊之若神明,亲之若考妣”。[8]藏传佛教对蒙古世俗贵族也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蒙古所有领主对呼图克图宗教职衔十分尊敬,没有他的命令,在一切事务中不敢擅自行动。”[9]

满洲人兴起于东北边隅,而其近邻之一便是控制着蒙、甘、青、藏等广大疆域的蒙古人,想要发展强大需要善邻和朋友,所以,满蒙联合是整个清王朝的重要国策之一。自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起兵反抗明朝后,清统治者就积极与蒙古交好,除了互通婚姻、赏赐高官来笼络蒙古外,也非常尊重蒙古人的宗教信仰。至于清王朝尊崇格鲁派对蒙古的意义,乾隆皇帝在《喇嘛说》中讲得非常明白,“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所系非小,故不可不保护之。”[10]

清王朝尊崇格鲁派还有柔顺蒙古的意图。自13世纪初蒙古兴起之后,由于其“生性强悍,世为中国之患”,[11]所以,清王朝对蒙古势力既要笼络和利用,也要限制和削弱,而尊崇格鲁派则有助于此意图的实现。因为清朝统治者不仅看到佛教(包括藏传佛教)有教化功能,能够为统治者服务;同时,他们对蒙古人信仰藏传佛教而带来的弊病更是心知肚明。皇太极曾言“蒙古诸贝勒舍其本国之语、名号,俱学喇嘛,致国势衰微,当以为戒”,[12]康熙皇帝也批评“蒙古惑于喇嘛,罄其家赀不知顾惜,此皆愚人偏信祸福之说,而不知道其终无益也”,[13]雍正皇帝斥责蒙古喀尔喀部“但知好佛诵经,废弛戎务,曾被噶尔丹战败”。[14]清朝史学家赵翼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元之天下,半亡于僧,可为炯鉴云。”[15]所以,清王朝一方面对汉地佛教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限制寺庙的增建扩修和僧尼出家,并反复推行度牒制度;另一方面,对蒙古人控制的蒙、甘、青等地区,不仅不限制藏传佛教的传播,反而积极推动其发展,其目的正是“以黄教柔驯蒙古”[16]。对此,康熙皇帝甚为得意,称“朕阅经史,塞外蒙古多与中国抗衡……而克宣威蒙古,并令归心,如我朝者,未之有也”。[17]所以,对清王朝而言,在蒙古人中推崇藏传佛教,此乃一箭双雕的良策。

(二)格鲁派在西藏宗教优势地位的考虑

格鲁派是藏传佛教中的新兴派,15世纪初由宗喀巴大师创立。因其卓有成效的改革及明朝“多封众建,尚用僧徒”政策的影响,格鲁派迅速崛起,并受到明朝政府的重视。永乐十二年(1414),宗喀巴弟子释迦也失到达明廷,受到明成祖优礼,被封为“西天佛子大国师”;宣德九年(1434),释迦也失又被明宣宗封为“大慈法王”,这些都极大地提升了格鲁派在藏传佛教界的地位。

明末清初,西藏地方政教冲突激烈,格鲁派处境堪忧。为化解危机,格鲁派援引蒙古势力介入。1642年,顾实汗率领蒙古和硕特部将格鲁派的政教对手一一消灭,控制了西藏各地,并遵奉五世达赖喇嘛为宗教领袖,下令以卫藏十三万户供养。格鲁派取得了在西藏的优势宗教地位。

在获知格鲁派确立其优势地位之前,清朝统治者对藏传佛教各教派并未显示明显偏好。崇德八年(1643),皇太极遣使西藏时,因不清楚西藏战况,还分别致书五世达赖喇嘛、四世班禅洛桑曲吉坚赞、噶玛噶举黑帽系第十世活佛却英多吉、藏巴汗嘎玛丹迥旺波和顾实汗等西藏僧俗权贵,希望延请高僧。敕书中对达赖喇嘛、班禅及黑帽系活佛所用的言语并未有所区分,只是所赠礼物稍有差别。如在对藏巴汗的信中称:“近闻尔为厄鲁特部落顾实汗贝勒所败,未详其实,因遣一函相询。自此以后,修好勿绝。”[18]而在致顾实汗的书信中更是明确声称:“今欲于图白忒部落敦礼高僧……不分服色红黄,随处咨访,以宏佛教,以护国祚,尔其知之。”[19]

但是,1644年清军入京后,清朝政权也从一个地方性政权嬗变为一个中央政权,政局的转变促使清王朝与西藏地方政教权力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为了将西藏地方和平纳入中央王朝的统辖,清王朝改变对西藏政、教各势力的平等态度。从顺治元年(1644年)开始,清廷就多次遣使延请五世达赖喇嘛进京。顺治九年(1652)十二月,五世达赖喇嘛进京觐见。次年三月,清政府册封达赖喇嘛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20],从而正式确立了尊崇格鲁派的宗教政策。

三、分而治之:清朝治藏宗教政策的核心

(一)政教方面的分而治之——政教分离与“不完全”的政教合一

西藏宗教与政治关系密切,有政教合一的历史和传统。但是政教关系密切,也往往会带来政教纷争。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西藏地方的稳定,清政府借鉴元朝独尊萨迦派和明朝多封众建的治藏经验,形成“分而治之”的治藏宗教政策。

政教方面的分而治之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教分离,从顺治十年(1653)清政府册封五世达赖喇嘛和顾实汗至乾隆十六年(1751)颁布《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虽然五世达赖喇嘛进京直接促成了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和平统一,但清王朝并未如元朝统治者一样将西藏地方的政教大权委以达赖喇嘛为首的格鲁派,只是将宗教权力赋予五世达赖喇嘛,西藏地方的政治权力则交由顾实汗,清廷册封顾实汗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希望他“广宣声教,作朕屏辅,辑乃封圻”[21],从而在西藏地方建立蒙藏分治的政教分离体制。

康熙五十六年(1717)拉藏汗被杀,蒙古王公势力退出西藏,清政府又相继建立噶伦制和郡王制,继续推行政教分离政策,将西藏地方行政大权交给西藏世俗贵族。而且,在西藏僧俗与蒙古王公斗争激烈之际,康熙皇帝以“西藏事务,不便令拉藏独理,应遣官一员,前往西藏协同拉藏办理事务”[22]为由,开始派遣大臣入藏处理藏事,加强对西藏事务的治理。雍正五年(1727年),清政府正式设立驻藏大臣,标志着中央政府对西藏制度化的直接治理。但是,在驻藏大臣初设时期,由于“当时中央政府在藏实力未臻巩固,驻藏大臣制度尚未完善,其任务职权也没有明定”[23],驻藏大臣对藏政的治理比较薄弱和有限。

在珠尔默特那木札勒事件后,清王朝颁布《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废除郡王制,将部分行政权力赋予达赖喇嘛,在西藏建立政教合一体制。但是,与元代西藏政教合一体制不同的是,虽然“十三条”赋予达赖喇嘛极大的政教权力,但清政府同时又通过提升驻藏大臣的权力,以制约达赖喇嘛的权力。所以,达赖喇嘛所拥有的是一种“不完全”的政教合一权力。[24]

乾隆五十三年(1788)和五十六年(1791),廓尔喀人两度入侵西藏,乾隆皇帝积极派兵戡乱,并以此为契机整顿藏政,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进一步提升驻藏大臣的权力和限制达赖喇嘛的政教权力,建立了驻藏大臣、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共同治理西藏的政教体制,甚至驻藏大臣在某些方面还起主导作用。虽然三方的实际权力此消彼长,但这种政教分权、制衡体制一直延续到清末。

(二)格鲁派内部的分而治之——多元分封

清朝通过对五世达赖喇嘛的册封确立了尊崇和优礼格鲁派的治藏宗教政策,同时也确立了达赖喇嘛在格鲁派内部的最高地位。由于在清初西北准噶尔叛乱和西南吴三桂叛乱中,五世达赖喇嘛都显现出消极的影响,考虑到格鲁派在蒙藏地区拥有广大的信众和巨大的影响力,清朝统治者很快意识到格鲁派中一人独大的危害。因此,康熙皇帝通过分封哲布尊丹巴大活佛、班禅额尔德尼和章嘉大国师,与达赖喇嘛形成四大格鲁派活佛并存并分区治理的局面。“虽然四大活佛实际的政治地位和宗教影响力并不均等,但四大活佛并存的局面,极大地限制和削弱了达赖喇嘛的宗教权威。”[25]这种既尊崇格鲁派又在其内部实行多元分封的措施,一方面保证了格鲁派对蒙、甘、青、藏地区格鲁派信仰的强大控制力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又限制了达赖喇嘛一人独大的潜在威胁,避免超级宗教领袖的出现。较之元朝尊崇帝师和明朝的“多封众建”更具有效性和合理性。在清朝近300年的统治中,格鲁派信仰地区少有大规模的宗教冲突,对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实有裨益。

四、金瓶掣签:清朝治藏重要的宗教改革

活佛转世制度始于13世纪末的噶玛噶举派,由于“活佛转世制度和佛教的佛、菩萨化身的理论结合,增加了领袖人物的宗教神圣性”[26],此后藏传佛教的其他教派也逐渐采用活佛转世制度,其中就包括格鲁派。但是,随着格鲁派优势宗教地位的确立,宗教事务的利益化倾向明显,导致蒙藏地区格鲁派中的活佛转世制度流弊蔓延。由于格鲁派大大小小的活佛转世大多采用护法降神仪式来选定,而那些“人神兼任”的护法在降神过程中难免挟带私利,“或受贿恣意舞弊,或偏庇亲戚妄指,或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授意,令其指谁。”[27]就如三世土观活佛洛桑却吉尼玛所批评的那样,“种种的弊端如同妓女的舞步,花样翻新,不胜枚举。”[28]各大活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血缘或姻亲关系,必然使某些家族控制该地方的政教权力,从而出现“兄弟叔侄姻娅递相传袭……与封爵世职无异”[29]的局面。这就容易导致蒙藏贵族势力的过度膨胀,威胁中央集权。

乾隆皇帝对这种现象进行了严厉的训斥,称“蒙古汗、王、贝勒等既有世爵可以承袭罔替,已极尊荣,何必复占一呼毕勒罕,又谋喇嘛之利”。[30]在平定第二次廓尔喀侵藏战争期间,乾隆皇帝下令福康安等制定金瓶掣签制度,并作为《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第一条。“金瓶掣签”制度规定格鲁派各大活佛转世灵童的认定,皆需进行金瓶掣签,并制定详细的程序:

“嗣后认定转世灵童,先邀集四大护法神初选灵异幼童若干名,而后将灵童名字、出生年月日书于签牌,置于金瓶之内,由具大德之活佛诵经祈祷七日后,再由各呼图克图暨驻藏大臣于大昭寺释迦佛尊前共同掣签认定。如四大护法神初定仅一名,则须将初定灵童名字之签牌,配一无字签牌置于瓶内,若掣出无字签牌,则不得认定为初选之灵童,须另行寻访。因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互为师弟,凡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之呼必勒罕,即仿互为师弟之义,令其互相拈定。掣定灵童须以满、汉、藏三种文字书于签牌上,方能公允无弊,众人悦服。大皇帝如此降谕,旨在弘扬黄教,以免护法神作弊,自当钦遵执行。”[31]

金瓶掣签制度是清中央政府的一项重要宗教改革措施,意义重大。第一,金瓶掣签制度从选择程序上完善了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大活佛转世灵童的公开性和公平性,特别是其差额原则有效地防范了暗箱操作。第二,金瓶掣签制度杜绝了历史上活佛转世传承中“族属姻娅”流弊的蔓延,避免了僧俗贵族相互勾结和势力膨胀,有利于西藏地方的稳定。第三,金瓶掣签制度加强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宗教事务方面的权威。由于转世灵童的掣定须在驻藏大臣的参与和监督下完成,破除了清政府在活佛转世程序中的盲区,增强了清政府对藏传佛教内部程序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第四,金瓶掣签制度得到了藏传佛教各派的广泛认同。金瓶掣签制度最初只是针对格鲁派,但由于它既尊重了活佛转世程序的宗教仪轨,又有效防范私嘱相托的弊病,逐渐得到其他藏传佛教教派的认可,噶举派、宁玛派等藏传佛教也在活佛认定过程中采用金瓶掣签仪式,“至今在藏传佛教的转世活佛认定问题上,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2]

五、依法治教:清朝治藏宗教政策的根本原则

虽然清王朝对藏传佛教尤其是格鲁派较为尊崇和优渥,但对宗教的弊病仍有清醒的认识。如前所述,清朝对蒙古人崇信藏传佛教而导致的种种弊病更是警醒。为了既发挥宗教修身、戒恶、扬善等道德教化功能和维护国家统一与西藏稳定等政治功能,清朝统治者非常重视依法治教,无论是普通僧侣,还是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对其违法行为都不姑息。

康熙皇帝曾言:“朕钦崇佛教,总持道法,但皈道法之人则嘉之,悖道法之人则惩之。”[33]康熙十七年(1678)二月,当康熙皇帝得知五世达赖喇嘛与吴三桂有交往时,即派使质问达赖喇嘛:“吴三桂曾指使其侍卫占达力,带书信及礼品送与达赖喇嘛。达赖喇嘛也遣使回赠吴三桂以珊瑚、琥珀等。今又闻,吴三桂与达赖喇嘛于四川打箭炉以茶马互易。”[34]十一月,达赖喇嘛赶紧上表解释,语气十分谦卑:“小僧跪接谕旨,恭悉纶音。前吴三桂为探小僧之意,曾遣人前来,未带馈礼……小僧言,为臣仆者与主人破裂,差矣!并未应允同其举事……如反叛朝廷,我等僧俗愧对圣上,即愧对世人,故未应允。”[35]康熙十八年(1679),五世达赖喇嘛就吴三桂遣使赴藏再次上书康熙皇帝,称“小僧身受重恩……对圣上之事业,从无二心”。[36]康熙三十二年(1693),济隆胡图克图等因参与噶尔丹叛乱,第巴桑结嘉措以五世达赖喇嘛名义向康熙皇帝请求宽宥,被康熙皇帝驳斥,称“凡奉使行人,不悖旨而成事,则赏以劝之,违旨而败事,则罚以惩之,国家一定之大法也”。[37]

虽然雍正皇帝是清朝诸帝中少有的佞佛皇帝,自称“朕年少时喜读内典,唯慕有为佛事”。[38]但是,对喇嘛参与分裂叛乱,挑战国家主权的行为,雍正皇帝同样毫不手软,严厉镇压。雍正二年(1724)正月,青海发生罗卜藏丹津叛乱,“竟纠合数千喇嘛,手持兵刃,公然抗拒官兵,及至溃败,犹不降顺,入庙固守,以致追杀覆灭,有玷佛教甚矣。”[39]雍正皇帝派清军严厉镇压,在围剿郭隆寺的叛乱喇嘛时,“计前后杀伤贼众共六千余名,随毁坏郭隆寺。”[40]

乾隆皇帝虽然对格鲁派也是优礼有加,但并非“如元季之供养喇嘛,一意崇奉,漫无区别”[41],而是对违法乱纪的僧侣一样毫不留情。如在第二次廓尔喀战争期间,面对廓尔喀人对扎什伦布寺的进攻,负责护卫寺院的仔仲喇嘛罗布藏丹巴及四堪布喇嘛不是积极组织僧众抵抗,而是求神占卜,并以“神意”不宜战动摇僧众斗志,致使扎什伦布寺被廓尔喀军轻易占领。乾隆皇帝下令将为首的罗布藏丹巴剥黄正法,并明确告诫西藏僧众:“朕于黄教素虽爱护,但必于奉教守法之喇嘛等方加以恩遇,若为教中败类罪在不赦者,即当明正典刑,断不稍为袒护。”[42]

光绪时期,由于八世班禅额尔德尼兼习萨迦派经典,“遂致两藏物议沸腾”,驻藏大臣松溎在巡视后藏时,多次会见班禅额尔德尼并予严厉训斥:“仰蒙圣恩特派大臣保卫阖藏,振兴黄教,惟应上体大皇帝二百年护持之恩,下慰前后藏数万众生皈依之念,正己教人,表率一方,何可妄习别教,而舍正经,以致人心惶惶,浮言四起,实属不成事体。”[43]并且警告八世班禅额尔德尼,“如或执迷不悟,妄知痛改,立即严参,从重惩办,勿殆后悔,惟希自裁。”[44]

为了保障对西藏宗教的有效治理,清政府还非常重视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编撰。清王朝先后颁布了《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等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章程,其中有许多是关于规范和约束藏传佛教的措施,是清朝治理西藏宗教成果的重要体现。作为直接负责管理蒙、藏等边疆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理藩院将这些治藏章程和各种治藏诏令精心裁选,编入《理藩院则例》。《理藩院则例》又成为清朝各时期编撰《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等国家法典的重要法律渊源。由于这些法典、法规中记载了大量清政府处理藏传佛教事务的事例和规定,所以,它们也成为清朝依法治理藏传佛教的重要根据。较之前代而言,清代对西藏宗教的治理更加细致和程序化。这些章程、法规、法典不仅涉及喇嘛朝贡、活佛转世制度、达赖喇嘛政教权限变迁等治藏宗教的大政方针政策,也有诸如普通喇嘛穿着、用度、出行、禁令等细致规定。依法治教使清朝中央政府治藏循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西藏社会的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也是清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西藏的重要体现。

结语

对清朝中央政府而言,其治藏宗教政策是十分成功的:在从俗从宜的思想指导下,清王朝利用藏传佛教对西藏社会的影响力,通过册封格鲁派的首领,以最小的代价将西藏和平纳入帝国的版图;在确立尊崇格鲁派的政策后,清王朝又通过分而治之的方式,制衡西藏政教间的权力,避免地方割据势力的产生;在活佛制度弊病丛生之际,清政府又适时制定金瓶掣签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宗教事务内部的控制和管理。而且,在清政府治理西藏宗教的过程中,一直遵循法治原则,使格鲁派的发展始终局限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之内,有效防范格鲁派宗教集团势力的过度膨胀。

但是,对西藏地方而言,清朝宗教政策的消极影响也很显著。由于清政府的尊崇,在西藏地方形成了一个地位稳固和影响力巨大的格鲁派宗教势力集团。格鲁派寺院林立,僧尼众多,消耗大量财富,严重影响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殖。格鲁派宗教势力集团凭借其政教权力,对广大民众进行压迫和剥削;同时,又利用佛教的麻痹作用,对广大民众进行“精神压迫与钳制”,使“现世的极端不平等却得到了合理维护”[45],导致西藏社会长期处于腐朽、落后的封建农奴制社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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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view of Tibetan Religious Policies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the Qing Dynasty

ZHOU Yan
(School of Humanities,Tibet University,Lhasa,Tibet 850000)

Tibet has had a very strong religious atmosphere,so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had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ibetan religious policies throughout the history of China.The Qing dynasty,the last feudal dynasty in Chinese history,was particularly successful in making Tibetan religious policies.In this article,the guiding ideol⁃ogy,basic principles and the core of Tibetan religious policy of the Qing dynasty are are analyzed as well as some reform measures,such as the Golden Urn System.It is found that the Qing government made Tibetan religious policies with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Gelugpa School and the needs of the Qing allying with Mongolia and its compliance.The policies were made following the local traditions and appropriate,so they achieved good results.

the Qing dynasty;Tibet;religion;governance

10.16249/j.cnki.1005-5738.2016.04.001

D691.73

A

1005-5738(2016)04-001-007

[责任编辑:周晓艳]

2016-07-16

2016年度西藏自治区高校青年教师创新支持计划项目“危机与契机:清朝初期治藏政策演进动因探析”阶段性成果,项目号:QCR2016-20

周燕,女,汉族,四川成都人,西藏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外关系史、藏族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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