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涵与基本特征: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理论辨析

2016-02-17 00:35雷世平姜群英
职教通讯 2016年1期
关键词:基本特征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雷世平,姜群英



内涵与基本特征: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理论辨析

雷世平,姜群英

摘要:“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职业教育领域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概念。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其资本构成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形态的职业院校。从资本的所有制属性来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以“国有资本”的参与为前提。从资本的形式(形态)来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在不同所有制属性资本的基础上的不同资本形式(形态)的融合,简单地说,就是产业资本与教育资本的融合。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职业院校的一种新的形式,它与原来意义上的职业院校(尤其是公办职业院校)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以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为基础,以基于利益共享机制的校企合作为纽带,以充分激化办学活力为表征。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内涵;基本特征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从理论上讲,这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教育领域的一个体现,也是国家在经济领域改革之后,在教育领域的一个调整,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密切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联系,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首次引入职业教育领域的一个新概念,一经提出,就立刻成为职教理论界热议的焦点话题。混合所有制概念能否成功嫁接到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能否有足够的发展前景,确实值得职教理论工作者的深入研究。笔者认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首先要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涵和基本特征等问题进行明晰,因为,对这类问题的解决,决定着我们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基本思路。否则,我们就会迷失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改革与建设的方向。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涵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引入职业教育领域而产生的一个新概念或新事物。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去把握。从宏观层次来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即在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拥有国有和集体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而从微观层次来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所提到并实践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特指这种微观层次上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是一种社会经济成分,又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1]在我国当前的现实生活中,混合所有制的典型组织形式便是股份制公司,特别是由国家控股、参股与外资混合组成的中外合资企业最具代表性,同时,还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混合,国有、集体与个人资产的混合等多种形式。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依据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基本了解,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我们可以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一个比较清晰的界定。所谓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简单地说,是指其资本构成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形态的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微观层面的教育组织或教育实体,既包括学校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探索,又包括二级学院层面探索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要真正准确把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概念的内涵,我们必须明确以下三点。

(一)国有资本的参与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形成的前提

从资本的所有制属性来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以“国有资本”的参与为前提的,不同所有制属性资本之间的交叉与融合而形成的教育组织和教育实体。它既可以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也可以是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的融合,国有资本的参与,是构成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前提条件。因为,按照“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本意,它不简单是指“股权多样化”的经济单位、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而是特指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形成不同性质投资人组合而成的“多元股权”经济实体。无论股权多寡,都必须有国有资本参与,没有国有股份的经济实体便不可以称之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由此也可看出,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特指具有“国有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职业教育的一个概念,它必须保有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基本规定性。所以,相同所有制属性的资本融合所组成的职业院校,不能成为混合所有制学院;没有国有资本参与的其他职业院校,也不能成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正是基于这一规定,我们国家目前正在探索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主要不是针对民办职业院校,而更多的是针对公办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机制等相关问题的探索尚未破题的情况而提出来的。

(二)产业资本的融入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形成的必要条件

从资本的形式(形态)来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在不同所有制属性资本的基础上的不同资本形式(形态)的融合,简单地说就是产业资本与教育资本的融合。它不仅包括了不同所有制属性的产业资本与教育资本的融合,就其内部构成的复杂性而言,它还可能内含着不同类型的国有资本(如产业资本)与国有资本(如教育资本)的融合,不同类型的集体资本(如产业资本)与集体资本(如教育资本)的融合,不同类型的非公资本(如财产、知识技术、管理、设备等)之间的融合。[2]这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不同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职业教育是一种跨界教育,一头连着学校,一头连着企业。从职业院校的性质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特质,决定了职业院校需要和企业建立密切合作关系,需要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职业院校(尤其是公办职业院校)虽然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但和企业却缺乏资产纽带连接。从职业院校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看,校企合作质量不高是制约职业院校专业调整、双师结构、真实项目乃至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与水平的根本原因。职业院校迫切希望和企业有资本纽带连接的实质性合作,教育资本迫切需要产业资本的注入,以解决困扰职业教育的市场信号、真实生产、师傅帮带、最新设备等一系列难题。以不同所有制属性资本为基础的不同资本形态混合后兴办职业院校是构成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必要条件。

(三)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典型形式

从实际出资的主体来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构成的主体非常复杂。就职业教育方面来说,有职业院校个体、职业院校联合体、职教集团、职业院校中的二级学院等;就非职业教育方面来说,有国企、私企、外资、三资企业、科研机构、政府机构、民间金融、基金会、社会团体与个体等。[1]从交叉融合的主体数量来看,至少是两个及其以上的主体。从资本交叉或融合后形成的样态来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不同产权结构下的教育组织或教育实体,其交叉融合的样态,会因融合主体、混合态势、资本表现形态、实现形式等维度的不同组合而产生出丰富、多样的可能样态或模式,这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实践与探索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2],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概括为一种或几种样态或模式。不过,仅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实现形式(即在其产权结构下教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来看,我们大致还是可以把它概括为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等几种形式,其中股份制是其最典型的形式。

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基本特征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适应我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遵照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客观需求,而在办学体制上所寻求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创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职业院校的一种新的形式,与原来意义上的职业院校(尤其是公办职业院校)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

(一)以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为基础

从产权结构上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一种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相互融合的产权结构。与一般意义上的职业院校相比,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最大特点或最本质的特征是“混合”,即产权结构、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由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投资主体联合投资,通过外向引进、横向联合、纵向招股等途径,从而实现各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以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作为基础,通过多种联合途径,可以产生多种多样的混合新型的教育组织形式和教育实体,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也因此具备了一般股份制的自然特性,成为股份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构成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产权制度基础,并相应地使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成为股份制经济的一种特殊形态。

职业院校由单一所有制向混合所有制变化,必将使职业院校的产权关系出现资本所有权分散与教育经营权(或称办学自主权)集中的特征。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而引起的资本所有权分散,适应了现代职业院校运行需要淡化所有权的要求。当职业院校是以混合所有制形式组成时,强调的重点是职业院校的教育经营权,而不是职业院校的资本所有权。即不管所有权掌握在谁手里,也不管所有权是否在不同的投资主体中转移,只要教育经营权是稳定的,那就不会影响到职业院校的实际运行。另一方面,资本所有权的分散也使所有权与教育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制度成为现实。只有在资本所有权分散的条件下,资本所有权与教育经营权的分离才能彻底。这就要求职业院校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办学机制,即需要教育经营权的集中。教育经营权集中其实质就是把分散在不同所有者手中的经营权分离出来,集中到职业化的教育专家手中。[3]这种教育经营权集中的制度安排,能促使职业院校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对规范职业院校的办学,提高办学效率、更好地保证各方面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不同所有制属性资本的交叉与融合,它消除了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孤立并存、相互封闭的体制痼疾,实现不同所有制形式互相联合、优势互补,对构建基于资产产权的办学管理体制,打造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职业院校决策、执行、监督三者相对分离、相对制约、相互合作的内部运行机制和执行体系,为全面提升职业院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供组织保障。

(二)以基于利益共享机制的校企合作为纽带

从职业教育的类型体特征看,职业教育是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其教育目标、教育过程与教育“产品”等与经济部门有着广泛而紧密的联系。职业院校是职业教育的重要载体,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又是职业院校的一种新的形式。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第二个特点应该是,不同所有制属性的资本形态(工业或商业资本与教育资本)的融合,换句话说,就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职业院校(尤其是公办职业院校)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固然有吸纳社会资本、实现“管办评”分离,减少政府对教育资源的行政性配置等方面的作用,但其根本目的应该是建立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依托股份来集聚企业,依靠产权、股份和收益来维系彼此的合作。

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规定其要走产教融合之路,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与“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这就要求职业院校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寻求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办法。多年来,虽然政府十分重视校企合作,也采取了一定的激励政策和措施,职业院校也有与企业合作的强烈愿望,但“校企合作”的深度、广度和持久性,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合作企业的眼光、胸怀和积极性等“非物质”因素,感情的维系比权益的维系更多一些。究其根本原因,是职业院校和企业缺乏资产纽带连接,“校企合作”缺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体制机制保障。而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企业成为职业院校股东中的一员,职业院校的发展与企业的利益和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二者形成了命运共同体,校企合作、产教深度融合也就顺理成章;职业院校就能真正做到按照行业、企业的需要来培养人才,把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当成自己分内的任务。

由此不难看出,国家要求职业教育探索“混合所有制”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推动职业院校(尤其是公办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持久深入的利益纽带关系,探索解决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缺乏资本纽带、机制保障的根本方法。虽然引进资本、技能、人才、管理等也是目的,但这些都是依附于资本连接、企业引领这个大目标下的具体目标。中央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主要是针对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办职业院校增添“企业背景”的扶持政策。[3]

(三)以充分激化办学活力为表征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对激化办学活力的意义,首先体现在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上。建立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是我国实施职业院校治理的基本制度设计。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的鲜明特征是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自主办学。公办职业院校的投资主体是政府,这种资本构成的唯一性为政府对职业院校实施全面的管理控制提供了可能性。职业院校和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依附关系。体现在办学权方面仍然是以政府计划模式为主,在管理权方面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行政命令。由于政府职能没有转变,导致政府对职业院校内部管理干预过多,政府和职业院校之间形成了一种控制与被控制、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最终导致“政策治校”的政府管理职业院校模式的形成。[4]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为打破一元化与行政化、“官僚化”的治理方式奠定了根本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有助于职业院校克服政府行政化治理,实现按照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按照经济社会需求自主办学模式的形成,使办学机制回归职教本质,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办学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对激化办学活力的意义,还体现在它能进一步激发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与潜力。(1)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在管理机制的绩效与激励方面,公有产权一般是低于非公产权与混合产权的,因而,对职业院校来说,与混合所有制相匹配的管理机制比单一公有制的管理机制更富有绩效与激励作用,更能调动教职员工的参与度、责任感与质效感。[4](2)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学校在不违背党的教育方针的前提下,可以按股份制公司模式运行,学校教职员工也可以投资入股成为学校的股东。这既有利于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企业需要灵活自主办学,又有利于整合社会各方和校内各部门资源,调动教职工积极性[5],进一步激发其“主人翁”的责任感与创造力。(3)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制度体系中包括以知识、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收益,这将有效吸引企业中拥有一定技术与技能的“能工巧匠”,可以使其拥有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投资入股,按股权分享收益或参与管理,这不仅可以改善职业院校的产权结构,也将有效调动企业技师加入“双师型”教师队伍的主动性,发挥各方优势,实现协同创新和协同育人。

参考文献:

[1]安蓉泉.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几点理性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5(4):95-98.

[2]高文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涵与意义及其治理分析[J].职教论坛,2015(30):5-12.

[3]顾钰民.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集中——混合所有制的产权特征和效率分析[J].经济纵横,2006(2):45-48.

[4]雷世平.我国高职院校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研究[J].职教通讯,2013(13):33-37,59.

[5]刘洪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如何尝试[N].光明日报,2015-08-11.

[责任编辑曹稳]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一般资助课题“产教融合实现“双赢”的条件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XJK015BZY016)

作者简介:雷世平,男,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基础教育学院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法规、职业教育制度、农村职业教育等;姜群英,女,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基础教育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法规、职业教育制度等。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6)01-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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