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两国家庭政策对家庭育儿策略的影响

2016-02-16 23:30张艳君
知与行 2016年3期

郑 杨,张艳君

(哈尔滨师范大学 a.政治与行政学院;b.经济学院,哈尔滨 1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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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两国家庭政策对家庭育儿策略的影响

郑杨a,张艳君b

(哈尔滨师范大学 a.政治与行政学院;b.经济学院,哈尔滨 150025)

[摘要]抚育幼儿之责在国家、市场、家庭以及两性之间应该如何分配?这个问题对于女性就业率居世界前列的中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我国的家庭政策,揭示其特征,考察政府对拥有0~3岁婴幼儿家庭采取了哪些援助和扶持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以此来揭示我国政府因过分依赖家庭自行解决抚育功能,过分依靠市场调解来解决家庭的育儿功能,将导致家庭在抚育幼儿,特别是婴幼儿阶段会变得越来越捉襟见肘。生育并非育龄女性单独个体的决定,而是所有家庭成员在平衡生育、抚育全过程给整个家庭带来的利弊之后的家庭策略的结果。因此,为了有效、持续、稳步地提升我国人口出生率,除了出台“普遍二孩”生育政策外,亟须出台相应的公共政策来形塑男女公共育儿,家庭和国家共同育儿的环境和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未雨绸缪地解决已经开始出现的育儿资源匮乏、家庭育儿负担过重的社会问题,从而提升民众的生育愿望和生育行为。

[关键词]育儿功能;家庭政策;家庭策略;母职意识

强大的亲属网络提供的育儿资源使得中国尚不存在育儿问题,这是2003年一项针对亚洲6个国家的育儿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①。但是,被邻国所羡慕的亲属网络在缓解女性在家庭与工作之间冲突的同时,由此而衍生的“隔代抚育也成为中国社会普遍担心和批评的对象”[1]。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的普遍性和长期性,曾经具有地理优势的亲属网络也因距离的限制,对于很多家庭来说不再是无偿而便捷的育儿资源[2]。为何中国的育儿现状留给外面世界的印象,与我国本土的自我评价和认识有如此大的差距呢?本文首先概观几个先进资本主义国家在其家庭政策背后的理想家庭和对育儿之责的考量,然后通过与瑞典的比较,解析两国女性就业率都居世界前列,瑞典能够实现人口出生率和女性就业率的双高,而未出现女性的就业率与人口出生率负相关的逻辑公式的原因,并通过与瑞典的比较分析来审视我国的家庭政策是如何考量育儿的责任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分配与协助关系的,由此来说明目前我国家庭政策在抚育幼儿,特别是对婴幼儿家庭所采取的援助和扶持政策的欠缺,导致我国可利用的有效的公共育儿资源的严重匮乏。这不仅会让我国家庭的育儿功能出现失调状态,也会导致“单独二孩”“普遍二孩”生育政策的相继出台。本文的解析将为今后我国家庭政策的设计与制定积累一定的佐证。

一、家庭政策:育儿是国家的责任,亦是家庭的责任

目前的家庭政策并没有统一的概念,一般而言,家庭政策主要是指各国政府为达到家庭和社会稳定的目的,从而制定的承担或分担一定家庭功能的社会政策。事实上,家庭政策是在1940—1960年,即“福利国家的黄金时代”才真正经历的一个迅速扩大的时期,因为“工业化和城市化使得家庭逐渐失去传统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因此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从这一时期开始注重弥补家庭功能的不足”[3]。但由于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所带来的影响,使得几个主要的经济体都难以维持其福利国家的体制,一些西方国家的福利政策改革自进入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从突出国家的责任转变为强调家庭的责任。与此同时,改变了以往不加选择地将福利“覆盖所有个人和家庭所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4],从战略的角度给予家庭以发展型福利支持。

瑞典也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其福利政策大致沿着上述方向在发生变革。但是,由于瑞典发展工业化不久便出现了人口危机,因此瑞典在强调育儿是家庭还是国家的责任时,展现出不同的特色。譬如,瑞典为了确保劳动力,确保父母双方都能够持续工作,政府通过税收建立收费低廉、服务优质的托幼机构。正是这些公共服务有效地分担了家庭的抚育功能,减轻了家庭的育儿负担。简言之,正是因为瑞典没有将育儿之责全部归于家庭、归于母亲,而是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了家庭的育儿负担,让社会共同承担起了抚育幼儿的成本,才实现了女性生育率和就业率的双高。

反观中国,尽管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与家庭密切相关的政策,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大力发展的托幼事业,通过兴办各种收费低廉、便捷的托幼机构和其他家庭服务设施缓解了妇女的角色紧张,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政府开始强调家庭的重要性,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加家庭和个人责任为主导思想,由此形成了一套并不完备的家庭政策体系。换言之,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家庭政策的导向,似乎开始与强调家庭责任的西方国家具有了相似的改革趋势,即从突出国家的责任转变为强调家庭的责任。但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西方国家是在充分发展了国民福利的基础之上才开始采取削减政策的,而我国还远远未达到与其比肩的水平。

二、家庭政策和家庭策略中的育儿之责

(一)欧美家庭政策背后的理想家庭和母职意识

尽管家庭政策所具有的公共政策的性质更为大家所熟知,但是,每一个家庭政策都反映了制定者所持有的家庭观念和其所追求的理想家庭模式。而这些与家庭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近代家庭(Modern Family)有着密切的关系。

事实上,近代家庭这一概念清晰地勾勒出了近代以前的家庭并未作为私人领域从公共领域分离出来,因为那时家庭还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生产和消费融为一体的社会单位。但是,当市场在“生产”与“消费”之间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分界线后,家庭渐渐成为只从事人口再生产的消费单位,而育儿便成为近代家庭,尤其是母亲的重要工作。特别是近代家庭的重要特征之一“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秩序的大众化在强化了母亲陪伴婴幼儿成长是女性之责时,也让育儿成为彰显“母职”的重要工作*关于育儿是女性之责,T·帕森斯(1955)就在其《Family, Socialization and Interaction Process》中做了如下的论述:孩童的社会化和家人情绪的安定化成为家庭的两个重要的社会功能,而这需要女性作为妻子、母亲来完成,她们通过照顾家庭成员的生活,为家庭营造温馨愉快的气氛来完成她们重要的家庭和社会角色。伯顿·L·怀特(1975)的《从出生到3岁》更是强调生命中的头三年,母亲陪伴在身边对于孩子一生成长的重要性。这一幼儿教育的观点至今对于许多国家的托幼年龄、托幼的起始时间、托幼形式依然有着很深的影响。。

育儿成为彰显母职的工作,与近代所倡导的理想女性,即“贤妻良母”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近代国家不再说“子不教,父之过”,而需要女性成为贤妻良母,承担起为国家培养优秀下一代国民的任务。需要女性回家相夫教子、安定家庭、稳定社会。而近代家庭建立起来的对“贤妻良母”的期待,也影响着家庭政策中对抚育幼儿的援助政策的设计。例如,以德国为代表的保守主义“法团主义”体制,因其主流的家庭观念认为育儿是家庭、是女性的责任,所以诸如托儿所以及类似的家庭服务得不到应有的发展。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的”福利国家,对性别差异的关心并不如对市场的尊崇,因此在社会政策上并未给女性过多的支持,而是需要各自的家庭在市场调节的过程中寻找适合自己的家庭的育儿策略。与以上两种体制相对的是社会民主体制,其原则是:不是等到家庭的救助能力消失后才实施救助,而是先行将家庭关系的成本社会化。特别是以瑞典为代表的社会民主主义体制,国家直接向儿童提供转移支付,支持女性去选择工作而不是仅仅照顾家庭[5]。

(二)中国家庭政策背后的理想家庭和理想女性

我国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将男女同工同酬作为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标志,也因此我国女性的就业率位居世界前列。然而,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尽管政府大力提倡“男女平等”,积极提高女性就业率,但是在各种政策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意识却随处可见。比如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两勤”方针并未对家庭中的男女性别分工做出新的示范,而事实上,“勤俭持家”主要是对女性而言。换言之,国家尽管支持女性广泛参与社会劳动,但依然强调女性在家庭中的责任和贡献,使得女性肩上有了家庭和工作两副担子[6]。在1952年《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中也明确提出幼儿园的任务之一是“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或许正是因为我国并未在深层意识上挖掘男女平等的含义,一直将育儿作为女性、作为家庭的私事来看待,因此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大多数的女性也面临着家庭和工作的双重责任。而到了市场经济时期,以“妇女回家论”等性别分工为代表的几次争论更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而在“十五”规划期间的“阶段性就业”的提案更将民众对“男主外女主内”的私下讨论推到公众的面前,虽然最后在全国妇联的强烈反对下此提案未列入“十五”规划,然而其背后所反映出的传统男女性别意识对我国高层决策者的深层影响值得思考和关注[7]。

事实上,正是对“育儿是家庭的,还是社会共同的责任”“育儿是女性的,还是男女共同的责任”在认同上的差异,导致了各国政府在制定政策上的不同。因此尽管我国女性就业率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我国并没有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台相应的公共政策来积极协调女性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的角色紧张。与之相反,反而更需要女性以及她的家庭自身平衡和解决生育和抚育中如何兼顾工作家庭的矛盾和困境问题。在以下的章节里,将通过比较分析,考察我国政府对拥有0~3岁婴幼儿家庭采取了哪些援助和扶持政策,揭示我国的育儿援助政策的特征,并尝试分析家庭政策对具体家庭的生育抚育策略的影响。

(三)家庭策略中女性的利益与母职意识

在探讨家庭政策对家庭的生育抚育策略的影响之前,首先有必要澄清何谓家庭策略、社会性别分工是如何反映在具体的家庭策略中的。事实上,家庭策略(Family Strategy)是来自于西方家庭史研究的概念,是为了更有效地分析工业化进程中家庭如何应对外部环境变化时的决策过程而开始被广泛使用的,这一概念注重家庭在各种社会制度变迁下自身的能动性,例如何时生养小孩,何时更换住所等。换言之,家庭策略关注的是家庭并非是被动地接受社会变迁的,而是“以自己原有的特点对社会做出反应”。与此同时,具体家庭策略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社会的变动而改变,并且某一类型的家庭策略,例如中产阶级、城市家庭、低收入家庭等会表现出一定的共性[8]。

而在与育儿相关的家庭策略的决策过程中,我们往往认为母亲、女性处于主导地位。但事实上,经由国家的家庭政策、大众媒体和市场对母职意识的塑造,常常隐蔽了现代女性在育儿和工作之间的结构性困境。以美国为例,大众媒体所倡导的完美母亲标准,对新母亲主义的赞美,似乎证明了美国现行公共政策的合理性。然而事实上,美国母亲的境遇比其他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母亲都要艰难[9]。因为如前所述,完全依托市场的美国社会政策并未给女性过多的支持,因此只能由女性按照社会的完美母亲标准独自谋划育儿相关的家庭策略。而当前瑞典流行的母职论述与过去强调自我牺牲与养育的传统母职规范的重要性不同,开始主张母亲在经济上与社会上的独立自主[10]。也就是瑞典家庭在其育儿策略的决策过程中,可以践行女性自由、独立、自主的母亲形象的原因,与社会对女性的母职意识的变动是有着密切的相关性的。女性的利益是否在家庭策略中得到保障,与国家通过何种社会政策对女性的利益加以保护是息息相关的。

反观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克思主义性别平等理论的指导下,育儿并非仅仅是私人的事情,这在计划经济时期成为社会的共识。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传统的母亲角色意识形态在社会中重新开始被提倡。陶艳兰(2015)通过对育儿相关的杂志文本的分析指出,家庭和工作兼顾的“超级”母亲形象被重新建构出来,借此来减少国家福利改革措施,借此“让母亲的角色符合当前市场化改革的需求,也是当前现代性进程中国家、市场、家庭、女性之间复杂的关系体现”[11]。因此,当笔者看到在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2010 年)中,25~34 岁城镇有6 岁以下婴幼儿的母亲就业率为72.0%时[12],浮现于眼前的不是“超级”母亲在游刃有余地谋划家庭的育儿策略,而是举步维艰地在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左右平衡。与此同时,城市中的新兴群体,全职妈妈们与其说是女性自主的选择,更应该说是在市场转型过程中,在“好妈妈”“科学的妈妈”这些新母职内容的盛行下,在保障家庭整体利益的过程中,往往是牺牲女性自身作为个体职业成长的可能性,来成全家庭的育儿策略,重新构建自己作为女性的性别角色。

三、瑞典的家庭政策支持公私领域协助父母共同育儿

尽管先进资本主义各国都在为少子化发愁,为了让不断“罢工”的母亲及早“上岗”而出台了诸多的家庭政策[13],这其中收效最好的当属法国和瑞典。以瑞典为例,其出生率1995年降至1.5的超低水平,2010年恢复到1.98,几乎接近人口置换率的2.1,之后2013年略有下滑为1.89,即使如此,也高于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时的1.18。一般认为,妇女就业与生育相互影响,并且呈负相关,即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提高会导致生育率下降。为何瑞典会例外地出现较高的出生率呢?这与瑞典政府积极出台各种让父亲们更多地参与到家庭生活中的家庭政策有密切的相关性,同时瑞典丰富的育儿资源有效地缓解了家庭抚育幼儿的后顾之忧。

(一)育婴假期与父母津贴确保了家庭平稳渡过0~3岁婴幼儿的抚育期

女性是瑞典重要的劳动力资源,其原因之一是瑞典的人口老龄化与经济腾飞几乎同步进行,因此为了缓解劳动力的不足,政府大力促进女性就业,也因此瑞典的家庭政策背后的家庭模式是双职工家庭。所以尽管瑞典也受到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影响,不得不进行社会福利改革,“一方面减少了父母保险和现金津贴的财政开支;另一方面鼓励托幼服务的私营化”[14]。但瑞典政府并未就此将育儿之责完全转给家庭和市场,20世纪70年代起瑞典的第三产业开始兴旺发达,政府也出台了各种相关政策来资助需要照顾婴幼儿的父母从事全日制工作。瑞典政府对家庭政策进行调整,确定了两条主线,第一条是鼓励女性就业,具体而言政府通过将税收用于建立收费低廉、服务优质的托儿所等公共服务的方式,把女性承担的一部分育儿之责转移出来,以此保障已婚女性能够从事有酬就业。第二条是鼓励男性承担一部分家庭责任[15]。这就是常被世界各国作为典范的瑞典著名的“父亲产假”,即瑞典政府自1974年起将一直由母亲单独享受的产假,修改为父母双方可轮流使用的带薪亲职假(Parental Leave)。

这一政策自1974年实施后便不断地修改,并延长天数,到2005年为止已经增加至480天。并规定480天的育婴假期中的390天可以在孩子诞生或被领养当日起到满8岁为止的任何时候申请获得,但大部分的父母都将此育婴假在孩子满2岁前便全部申请使用了[16]。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提高男性使用育婴假的比率,让父母共同平均分担抚育婴幼儿之责,1995年开始规定有30天的育婴假是不能父母双方彼此转让的,2002年又新增加了“父亲和母亲必须各申请60天,不得转让,其余自行协商解决”的规定,由此可见政府通过家庭政策要让父亲承担抚育婴幼儿之责的决心[17]。

关于育婴假的津贴额度,其中390天为其平时收入的80%,剩余的90天为每人每天60克朗。上述瑞典育婴假的实施与完善,让“瑞典家庭形成了夫妻双方充分利用产假,轮流使用产假的家庭育儿策略”[18]。而形成这一育儿策略的特色与瑞典政府实施的家庭政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例如在“父亲产假”实施之初的1974年,“男性申请人数仅占总人数的4%,之后随着家庭政策的完善,男性申请人数在1985年、1995年、2003年分别上升到23%,28%和43%”[16]。此外,育婴假津贴不受工作年限和工资额度的制约,即使是无业的父母也可享受,具体而言390天内为每人每天180克朗,剩余的90天为固定的60克朗*对于多胞胎的父母,政府还给予额外的补贴天数,并且育婴假也适用于养父母。。换言之,瑞典的产假、亲职假(育婴假),父母津贴并不是只针对某类群体,而是普惠性的*在今日的瑞典,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相当普遍,因此婚外子的比率高达55%。。

从平等就业的角度尤为值得关注的是,1974年引人注目的修订中还承诺育婴假期结束后,女性可以重回原工作岗位或类似的岗位,这无疑让因生育抚育导致女性职业成就受挫的现象得到巨大的缓解。并且为了方便父母照顾婴幼儿,自1980年起有1岁半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每天工作时间在6小时之内或全休。有8岁以下儿童的,其工时可以每天减少1/4。雇主可根据减少的工时减发或停发工资,但不得解雇员工[19]。另外父母保险制度作为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其财政来源为雇主、自营业者支付的亲职保险费和国家基金。

(二)双职工家庭的后盾:多样且价廉优质的托幼机构

瑞典完善的托幼机构也是双职工家庭的后盾,这些托幼机构是瑞典保持女性就业率高达77.2%(2011年),居欧盟之首,2011年生育率回升至1.89的重要保障。

具体而言,在瑞典主要有四种托幼服务。分别是家庭托儿所(Family Day Care) ;幼儿园(Kindergarten);开放的学前教育(Open Pre-school) ;日间照顾中心(Day Care Center)。父母利用率最高的是日间照顾中心,据2008年的数据统计,1岁儿童中的50%,2岁以上儿童的90%都在使用日间照顾中心的服务。之所以瑞典家庭使用托幼机构的比例如此之高,是因为家庭需要向托幼机构缴纳的费用很少,因为在1970年石油危机后,瑞典政府依然以鼓励女性就业作为制定家庭政策的重要核心,1995年后又将提高生育率作为制定家庭政策的又一个核心。因此如前所述,虽然其托幼机构从中央财政转变为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但这并没有因此增加家庭的经济负担。

事实上,瑞典的儿童托幼机构主要为1~6岁的学龄前儿童提供家庭以外的照顾服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1~6岁的儿童每人都会得到政府提供的一笔儿童基金,通常是“第一个孩子每月补助1 260克朗,第二个孩子每月840克朗,第三个孩子每月420克朗,这些补助直接交给托儿所,而非家庭。瑞典政府规定托育服务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个儿童每月不能超过1 260克朗”[15]。托儿费用是指每人都需要交的伙食费和管理费,但低收入家庭,或多子女家庭可以少交或免交[19]。在上述政策支持下,“瑞典家庭支出的托儿费大约仅占其工资收入的10%,因此不会成为家庭的经济负担”[15]。事实上,男女平等并不仅仅是一个意识形态的问题,与此同时也是一个经济议题。因此只有母亲的收入高于家庭所支付的托儿费用时,家庭整体利益得以实现时,女性自身才会安心地就业,家庭才会萌生生育多个子女的生育策略。瑞典女性之所以能够不至于陷入抚育孩子和工作之间的困境,可以说上述廉价而优质的日托服务功不可没,但因“日托在大城市要比在小城市或农村更普遍”[20],所以相对于农村和小城市,居住于大城市的家庭利用日间照顾中心的比率更高。

四、中国的家庭政策对女性兼顾工作和育儿的影响

我国的生育政策一直围绕着人口是“多”还是“少”进行着改革。而纵观我国人口政策各个阶段,与家庭相关的政策常常作为人口政策的“协助者”,让“小家”服从“大家”的生育目标。但是,为何“单独二孩”“普遍二孩”生育政策的出台却并没出现政府预期的生育率的上升呢?接下来通过与家庭相关的政策分析其中原因。

(一)缺乏灵活性、非普惠性的家庭政策让女性在就业市场遭遇“生育歧视”

我国政府为保证男女平等就业,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便确立了生育保险制度,但所惠及的对象并非全体女性,而只限于城镇女职工。如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适于生育保险的其保障对象是“女工人与女职员”*具体而言所在单位需要是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并且缴纳工资总额的3%的劳动保险费的单位,企业的正式女员工才享有生育保险。另,当时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称为劳动保险。。包括产前产后可以享受的带薪产假为56天,工资为平时收入的100%。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产假进行了延长,由56天增加至90天(其中产前15天)。2012年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将女职工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2015年我国政府对产假有了更详细的规定,总结如下: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158天(最长)。但是这些产假改革后的具体规定依然是只针对女职工,而非全体女性。

众所周知,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针对性则更强。事实上,自1979年我国颁布了计划生育政策后,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便形成了我国家庭政策的独特之处。具体而言,1979年,以女职工为主要对象的生育保险同时又与计划生育政策紧密相连,体现在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中,让我国有别于其他国家。例如:晚婚晚育者的妻子在除了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同时给予丈夫7~10天的护理假;但与瑞典可在孩子0~6岁期间内自由使用的育婴假不同,我国规定增加的婚假、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连续使用,护理假则必须在女方产假期间内使用,缺乏瑞典的灵活性;但在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上,中国则优于瑞典,比如将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但与瑞典相比,我国的生育津贴补助只针对职业女性,是不适用于无业人员。同时并非所有产妇的丈夫都拥有护理假,而是男女双方的年龄分别满25岁和23岁,女方生育时年满24岁的晚婚晚育的夫妇,夫妻双方需要皆为初婚、初育者才可以享受此待遇,并非瑞典的普惠制。而2015年政府对晚婚晚育假有了新规定,但以江西为例虽然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同时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所以女职工依然最长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

值得关注的是,在生育保险的财政来源上中国与瑞典是不同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生育保险实行的是国家统筹模式,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而是由企业缴费和支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管理。覆盖面包括所有正式与非正式女职工。计划经济时期,伴随着“单位制”的形成,生育保险也出现了两个变化。首先覆盖对象变成只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女职工,其次国家统筹消失,形成了企业生育保险,也就是各个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职工负责。但是,由于当时处于“家国同构”的计划经济时期,虽然表面上形成了企业生育保险,“实际上最终买单的依然是政府”[21]。但是,市场经济时期,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之后,中国企业成为经济实体,对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原则逐渐形成共识,也是从这个时期开始,我国各地开始陆续展开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尝试,以及由夫妻双方所在企业共同分担等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但因国家没有统一的新政策,各地的具体试行结果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轻企业压力、缓解对女性的生育歧视的效果。

因此,产假虽然不断延长,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产假反而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后女性就业的突出问题,即女性的“生育歧视”。也因此女性在平衡工作与育儿之间的矛盾过程中,形成了依靠亲属网络(如隔代抚育)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育儿形式。事实上,如陈琳(2011)对中美共同研究的一个长期调查(CHNS)的分析结果所显示的那样:我国生育保险政策在目前不是减弱而是加强了对女性的工资歧视,并且显著增加了非父母照料的婴幼儿的数量[22]。

(二)方便低廉的公共育儿资源的匮乏,增加了女性和家庭的育儿负担

如前所述,我国新中国成立后,与瑞典的家庭政策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女性就业的政策,这不仅迅速地提高了女性的就业率,也成为我国家庭政策的特色。例如,就近设立于工作单位的低廉方便的托幼机构,有效地帮助了女性和家庭分担了育儿责任。

但是,我国在不同的经济阶段其家庭政策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这与瑞典在石油危机前后都一致地以支持女性就业为核心的家庭政策是迥然不同的。也因此我国的托幼机构在不同时期对分担育儿所起到的作用也存在着显著的不同。在“家国同构”的计划经济时期,托幼事业是被党和政府提升到全党事业的高度来看待的,所以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我国城镇兴办了各式各样的托儿所幼儿园,尤其是设立于各个单位的托幼机构对城镇女性的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托幼机构除收费低廉外,时间安排和地点等方面大多以满足女性兼顾工作家庭的需要为前提。比如:孩子可以入托的年龄与女职工结束产假时间相衔接,即孩子诞生56天后便可入托,托幼机构一般设立在各单位附近,这既保障了母亲哺乳时间,也方便了家长接送,因此当时的托育机构成功地解决了城镇女性就业后如何照顾婴幼儿的后顾之忧。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原本由公共资金支持的托幼机构,纷纷需要自己寻找财政来源。譬如曾经由企业开办的幼儿园不能再通过“合理留利”的方式来开办了。实际上自1992年国企改革彻底打破了“上缴利润”的体制后,很多企业开始陆续停止或减少对托幼机构的投入。与此同时,一些集体开办的幼儿园,也因街道和社队集体经济的瓦解,导致大多数的托幼机构都需要依靠收取托幼费用来维持。尽管政府办的幼儿园,在改革后也依然是优质幼儿园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它的服务对象“主要针对政府机关公务员子女和教育部门教职工子女”[23]。

综上所述,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政府以及社会不断减少对托幼事业的投入。特别需要关注的是:“目前我国政府几乎没有为1~3岁儿童群体提供任何公共服务,全国3~6岁儿童的平均入园率也在不断降低”[3]。而我国目前却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来促进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幼机构。例如:教育部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今后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大中城市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还按照经济发展程度对不同地区提出了相应的目标,但对3岁以下婴幼儿的入托率却没有设定任何具体目标,而仅仅是提高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的育儿能力。这似乎也传达了一种思路,3岁以下婴幼儿应由家庭来承担照顾之责,而非公共政策来提高相应的帮助。

事实上,在计划经济时期曾经由国家、单位承担的这一部分0~3岁的抚育功能被转移出来后,逐渐在市场中成为一种可购买的看护劳动和家务劳动,家庭似乎又多了一个育儿资源。但是,实际上正是由于我国提供的0~3岁的托幼机构的欠缺,使得这部分服务任由市场来调控,导致的结果是:“市场的介入在提高了家务劳动和抚育儿童的社会标准的同时,也迫使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女性选择从正式就业转入非正式就业”[24],即用“选择”回家做全职妈妈来平衡既没有足够的能力购买照看服务,也没有亲属网络的帮助的现实。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原本就在育儿和养老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的亲属网络,更成了中国家庭在选取育儿策略时最主要的对象。在亲属网络中首选的是婴幼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项对上海市0~3岁婴幼儿抚育形式的调查结果也印证了这一事实。调查结果显示:婴幼儿家庭中的73%是与祖辈生活在一起的,若再将不同居但祖辈参与抚育婴幼儿的家庭也加入数据中的话,其比率则达到84.6%。另外,除上述数据外,落合惠美子(2008)对无锡市的育儿状况进行的调查更是立体地勾勒出我国育儿对亲属网络全面依赖的现状。例如:外祖父母的家里常设有外孙的小床,外孙从早上8点15分到下午五点半一直在外祖父母家接受日常的照顾等[25]。这对于中国人似乎是习以为常,不足为怪的景象,但是对于日本研究人员却是新鲜的,不可思议的。而这又是中国城市家庭在照顾婴幼儿时,全面依赖亲属网络的真实写照。

然而就是这一城市家庭重要的育儿资源、亲属网络,随着我国人口流动性的加强,家庭生活的多元化,也让许多家庭无法依靠。据《上海家庭政策蓝皮书》揭示,“得不到祖父母的任何支持”和“偶尔帮助”分别为9.8%,22.6%,合计为32%。也就是1/3的上海家庭是没有亲属网络这一重要的育儿资源可依靠的。据《上海家庭政策蓝皮书》揭示,其中移民上海的新上海人家尤甚,几乎得不到祖辈的育儿支持[31]。

对于依靠亲属网络获得育儿资源的小家庭也呈现出各自问题和烦恼,如宋健、周宇香(2015)所指出的,其一,“目前0~3 岁婴幼儿的照料支持主要来自于家庭内部,母亲仍然承担了主要的照料责任,其次是夫妻双方的父母,而使用幼托公共服务的比例很低”;其二,尽管祖父母可以缓解一部分压力,然而需要面对代际同住、养育理念不同所带来的烦恼;其三,在晚婚晚育成为城市主流婚育观念的背景下,女性生育二孩时,夫妻双方父母大多可能有心而无力,并且照顾婴幼儿的重担也会影响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其四,以价格高昂的“月嫂”为代表的育儿资源的市场化尚不健全[26]。综上所述,伴随着我国以经济理性为原则的市场经济的深入,企业强调女性为有效率的劳动者,而国家则将曾经一度社会化的育儿责任转移回家庭,而小家庭又期待女性兼顾工作和家庭,在这些诸多相互矛盾的角色中,当下的城市女性似乎只能选择减少生育抚育来缓解蜡烛两头烧的困境。

五、中瑞两国的家庭政策型塑不同的育儿形式和生育率

通过对中国和瑞典的家庭政策和实际的家庭育儿策略的比较发现:(1) 瑞典夫妇交替使用亲职假照顾0~1岁的婴儿,这既是瑞典具体家庭的育儿策略,更是瑞典家庭政策不断改进的结果,使得瑞典男女共同参与育儿不仅是一句口号,而成为瑞典独具特色的育儿形式。(2) 80%以上的1~6岁的瑞典学龄前儿童白天是由某个托幼机构照顾的,而非在家庭中由父母本人,或亲属,或雇用阿姨,而这也深刻地体现了瑞典将育儿之责作为国家家庭共同承担的理念,而多样且价廉优质的托幼机构是这一理念的具体体现。可以说,正是瑞典在家庭政策中不断坚持实践和完善男女共同育儿、国家家庭共同育儿的理念,瑞典才会出现女性的就业率和生育率双高,而非女性就业率与生育率的逆相关,成为欧洲走出低出生率国家的榜样。(3)反观中国,产假虽然从最初的56天增至98天,到现在最多可以获得158天,但产假结束后的公共托幼机构却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在逐渐消失,目前几乎没有普惠性的0~3岁的公共育儿资源,让职业女性只能依靠自身或多或少的育儿资源来设计其育儿策略。(4)由于市场经济的深入,一方面增加了女性的就业压力,一方面又需要独自处理女性的特殊生育抚育期,使得女性只能通过拖延生育时间,减少生育次数来缓解和平衡来自工作和育儿的困境。(5)来自亲属网络的育儿资源的减少,让家庭的育儿功能更加不堪重负。独生子女第一代作为我国“人口红利”期的受益者,使得他们成为父母时,具有了获得来自亲属网络所提供的全方位育儿援助的人口条件,然而这资源并非取之不竭[27],因为在晚婚晚育,在孙辈大于“1”的情况下,也就是被照顾者大于或等于照顾者时,一直起着巨大作用的祖父母参与的隔代抚育也将会面临功能上的失调,所以若不未雨绸缪地丰富公共育儿资源,“普遍二孩”政策会让很多父母和祖父母力不从心,望“儿”而生畏。

因此,面对上述我国的育儿困境,不论在意识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上,设计可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照料需求的服务体系已迫在眉睫。如上所述,虽然在发达国家,从个人层面上,女性就业率与生育率之间主要呈现负相关关系,但是以瑞典为例却在宏观层面上呈现不同的趋势。事实上,自20世纪80年代起女性就业率与生育率之间则呈现正相关关系,很多学者指出这样的趋势与这些国家不仅在意识层面上分担家庭的育儿之责,还在制度层面上制定支持家庭的政策,建立并完善儿童照料服务体系是密不可分的[2]。综上所述,对于我国而言在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应该及早地借鉴瑞典的家庭政策,吸取瑞典男女共同育儿,国家家庭共同育儿的理念和实践经验,丰富公共育儿资源,完善儿童照料体系。因为,对于女性高就业率的中国,只有不断增加女性在工作和生育之间的兼容性,才会促进“普遍二孩”出台后生育欲望与生育行为能够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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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雪野〕

[中图分类号]C913.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3-0121-08

[作者简介]郑杨(1972—),女,广东普宁人,副教授,博士,从事家庭社会学、教育社会学及中日家庭比较研究。

[基金项目]哈尔滨师范大学青年学术骨干资助计划项目“中日两国女性性别意识比较研究”(SG2010-10);日本文部科学省平成27年度科学研究費補助金基盤研究(B)(海外学術調査)「ケアネットワークと家族の親密性に関する国際比較研究:ライフコースの変容と再編」(研究代表者:宮坂靖子、課題番号:15H05148)

[收稿日期]2016-01-21

①《变貌的亚洲各社会中育儿援助网络与性差∶中国、泰国、新加坡、台湾、韩国、日本》《教育学研究》(日本期刊),2004年第12期∶382—3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