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分析

2016-02-14 08:37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巴塞尔比率流动性

秦 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北京 100031)

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全面爆发直接导致了 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进而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危机后各国都重视并加强了对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作为相应的对策,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一系列流动性风险监管新规及实施细则,首次引入了可量化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指标短期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并要求各参与国的商业银行到2019年1月LCR达标率不低于100%,这就是所谓的巴塞尔协议III。中国银监会积极借鉴巴塞尔协议 III的流动性标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几经修改,在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最新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LCR和流动性比率,并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这两个指标构成了我国监测和防范流动性风险的最为重要的风向标,本文的目的即在于通过比较这两个指标,最终证明LCR作为巴塞尔协议III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较之我国长期以来所使用的流动性比率指标更具优势,其特点体现在:对流动性风险更加具前瞻性;较为全面地体现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综合考量;兼顾监管了银行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等。

一、流动性风险及LCR的诞生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①随着经济以及技术的进步,商业银行开展的业务种类日益繁多,但从本质上看,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来发放贷款的基本经营模式未变,银行自身并不生产资金,而是通过充当流动性中介以及提供附加服务来赚取利润。正是由于商业银行这种负债经营和盈利性的特点,决定了流动性风险始终与商业银行经营相随而生。

一直以来,监管机构和银行自身对风险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反洗钱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对流动性风险的关注度不够。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危机中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破产,由此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全球多家银行陷入流动性和支付危机,最终蔓延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在危机爆发前这些金融机构表面上看来传统风险控制到位、财务报表数据靓丽、符合资本充足率等相关要求。但危机一爆发,金融市场就从流动性过剩迅速逆转到流动性紧缺甚至枯竭,这些金融机构因为无法在短时间内变现资产满足流动性需求,最终导致了破产。金融业的每一个风险点都是用深刻的教训换来的,危机过后各国监管机构意识到金融机构流动性监管的重要性,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巴塞尔协议III正是为了应对这一风险管理的新需要应运而生的新的监管指标。

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机构具有权威性的影响,其在国际法问题具有“正式的非正式”地位,参与者需严格遵守巴塞尔协议内容。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巴塞尔协议I和巴塞尔协议II已发布,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制约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及时总结危机中的经验教训,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年之后的2010年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可量化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指标,其中的短期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第一次将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升到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位置。后续经过国际社会多轮讨论和修订,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正式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率及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以下简称修订稿),修订稿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并计划在2015年1月正式将流动性覆盖率引入监管要求,最低标准从原来设定的100%降低到60%,以后每年提高10%,到2019年1月将标准提高至100%。至此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正式成形。

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新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后,中国银监会积极借鉴巴塞尔III流动性标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几经修改,其核心的内容在于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LCR作为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主要指标之一。在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最新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LCR和流动性比率为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在2015 年、2016年、2017 年底前分别达到70%、80%和90%。②

二、LCR和流动性比率对比分析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是目前银监会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新文件,《办法》的第三章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LCR和流动性比率,并将流动性缺口、核心负债比率、存贷比等九项指标列为流动性风险检测参考指标。在中国银监会确立的两大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中, LCR是近年来新引入的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指标,2014年开始在我国试行,推行时间并不长;与之相比,流动性比率作为我国监测流动性风险的历史沿袭指标,在历次管理办法修订中均被保留了下来。

值得注意的是,LCR和流动性比率都是关于流动性风险的短期监测指标,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如何理解正确这两个监管指标,厘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对我们下一步更加准确地监测分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文以下将从定义、指标构成、业务实践三个角度对LCR和流动性比率开展对比分析。

(一)从定义方面看

LCR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③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也就是说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即未来30 日的资金净流出量小于 0。与之相比,流动性比率则测量30天后这一时点上银行流动性资产变现以支付流动性负债的能力,是一个静态指标。流动性比率越高,支付流动性负债的能力就业越强。中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人民币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从以上定义表述即可以看出,LCR与流动性比率有两点区别:一是LCR是银行在已设定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支付能力,模拟银行遇到经营困难时的情景进行分析;流动性比率是分析正常时点的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比率,没有考虑压力情景。按照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所设定的压力情景包括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以及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共有以下七个情景(见表1),基本涵盖了历史上引发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各种典型案例所包含的原因。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情景进行假设,由此得出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覆盖率。二是LCR体现的是未来一个月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具有前瞻性,对流动性风险有预示效果;流动性比率则是未来流动性缺口的客观反映,体现银行的短期偿债能力,是一个静态指标,对风险预示的作用较弱。

(二)从指标构成方面看。

1.LCR=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 日内预期现金流出量- 预期现金流入量)*100%(指标构成见表2)。

分子优质流动性资产=Σ各类流动性资产金额×折算率。各类资产按照信用风险的等级,分为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并按照可变现水平,给各类资产赋予了折算率;又限制了二级资产中2A和2B资产占比最高值,以进一步控制风险。一级资产是指流动性质量最高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放于中央银行且在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等,折算率100%; 二级资产由2A 资产和2B 资产构成。2A 资产包占比不得超过40%,折算率为85%;2B 资产占比不得超过15%,折算率为50%。

分母是未来30 日内的净现金流出=现金流出量-min(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的 75%)。现金流出总量是相关负债和表外项目余额与其预计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积之和;现金流入总量表内外相关契约性应收款项余额与其预计流入率的乘积之和。可计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不得超过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的 75%。融资来源越不稳定,其对应的流失率越高;预期现金流入稳定性越差,其对应的流入折算率越低。金融机构之间流进流出最不稳定,是巴塞尔委员会从金融危机中得出的深刻教训,因此在LCR计算上对同业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保持了高度的审慎性。

表1:流动性覆盖率压力情景

表2:LCR指标构成

(资料来源: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整理)

2.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指标构成较为简单,考虑的业务种类较少;假设了所有在30天内到期的流动性资产和负债都会按期流入或流出,没有引入折算率。

表3:流动性比率指标构成

3.通过分析指标构成可以发现,LCR考虑风险种类全面,计算更为科学。一是LCR指标几乎涉及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所有项目,紧扣银行业务创新和发展,全面反映了银行业务经营和流动性管理需求。流动性比率囿于传统银行业务,没有考虑对于银行蓬勃发展的创新业务,如表外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等,这与我国银行业整体发展水平落后有必然关系。鉴于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需加强对这部分创新业务的流动性风险监管。二是LCR考虑到不同性质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水平,计算过程中引入了折算率概念,根据资产的信用状况及与信用状况、市场状况相适应的流动性进行判断,确定可以纳入计算的金额。④流动性比率在计算中假设所有在30天内到期的流动性资产和负债都会按期流入或流出,没有引入折算率,会导致结果过于乐观。

(三)实际中的对比分析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作为资金价格的指向标,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有较强的体现作用,流动性风险越高,银行越难于从同业中拆到资金,Shibor价格越高。 其中以Shibor隔夜拆借利率对市场流动性的反映最为灵敏。2013年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紧张,当年6月20日Shibor几近全线上涨,仅两周利率小幅下跌,其中隔夜利率大幅飙升超过500个基点,利率首次超过10%,达到13.4440%,创下历史新高。

1.流动性比率对流动性风险的预测

从理论上讲,Shibor隔夜利率越高,流动性风险越大,相应时间段的银行流动性指标越低,两者应具有负相关性。从图 1可以看出,流动性比率和 Shibor隔夜拆借利率有一定的负相关性,但也体现出流动性比率对风险的预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2013年6月20日Shibor隔夜利率达历史高点,但流动性比率的最低点出现在9月30日左右。这与在定义分析部分得出的流动性比率作为静态指标,缺少对流动性风险的预见性是一致的。

2.LCR对流动性风险的预测

LCR 可以在流动性发生紧张之前就先行提示,从而起到流动性风险预警的作用。2013年 6月份中国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紧张出现“钱荒”事件之前,分析显示87.2%的银行2013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LCR 指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化。⑤这与流动性比率在2013年6月“钱荒”事件后才显示指标恶化形成对比,再一次验证了LCR对流动性风险预测的前瞻性。

三、结论

通过分析可知,与我国长期以来使用的流动性比率指标相比,LCR在流动性风险监测方面更具优势,其特点体现在:对流动性风险更加具前瞻性;较为全面地体现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综合考量,兼顾监管了银行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等。

(数据来源:Shibor网站与银监会网站)

当然,LCR指标也存在一定问题,特别是我国推行LCR时间较短,其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发现,部分学者已对LCR在我国的实行进行了理论性批判研究,如LCR在实现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同时可能也将银行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倒逼上一条同质性的道路;⑥巴塞尔流动性框架具有集中度风险、不利于银行发展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融资等。⑦对于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下一步走向,巴塞尔委员会表示还将会继续开发银行流动性、融资状况披露的标准和流动性的市场指标,以补充现在依赖资产类别和信用评级构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做法。从趋势上来讲,LCR体现了全球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方向,有助于指导银行业实施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需要引起我国银行业和监管机构的足够重视。

注释

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

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

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

④ 章彰,“大型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存在隐忧”,载:《银行家》,2013年第4期。

⑤ 喻博纯、张璐、王淇,“流动性覆盖率(LCR)指标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预警作用研究”,载:《金融财税》2014年第7期,第24页。

⑥ 巴曙松、尚航飞、朱元倩,“流动性监管新指标的影响与银行对策研究”,载:《资本管理》2012年第11期,第43页。

⑦ 戈建国,“流动性监管新指标的影响与银行对策研究”,载:《新金融》2011年第12期,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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