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长富
(南京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
试论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培养
申长富
(南京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
互联网的发展给高校法治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为有效提升大学生的法治意识,高校必须在清晰把握互联网基本特点的基础上,分析大学生网络法治意识薄弱的因素,通过明确培养大学生网络法治意识的重要性、正视互联网对大学生网络法治意识养成的积极意义、优化互联网法律教育内容、拓宽网络维权渠道以及降低网络维权成本等方面,探求互联网模式下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有效路径。
互联网;大学生;法治意识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6年1月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中国居民上网人数已过半,其中大学生网民规模大约为0.771亿,占全国网民总数的11.2%。结合近几年的发展状况,大学生网民数量、增幅呈逐年增加的趋势[1],而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又是构建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因此高校必须正视互联网对大学生法治意识形成的影响。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强调指出应“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2]。可见,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高校法治教育、提升大学生法治意识已成为时代要求。
互联网本身构成了一个全新的网络“虚拟环境”,既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环境的特点,又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连,“是一个以数字化技术支撑的超越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这一网络虚拟社会又与现实社会密切相连”[3]。
第一,互联网环境具有虚拟性。互联网的虚拟性主要表现为人们的各种交往活动转移到以网络为基础的虚拟空间。在网络空间里,人们可以借助键盘和显示器来实现“人—机—人”的交流和沟通,由此形成各种虚拟关系。这种“人—机—人”的互联网信息传播模式模糊了真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界限,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对世界、对社会生活的认知方式。在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中,人们的性别、年龄、相貌、职业等特征都被掩盖了,仅仅表现为数字符号的交流,这可能会使法律意志薄弱的人迷失自我,甚至有可能走向违法犯罪。
第二,互联网环境具有开放性。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说它是开放的,主要是指互联网没有地域和时空的限制,信息在全球无国界地进行传播,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互联网中获取相关信息。因互联网信息的全球无障碍传输,对互联网的控制和管理要比传统媒介困难得多,互联网环境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破坏法律秩序的言论和行为,这给互联网的有序发展带来了挑战。
第三,互联网环境具有互动性。互联网具有双向传播信息的特点,人们可以通过“人—机—人”的互动模式直接交流,也可以随心所欲地获取、发布自己所需的信息,或对各种信息发表自己的观点。在互联网环境中,人的主体性地位得到最大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在为人们相互交往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渠道,如果不对这些不良信息加以控制,现实社会秩序将会受到严重的挑战。
第四,互联网环境具有信息容量大的特点。互联网是信息的海洋,在网络中各种信息浩如烟海,丰富多彩,各种各样的信息几乎都可以在网络中找到,这既是网络开放性所带来的结果,也为各种文化的交融提供了平台。但我们必须注意到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筛选机制,鱼龙混杂的网络信息可能会降低人的辨别力,无法甄别信息的良莠。这会对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中的大学生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他们法治意识的养成,也会阻碍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
当然,除了上述这些特点外,互联网环境还具有隐蔽性和匿名性的特点,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易于人们随心所欲地定义自己的网络角色,如年龄、性别等,同时也易成为满足个人好奇心、甚至是尽情宣泄个人极端情绪的渠道[4]。
大学生是互联网新技术的主要使用者和受益人,一方面,他们充分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捷;另一方面,由于自身法治意识不强,他们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网络失徳失范行为。为有效提升大学生法治意识,有必要对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法治意识的现状进行分析,探索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有效路径。
第一,互联网的发展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模式形成挑战。一面是内容多姿多彩、表现形式多样的互联网,另一面是枯燥乏味的课程学习,在两相对比中不难发现求新意识强烈的大学生对枯燥乏味的课程教学本能地存在抵触心理,而对充满新鲜元素的互联网则趋之若鹜。
互联网环境有别于传统教学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互动性、内容的多样性以及表达方式的多元性,这些特点能够极大地吸引好奇心强、注重平等与个人意见表达的大学生,特别是它的多元化表达方式更是能够极大地吸引大学生参与其中,实现“人—机—人”互动,至此,互联网成为意见表达的最好平台,尤其是那些互动性极强的自媒体平台,如QQ、微信、微博、BBS等。面对互联网的挑战,高校法治教育模式没有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革新,仍然坚持传统的课程教学方式,即使进行了一些教学改革,也仅仅只是采取有限的实践模拟等,无法有效吸引大学生的兴趣,大学生采取了参加而不参与的软抵触。因而,高校法治教育未能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也就不能有效养成。
第二,隐匿于互联网中的不良信息内容易对大学生产生严重误导。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隐匿性等特点,数量庞杂的网络信息内容难免良莠不齐,尤其是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谣言、网络人肉、网络诈骗、网络色情以及网络失真新闻等的客观存在更是使网络环境充满了复杂性,这会对自我判断意识不强的大学生产生诱导甚至误导。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的形成期,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不成熟以及自身网络行为控制能力薄弱等因素进一步削弱了大学生对互联网信息的辨别能力,更由于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传统性与僵化性,在面对本身带有虚拟性、隐蔽性的互联网,大学生的侥幸心理就会滋生,法治意识无法有效养成,尤其是当互联网上出现不良信息并被大学生接触时,或在一些别有用心者的刻意引导下,违法犯罪就成为可能。
第三,互联网特性不利于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互联网是虚拟的、隐蔽的,但现实中的大学生却是活生生的,当现实生活中的大学生沉迷于虚幻的互联网时,就有可能迷失自我、放纵自己,甚至导致严峻的法律问题的发生。
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对大学生网络行为缺乏有效引导、教育等问题,往往注重的是事后惩罚与告诫,不注重事前的预防。即使是存在某些事先的预防,也仅仅只是通过“堵”的方式限制大学生的网络使用,目的也只是在于要求大学生完成基本的学业内容,并不在于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面对互联网对大学生的吸引与诱惑,高校对大学生网络行为缺少必要的、有效的引导和教育,一部分自控能力弱的大学生会沉溺于虚幻的互联网世界中,放纵自我,这不仅不能有效养成法治意识,甚至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第四,互联网维权意识不强与维权成本高进一步阻碍了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
面对互联网侵权行为,大学生往往缺乏明确的维权意识。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迫不得已主张自身权益,但由于无法寻求有效的处理方式与解决路径,只能遭受侵权后果的伤害。在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且清楚地获悉维权路径时,由于维权成本高,诸如维权时间长、维权资金多等,大学生只能被迫放弃维权。这些情况的发生不利于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2],而法治意识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权威形成的发自内心的坚持、遵守以及维护。基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其对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所发挥的影响,为有效提升法治教育的实效性,高校应积极探索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有效路径,开创新时期高校法治教育的新局面。
第一,正视大学生网络法治意识培养的重要性,加强对大学生互联网行为的法治教育与引导,通过教育和引导,使大学生明确自己的网络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
尽管互联网的虚拟性、隐匿性为大学生网民提供了所谓“自由”的土壤,但这种“自由”不是无限度的,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引导与规范,即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基于这一判定,任何互联网行为都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任何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高校应重视大学生互联网行为的法治教育,通过各种有效路径强化大学生的网络法治意识,将其培养成为健康的、守法的网民。
第二,正视互联网的发展对高校法治教育的挑战,积极转换思维,合理利用互联网有效提升法治教育实效性。
作为一个中性的数字化载体,互联网本身无所谓对错或好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运用它,“数字化的世界是一片新的疆土,可以释放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能成为恐怖主义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5]。
互联网在对高校传统的法治教育模式产生挑战的同时也为法治教育提供了新的手段。在开展法治教育过程中,高校应当充分重视并积极有效地运用互联网这一新兴技术,合理利用其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发挥,努力探索互联网模式下的法治教育新方式,积极探索提升法治教育实效性的新途径,最终实现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极大提高。互联网不是洪水猛兽,高校应当根据大学生的性格特征、思想认识程度以及兴趣点所在,充分合理的利用诸如QQ、微信、微博、BBS等网络工具,有效使用感染力较强的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等网络表现形式开展法治教育,以获得大学生的认同,进而激发其学习法律的热情,最终达到大学生法治意识养成的目的。
第三,针对互联网发展的态势,优化网络法治教育内容,加强对大学生的积极引导,增强其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促使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
互联网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高效传播健康积极的文化精粹,也可以宣扬低级庸俗的文化糟粕。为净化互联网环境,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首先,必须对内容复杂的互联网内容进行筛选和过滤,剔除不良的网络信息,为大学生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空间。其次,加强对正面法律实例的宣传和对负面法律案例的警示教育,增强大学生的鉴别力,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进而提升其法治意识。
第四,拓宽网络维权渠道,降低网络维权成本,增强大学生的法治意识。
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离不开高校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同样也离不开社会的积极参与,二者缺一不可。当大学生在网络空间受到非法侵害时,高校、社会应当能够提供积极通畅的法律救济,诸如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拓宽网络维权渠道,降低网络维权成本,这有助于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增强其对法律权威的信仰。
此外,还可以借力互联网舆论宣传正能量,引导与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提升其法治意识。
总之,互联网的发展已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迅猛潮流,只有正视这股潮流,合理、有效地利用这股潮流,才能使之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裨益,而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又是一项复杂的、艰巨的、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尤其是和互联网发生交叉融合后更是如此。因此,重视和加强互联网背景下的大学生的法治意识的养成需要高校、大学生自身乃至社会付出更多的努力,最终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潜移默化于每一个大学生的内心,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6]。
[1]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2016-01-22)[2016-05-01]. 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601/P020160122444930951954.pdf.
[2] 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2014-10-30)[2016-05-01].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4-10/30/c_127159908_5.htm.
[3] 杨立英.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93.
[4] 申长富.浅议网络环境下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J].教书育人,2011(3):60-61.
[5] 埃瑟·戴森. 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M]. 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7.
[6]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80.
〔责任编辑: 张 敏〕
On the cultiv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context of the Internet
SHEN Changfu
(School of Marxism,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Nanjing 210037, 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has brought about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for the rule of law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improve college students’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universities must have a clear grasp of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analyze the factors of College Students’ law of the weak awareness of network, Through clarifying the importance of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and the rule of law consciousness, facing the Internet new tools to develop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and the rule of law consciousness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optimizing network legal education content, broadening the channels of rights of network and reduce the cost of network rights etc., this paper studies the effective ways to cultivate College Students’ law awareness under the mode of Internet.
Internet; college students; consciousness of rule of law
2016-05-16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5SJB028); 南京林业大学2016年思政专项
申长富(1977—),男,江苏盐城人,讲师,博士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共党史、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D920.1
C
1008-8148(2016)04-007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