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
——基于中美知识产权纠纷视角的分析

2016-02-14 13:38常曦微
镇江高专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

许 望,常曦微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
——基于中美知识产权纠纷视角的分析

许 望,常曦微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有国内经济发展推动的贡献,也有外部因素的助力。在中美经贸关系中,知识产权问题是两国长期谈判的重点议题,两国之间也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国应当基于自身现实和国家利益,主动、稳步地提高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在改革开放后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中美之间开展了多轮知识产权谈判并发生了激烈的知识产权纠纷。与此同时,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得到显著提高。但一直以来,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及知识产权执法标准不满,在此问题上经常攻讦中国。常见的观点是,美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压迫中国,以阻止中国崛起。然而不能否认的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进步同样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因此,我们不应该总站在被动的角度看问题,而是应该换位思考,站在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理解中美知识产权所存在的争端。

1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

在中美正式建交之后,邓小平率团访美,促使两国签订了《中美高能物理协议》并开启两国贸易关系协定的谈判。在谈判中,美方代表要求在协议文本中加入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声明美国不会签署不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科技、文化和贸易协定。当时中国并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很多人根本没有知识产权观念,甚至很多政府高层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是一片空白,所以中方代表对这些要求感到非常不解。但最终中国仍然接受了美方的要求,将其作为协议的原则性条款。1979年3月,中美两国在北京开展关于《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的谈判,美方代表再次强烈要求添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并作为协定的正式条款。因为美方代表的坚持,两国签署的正式协定在第6条规定了双方相互保护对方知识产权[1]。这开启了中国建立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并逐渐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程。

在《中美高能物理协议》和《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谈判过程中,美方对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视给中国代表留下了深刻印象,可以说是一次观念的启蒙。由此,中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制度给予高度重视,并陆续加入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WIPO)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国内层面,中国在1982年制定了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198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开始对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版权(在中国被称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但是保护版权的法律却并没有紧接着《商标法》《专利法》被制定出来。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纠纷已经开始出现。两国在开展科技合作协定续签谈判时,美国坚持要求先签订保护知识产权的附件,再续签科技合作协定,并且向中国施压以促使中国修改国内立法,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美方代表在各种场合抱怨中国没有制定保护版权和计算机软件的法律,并且已有法律对药品、商业秘密等没能提供有效保护,指责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令人失望。随后,两国展开艰苦的谈判,双方代表草拟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备忘录,中国承诺将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承诺尽快制定版权法,并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同时承诺将修改《专利法》,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并延长专利保护的期限。在此背景下,中国于199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以保护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

2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执行的难题

在改革开放伊始,中国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无秩序的野蛮生长,市场秩序、法律秩序的建立远远滞后。在知识产权领域,初步建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经济发展至上的社会环境中被束之高阁,国内执法不力、侵权行为频发的情形导致中美之间在20世纪90年代产生更加激烈的知识产权冲突。

80年代末,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调查,报告显示[2]:中国的一些机构不顾版权人的反对发行供内部人员阅读的各种参考资料;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量复制美国软件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此种复制在中国大学的实验室里也经常发生;中国很多企业侵犯美国的驰名商标并滥用商标标识;美国的企业到中国投资,在投资审批环节,提交的申请文件中的产品结构式或描述式常被不当泄露,被中国的企业仿制,而美国的企业却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在美国看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状况已经到了相当惊人的地步。美国认为,中国并没有认真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并就知识产权的执法问题不断向中国施压。

1992年,中美达成了第一个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式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重要内容就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改进。美国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中国修订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更主要的是要求中国改善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效果。但随后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并未满足美国的期待,美国甚至认为中国完全没有按照谅解备忘录的承诺承担实施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一度威胁要对中国进行贸易报复[3]。其时,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形势面临着极大的困难,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迟迟得不到有效改善。

首先,国民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在经济飞速发展的道路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让位于短期经济利益。当时中国的自主、知名品牌较少,为了迅速拓展市场,中国的企业和生产者经常侵犯知识产权,同时消费者也能买到便宜的商品,导致国民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动力[4]。

其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缺乏。一名合格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其他专业的背景知识作为积淀。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严重匮乏,而相关人才又不能在短时间内大量培养[5]。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并不了解知识产权,执法者会以行政思维对待知识产权问题,加大了执法的随意性、任意性和武断性。导致知识产权执法效果不甚理想,而缺失的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6]。

最后,中国缺乏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院系统。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法院在财政和人事上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影响,而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对于在本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意愿并不强烈,甚至消极对待。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法官自身并不了解知识产权,加上被告多为本地企业或生产者,受害者通过诉讼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并不明显。即使受害者胜诉,所获得的救济也非常少,远远不足以弥补被侵权遭致的损失,而侵权者往往通过重新注册公司、改换门庭后继续从事侵权行为。鉴于此,很多企业不愿意再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诉诸法院以获取司法救济[7]。

当然,中国面临的困难远不止如此,但中国也确实为改进知识产权执法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也表现出担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国内经济发展的矛盾态度。与此同时,美国希望中国迅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达到令美国满意的水平,并将其与人权问题结合起来向中国施压,导致中国的不满。中美两国在1996年为进一步推动中国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继续展开谈判。

3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

进入21世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特别是出口飞速增长,中美之间的经贸往来更加密切。根据中国方面的统计,1979年—2005年,中美双边贸易额累计超过了10 142亿美元,其中2005年中国对美国出口额达到了1 629亿美元,中美之间的双边贸易额增长了684倍。美国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 而中国也成为仅次于加拿大、墨西哥和日本的美国第四大贸易伙伴,中美经贸关系随之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经贸关系之一。但与此同时,中美之间日益扩大的贸易逆差成为两国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根据美国方面作出的统计, 从1979年至1982年美国对华表现为顺差,1983年开始首次转变为逆差,此后持续增长,2004年达到1 619.8亿美元,2005年中方顺差达到2 015.45亿美元[2]。中国认为美国的统计夸大了实际情况,但承认中国在两国经贸往来中处于顺差地位。美国认为,贸易逆差的扩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未能有效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造成的。美国声称,绝大多数涉及对华关系的美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都认为中国企业在侵犯它们的知识产权,美国每一个国会议员所在的选区,都有人提出中国违反知识产权协议的问题[8]。美国国内选民要求美国政府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持续向中国施加更大的压力,以改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

在此背景下,美国对华知识产权政策的单边主义倾向逐渐抬头,开始对中国展开知识产权调查。1996年—2005年间,美国涉华的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调查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共有43起,占其知识产权调查总数的24.29%;2006年—2010年间,美国在全球发起的337调查数量总体上呈现出逐年增加的态势,涉华的337调查的数量也迅速增长;2011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69起,涉华的有26起,占总数的37.68%;2012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60起,涉华的有18起,占总数的30%;2013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42起,涉华的有17起,占总数的40.47%。统计显示,在2002年—2013年间,中国连续成为美国展开337调查次数最多的国家[9]。可以说,在这十余年间,中美之间经贸往来的不断增长与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的显现是相伴随的。

在美国不断发起知识产权调查的压力和国内经济高速发展的双重因素下,中国不论是在政府层面,还是社会层面,均认识到有必要推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更重要的是,一些有助于变革的基础逐渐得到积累并在制度上进行构建。

首先,中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大幅提高。就政府层面而言,政府日益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低水平并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就中国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经历使企业在经营中变得更加成熟,从自认倒霉到被动应诉,再到主动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都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也更符合现代企业的特征。现在,中国很多的企业都建立了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职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并聘请法律顾问进行指导。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已有一批知名企业在大浪淘沙中成长起来,这些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时常会被别国侵权,曾经的模仿者正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受害者。这也为中国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培育了土壤,增加了更多的国内动力。

其次,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进一步改进,专业人才队伍得到培养。继2000年对《专利法》进行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2001年,中国修改了《商标法》,在2013年,又第三次修改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也在2010年被修正;同年,国务院修改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总体而言,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经过一次又一次的修正,不能说在内容上已经足够完善,但应当承认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在内容上具备了更多的合理性。可以说,中国在立法上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也为一些国际组织的官员所肯定。就执法而言,国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的培训,国内高校里知识产权学院也纷纷建立。经过多年努力,中国已经培养了一批专业的知识人才队伍,其中,不乏许多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士。

最后,中国已经开始尝试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以建立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系统。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既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计划中的重要部分,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法院只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选拔的法官应当具备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知识,人员配置更加专业;在程序上也做了改进,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在体制上也不同于以往的法院,能够更加有效地排除地方的干扰。目前,知识产权法院仅仅在中国经济发展较好、知识产权事务较多的城市北京、上海、广州试点,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证效果尚有待观察,但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体现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4 结束语

通过考察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发展及变革的历程,分析在此过程中伴随着的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及其解决,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在知识产权领域,外部的压力在适当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契机。这种外部因素并不是决定性的,但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进步具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中美两国在开展知识产权谈判、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过程中,美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持促使中国了解、研究知识产权及其制度,尽管中国并不会全盘接受美国的主张,但参与谈判的中国代表却逐步认识到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制度的价值,也就可以在承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和标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其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国对待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从被动应对转为主动布局会有利得多。为了保护和发展创新经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必然的,虽然在短时期内不能提高到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水平,但以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为目标逐步提高中国经济的适应性是中国迈向发达的必经之路。鉴于此,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当理性认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影响,避免过度以受害者心态和意识形态出发简单理解为国际社会对中国不公。

最后,在宏观层面上,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是中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必然产物,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必然阵痛。中美之间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纠葛产生在两国经贸往来大幅增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利益碰撞、法律制度的碰撞正是两国经济互动的证明。在对待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上,我们大可不必采取敌对的心态,而应该反过来思考中美两国经济互动对中国经济进一步国际化的影响。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不会完全消除以达到和谐,中国也不应当奢求于此,只要理性地将两国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控制在法律碰撞的合理范围内,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中国经济就可以保持协调发展。

[1] 凌金铸.中美知识产权关系的发生、发展与影响[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5):108-115.

[2] 孙炜.中美贸易差额分析及其平衡对策研究[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4):25-31.

[3] 邹小宇,朱宇.中美贸易摩擦:历史、原因和对策[J].经济体制改革,2009(3):44-47.

[4] 沈鑫.从权力导向到规则导向: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69-77.

[5] 李剑峰.我国知识产权人才问题分析[J].发明与创新(综合版),2005(12):32-33.

[6] 吴汉东.为什么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J].人民论坛,2006(11):11-12.

[7] 章颖.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存在的问题[J].教育前沿.2006(5):12-14.

[8] 王缉思.浅论中美关系的大环境和发展趋势[J].美国研究,2006(1):89-95.

[9] 赵棣.中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4(10):154-155.

〔责任编辑: 张 敏〕

On the evolution of Chi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 Analysis based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flict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XU Wang, CHANG Xiwei

(School of Law,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8, China)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has the contributions of the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economy and the aid of external factors. In the economic and trade relationship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 is the key issue of long-term negotiation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and there are also a lo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Conflicts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has helped the evolu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and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standards continue to improve.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China should actively and steadily improve the level of domest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based on his own reality and national interes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2016-04-11

许 望(1990—),男,重庆忠县人,硕士生,主要从事国际关系研究;常曦微(1990—),女,陕西西安人,硕士生,主要从事国际知识产权法研究。

D923.4

B

1008-8148(2016)04-00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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