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田径竞赛规则的变化及影响

2016-02-13 16:50赵杰
太原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田径竞赛事物

赵杰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1 前言

法制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的主要目标,依法治国是完成这一目标的基本方略,并在1999 年作为基本原则被写入宪法,充分显示该方略的重要性。体育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法制化趋向十分必要,体育法的制定是依法治国的积极响应。经过八年的反复酝酿,终于在1995 年8 月29日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 《体育法》。它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式的标志。体育法包含了体育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体育规则属于体育私法部分,并成为体育法的核心部分。法律的制定是人权尊重与保护的充分体现,而体育法的制定在体育领域内更好地响应了 “以人为本” 的倡议。

体育规则不仅具有法律的基本特征,还具有体育领域的特殊性。体育规则是各项目长期形成并由国际体育专业机构制定的。因此,田径竞赛规则的制定与修改权属于国际田联,而我国制定田径竞赛规则则是以国际田联手册为蓝本,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审定适用于我国的田径竞赛规则。田径竞赛规则只能规范参与者在田径运动竞赛范围内的行为,对其他公民没有法律效力。

田径竞赛规则是完成田径运动的要素之一,是田径运动竞赛有组织、有秩序完成的基本保障。田径竞赛规则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物质层面上的,由裁判员具体执行予以保证比赛的进行,如田径场和起跑器材等的规定标准、运动员技术动作的规范性、比赛战术使用的合理性、运动员服饰的规定等;二是精神层面上的,田径运动竞赛不仅是运动员竞技能力的展现,在当下人本主义的社会环境下更是提升竞赛参与者精神层面的途径,田径竞赛规则通过严格规范运动员的行为,来提升运动员的道德精神,如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来提升运动成绩、不得以不正当、不道德的手段赢取比赛等。

2 田径竞赛规则的变化

休茨认为,规则的设定通常是遵循最不省力的原则,且体育活动被大众所接受、认可正是因为规则的存在,大众倾向于使用这种最不省力的方法尽力追求事件的预期状态。田径竞赛规则的存在就是为解决田径运动竞赛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事件,保证竞赛合理、有序的进行,最终对运动员的成绩做出公平公正的评判。

田径竞赛规则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规定令,强调竞赛参与者必须做出某一行为作为评判标准;二是禁止令,禁止参与者在比赛中表现出某些行为,介于规定令与禁止令两者之间的就是参与者在竞赛活动中所允许的行为。但是人们为什么会自觉地遵守规则去争取最终的比赛结果,能让参与者收获怎样的利益呢,这就充分体现了田径竞赛规则的不断修改与变化的功能与作用。

2.1 约束功能

体育规则作为体育法的核心部分,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而法律的首要功能就体现在其强制的约束性上,田径竞赛规则作为规范田径运动竞赛的“法律条文”,提出的一切行为规范,要求所有的参与者共同遵守,才能保证竞赛的有序进行。在规定令其约束力就体现在田径竞赛规则规定参与者必须做出某一的行为,作为裁判员评判的标准,如田径竞赛规则中规定短距离径赛中运动员起跑必须采用蹲踞式起跑方式,即除蹲踞式以外的起跑方式均是违反规定的,所获得的成绩无效;在禁止令中其约束力体现在田径竞赛规则中不允许的行为,如若被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判罚。如运动员不得服用影响运动员运动意识的、类交感神经的和刺激中枢神经的兴奋剂、麻痹性止痛药和组成代谢类固醇的药物和化合物等,若查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服用此类药物不仅获得的成绩被取消,还要受到禁赛的处罚。

田径运动竞赛规则具有约束功能,要强调的是其约束功能一方面表现在其制约性上,所谓的制约性即在竞赛中规定的技战术行为标准或道德标准、裁判或管理人员职业规范等,竞赛的参与者都必须遵守;另一方面,还表现在促进性上,田径竞赛规则是不断修改与变化的,其总体方向一定是向着有益于田径运动发展,提高技术的难度与准确度或规范田径运动市场化的发展。如在短距离径赛项目中起跑犯规次数的减少,由1992 年同一名运动员三次起跑犯规后取消比赛资格,修改为2002 年同一名运动员两次起跑犯规后将被取消比赛资格,最终变为2010 年同一名运动员一次起跑犯规后将被取消比赛资格,限制起跑犯规次数的不断减少不仅体现了起跑技术的重要性,强化运动员的重视程度,而且对起跑技术的稳定性和准确性提出更高要求;在田赛项目中铅球投掷区圆心角度变化为65-40-34.92,铁饼和链球的投掷区圆心角度从45-40-34.92,投掷区域圆心角角度的缩小就对运动员的投掷技术难度提出考验。从这一层面上来讲田径竞赛规则的不断修改增强对技战术的约束性无疑是促进田径运动的发展。

2.2 协调功能

田径竞赛规则服务于田径运动竞赛,在裁判员的主持下,按照规则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比赛。田径竞赛规则对田径运动竞赛的作用如同法律对社会的作用,成为矛盾的调节器,所有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按照一定的法律标准行动,严守法律的底线,社会秩序才能维持稳定,公民的权益才能被保证,只有在部分公民愿意放弃 “绝对自由” 的条件下,才能保证所有公民的 “相对自由”。因此,在田径运动竞赛中,所有参赛人员须以比赛规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法则,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田径竞赛规则才能发挥其协调功能,才能保证参赛队员之间的平等性和比赛的公平性,使稳定的赛场秩序得以维护。它是田径运动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也使田径运动的繁荣与发展更有希望。

田径运动竞赛的直接目的就是获取比赛的优胜,但获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只有在同等的比赛条件下获得的胜利才是有意义的。田径竞赛规则就是为参与竞赛的运动员协调比赛环境,让其在平等、公平、和谐的条件下进行比赛,让同一项目的运动员站在同一 “起跑线” 上。纪录化是现代田径运动发展的特征之一。纪录是同场运动员之间的竞争,更使得不同空间和时间的运动员之间的比赛成为可能,田径竞赛规则严格控制了田径运动中的比赛条件,这就协调了因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不同场次之间成绩的比较及纪录的存在有意义。

人的运动潜能是无限的,提供的运动环境越优越,运动成绩就越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田径竞赛规则在物质环境的规定上也不断提高,协调了竞赛规则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关系,一方面可以增强对运动员的保护,减少运动伤害,另一方面为人类挑战运动极限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条件。如田径运动竞赛中所使用的场地规格及材质必须符合田径竞赛规则中的规定,塑胶场地是最常见的人工合成场地,塑胶场地缓冲能力强,大大减少了对运动员膝关节与踝关节的冲击力,相比煤渣跑道地面阻力更小,更有利于运动员优异成绩的创造。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国际间交流逐渐增加,田径竞赛规则成为各国的手段,规则的不断更新,协调了国际间的矛盾,有益于田径运动的繁荣与发展。

2.3 培养功能

在田径运动中,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田径竞赛规则,竞赛才有意义,才能有序合理的进行,保证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公平性与平等性。在长期的运动竞赛环境中一方面能树立参赛运动员的主体意识及自我作用的认识增强,使他们能够在比赛中严于律己,不违反规则,保证比赛的公平性,同时也帮助他们认识到自我不断奋斗的力量,不断提高成绩,提高生活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提升田径竞赛观众的规则意识,规则对于公平的追求与保证,增强人们的平等意识、规则意识,意志能动的反应与行为,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也能够遵循规则,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积极因子。

3 田径竞赛规则的影响

从事物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观点来看,各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都存在着相互影响、制约与作用的关系,而事物之间的这种关系,必将引起事物的发展,发展的实质就是催促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的事物必将代替旧的事物这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且新事物更加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同样田径竞赛规则必然要经历同样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事物内部的影响因素,一类是事物外部的影响因素。

3.1 内部因素的影响

田径竞赛规则是随着田径运动的发展应运而生,并服务于田径运动竞赛。运动竞赛的实践主体是人——运动员。因此,运动员对田径竞赛规则的需求成为其修改变化的内部原因。随着田径运动训练水平的不断提升,运动员的技战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且变化周期逐渐缩短,因此需要田径竞赛规则随着技战术的发展要求做出相应的变动,以保证田径运动竞赛合理有序的进行。例如,撑杆跳高起初又称作爬杆跳高,是因为有的运动员在起跳后顺着杆向上爬,当杆快要倾倒时,迅速的越过横杆,但是撑杆的长度是没有限定的,显然爬杆这一技术就破坏了竞赛的公平性,更重要的是这一技术不利于撑杆跳高运动的发展。因此,这一技术的应用在竞赛规则中被禁止。田径竞赛规则在其发展过程中并不都是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规则的变动才被动的提出,事物的发展总是有一定的规律性、预测性,田径竞赛规则的制定必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测田径运动竞赛过程中的突发问题并做出相应的规定,使之能够得到解决,以此来限制田径运动的发展不至于偏离正确的轨道。

3.2 外部因素的影响

事物的普遍联系不仅存在于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同时与外界各事物相联系。从马克思唯物主义角度来讲,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等等都在发生变化,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田径竞赛规则必然发生变化,以适应社会及其田径运动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化体系逐渐展开,田径竞赛规则的制定必须将商业化的元素纳入规则修改的范畴内,例如对赞助商的规定,广告规定的统一,以防止扰乱赛场秩序,还有在赛事时间的安排上,田径运动原本群众基础薄弱,如若比赛的节奏太慢,就会严重影响媒体观众的观赏兴趣,商业化中的媒体对田径赛事是绝佳的宣传途径,因此田赛项目缩短了每次试跳和试投的时间间隔以迎合田径项目商业化的发展趋势。在政治方面,田径运动发展国际化,要求规则必须能够适用于国际大赛,并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平、公正,同时伴随着女权运动的开展,女子田径运动逐渐发展起来,这就要求田径竞赛规则不断加以修改以适应其发展趋势。科技的力量同样不容忽视,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应用在场地器材等设备上,如人工合成材料的塑胶场地,一方面减少了对运动员膝、踝关节的冲击伤害,延长运动寿命,提高运动成绩;另一方面降低雨雪等天气对赛场的影响。电子计时器的出现,使运动成绩更加精细化,纪录的存在意义增强,这些都不断使得田径竞赛规则更新以适应田径运动的发展。在文化方面,现代奥林匹克之父顾拜旦致力于推崇 “参加比获胜更加重要” 的理念,说明他更加注重的是比赛精神传达的文化影响力。但是在现代快节奏生活的影响下,人文精神缺失,人们更多的是注重比赛的结果。兴奋剂、观众骚乱及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因此需要田径竞赛规则通过硬性规定来规范这些不道德的行为,以保证田径运动发展的纯洁性。

4 小结

田径运动素来有“运动之母”和“得田径者得天下” 的美称,充分体现田径运动在体育运动中所占据的基础性重要地位。而田径竞赛规则是规范田径运动发展方向的有利保证,因此准确把握田径竞赛规则的修改与变化,对于增强参与者对规则的重视程度,分析田径竞赛规则变化的因素,能深入及时、准确了解田径竞赛规则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有益于把握田径运动的发展方向,紧跟时代发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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