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息互惠建共享式信用平台

2016-02-13 02:45王宁江
浙江经济 2016年17期
关键词:信用基层信息

王宁江

·首席论衡·

以信息互惠建共享式信用平台

王宁江

标题有点拗口,琢磨了许久才选定这样的表述,先咬文嚼字地解读一下标题后面的含义。共享式信用平台不等于信用共享平台,共享式说明的是信用平台建设、运营和发展的一种模式;而信用共享平台是个IT用语,表达更多的是信息传播的一种形式。信息互惠表达的是一种理念,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利益“互惠”,这是信用平台能持续、有效运行的驱动力,这个“利益”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经济利益,还有社会效益、绩效这层意思。

信用建设主要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风险评估等系列问题,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从工作角度,主要是围绕规制、道德、监管、信息、服务等方面做设计和安排。信用平台建设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成为当前国家和地方信用建设的重要抓手。但基层信用平台怎么建,不能简单照搬国家和省级平台的模式,这里所指基层是指设区市及以下层级的。应用在基层,基层信用平台要侧重于应用、围绕应用谋划设计,否则会是一个空平台、假平台、“晒太阳”的平台。

现有文献中,对西方国家信用建设研究,常见有三种模式的提法:一是美国,基于完备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全市场化的征信局模式。二是欧洲,央行主导的公共征信模式,这里说明两点,其一,此公共的含义不是国内所理解的行政管理、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而是指信贷信用信息,类似于国内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概念;其二,欧洲各国之间也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不能一概而论“公共”和“私营”哪个为主导。三是日本,合作制的征信模式,企业征信采用公司制为主,个人征信采用协会会员制为主。从全球视角,应该还有一个中国模式,“政府主导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服务、央行主导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社会化机构依法开展的商业征信业务”的“三位一体”混合型模式,这是笔者归纳的。

对于基层信用平台,可借鉴日本的合作制模式,然后做分析、分解、创新。本文的建议是,在选择合适的本地参与方,按照信息共享互惠的原则,以约定方式组成共同体建设并运营信用平台,依法便捷获取公共、金融、商业等领域信用信息,在共同体内相对封闭地开展信用信息产品化应用。

参与方的选择是基层信用平台成败的关键。有二类主体必选,一是本地的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是信用信息需求和应用的大户,尤其是区域性中小银行,对非银行信用信息的需求尤其强烈。几次调研,银行均不同程度地表达了以信息互惠方式参与基层信用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积极愿意。台州等地积极组织开展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二是本地的龙头企业。从产业链角度,龙头企业是地方经济的支柱,承担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的重任,参与信用平台运行后,可以及时获取上下游企业的信用和关联信息,运用信用手段加强风险监控,有利于预警预判资金风险,预防区域担保或产业担保形式的资金链断裂等恶性事件,这一点对于浙江省特别有现实意义。上述两类主体显然是信用平台的直接受益者,如此,他们才会深度介入平台事务,主动、自愿、全面地共享自己掌握的优势信息资源。这才是信用平台能长期运行并发挥积极效益的驱动力。

目前,大数据、IT或征信类公司热衷于帮基层政府建信用平台,如此热情背后的另外一个原因恐怕是为了大数据矿源的“跑马圈地”,或是为了做股权融资,或是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笔者并不十分看好这样的热情。此类公司的产品和技术优势可以引入,但基层信用平台的主导权要留给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行的共同体,他们才是信用信息的最终消费者,他们才知道什么样的平台是他们想建的,什么样的信息是他们想要的。

基层政府的定位还是抓总协调,一方面继续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和发布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建章立制,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公平开放,破解公共信用信息供给不足的难题。金融监管的派驻机关负责协调金融信用信息的依法共享,若能实现基层信用平台调阅国家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突破,那也是大功一件。

作者为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浙江省信用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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