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慕课版权研究综述

2016-02-13 05:43刘彩霞
图书馆建设 2016年9期
关键词:版权法学校课程

刘彩霞

(天津科技大学图书馆 天津 300222)

国外慕课版权研究综述

刘彩霞

(天津科技大学图书馆 天津 300222)

慕课版权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研究主题,也是数字经济时代高等教育面临商品化危机的集中体现。国外慕课版权多方利益的平衡,依靠立法的调整和合同模式的应用已经得到初步解决。第三方资料的合法使用也有许多成功案例可循,这要得益于较为健全的版权中介管理制度和法律机制。国外慕课版权研究重点有三大方面:版权归属博弈,版权政策变迁以及版权意识培养。国内慕课版权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国外相关经验可为慕课本土化研究提供参考。

慕课版权 职务作品 合理使用 版权意识

1 引 言

美国新媒体联盟发布的《地平线报告》(2016年高等教育版)列出了诸多制约高等教育领域技术应用的重大挑战,其中不同教育模式的竞争,个性化学习、正式学习和非正式学习的融合,提升数字素养都与慕课有关[1]。慕课为高等教育改革带来机遇,也带来很大挑战。2012年掀起的“慕课海啸”对教育模式的变革不容忽视:“翻转课堂”“反慕课”“混合式教学模式的建立”[2]“翻转图书馆员”[3]等新名词的诞生,意味着教育界对新的教学模式和服务形态的探索。与此同时,慕课对知识产权的挑战也不可小觑:慕课的著作权是多方面的,慕课采用的各种材料的格式也不同,因此呈现出一种复杂的版权格局[4];有学者预测,慕课终将因其技术成本过高而昙花一现,然而它对高等教育的版权变革影响将是持久而深远的[5]。

慕课版权一直以来是图书馆界热议的话题。笔者以“慕课版权”为检索词在CNKI数据库中进行全文检索,获得图书情报相关领域研究文献217篇,这其中绝大部分文章是关于国外图书情报界版权服务与清理的案例介绍与启示[6-8]。国外图书情报界的相关研究成果也很丰硕。图书馆可为慕课提供诸多服务:协助课程制作,协助版权部门制定慕课版权政策;存储课堂资料,监管用户生成资源,如论坛讨论和学生项目;主导慕课学生的信息素养教育[9-10]。更有学者提出“MOOL”(慕课馆员)的设置,并认为在慕课时代图书馆大有可为[11]。可见,图书馆在慕课版权方面有很大发展空间。然而慕课版权涉及多方利益,想要做好版权服务,首先要系统梳理版权发展脉络、找出问题所在以及制订解决方案,但笔者发现此方面的相关研究成果乏善可陈。《国内MOOC版权研究综述》[12]一文对国内研究现状进行了调研,但是对国外的研究进展鲜有记录。毕竟慕课作为“舶来品”有其自身发展的土壤,对国外进展的了解有利于我们对慕课版权问题进行本土化研究。笔者以“主题=MOOCs AND Copyright”“时间=2012—2016年”为检索式在Web of Science、EBSCO数据库中检索,获得相关文献52篇。笔者深度阅读相关学术文献并结合网络资料,对国外慕课版权研究做了梳理,归纳出以下主要研究领域:版权利益方归属分析、慕课版权政策变迁以及版权意识的调研和培养。笔者希望通过这3个方面的系统梳理,勾勒出国外慕课版权相关研究的基本框架,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2 慕课版权问题及特征

2.1问题

有别于传统课堂“面对面”的授课方式,慕课最显著的特点是借助网上平台向可以上网的人们提供大规模免费课程。其远程授课和多方协作发布课程的特点,致使其版权问题比传统知识产权问题更复杂。慕课版权问题牵涉到多方利益主体,包括高校、教师、学生、外部机构(版权中介或图书馆)、原始作品版权所有者、慕课平台提供商[13]。其中涉及的主要版权问题包括:高校与教师课程版权归属问题;高校与慕课平台提供商判定课程版权归属问题;慕课平台提供商与学生判定用户生成内容版权归属问题;教师与原始版权所有者之间判定如何使用第三方版权资料的问题。

2.2特点

与传统课程相比,慕课版权有归属方复杂、现有法律不适用的特点。传统的课程,因其授课方式是面对面交流,其授课目的以教学为主,因此不涉及更多利益团体。慕课的创作和发布,涉及到教师对课程资料的整合、图书馆或版权中介机构的版权清理工作、技术部门的录影以及后期视频剪辑。这些部门都对课程的设计和发布有贡献,是否都应该在版权利益上分得一杯羹?学校提供智力和财力支持,是否也名正言顺地应该拥有课程和内容的所有权?使问题更为复杂化的是,现有的法律条款并没有严格适用于慕课版权的规定。

就慕课使用第三方资料的合法性而言,美国《版权法》第17篇第107条关于合理使用有4个判定因素:(1)使用目的和性质,包括商业用途还是非营利的教育用途;(2)作品的种类;(3)作品使用的数量和实质部分;(4)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14]。其中慕课平台的潜在营利模式使得此条款并不适用。美国《版权法》在第17篇第110条专门规定了为教育教学使用作品免责的条款:作品使用者应是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或者政府部门,教学场所应是教室或者开展教学活动的地方[14]。《技术、教育和版权协调法案》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扩大了使用版权的优惠,但规定教育机构须是经过认证的非营利性机构,因此营利性慕课机构不适用于该法条[9]。

与以往网络在线课程相比,慕课最大的特点是多维互动。往日的在线教育即使有互动也多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慕课既有师生之间的互动、也有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教育资源的互动,体验性大增。同时,用户可以通过自主学习来把握学习节奏,通过自我考评和互评检验学习所得。这个特点就使得用户在学习互动中产生大量资源,此版权如何归属目前尚不明朗。本文针对慕课的特点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厘清版权研究脉络并归纳问题解决方案。

3 慕课各利益方版权归属研究

3.1高校与教师课程版权归属问题

慕课版权各利益方的博弈是业内讨论的热点问题,在资料搜集过程中笔者发现,与版权争议相关的资料占比很大,可见版权归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其中,高校与教师的课程版权归属问题是慕课版权的核心问题。有学者对高校教师学术成果版权归属认识进行调查发现:对于传统课程的版权,37%的教师认为应归创作者所有,42%的教师认为应由教师与学校共同拥有;然而对于网络课程的版权,16%的教师认为应归本人所有,53%的教师认为应由教师与学校共同所有[15]。看来对于在线课程,学校的利益分享与资源参与度都占了很大比例,教师对此已有心理预期。版权归属之争,主要是学校“职务作品”与教师学术自由诉求之间的冲突。许多教师都认为,自己设计的课程理应获得版权,而校方认为应归为“职务作品”。针对“职务作品”,1976年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将其定义为:在受雇佣期间所创作作品或受任命和指派完成的,集体创作作品的一部分[16]。慕课是否可以归为职务作品,还要看学校的政策如何规定。慕课与版权的冲突,也为学校修改版权条例创造了更好的借口,以将“职务作品”更加细化以免发生争议[5]。此外,还存在的许多模糊之处,由法庭通过具体案例来弥补空白。美国实行判例法,因此许多判结的案例对类似案例具有法律规范效力。1929年的Sherrill V.Grieves案例①,开创了教师豁免“职务作品”侵权的先河,然而何种情况适用于这种豁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系列判例证明:学校政策在判定“职务作品”与“教师例外”情况方面并不权威,但当遇到关键问题时,学校的版权政策起到很重要的作用[17]。各学校的版权政策是如何制定的,笔者将在下文中介绍。

学校占有版权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对“学校资源的重大使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认为,对于学校常规教学设施的使用不应列入此类,超越常规的特殊服务以及设备使用,方可认为是重大资源使用[17]。但是这个定义仍然很模糊,具体认定还得参照学校的相关政策。美国大学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简称AAU)规定,有重大资助的学术成果由学校掌握版权,由于是合作完成,其经济收益可以分享[16]。然而AAUP认为,除自愿转授,版权应归创作人所有,学术自由不受成果形式的制约[16]。

针对各方争议,有学者提出签署合同来约束版权归属[16]。但必须注意,与学校签署合同并不是最好的办法,因为虽然版权可能归属教师,但是学院会享有“终身开发课程的权利”。AAUP与AAU比较认可威斯康星大学的举措:高校对职务作品、分配任务以及重点使用的课程持有版权,作品的传播和变更应征求创作者意见[16]。同时,两方团体都建议:成立独立于双方的专门协会来解决类似纠纷[17]。

也有学者针对慕课参与方多的特点,提出分类计价的方法,如获得版权方没有分享其他利益的权利;同时提醒大家,校方与教师版权之争违背了教育的初衷,因为教育的目的不在于争得作品所属权,而是鼓励创新、传承文明,并且建议校方:在政策的制定上激励员工的创造性,将政策触发机制包含在基本规则中,这样可以尽快地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18]。

3.2慕课平台提供商与用户生成内容版权归属问题

如果说校方与教师的版权之争由来已久,慕课平台提供商与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之争则是新生事物,但是绝对值得我们关注。据《福布斯》杂志报道,拥有大量用户群的科技企业,单靠招贴广告的收益就相当可观,如脸书(Facebook)、领英(Linkedin)、雅虎(Yahoo)、谷歌(Google),其中,谷歌公司每个用户为其提供的价值可高达217.08美元[19]。如此看来,用户生成资源所产生的收益不容小觑,版权归属更应该明朗。也有学者提醒我们,学生原本就是慕课的创造者。cMOOC(connectivist MOOC,连接主义慕课)就是学生自己构建知识体系,使用各种社交媒体积极参与分享的过程,其中教师的讲授只是知识获取的一条途径。传统的写作课采取评价学生作品或讨论的方式进行教学,学生也同样是课程内容的重要创造者[13]。因此,学生理所应当与教师分享课程的版权利益。

从传统意义上讲,学生应该拥有课程生成内容的版权。但慕课的学生更准确地说应该是用户,他们无需注册、不交学费、不拿学分、不依靠此成绩获得学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学生。针对此问题,2013年美国颁布了《数字时代的学习权利法案与原则》,强调保护用户网上学习的权利:用户有权创造和拥有在线参与课程的数据和知识产权[20]。网上课程应该在鼓励开放和分享的同时,教育学生如何保护其创造的作品。任何服务的改变应该与用户明确沟通,不允许有损害用户隐私和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20]。此条例对平台提供商确实产生了影响,如Wide World Ed(基于哈佛研究生院的一个创新专业发展项目,旨在通过在线学习促进教学水平提升)上的MOOC,允许学生下载课程内容以及自己的讨论和作业等到iPad等设备上[21]。然而绝大部分平台提供商与学生签署的协议,仍然是片面地强调单方利益:用户只有获取和使用权,而平台提供商拥有修改、复制、再分配的权利[13]。要想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在充分肯定教师创作版权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学生版权的合理分配,可以采用签署协议的方式规范各方利益范围。同时,教师和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版权素质的培养,提升其维权意识。

3.3教师与原始作品版权所有者判定第三方资料的合理使用问题

慕课的出现给课程资料的准备提出了很大问题。有学者对加拿大教师组织课程资料的版权意识进行了调查,发现58%的教师会对网络上公开的视频、图片直接复制和展示,与此同时仅有不到30%的教师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扫描和上传印刷文本[22]。比较而言,使用网络资源的版权意识需要加强,对于网络资源,如何厘清其版权归属,还是比较繁琐的问题。美国开设慕课的高校也受到类似问题的困扰,迫切需要相关部门制定版权使用规范和准则。

针对类似问题,许多高校图书馆做出了积极的应对。康涅狄格大学图书馆在洞察到日常版权问题咨询增多的情况下,将版权服务写入了图书馆2005—2007年的战略规划;在充分调研馆内和学校版权环境的情况下,于2007年出台了《版权指导准则》,同时以开设论坛、讲座,创建网页的形式开展版权教育和服务工作[23]。许多率先体验慕课的学校,在出台版权指南的同时,采取具体措施以有针对性地处理版权问题。美国杜克大学在版权指南中就提出,不鼓励使用第三方版权资料,严禁使用某些有政治倾向的影音文件,同时,建议教师在使用之前仔细考虑是否必须使用第三方资料;可否用开放资源或者遵循知识共享协议的资料代替;在无法代替的情况下,图书馆帮助教师从“合理使用”的角度使用资料[24]。哈佛大学尤其提醒教师可以利用“合理使用”的“转化利用”来为所用资料申辩。这一提法来自美国作家协会诉HathiTrust一案——法官判决数字化文本挖掘和储存扫描属于“转化利用合理使用条款”。这无疑成为版权法面对技术进步的一种变通之举[25]。

斯坦福大学在人为处理版权问题的基础上另辟蹊径,考虑电脑技术是否可以取代律师做版权专业裁定。斯坦福大学版权交换项目(Stanf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change,简称SIPX)是一个有益尝试。SIPX成立于2012年,是基于CodeX科研项目而发展起来的一家以高校为背景的股份公司。SIPX可以帮助教师查找可用资料,并评估申请版权所需费用,同时为图书馆员改善馆藏布局以及采购新书提供参考[26]。CCC(Copyright Clearance Company,版权清理公司)也针对慕课开展了相关服务,采取按页数和篇幅计费的服务,但是很多设想仍在调研和试用中,还未成熟投入市场[26-27]。

3.4高校与慕课平台提供商判定课程版权归属问题

高校与慕课平台提供商更多的是双赢关系,二者联手各有所求,但大家有一个共同的目标: 增加学生注册人数,增加学费收入。根据笔者对三大平台商的调查:Coursera已经发展有142个合作伙伴[28],Udacity提供课程和微学位项目共138种[29],edX创建院校与成员院校共计94所[30]。慕课早期加盟院校以私立院校为主,但2013年一大批非营利组织也蜂拥加盟MOOC[31],这无疑使问题更为复杂化。

Coursera与Udacity分别在2013年8月17日和2014年3月14日在服务条款中提到:课堂网点和网络课程所提供的所有内容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线讲座、演讲、视频课程、测验、演示资料、家庭作业、编程任务、项目、代码和其他图像、文字、设计、演示、图例、文件、材料、音频和视频剪辑、HTML和文件等(统称为“学习内容”),均为Udacity(Coursera)或其关联机构、许可人所有[15]。但如今只看到Udacity有类似承诺[32]。Coursera于2015年 8月3日执行如下版权政策:尊重我们的伙伴机构、授课教授和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期望我们的用户在使用服务时也可以做到这一点[33]。2013年10个政府非营利组织加盟了Coursera平台,这使得课程版权归属产生新的争议。公立院校由于资金、人才、技术的匮乏,将网上课程服务外包于慕课平台提供商。这些外包项目可能包括以往的核心教学项目,如提供学习资料、市场推广、招录学生、监管课程教学、提供评估等。这些核心功能的外包,一方面可以给学校腾出更多精力专注于科研并为其占领网络市场,另一方面也造成很多学者对高等教育会被注水的担忧。基于自身考虑,慕课平台提供商在签署合同时往往签署长期合同,10年契约很常见,有些学校也并未从中获得多少红利,相反大量的学费收入都进入了慕课平台提供商的腰包。学校的这种牺牲是否值得?政策执行者也对相关问题很纠结:在营利企业的参与下将如何定性公立院校?这种分割管理的方式下如何评估学校影响力?学校是否还可以保证对核心教学活动的权威决策权[34]?

乔治亚理工大学力排众议,与Udacity开设了低成本的计算机硕士培养课程。项目预计招生人数比传统人数多20倍,学费却仅有原来的1/6,学校将获得年底收益的60%,其余归Udacity所得[35]。对于每门开设的课程,每位教师可以获得3万美元的酬劳,课程每开设一次还会收到2 500美元的版权费[35]。显然这是双赢之举,然而学位的含金量是否会因此降低?学校的声誉是否会因此受损?还未有定论。

学校本应是传承文明的所在,以营利为目的与教育初衷背道而驰。然而,一味逃避也不是明智之举。如何以恰当的方式将收益回馈社会,将更多的教育机会提供给需要受教育的人,应该是问题所在。有学者提议:可以建立一个非营利团体,服务提供商以合作人的身份与团体签订服务协议,其收益归团体所有,回馈给学校用于科研支持。虽然目前这种行为有违美国教育部相关规定,但视情况而定可以考虑推行[34]。

4 慕课版权政策的变迁

4.1与慕课版权相关的法律变化

慕课的利益相关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状况,最有效的方式是靠法律和政策来约束。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的冲击,现有法律是否还可以发挥保护公共利益和激发创新力的作用?针对此问题,许多国家对版权法开始进行重新评估。2013年4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鲍勃·古德拉特宣布,司法委员会将对美国版权法进行全面评估[36]。2013—2014年,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各方对版权法的适用性态度,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共举行20场听证会,参会相关单位累计达到97个[37]。在2013年,美国版权局报告了一些问题的改革建议:改革《版权法》第17篇第108条,小宗版权索赔诉求,向艺术家转售特许权等,其中对《版权法》第108条的修改,意在使1976年制定的法条更加适应如今的数字原生作品,以及数字储存和数字资料的借阅[38]。版权局登记官声称,对版权法的评估是为了建立更加有预见性、更加灵活、更能服务公众利益的法案[39]。

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也在2012年宣布对版权法和数字经济进行调查。同时,澳大利亚大学和悉尼大学都提出了有关版权与慕课的议案[40]。澳大利亚决策者在参考英国及爱尔兰的经验之后,于2013年11月发布调查报告。该报告对“1968年版权法案”的适用性进行了调查,并考察版权法与创造性以及科研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然后结合数字经济、创新与生产力现状、版权资料的滥用现状等问题于2012年8月发布议题文件,共收到来自学术界、创作者、教育界、文化博物馆、政府和传媒等部门的295个提案。报告旨在将“合理使用豁免”引入版权法,并介绍“合理使用”适用条件,提出研究学习、非营利个人使用、附带或技术性使用、图书馆档案馆使用、教育和残障人士使用等11个“合理使用”豁免的目的[41]。“合理使用豁免”的引入给经济创新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可以服务公众利益。这种豁免在很多国家都有使用:美国已经采用了35年,以色列、新加坡、韩国以及欧洲一些国家都支持“合理使用”引入版权法,对于技术见长的新经济体国家,这种法律无疑为新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

4.2与慕课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变迁

院校的版权政策在保护知识产权以及支持创新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有学者在2005年对“卡内基基金会全面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型大学”进行知识产权政策以及在线课程版权归属问题进行调研,共得到42个政策样本[42]。据调研,公立院校对“重点使用学校资源”的作品要求版权占比低于私立院校;对“职务作品”的版权要求也低于私立院校;但所有接受调查的私立院校都对“学术自由”发表了声明[42]。在1992年、2002年、2005年的政策对比中,版权政策的细化与完善过程很明显。同时也不难发现科技的发展总是会超前于政策的制定,很多政策存在模糊地带,为未来留有空间。例如,对“重大使用学校资源”的作品声明版权由1992年的60%到2002年的83%,再到2005年的74%,然而对“重大使用”的定义却日益模糊,从最初的57%到29%。电脑软件的单独处理或以专利对待,在版权法里也越来越常见。可喜的是允许作者控制作品使用的比例在逐年上升,处理纠纷的相关规定越来越明朗,执行政策也越来越有力[42]。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学者在2010年对加拿大30所顶级院校的知识产权政策的调研也表明:电脑程序的例外对待和专利化处理已经很普遍,职务作品已经成为院校声明产权的最好借口[43]。

5 慕课版权意识现状

鉴于版权文化逐渐由封闭向开放转型,同时立法应对技术变革总是延迟,更有效的慕课版权保护,还应该是教师、学生与平台服务商增强版权意识,形成良好的版权文化,同时加强伦理建设[44]。但是,目前对慕课版权意识的调研结果不容乐观。教师虽然对版权法有基本认识,但参加相关培训的热情并不高[22]。学生对印刷资料的版权有所了解,而对数字资源的版权问题却知之甚少,甚至存在很多误解。虽然,师生遇到类似问题主要的咨询对象是图书馆员,然而他们知道的也非常有限[45]。可喜的是,据调查,半数以上的图书馆领导阶层对版权知识有充足的储备,有18%的人对相关知识达到75%的熟知程度。然而,对图书馆员以及相关图情专业的版权意识培训还很不到位。2011年调查发现,美国图书馆协会批准的研究生计划中,有50%没有开设或者只有一门版权相关领域课程,而且并未设置为必修课[46]。版权教育在作为信息监护人的图书馆员培养中缺失的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思考。

慕课版权牵涉多方利益,其复杂性自不必说,相关法律的开放性更加大了应用难度。因此,相关培训非常有必要,然而仅靠开设网上课程宣讲基础版权知识、定期邮件提醒教师版权须知以及举办校园宣讲活动来推广版权认知还远远不够[47],更重要的是形成一种“保护创新,尊重版权”的社会氛围,提高盗版和违法成本,激励原创和公共领域资源共享。

6 结 语

慕课版权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研究主题,也是数字经济时代高等教育面临商品化危机的集中体现。国外慕课版权多方利益的平衡,依靠立法的调整和合同模式的应用,已经得到初步解决。第三方资料的合法使用也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可循,这主要得益于较为健全的版权中介管理制度和法律机制。国外的慕课版权研究重点有三大方面:①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的版权归属博弈;②立足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导向与制定;③提高版权意识的教育准备。这3个方面基本涵盖了目前慕课版权的研究现状和问题所在。毕竟任何一种数字形式的变革都会引发潜在的版权问题,教师、学生自身对版权政策的警醒,是掌控知识产权的有力保障。然而,在版权教育方面我们还做得远远不够,相关实践和研究还需进一步跟进。国内慕课版权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我们应从提升版权意识入手,完善版权中介机制,调整版权法,为慕课发展扫除障碍。

注 释:

①Sherrill V. Grieves案例: 此案中原告Sherrill为美国军队院校一名教师,因在教学过程中发现没有适宜的教材,遂利用课余时间起草一本教科书。在出版之前,该教师授权出版包含书中个别章节的一本小册子以供师生学习使用。不久,被告Grieves出版的两本书中含有小册子中内容,原告提起保护其版权的合理诉求。被告认为该教师不拥有小册中内容版权,而应属于学校所有。最终,哥伦比亚特区最高法院判决小册子非职务作品,声称:“本庭认为没有任何一个机构会允许教师减少课时去写书,如果这是他的工作分内之事那么确实应归学校所有”。教师豁免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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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of MOOCs Copyright Abroad

MOOCs copyright is a relatively new topic, meanwhile it is the embodiment of commercial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confronted with crisis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Balancing of MOOCs copyright interests has been basically solved by the adjustment of legisl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contract. Owing to the sound copyright intermediary mechanism and legislation, there exists successful case of legal use of the third party's information. There are three aspects of research focus of foreign Moocs copyright: the balancing of copyright interest, the evolution of copyright policies, and the cultivation of copyright awareness. Relevant research at home has just begun, the experience abroad will assist the future research.

MOOCs copyright; Works-for-hire; Fair use; Copyright awareness

G259.3

A

2016-05-16 ]

刘彩霞 女,现工作于天津科技大学图书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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