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立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

2016-02-12 20:51赵亚敏刘庆辉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6年10期
关键词:通报危害意见

文 | 赵亚敏 刘庆辉

为加大药品案件查办处置力度,全面开展案件危害风险评估,及时控制药品案件的社会危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计委共同研究制定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130号,以下简称《意见》),并于近日经山东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执行。

2016年4月,山东省政府领导明确指示要求研究制定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以解决当前药品案件查处过程中信息通报、风险评估、案件查处、信息发布等工作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部门协作水平和案件查处能力。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山东省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立即行动,经多次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并广泛征求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意见,经反复酝酿讨论,最终制定出台该《意见》。

《意见》指出,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以及时控制药品案件的社会危害为主线,在明确联动查处重点药品案件的前提下,按照查处药品案件工作步骤,具体规定药品案件查处过程中信息通报、风险评估、药品追查、案件移送、案件督办、信息发布等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涵盖了药品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部门联动的基本内容。一是关于案件信息通报。明确查处药品案件过程中案件主办部门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上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以及通报同级相关部门的基本原则、时限要求等,全面加强了药品案件案情通报的规范性。二是关于社会危害风险评估。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风险评估工作,对重点药品案件的社会危害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控制和减少社会危害。三是关于追查涉案药品。要求各部门必须重视涉案药品的追查,同时强调各部门在追查涉案药品方面的工作责任和配合义务。四是关于案件移送。强调部门间非涉刑案件的移送职责,强调移送案件办理结果的通报义务。五是关于重点案件协作与督办。规定对重点药品案件,案件主办部门可以提前于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案件查处协调工作组,以协调督导案件查处工作,同时规定各级政府也可以对重点药品案件进行督办。六是关于案件信息发布。明确要求重点药品案件查处信息必须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签同意后联合发布,并严格规定发布条件和发布内容,同时强调信息发布前要进行风险评估,信息发布后要及时进行舆情应对。《意见》还要求各有关部门主动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在信息发布方面加强协作,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并回应社会关切。

《意见》根据各相关部门在查处药品案件方面的法律依据和部门职责,结合行刑衔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制定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并分析总结目前药品案件查处中部门配合协作的现状,全面汲取查处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的深刻教训,提高了制定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的靶向性,进一步增强了药品案件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的可操作性。《意见》的出台实施,对于该省的药品案件部门联合查办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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