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文
(湖南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湖南长沙410208)
补偿正义是现代正义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论题,但是在当代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话语体系中,它常常为学者们所忽略。补偿正义的重要性在于它对历史性的过错行为有一种纠偏补正的作用,因而构成了实现正义目标的重要方式之一。跨代补偿正义是补偿正义的另外一种重要形式,对它的研究需要更为精致的理论分析和伦理论证。
补偿是实现正义行为的一种方式,它意味着对曾经由自己的行为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后补救。补偿原则的基本逻辑是:当事人受到了他人的侵害或伤害,对这种利益受损的情况,施害方应该对受害人予以补偿,因为可以理性地假设,如果伤害没有发生,当事人的利益就不会受损,就会处在一个相对较好的处境之中[1]。
跨代补偿比同代之间的补偿复杂得多。在通常意义上补偿是对当事人的补偿,但是如果当事人并不在场,究竟该如何补偿,则是一个极为棘手的伦理难题。当事人不在场而其后代在场的情况,我们是否要对其后代进行相应的补偿、如何补偿,这些都涉及所谓的跨代补偿(transgenerational compensation)正义问题。跨代补偿正义的一个基本道德主张是:若伤害事件发生在一两代之前(more than a generation ago),那么当前受害者的后代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以使他们能够过上一个假如先辈没有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可能过上的那种生活。这一观点在很多人看来难免有点理想化,因为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如果先辈们没有受到伤害,那么当前活着的后代就很可能根本不存在,这些后代正是在先辈们受到伤害之后才来到人间的,如果生活条件改变,他们很可能就无法来到这个世界了。这一事实对于补偿正义的诉求构成了限制,对一个假想不存在的人,我们怎么能前后一致地判定他究竟生活得怎样呢?很明显,这对跨代补偿正义理论构成了根本性挑战。
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诺奇克总结了补偿正义的标准观点:“当且仅当对一个人的补偿使得他的处境不比原来更差时,才算是对他进行了充分的补偿。换句话说,由于Y对X实施了伤害行为A,Y就应该对X进行补偿,且对X的补偿不应该比X没有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更差。”[2]57按照诺奇克的定义,我们就需要在现实世界中提高X的福利水平,以保证它至少不比X没有受到伤害行为A的情况更糟糕。这一观点显然预设了X在两种语境中存在:受到Y的伤害和没有受到Y的伤害的情形。一个人怎么可能同时在两种不同的情形中存在?所以它只能是一个理论上的预设,这种预设却构成一个反事实条件(counterfactual conditions)。诺奇克的定义是否正确,将取决于反事实条件能否成立。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反驳论证。
第一种是关于概率论(probabilities)的证明。生物学常识告诉我们,如果我们的父亲和母亲没有在正确的时间和地点相遇并结婚,就不可能有后代,我们也就不存在;即使他们相遇并结婚了,精子和卵子若没有在恰当的时间相遇并结合成受精卵,那么也不可能生下我们。由于男人有成千上万个精子,任何细微的差别都会影响到女子的受孕,从而导致生出的孩子成为不同的个体[3]。这样,对原始受害者实施重大的伤害事件,肯定会改变他的人生轨迹,他所生出的子女肯定是截然不同的人类个体。例如,奴隶贸易将黑人从非洲贩卖到美洲,黑奴们所生出来的孩子肯定与在非洲生下的孩子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能够对过去200年的历史稍微改写的话,那么我们所看到的历史人物将是另外一幅景象;如果我们的祖先按照另外一种方式生活、迁徙的话,那么我们中的很多人大概也就不存在[4]。正是过去所有历史事件的集合才造就了我们,才让我们得以有机会存在于世。所以,对于历史上的受害者们现存于世的后代而言,假设他们的先辈没有受到伤害的话,那么现今生活着的后代很可能就不存在,我们也很难说他们在那种情况下将处于何种生活状况。历史不容假设,可能的生活处境更是难以推测。概率论只是表明一种极大的概念事件,但它并没有完全排除一种可能性。这就是即便是在原始受害者没有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他们所生下来的孩子恰好正是受到伤害时所生下的那个孩子,精子和卵子所形成的受精卵也正好是同一个。这种情形至少在理论上向我们敞开了可能,但第二个证明将会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
第二种是关于可能世界(possible worlds)的论证。它是关于可能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关系问题,即一个理论上存在的世界如何与现实世界是同一的,一个在理论上存在的人类个体如何与现实中实际存在的那个受害者后代个体相同。假设在X出生之前有人就实施了伤害行为A,也就是说X是在行为A之后才来到这个世界的。这样,任何没有行为A发生的世界(A-less world)与X即将出生的现实世界都不相同。因此,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的X就不可能与没有行为A的世界中的任何人发生关系,更不用说X与那个世界中生活得更加幸福的人发生关联[5]。从这种论证中必然得出在A不存在的所有可能世界中X也是不存在的,因为他存在的前提条件A不存在了。所以,关于可能世界的论证排除了概率论上的可能性,其论证力度比概率论证更强些。很明显,这两个论证都会严重削弱诺奇克关于补偿正义的正确性。接下来,我们继续深入探讨反事实条件问题。
虽然概率论和可能世界的论证对跨代补偿正义构成了反驳,但是跨代补偿正义不仅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而且从历史的溯源性上来讲也符合正义的要求。因此,对跨代补偿正义的论证就需要对反事实条件的清晰性作进一步的阐释。对此,有两种方案试图建立反事实条件的明晰性。
第一个方案是由西蒙斯(A.John Simmons)提出来的。假设存在两种可能世界,一个是没有伤害行为A发生的可能世界(世界1),一个是没有伤害行为A发生、且原始受害者的后代同时存在的世界(世界2)。很明显,这两个世界都是可能的。为了说明反事实条件,西蒙斯主张用世界2来替代世界1。其理由是:伤害行为A没有发生这一事实,“并不必然排除我和我的相似物(counterpart)的存在”[6],我和我的相似物作为原始受害者的后代在理论上是存在的,这说明跨代补偿正义所依赖的反事实条件是为真的。
然而,西蒙斯的证明是存在问题的。如果采用个人同一性的分叉标准(the branching criterion of personal identity)的话,对可能世界1中的受害者而言,如果没有伤害发生,那么现实世界中实际存在的后代大多数将是不存在的。按照分叉标准,一个伤害行为就是一个分叉事件,当且仅当两个人同时等同于分叉之前的某一个特定之人,一个现实中的人与可能世界中的人才是同一的。在受孕生下孩子之前,一个人是否受到了伤害,这是两个不同的分叉世界。这意味着一个现实世界中的人不可能与任何同现实世界相分叉的可能世界中的人相同。因此,西蒙斯论证的关键在于个人同一性的分叉标准是否成立。对西蒙斯而言,即便是我们承认世界2的存在,我们是否要实施补偿仍然是成问题的,因为这样的可能世界毕竟离现实世界太遥远了。事实上世界2是难以存在的,任何一个可能世界只要不公正的伤害事件没有发生,那么这个世界实际上就等同于受害者的后代(孩子)根本就不存在的那个世界。这样,对他的孩子进行补偿,就是毫无根据了。
第二个方案改变了论证的思路,放弃了关于个人同一性问题的证明。尽管我们无法想象世界2的存在,但是我们可以合理设想,如果先辈们没有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那么他们的后代就应该与现实世界的其他很多人一样过着幸福的生活,或者像没有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所生下的后代们那样好的生活。这使参照系的焦点不再是可能世界中的那个人,而是实际存在的近似他人或相关他人(related others),更准确地说是“社会的普通成员”(the average person),或者说是“在没有伤害发生的情况下,他的祖先们所生下的所有后代”[5]。
然而,这个方案也存在问题。它显然忽略了背后存在的理论问题:为什么补偿正义依赖于任何现实世界或可能世界中的其他人的生活状况、福利水平。要知道,在道德上重要的事实是:一个人由于不公正的对待而受到了伤害,由此而导致利益受损、生活处境变得糟糕;至于其他人目前比他过得更好、或者某些人在没有伤害发生的情况下比他过得更好,这些在道德上都没有那么重要。生活处境上的差距只能表明不公正的待遇使得他的处境变得糟糕,并不能说明他与“其他社会普通成员”在福利水平上的任何可比较性。对于补偿正义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对受害者的后代进行补偿,而不是在他所有可能的后代之间进行抽象的福利比较。
由此可见,关于反事实条件的两种证明都是不成功的。从概率论和可能世界的观点来看,跨代补偿的正义要求似乎只是一个道德理想,它在逻辑上是内在不一致的。因此,对跨代补偿正义必须诉诸其他的论证路径。
舍尔(George Sher)提出了一种新的论证思路,从而有效避开了身份同一性问题。其论证结构是这样的:(1)对先辈所实施的错误行为与对当今后代所实施的错误行为,两者之间存在一种系统的相关性; (2)对先辈所遭受的错误行为进行补偿,看起来似乎是对先前的错误行为进行补偿,实际上是对当今后代所遭受的相伴随的错误行为进行补偿[7]。
舍尔解释道,在两个不同的时间发生的两个不公正行为,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不仅体现在这两个不公正行为属于同种类型,而且在于只要不公正行为没有得到纠正或补偿,这种不公正就会永远持续存在。“对土著居民的土地进行掠夺,这是一个独立的不公正行为。它虽然发生在过去的某个历史时刻,但现在我们认为它是一个持续性的不正义(persisting injustice)。掠夺了土著居民的土地,只要没有将它归还,在法律上就永远是不公正的。”[8]掠夺土地是一种错误行为,不归还土地也是一种错误行为,这两种行为在时间上是先后发生的,但在道德上属于同种性质的不公正行为,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相关性,只要原始的不公正行为没有得到纠正,那么后续的不纠正行为就与先前的错误行为存在关联。
舍尔认为,关于补偿的对象最重要的是绕开身份同一性问题。补偿的原因是过去发生不公正的历史事件,由于先辈们已经死去,只能对其后代进行补偿。按照事件序列,不公正的伤害行为发生在我们将要对其进行补偿的后代受孕出生之前,而补偿行为则发生在后代出生之后,无论如何这是两个不同的时间点。设受害者受孕怀下该孩子的时刻为t,则伤害事件发生在t之前,补偿行为发生在t之后。如果我们认为原始受害人的后代理所应当享有补偿,那么实际上我们是将补偿进行时间上的重置:将t之前的补偿行为安排在t之后。在此,问题真正的核心在于先辈们确实受到了伤害(这是一个不公正事件),而之后对他没有进行补偿则是紧接着的另外一个不公正事件。无论他的孩子何时受孕出生,这两个不公正事件都将持续存在。也就是说,与之相比,孩子受孕的时间t相对而言并不重要。并且,如果在他的孩子受孕之后都还没有进行补偿,那么就显然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这个孩子理所当然就应当享有相应的补偿。至于孩子应该接受多少补偿,则是一个复杂而难以具体测量的问题,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据此,孩子所应当享有的补偿数额与他的先辈所应当享有的补偿数额可能存在不一致,事实上作为纠正正义,孩子应当享有多少补偿,也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数额。我们唯一的直觉是:这个孩子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只要他的生活是由于他的先辈没有受到补偿而受到影响。
平心而论,舍尔的论证思路重在避免身份同一性难题,诉诸不同代际之间补偿的相关性。在他看来,正是这种相关性确保了后代所应享有的补偿,虽然其补偿的具体数额难以明确。然而,这种解释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性,它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抓住了我们的道德直觉。因此,它只能算是一种相对较弱的论证。
以上所有论证都是基于诺奇克定义之上的技术性解决方案。按照他的理论逻辑,我们显然无法完全有效规避身份同一性和反事实条件的棘手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从这种理论的怪圈中走出来,转换问题的视野和思路,更加深入地思考补偿正义的本质。
可以看出,有关跨代补偿正义争论的焦点有两个。第一,关于历时性与共时性的问题。原始受害人受到伤害却不存在(死去),其后代存在于世,但他的伤害有多大却并未可知。施害行为和补偿行为原本应该同属于一代人之内发生,才算是理想中的完全正义。也就是说,如果补偿正义得以实现,正义的行为得到了及时伸张,那么跨代补偿正义的问题也就自然消失。如果受害人不存在,对受害人的补偿在理论上并不随着时间的消逝而消失。我们只能说,有一笔历史的欠账并未得到正义的伸张。不公正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后,应该及时予以补偿和纠正,任何的拖延和延误对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公平的。迟到的正义是有瑕疵的正义。我们应当尽量保证当事人在世时就获得补偿,而不能让他直至死亡都不能得到补偿。也就是说,对补偿正义而言,共时性的补偿远比跨越一代人以上的历时性补偿更为重要,在道德上享有更加优先的地位。第二,关于因果关系问题。我们要区分清楚,对后代的补偿存在两个层面,一是对原始受害者的补偿由后代作为承受人来接受;二是对后代自身的补偿,由于对原始受害者的补偿一直没有实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后代的生活处境,后代就应该享有相应损失的补偿。理论上,对于第一个层面的补偿,笔者相信所有理智的人都承认它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对于第二个层面的补偿,则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事实上,关于身份同一性和反事实条件的证明问题,就是由此而引发的。但是,笔者认为舍尔、西蒙斯等人在讨论这些问题时,忽略了背后的一个基本哲学问题:因果律。也就是说如何在原始受害者没有得到补偿(行为B,设想为应该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和受害者的当今后代个体H的生活状况(事实S)之间建立联系。
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分两个层面。首先,关于身份同一性的问题。前述论证表明,伤害行为A发生在受孕时刻t之前,现今存在的后代个体H在t之后出生,我们无法证明H与A发生之时所有可能世界中的某一个特定之人相同。按照分叉理论,伤害行为A是一个伤害事件,在此之前和之后的世界永不可能相同。故此,身份同一性乃是一个无法证明的问题,因而必须予以悬置。其次,在抛弃了H的身份同一性问题之后,有一个身份仍然存在,那就是H作为原始受害人的后代子嗣不会改变,这不仅是一个道德身份,更是一个法律身份。H的生活状况究竟如何,将取决于很多事实,而不仅仅是行为A或B。行为A的直接影响对象是原始受害者,而不是H,因为A发生时H还不存在。H出生之后的这个世界显然已经不同于行为A发生时的那个世界,他所依赖的幸福生活条件也迥然各异。行为B的直接影响对象也是原始受害者,但是由于B的持续存在,所以它会通过原始受害者来间接传导至H。如果一定要在行为B和事实S之间建立某种联系,那也只能是一种间接的、非必然的联系。行为B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H所依赖的幸福生活条件,也断未可知。例如,可以设想H的父母脾气暴躁,对待子女苛刻粗暴,宁愿自己花天酒地,也不为儿女破费过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对其父母进行补偿,也无法改变H的生活遭遇。甚至可以进一步设想,由于行为B的出现导致H的家庭经济环境十分窘迫,促使H不得不奋发有为,从而在社会中闯荡出一番“屌丝逆袭”的成就。想一想李嘉诚的贫苦童年是如何激励他艰苦创业,从而取得伟大的商业成就!这样的话,我们很难说H应该得到什么补偿,相反他似乎应该“感激”“庆幸”这样的人生历练机会。对于H的生活状况而言,行为B的相关性是不确定的,无法在其中建立必然的关联。
事实上,在言及补偿问题之时,因果关系的链条不能延伸得太长,以至于超越人类道德理性的可能限度。在一个普遍联系的世界中,分清青红皂白、划定你我的责任界限,这本就是一件十分棘手而困难的工作。如果将所有的因果联系都计算在内,按照普遍联系的观点,大概世界上所有的事件之间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如此一来,道德责任的划分就会变得十分麻烦,一切道德责任的判断与法律责任的认定都无从谈起。在上述理论假设的范围内,之所以会产生反事实条件和身份同一性的证明问题,关键就在于我们错误地理解了因果关系,误将因果律的应用范围扩大了。因此,有必要对跨代补偿正义的概念予以重新界定。
在此,笔者想提出跨代补偿正义更加明晰的定义:(1)Y对X实施了伤害行为A,Y就应该对X进行补偿,补偿范围是Y对X所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2)如果Y一直没有对X进行补偿或者补偿不够充分(行为B),那么X所享有的补偿权将一直持续存在;(3)X离世后,他所享有的补偿权应该由其后代合法继承,Y逝世后,其补偿的义务由其后代承担;(4)Y的行为A对X的后代所造成的间接影响存在着无法解决的身份同一性难题,在道德责任上无法得到确切的证明,故而很难纳入法律补偿范围之内;(5)Y的行为B对X的后代所造成的影响是间接的、非必然的,对此需要寻找进一步确切的因果关系证明。
对这种形式化的定义,需要进一步阐明笔者的基本观点。第一,代内补偿优先于跨代补偿。按照因果律,补偿的存在性证明以实际行为的发生为依据,以其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损失为基本范围。关于跨代的补偿问题,对于先辈们所承受的损失,后代只能作为某种利益代言人,而非实际受害人。如果代内补偿得到充分实现,就意味着实现了完全的代内正义。如果连代内正义都没有实现,我们如何寻求一种范围更加宽广的跨代正义呢?第二,在代内补偿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后代应当以一种类似“继承权”的方式继续享有先辈们遗留下来的补偿权。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上继承权的有效支持,如果法律上的继承权以父母实际存在的财产为继承对象,那么这种抽象的补偿权可以算是一种类似的“继承权”。可以设想,如果父母的补偿权得到实现,那么就能够得到一笔相应的补偿财产,而子女在父母离世之后就能够依法继承这笔财产。这实际上就是民法上的债权的转让,只是转让的对象是自己的子女,而非第三方。第三,对于跨代补偿的正义要求虽然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但它存在着一种在理性限度内无法跨越的鸿沟。除非能够证明先前的伤害行为与后代的生活处境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关联,否则跨代补偿的主张就没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道德依据。无论是行为A还是行为B,它对X的后代影响究竟几何,可以说这一影响可大可小,可正可负。大者可以成为X的某个特定后代能否来到这个世界的决定性因素(决定其“出生”的可能性),小者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正者可以成为X的后代创造幸福生活的事实性前提,负者可能给其生活带来窘迫或灾难。
有人难免会质疑,笔者的论证似乎没有有效地“解决”跨代补偿正义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不过是回避了该问题。对此,笔者的回应是,跨代补偿正义的两种形式都无法在道德上求得有效的证明,故而在法律上不可能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当然,这并没有排除我们关于跨代补偿正义的朴素道德直觉。正是依靠这种直觉,笔者认为跨代补偿正义至少在两种情况仍然是可能的。一是加害者的后代基于道德良知而自愿补偿受害者的后代,尽管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十分少见,但它毕竟向我们敞开了可能性。二是在一个完善的社会制度中,可以诉诸更为普遍的正义原则来解决跨代补偿正义问题。例如,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就可以用来解决子孙后代的利益受损问题,尤其是涉及大规模群体的跨代补偿,就需要采取范围宽广的政治措施。前一种情况涉及道德良知与社会正义的关系问题,后一种情况涉及更为基本的制度正义问题,只是它们超越了本文所要处理的论题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政治哲学的各种正义理论版本中,运气均等主义(luck egalitarianism)为跨代补偿正义难题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路径。按照运气均等主义的基本观点,一个人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这完全是非个人所能掌控的运气因素,由运气所造成的境遇差别或厄运必须予以中立化,即要求消除运气对个人发展的不利影响。据此,受害者的后代不管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不管受到什么样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只要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属于纯粹运气因素,那么均可诉诸运气均等主义的解决方案。这种路径实际上是将跨代补偿正义转换为运气均等主义,其优点是毋庸置疑的,它可以很巧妙地规避身份同一性和因果关系的复杂论证。当然,这种方式的理论前提是:运气均等主义理论本身能够得到证明,并且跨代补偿问题中受害者后代的遭遇完全属于个人运气的范畴。对此,当代哲学家们争议颇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总之,跨代补偿正义的实现不仅要跨越复杂的理论障碍,而且要跨越诸多的现实条件约束。前者使我们难以找到理性限度内强有力的道德证明,后者使我们无法在法律上明确计算道德责任的范围与大小,二者共同形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理性鸿沟。在代内补偿正义得以充分实现的前提下,跨代补偿正义的确认依靠的是道德直觉而非道德论证,它的最终实现需要更大范围的制度正义。这要求我们以更加宽广的视野来研究跨代补偿正义中的道德责任问题,而不是狭隘孤立地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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