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群翼
(湖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湖南 长沙 410138)
论儿童性侵害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
申群翼
(湖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湖南 长沙 410138)
近年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持续高发。基于儿童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质,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立案难、定性难、取证难、询问难、专家辅助难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对此采取及时固定证据、确定被害人陈述真实性、设立特殊侦查模式、建立性犯罪者档案查询系统、建立被害儿童心理安抚体系等解决对策。
儿童性侵案件;侦查难点;专家辅助
近年来,儿童性侵害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呈现出多发态势。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第360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严禁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性行为,但并没有从立法上对儿童性侵害的定义作出明确的界定。本文所指的儿童性侵害是任何人以暴力、权威、物质引诱、讨好或其他方式,为满足其性欲或其他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引诱或利用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性活动,侵犯其性权益,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熟人作案多,被侵害对象逐渐低龄化
据“女童保护”项目统计,在2014年公开报道的儿童性侵害案例中,熟人作案共有442起,占该类案件的87.87%,其中无业、退休者等社会人员有138人,教师有68人,官员4人[1]。孙言平等人对701名女大学生儿童期性虐待作了回顾性调查,调查显示:71.3%的性侵害行为是由熟人所为,其中老师占12.5%,邻居占17.5%,亲戚占21.3%[2]。在2013年5月,20日内曝光的至少8起校园猥亵性侵儿童案件中,犯罪对象的年龄均为7到10岁的小学女生[3]。
(二)侵害对象多为留守儿童
儿童本身为弱势群体,再加上其父母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对孩子在校情况、生活起居照顾不周;或父母在外打工,孩子由老人或其他亲戚照顾,对孩子关心程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管。另外,部分家庭还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女童在家中得不到关心和重视。如在海南万宁校长开房事件当中,年龄最小的一个被侵害女童的父母在回答记者提问“为什么把女儿交给爷爷奶奶来照顾”时,他们的回答是“爷爷奶奶家离学校比较近”,但其家中的儿子与女儿在同一所小学,却由父母每日接送悉心照顾[4]。
(三)案件隐蔽性强,发现率与报案率极低
儿童性侵害案件案发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案件隐蔽性较强,致使发现率与报案率低下。由于儿童对犯罪识别及性认知能力低下,侵害者会利用儿童的弱点通过暴力、欺骗、物质引诱、讨好等其他方法对其实施性侵害。儿童在受到侵害之后,出于恐惧、害羞、不知所措等心理,不会及时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诉说自己被侵害的情况,或者由于其语言表达能力弱,无法将被侵害情况诉说清楚。再者,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因考虑受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不受非议或者碍于其自身面子等众多私人原因,而选择不报案,如:父亲性侵害儿女,而被害儿童则受到母亲胁迫,不得报案[5]。
(四)侵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巨大
由于儿童生理、心理尚未发育完全,性侵害给儿童造成的伤害严重程度远大于成年人。在生理方面,可能致使儿童的生理器官受损或功能丧失,甚至染上性病或癌症,导致不孕,甚至危及生命;在心理方面,儿童受到侵害后,通常会表现出恐惧、自闭、不与外界交流、扭曲等心理,甚至出现精神问题,做出自残、自伤等行为,或者因受到性侵害而对侵害人的行为进行模仿,致使性侵害蔓延扩展。
(一)立案难
儿童性侵害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此,大多数情况下案件是有被害人、证人或案件知情人来报案才得以曝光。尽管儿童性侵害案件本身侵害后果严重,对儿童生理、心理等方面会造成巨大影响,但由于立案程序复杂,并且需要反复调查取证证实案件真实发生,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立案条件才能立案,再加上公安部门案件繁多,警力不足,时常造成立案拖延现象。因此有学者建议,儿童性侵害案件接报案后应立即立案。但在实际工作中,接报案后立即立案也存在不妥之处。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若立即立案的话,如若被害人存在虚假报案,则浪费警力,破坏警察威信,使公安工作无法落到实处。
(二)定性难
儿童性侵害案件一旦曝光,会引起比较强烈的社会舆论反响。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儿童性侵害”还没有给出明确界定,因此对该类案件定性时,在“猥亵儿童”“强奸儿童”及“嫖宿儿童”中争议较大(由于“嫖宿幼女罪”现已废除,下文便不再以之为例进行说明)。
2014年河南平顶山一位母亲微博控诉其两岁女儿在幼儿园遭强奸,被告人系其女儿所在幼儿园的园长丈夫王延枝。法院在一审却以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四年半有期徒刑,在网络、社会引起广泛争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延枝确实对女童实施了身体接触:触摸儿童隐私部位、对其下体进行猥亵。医院诊断该女童确有伤处,因此王延枝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处以五年以上的量刑意见,因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中进行的情节,故不予支持[6]。
社会舆论争议主要围绕案件定性的两大短板:一是强奸与猥亵的区别。强奸主要是插入说的直接性侵害,其目的是与之发生性关系,猥亵是非插入说的直接性侵害。但该案件中王延枝用了性器官以外的身体部分对孩子进行了“插入式侵害”,不符合强奸,但又重于猥亵,案件定性陷入两难。二是定性难导致最终量刑轻重产生争议。强奸罪量刑重,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更是从重处罚,而猥亵儿童罪量刑较轻,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的甚至只是被处以行政处罚。
《法制晚报》于2014年3月进行过一个统计,在2010年以来发生的44起幼儿园恶性事件中,有16起属于性侵,而仅有6起有“结论”,犯罪嫌疑人被判处6个月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的,不足四成[7]。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如猥亵儿童罪要重判,只有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事实上猥亵罪对被害儿童所造成伤害程度之深不亚于强奸罪,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强。由上述案例可看出,该类案件定性时常陷入两难境地,无法根据现行法律给以明确答复。
(三)取证难
儿童性侵害案件之所以争议较大,很大程度上在于儿童性侵害案件难以及时取得实体证据,而不得不以被侵害儿童的陈述、行为反应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作为证据,但口供具有多变、不稳定、不真实性,因此对侦查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多困扰。就侦查而言,取证有以下难点:
1.实体证据湮灭。许多儿童性侵害案件都是案发之后数月甚至数年才被发现或者被害者才提出指控,致使大部分直接、强有力的证据湮灭(如案发当时被害者所穿着的内裤、衣物都已清洗干净)。猥亵儿童几乎不会留下实体证据,并且案发时对儿童进行强制性侵害造成的伤痕,也可能随着时间过往而愈合。
2.缺乏可供链接的物证。儿童性侵害案件的嫌疑人是否犯罪,通常要通过物证来建立现场、作案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链接关系。当案件缺乏可供链接的有效物证,而仅仅以被侵害儿童的陈述、行为反应为证据时,证据就缺乏直接有力证明,即使陈述内容为真实,与确定嫌疑人是否犯罪的链接也有难度。
3.被害人陈述不清晰。由于儿童语言表达能力、记忆能力、犯罪识别能力及社会现象认知能力有限,因此被害人往往在陈述过程中表达不清晰、回忆不全甚至错误、不知道或不认为受到性侵害、甚至误以为受到性侵害。如2012年5月,台北17名初中男同学遭受到老师借按摩和检查身体为由的性侵害,案发后大多数被害学生表示受到侵害,但有一名被害学生认为这是受到老师的照顾为不认为受到性侵害[8]。
4.被害人陈述不真实。在案发过程中,被害儿童可能受到犯罪人的威胁,或者案发后被害儿童将其受到性侵害的情况告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因考虑被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不受非议或者碍于其自身面子等众多私人原因而选择胁迫、教唆儿童陈述不完全真实情况。
(四)询问难
儿童性侵害案件的询问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询问的方式。由于被害儿童在心理和生理上都受到了伤害,询问方式不当容易加重被侵害儿童的心理伤害。二是对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判断。由于儿童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记忆能力有限,加上紧张、害羞、恐惧心理,他们往往难以将受害情况表达完整,因此其陈述的真实性需要更加细致的判断。
1.多次询问造成“二次伤害”。一方面,侦查人员在确定某个细节时往往需要多次询问进行确认,并且因一次询问的话时间会过长,办案中时常将询问分为几次进行。另一方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经历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被害儿童往往要被不同机关多次询问。这些多次询问都迫使被害儿童多次回忆被害过程,加重其心理伤害,造成重复伤害。
2.侦查人员缺乏询问经验。由于儿童性侵害案件的被侵害人的特殊性,对其应该采取特殊的询问方式。未经过询问技巧训练或询问经验不足的侦查人员的提问容易使被害儿童困惑,难以回答问题,甚至对其造成二次伤害。还有,侦查人员为了求得答案而积极询问,反而可能会造成受害儿童的虚假陈述。
3.询问地点不合适。在办案过程中,一些侦查人员往往不注重询问地点的选择,导致被害儿童无法放下心理戒备,充满紧张和恐惧情绪,压力增加。为了防止被害儿童受到“二度伤害”,询问地点选择十分困难。询问地点若在公安机关,则无法营造温馨轻松的环境;若在家、学校等儿童熟悉的地点,则不利于保护被害儿童的隐私权,易受到他人非议。我国公安机关现在还没有专门针对儿童性侵害案件所设置的询问室。
4.被害人主动诉说。由于儿童语言表达及认知能力有限,因此若被害儿童主动且有准备地诉说,或者诉说的情况过于完整,则被害儿童可能受到了诱导、教唆。对于主动诉说这种情况,需要了解的情况更为复杂,如陈述对象是谁、两人是什么关系、诉说的经过与内容、多次诉说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5.监护人故意隐瞒。由于儿童性侵害案件具有强隐蔽性,往往被揭发得很晚,实体物证大多已湮灭,被害儿童的记忆也十分模糊,加上其他原因导致延迟陈述或不主动揭发。案发后,除非身体外观无明显伤痕、精神受创而不敢诉说或父母及其监护人没有发现伤痕的,一般不会存在延迟报案。但可能存在父母及其监护人因与犯罪人有关系帮助其掩盖罪行、被害儿童受到威胁与恐吓、父母及其监护人碍于面子或顾及被害儿童的隐私和名誉等而不主动报案揭发,其陈述的真实性存疑。
(五)专家辅助难
由于儿童性侵害案件会对被害儿童造成生理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因此,需要聘请精神专家、心理咨询师和其他有关医学专家对侦查工作进行辅助,一来可以从医学、科学的角度减少被害儿童的伤痛,二来辅助侦查机关询问。但经过调查发现,找到专家予以辅助是较难的。一方面,难以找到既符合案件要求又有意愿、热忱的专家。有些案件在审判阶段需要专家出庭作证,使专家们更加望而却步。另一方面,聘请多名专家进行辅助侦查工作,但不同专家出现意见分歧时,更令侦查人员陷入两难。
(一)扩大强奸罪的主体与客体,明确强奸与猥亵界限
我国现行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前提是违背妇女意志,即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犯罪对象即是妇女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现行法律规定就排除了女性单独构成强奸罪和保护男性被害人性权利的可能。而当今社会,也不乏部分犯罪分子将男性被害人及男童作为性侵害对象,被害人身心也受到了严重伤害,而现行法律对这方面保护明显不足。因此,应当在立法上对强奸罪的主体与客体进行扩大,将女性纳入犯罪主体范围,将男性(包括成年男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的男童)纳入犯罪客体范围。此外,社会近来曝光的部分儿童性侵害案件,由于强奸与猥亵界限不明确,量刑程度悬殊,案件争议大,给被害儿童及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应当明确强奸和猥亵的定义与界限,提高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并且给予被害儿童与家庭更多民事赔偿。
(二)侦查机关与被害人都及时固定证据
儿童性侵害案件的报案具有延迟性,往往在案件进入侦查过程时实体证据大部分已经湮灭。因此对被害人来说,其父母及监护人应当及时捕捉被害儿童异常,发现受侵害后及时报案并固定证据,有利于缩减简案前的程序时间,对后续侦查辅以更有力的作用。对侦查机关来说,应完善立案进程,接到报案,经过审查及时立案,既不能略过审查程序立即立案,也不能拖延立案,应尽早进入取证环节,将证据收集完整,及时固定,及时送检,缩短侦查时间,提高侦查效率,同时保证侦查质量。
(三)确定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及详细程度
由于儿童语言表达能力和记忆能力有限,认知与识别能力较差,加上紧张、害羞、恐惧心理,难以将受害情况表达完整,并且容易受到他人的诱导与教唆等,致使陈述不完整甚至存在虚假内容,因此其陈述的真实性需要更加细致的判断。侦查人员不仅要从陈述的内容有无前后矛盾进行判断,还要细心观察其非语言行为、面部微表情等,并且要仔细推敲其陈述内容与其自身认知、理解能力是否相符。尽管儿童说谎能力有限,但侦查人员仍然不可掉以轻心,必须仔细确认被害儿童陈述的真实性及详细程度。
(四)设立对儿童性侵害案件的特殊侦查模式
一是可以在公安机关及司法部门设立针对儿童性侵害案件的专门部门,并且为其配备良好资源,如对该类案件被害人的询问有专业研究或专业培训的侦查人员、精神专家、心理师及有关医学专家等参与,这些人员必须成熟稳重、责任感强,最好是已婚人士。二是建立“一站式”工作模式,减少对被害儿童造成“二次伤害”,提高工作效率,这需要侦查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履行自身职责。三是借鉴香港“家居录影室”,设立针对儿童性侵害案件的专用询问室。选址定为民用住房,房间布置尽量柔和,营造温馨温暖氛围,避免给被害儿童造成更多压力;对询问室地址应保密,吸纳各方专家意见进行询问;询问节奏不宜过快,并且对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像,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害儿童合法权益,减少其身心伤害。
(五)建立性犯罪者档案查询系统
为了更好地对性犯罪者信息进行管理,增强对儿童性侵害罪犯的综合管理、惩治力度,可以借鉴美国等地的做法,建立性犯罪者档案查询系统,将区域细分到社区,将社区有性犯罪记录者或行为不检点者进行统计,并进行存档备案。当发生性犯罪案件时,可第一时间从该查询系统中得到有效信息,缩小侦查范围,提高侦查效率。另外,在必要环节,人们若想对某人进行查询判断,可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后即可到公安部门进行查询。美国“梅根法”还规定:“为避免有犯罪前科者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警方会录取强奸犯的指纹、气味和DNA等资料,并永久存档保留。强奸犯出狱后,他所在社区的警方还会将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放到网上以供读取,提醒公众留意防范。”[9]
(六)建立被害儿童心理安抚体系
国家应在各省各市指定专门医院或机构作为受性侵害儿童的专门心理安抚、治疗、教育机构,为被侵害儿童及时安抚提供最好的资源,专业人员对每位儿童进行一对一的安抚、治疗、教育。定期组织专业人员下农村关注受到侵害的留守儿童,对其进行生理治疗和心理安抚。相关部门、政府应多方筹集资金,社会公益慈善组织进行捐助,帮助受侵害儿童。
[1]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EB/ OL].(2015-03-02)[2016-04-20].http://edu.163.com/15/ 0302/17/AJNBVCM00294No1.html.
[2][4]孙言平,段亚平,孙殿凤,等.701名女大学生儿童期性虐待回顾性调查[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5(12):947-950.
[3]许芷浩.基于校园性侵案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31):255-256.
[5][8]庄忠进.儿童性侵案件侦审问题与对策[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50-57.
[6]儿童性侵害调查——两会关注2014儿童权利事件[EB/ OL].(2014-03-20)[2016-02-01].http://baby.163.com/ special/ertongxingqin/#top.
[7]性侵幼童判4.5年揭短“猥亵儿童罪”[EB/OL](.2014-05-14)[2016-03-01].http://tieba.baidu.com/p/3044109433.
[9]代山.多国制定严厉专项法律保护儿童免遭性侵[J].人民论坛,2013(7):41-43.
责任编辑:贾永生
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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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6)03-0047-04
2016-04-11
申群翼,男,湖南邵阳人,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案件侦查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