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

2016-02-12 13:53周平
铁道运营技术 2016年4期
关键词: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

周平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地铁学院副教授,江苏 南京 210031)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

周平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地铁学院副教授,江苏南京210031)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既可适用违约责任,也可适用侵权责任,适用违约责任及责任大小比较明确,而侵权责任的适用较为抽象。本文立足于进一步依法处理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充分保护铁路和旅客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侵权责任法》有关适用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条款的分析,借助《合同法》、《铁路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阐述了对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及责任大小等有关条款的认识。

人身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10.13572/j.cnki.tdyy.2016.04.007

民事责任根据责任发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长期以来,发生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般按违约责任处理,现行法律对违约构成、责任方式、追责类型等内容规定比较明确,案件处理明晰,异议不大。自《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依此法处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因大家对处理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情形等内容认识不一致,给案件的处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为进一步依法处理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充分保护铁路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必须正确理解、深刻领会《侵权责任法》条款内涵对处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影响。

1 适用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人身权是公民的主要民事权利,其包括了生命健康权。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根据责任发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订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旅客人身损害可适用违约责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也可适用侵权责任。

1.1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适用的侵权责任十分明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290、301、302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为此,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造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受损害旅客既可依据《合同法》诉铁路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诉铁路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竞合关系,两者只能选其一适用。

1.2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适用的侵权责任及大小比较原则《解释》第12条对铁路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及责任大小的规定十分明确,而对铁路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大小仅表述为“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而未有具体内容,因此,需根据国家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更好地理解处理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责任大小、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等条款内涵。

2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范围

侵权行为是认定侵权责任归责(划分责任)的依据,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依据,特殊侵权行为是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范围是判定何种侵权行为的依据,决定了铁路企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其范围包括:

2.1旅客列车遭受交通事故造成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旅客列车与其他列车或者机动车等相撞,或者旅客列车发生颠覆、脱轨、爆炸等因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损害。这类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受高速等环境因素影响较大,即与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性质有关,且也占一定的比重。

2.2铁路旅客在正常乘车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在正常乘车中(进站检票至出站缴销车票时止),旅客在车厢内、上下车过程中、站台等场所内遭受到的人身损害,如行李砸伤、铁路员工工作中的碰伤、车门挤伤、车外飞入物击伤、车内设施致伤、地滑摔伤、列车速度变化中的摔伤、私开车门(窗)致伤、上下车拥挤坠车、踩踏受伤、站台受车内抛落物品砸伤等,这类伤害受高速等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小,且占的比重较大。

2.3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有的旅客采用跳车方式自杀造成的伤亡,有的旅客在长途乘车环境中出现臆想的精神状态采用“自救”方式跳车造成的伤亡,也有一些原因不明的坠车事故。

2.4第三人责任造成的损害旅客列车车厢内旅客因车内其他旅客斗殴造成的伤害,其他旅客携带爆炸品等危险品造成的伤害。

以上旅客损害,有些与铁路作为高度危险作业有关,很多与此无关,这将直接影响其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3 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的思考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给对方生命、身体和健康权益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补偿责任。通过与违约责任相比较,适用侵权责任的条款主要体现在:

3.1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范围有关现行法律对违约责任规定了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其规定为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铁路旅客人身损害,是不考虑承运人的过错,铁路企业均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但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对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而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界定铁路旅客人身伤害是否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主要由损害是否属于高危作业造成。《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很显然,上述第一种人身损害范围属于高危作业造成的,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应按无过错责任归责;而其他三种情况不能界定为高危作业造成的,只适用一般侵权行为,应按过错责任归责。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铁路企业对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旅客对损害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铁路企业承担举证责任。

3.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体现对损害的填补或补偿承担合同责任的方式是通过合同双方约定的方式来确定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铁路法》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规定与《合同法》相一致,同样规定了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侵权责任法》主要通过采用对损害的填补或补偿这一方式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3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限定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范围主要为物质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根据侵害客体不同,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损害情况分为三种情况: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虽然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即侵权人必须具有违法性。由于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主要是由于铁路企业职工违章作业及突发事件造成的,不存在违法性的问题,因此,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4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被侵权人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侵权责任法》虽然对高危作业等特殊侵权领域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过失相抵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也扩展到无过错责任领域。

3.4.1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免责条款包括了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受害人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其包括: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预见,其理解行为的性质,认识到其行为将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二是行为人或追求或放任行为后果的发生,且不采取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损害后果。“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范围要比《铁路法》规定更严格,《侵权责任法》规定为受害人故意,而《铁路法》规定为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根据法律适用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铁路运输企业的免责范围应限定在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

3.4.2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减轻赔偿责任的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但由于无过错责任的本意在于保护被害人,加害人没有过失也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负责。受害人有过失时,对其过失应当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的情形为轻。因此,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所应当考虑的受害人的过失应当限于重大过失。

4 结束语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其侵权行为与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范围有关,除旅客列车遭受交通事故造成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外,其他铁路旅客人身损害均为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方式采用赔偿损失,不支持赔偿精神赔偿,对于受害人的故意或不可抗力可减轻或免除铁路企业的侵权责任。

D920.4

A

1006-8686(2016)04-0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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