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先友
前世界足球先生法国人齐达内在2006年的世界杯足球赛决赛中,因为对手的垃圾话,选择头槌撞人被罚出场以及禁赛,给他的足球运动生涯留下了缺憾。NBA明星球员安东尼也曾因为在球场上挥拳打人(声援在禁区被对手侵犯的队友)被禁赛15场。时有发生的球场暴力事件不仅给体育比赛抹上了阴影,也给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长期的负面影响。笔者主要从道德哲学的角度,运用逻辑辩证分析方法,针对诱发球场暴力事件的根本动机——体育道德冲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体育场上一切瞬息万变,尤其是当运动员在场上全神贯注,承受巨大压力时,面对突如其来的事件,往往依据运动员本身的经验模式去决定行为,此时很可能让运动员陷入道德冲突的两难困境,而这也是笔者所要探讨的道德冲突。
所谓的作弊是指在场地、设备及裁判等比赛要素中施以有失公平的手法,通俗而言就是在场地或设备中动手脚以确保己方得利(微调篮框的距离或高度),包括收买裁判及对方球员打假球放水、殴打对方球员、使用禁药或派用不符资格的球员(超龄球员)等手段。通常而言在对胜利的渴望之下,可能会有作弊的事情发生,尤其是面对不可抗拒的胁迫或诱惑时。因此现今的国际比赛中,各协会都会对主办国的各项场地、器材及设备,甚至是选手住宿、饮食及交通等赛前条件特别重视,希望选手在比赛场上能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展现辛苦训练的成果,而这应该也是所有球员的心声。能够在公平的舞台上对训练多年的成果验收,既使结果不如预期,也能心服口服。
如果我们在某一项体育比赛的冲突事件发生后去访问一般的社会大众,大多数的回答应该多是运动员应该保有体育的精神等诸如义务论学派的黄金定律,因为这些受访者不是运动员,无法理解运动员的心情;也就是说受访的大众都是非常在意社会上的道德氛围的;如果社会大众都是站在政治高度去评论一起体育比赛的冲突事件,或许所听到的是经过修饰而非内心真正能够认同的话。所以,如果是深刻理解运动员的两难处境所说出的话,是有违一般对伦理道德标准的刻板印象时,是很容易招致社会非议的。
如果我们把职业体育的比赛看成是运动员在从事日常的工作,每位运动员同样是努力地在扮演自己的角色,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和一般的你我没有什么两样。可是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媒体与社会大众在对待这些运动员时就如同民意代表在监督着行政机关,总是用严苛的标准在检验着他们,总是利用社会舆论去审视,告诉他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人类社会使用的道德标准能够精准地审视社会现象或群体行为吗?如果真能够使用一套共同标准行走江湖而无往不利,那这个社会上有很多的价值观必定很难撼动,很多逾矩的行为或现象不太可能出现,但事实并非永远如此。从我们的社会总是严以律人,宽以待己,运用两套标准时就可以看到一些变化。套用伦理学的几个观点来解释,就是他人都必须以康德的义务论来做自我要求。凡是某种行为不合于黄金定律,那就是不对的,而自己却可以用效益论的观点来追求极大化的快乐,并以此效益来判断取舍行为的后果。因此研究者认为体育道德应该是存乎运动员心中的一把标尺,而这把标尺是在体育领域中逐渐刻画的,并不应该只靠外在力量去冶炼而成。因此运动员心中实在是存在着莫大的压力,同样是为了养家糊口,却免不去世俗高标准的眼光,这都是运动员心中很大的道德冲突。他们总想在自己的领域里获得社会的认同,可是当他们一厢情愿地为自己将来的成就努力时,却发现一些体育场上的举动会招来莫名的伤害,甚至有可能被媒体舆论操作。
一场排球比赛中,A选手将球击到对方B球员的手指尖出界,但裁判却没看到运动员B碰触球。这时候的你会同意下列哪一个做法?(1) 我为何要告诉裁判员?这是他的工作;(2)我为什么要帮助对手?比赛的另一个名称叫胜利;(3)当然,我将告诉裁判,比赛的目的是要培养最好的运动员,而非谁的视力最好。在这样的情境中,哪一个才是公平竞赛中合乎对的事情呢?破坏规则的策略是比赛的一部分,当对手期盼彼此致力于这样的策略,而裁判亦根据规则维持竞争的公平性,不需要去尝试作弊或是获得不公平的优势,因为这些模式都是在比赛中互相认同并逐渐累积形成的。他们很尊重对手也非常认真地融入比赛,所以他们不认为自己就是作弊者。
什么合理的行为会让主场队伍处于优势?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要有令人信服且前后一致的推论过程去检验各方面的问题。推论的过程必须以相同的规则和普遍的原则为条件并且适用于所有的理论。好的理论应该会引导你每天的体育行为,而且帮助你规范体育队伍、俱乐部和组织;好的理论会考虑到你自己的动机、目的和其他人行为的影响。寻找推论的策略是非常重要的,每一个人都要努力。在道德推论中,试图去寻找自己所相信的真理。就像我们所记得的道德理论是一种有系统的对个人价值的评价,和日常生活中所发展的道德原则是一致且公正的。这些信念就像是路标一样告诉你如何做出道德的决定。
球员要把工作做好以获得老板的赞许,唯一的目标就是帮助球队赢球,只有赢球才能帮助运动员挣脱世俗的责难。先不论赢球或输球会带来怎样的待遇,这些公众人物总是背负着社会的期待,被要求打出一场高品质又干净且必须赢的球赛。道德冲突的两难情境时常在生活中上演着,没有人能够避免,两难问题实在是很难做量化比较。好像选择一方,又容易被另一方讥笑,就如同篮球运动员若是选择绝对主义的观点去打球,似乎有点像是假清高的犬儒主义,失去篮球体育的精神;若是对于体育道德不屑一顾,只为了胜利不择手段,似乎只是陷入达尔文主义的物竞天择的物种学说。其实很多现象都应该有沟通的空间,因为担任不同的角色时,对于事情的看法或立场都会有所不同。我们对运动员在场上或场下的真实表现也应该有不同的期望,而不是期盼他们在生活中服膺的道德角色也能延伸到球场上,毕竟球场上的比赛规则和球场下的道德准则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如果我们都能用同理心的立场去看待他们,这样的道德生命才会更加有活力。
球员或教练替自己的球队争取权益或优势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当两方人马在各执己见、僵持不下的时候,裁判就必须主持公道,做出正确的判决,才能让球赛继续下去,这就是体育比赛的坚持。当然,裁判在场上的权威与公信力是必须彻底建立的,但是这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办到,毕竟经验的累积对裁判来说也是相当重要的,但先决条件仍要尊重裁判,千万不可以有球员兼裁判的举动出现。当然,维持每场判决的一致性是很重要的,但是谨记一点,裁判不是机器人也非外星人,他们和球员一样,只有一个脑袋和一双眼睛,有时候总是会有很多的盲点与死角。比如棒球比赛中,一垒的激烈攻防战,是球先到还是脚先到,有时候只凭裁判的肉眼并无法做出最精确的判决,必须配置某种技术环境来辅助。比赛是要以裁判的判决为主,但往往一次关键的判决,会使得一场精彩的球赛变味。不论任何比赛,场上的主角永远是运动员,可是也别忘了,裁判是永远不可或缺的重要配角。因此,依据目前裁判与球员双方都不是在高度互信的情况下,如何重新建立彼此的信任感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对对方的理解也不能或缺。
尊重对手在体育场上,没有任何人或团体可以受到偏爱,每个人都应该受到一样的尊重。就如同每个运动员在体育场上做每一项决定时(如是否要犯规),不仅要顾及到行为结果,同时也要考虑到对手的立场与是否为一场好的游戏。何谓尊重?除了尊重比赛双方,球员的身体是否应该尊重?球迷是否应该尊重?社会是否应该尊重?比赛中不成文的体育文化是否也应该受到尊重?尊重对手是一个很重要的道德价值,对手的人格与身体都是参与比赛的每一分子应该尊重的。胜利是运动员所追求的目标,但是真的能够不择手段吗?
球场上,保持着运动员的精神与体育家的风度是我们所期待的,但是职业体育中的公事公办也是一项不可违背的原则。很多时候,意外的冲突很难避免,有可能是一瞬间爆发的,也可能是预谋已久,但是无论如何,场上的教练或运动员都应随时随地准备做好危机处理,将伤害降至最低,千万不可借由伤害对手来替自己或球队主持公道,因为那不是处理问题的最好方法。球场上大家处于相同的地位去发挥能力求胜。同样,彼此也应该在不伤害对方人格与身体的原则下尽力比赛,才是最佳的比赛模式。另外,球迷也是让职业体育成功发展的重要伙伴。如何让球迷觉得受到尊重,也是职业体育在发展中不可忽略的关键要素。球迷买票进场就是希望自己支持的球队能够打出一场真实的比赛。
尊重对手就是尊重自己。现在的规则其实对违反体育道德的不雅举动都有一些比较明确的法则。如灌篮之后向对方休息区的人员,或盖个火锅之后向对手摇动手指等不屑的动作都是禁止的。另外,教练为了下一场比赛而必须调节先发球员的体能,以至于保留主将上场的时间。每个独特的体育文化都会发展出一些不成文的规定,如何让球员有相同的认识也是教练必须努力的地方。例如当对手被撞倒在地时,撞人者很少会上前去拉一把,理由是怕误解而造成另一波冲突。否则动不动又有球员控制不住情绪,错误解读,导致冲突发生。不仅球员被罚款禁赛,还伤了球队形象,这应该不是大家乐于见到的。因此尊重每一个体育文化或社会特性也是球员应先修的课题。毕竟不同的体育领域对肢体冲突的见解也是有所不同的。
今日篮球逐步走向职业化,教练也是球队战绩的关键因素。一旦教练能获得球员的信赖与支持,这种人际间的化学作用,能让球队的潜能发挥得更好。所以教练哲学必定是好教练不可或缺的必修课。好的教练能驯化具有天分的球员,将其导向正途,发挥天赋;好的教练具有领袖特质,能让大牌球员甘愿俯首贴耳。当然在这其中,也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教练与球员在面对比赛时的态度。大家众志成城,不到最后一刻,绝不放弃。
运动员的生存环境是非常恶劣的,这一点应该没有太多人会质疑。有些对体育充满热情的人或家庭愿意拿出一生的安稳与幸福来投资,只为了追求一个梦想,这是值得大家去肯定的。面对这个商业化的大环境,职业球员必须听命于俱乐部和教练;如果不听话,可能就会被俱乐部辞掉,所以球员唯一能做的就是比业余球员更加卖命。毕竟职业和业余的体育文化有很大的不同,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球队的胜利。唯有球队胜利才能号召球迷、提升票房与刺激收视率的唯一目的。所有的职业球员其实早已体会到这是一个赢者通吃的生存模式。当你是赢家的时候,所有的焦点会聚集在你身上,你会享有大牌球星的待遇。当然这并不是一个健康的观念,但是生存的模式就是如此。既然选择了这条路,就只能学会承担。所有的投资想要高获利,就必须承担高风险,因此参加者都必须学会如何控制风险、最大获利,愿赌就要服输。职业体育赢家台前的光鲜亮丽,大家似乎都津津乐道,但幕后所付出的心力,是我们所能体会的吗?愿社会对我们的运动员多一点宽容与支持。
事实上,当你在一旁欣赏别人斗牛比赛的同时,你就已经知道篮球应该怎么去玩。这些约定俗成的规则都具有普遍性,并且是你我会去共同遵守的规则。如果你无法接受,你自然可选择不必加入;或是加入之后,你觉得无法认同,大可选择退出。而这些共同参与的行为者也都会去考虑其中每个人的意愿与利益,为了共同的目标去完成。这是一个团队合作的体育,无法只单靠一个人独立完成。
向裁判抗议执法不公、模糊(欺骗)裁判的主观意识、假摔、制造机会让对方犯规、小动作或肮脏的手段、挑衅或激怒对手、垃圾话、针对对手的弱点施加压力、拖延时间的战术、用力地往对手身上犯规、用小兵伺候对方主将……这些看似稀松平常的场上行为为什么会引起很多的争议与冲突?难道目的不就是要让自己或球队成为优势的一方,所以才会选择对自己或球队有利的方法?如果以绝对主义(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来看,这些策略根本都不能当作初步原则,因为它们都已凌驾诚信、补偿、感恩、公正、慈善、自我改善、不为恶事等七个原则。既然称不上是初步原则,那表示这些行为是应该被禁止的,因此也就根本没有道德冲突的两难问题。如果这些在球场上不能做的事情可以如研究者所设想,转变成为初步原则,那么才可能和另一个初步原则相遇,变成体育道德的冲突。一旦变成体育道德的冲突,才可以进入到研究者所设定的第二层批判思考层面来讨论。
如果在篮球比赛中,不可以向裁判抗议是一个自我允诺的行为,且愿意接受其为一项原则,而参赛的球员也能够认同。可是,裁判所做的判决明明就是误判,会严重影响到球队的胜利、个人的荣誉及球迷的信任,这个时候,违反了在一个公平对等的状况下进行比赛的原则,而这个原则也是大家愿意接受且会在相同情境下去做的行为。行为者除了必须考虑情境中相关的人(包括自己)所具有的意愿和利益之外,还需要做道德推理和愿意实践依此推理而得到的判断和原则,以免坠入无道德论的立场。也就是篮球选手会认为如果不能在公平对等的状况下进行比赛,对于获得最终的胜利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很有可能会被裁判牺牲掉,希望能适度地提醒裁判或较明显地要求裁判,让球员能在公平的情况下进行比赛。当然,这其中很清楚地赋予裁判一个最后裁决权。若教练或球员的行为过当,会被做出技术犯规或驱逐出场的判决,这也能够消除是否会有无限上纲的疑虑。借此检验个人是否出于私心才选取某个原则,以免坠入为己的立场。
相对地,如果我们是采取现实主义(效益主义)的观点,是不是又被非议为无道德论,只是为了达成目的(私利),却可以不择手段。这样的问题也的确一直在困扰着我们的运动员。有时候体育场上的某些状况是很难做出解释的。有些策略即使是小动作或较危险的动作,球员反而能够接受;但是有时候对于某些不成文的体育文化却又是无法忍受。这不就是研究者之前所提过的因为认知不尽相同,所以后续的结果也就会有所不同。
场外的作弊与场上的体育道德的冲突其实是有很大差异的。一般人总是把这两者混为一谈,认为运动员的冲突事件都是被庞大商机所摆布,因此才会有道德冲突的事情发生。研究者认为这些都是有待厘清的,至少对目前国内的运动员而言,个人认为是比较没有发挥的动机。运动员在赛场上争取胜利就有如人的一生是要想办法去达到圆满的结局,这中间过程会充满着很多的难题,而这些两难问题不断地在挑战人性丑陋的一面。体育场上所发生的事情应由该领域所制定的规范去执行,与我们在日常生活应该遵守的法律还是有所不同。所以大家既然要将可以认同的策略融入比赛中,就应该共同去遵守,共同维持。当筛选出不符合体育道德的策略时,就要明确地告诉教练、球员及社会大众。而作弊更是极端地使对手处于未知的不公平劣势,所以应该用更高的道德标准或法则来规范,才能遏止或杜绝这种现象的蔓延。既然球员只是在教练的调度下,想尽办法去赢球,他们也实在是没有心思去衡量这些存在球场上已久的两难问题。这些应该由联盟、裁判、俱乐部及教练共同去讨论约定。我们遵守这些一般原理的理由,一方面是无时间去考虑行为的后果;另一方面,就社会的道德教化而言,遵守它通常会得到正确的行为,且可避免青少年长大后轻易地为了私利而篡改道德的原则。在苛责批判之余,是不是应该多一点宽容和体谅。悔悟是攻击者的义务,宽容是被攻击者的责任。
[1] 李锦泽.道德他律与自律:职业体育运动员道德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3.
[2] 杨韵.体育道德失范问题的社会哲学解释——基于霍耐特承认理论的观点[D].沈阳:辽宁师范大学,2012.
[3] 徐俊国.中西方体育道德的融合与互补[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0.
[4] 曾玲华.体育道德失范与人文奥运的冲突及其对策[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8):1019~1021.
[5] 丁勇.运动员冲动性、愤怒表达与体育道德的关系[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3(6):548~551.
[6] 于英.体育道德失范的表现及伦理救援[J].体育学刊,2013(3):33~36.
[7] 李晗.竞技体育中高科技的应用是对公平竞争精神的破坏[J].体育学刊,2005(3):21~23.
[8] 黄璐.公平竞争辩证法与案例法——《竞技体育中的公平竞争》简评[J].浙江体育科学,2014(3):24~27,54.
[9] 刘卓.对等性——“费厄泼赖”的本真含义[J].体育文化导刊,2004(6):19~21.
[10] 黄璐.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伦理困境[J].体育研究与教育,2015(2):11~15.